北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文號】市政府令[20**]185號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12-15
【生效日期】20**-04-01
【法律層級】地方規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是指利用圖像采集設備和其他相關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區域進行信息記錄的視頻系統。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業、本系統、本地區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的組織實施,并協助做好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使用、維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負責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使用、維護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下列單位和區域,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一)黨政機關、國家機關所在地,廣播電臺、電視臺,電信、郵政、金融、服務單位,博物館、檔案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危險物品生產、銷售、存放場所等重要單位;
(二)賓館、飯店、商場、醫院、學校、幼兒園、文化娛樂場所,舉辦體育賽事的場館、場地,住宅區、停車場等人員聚集的公共場所;
(三)重點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過街天橋,機場、火車站、地鐵和城鐵車站,公共電汽車的重要交通樞紐等;
(四)城市供排水、電力、燃氣、熱力設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務工程等重要城市基礎設施;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和區域。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的市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其他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區域,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 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自建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政府的統一規劃和要求,不得采集本單位范圍以外的公共區域的圖像信息。
第七條 交通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由政府負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該區域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第八條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市質量技術監督、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制定本市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公共圖像信息系統應當具有采集、錄像、傳輸等功能。
第九條 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不得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對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應當采取保密措施。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系統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情況按照保衛隸屬關系向市或者區、縣公安機關備案;沒有保衛隸屬關系的,向本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備案。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將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情況按照前款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一)對與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密切接觸的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的培訓;
(二)建立安全檢查、運行維護、應急處理等制度;
(三)保持圖像信息畫面清晰,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四)不得擅自改變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和攝像設備的位置。
使用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運營、維護、管理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雙方應當明確保證系統安全運行的責任。
第十三條 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圖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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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一)建立值班監看制度,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建立圖像信息使用登記制度,對圖像信息的錄制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等事項進行登記;
(三)按照規定期限留存圖像信息,不得擅自刪改、破壞留存期限內圖像信息的原始數據記錄。
第十四條 負責圖像信息監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各項圖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堅守崗位,愛護儀器設備,保守秘密。
與圖像信息監看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監看場所。留存的圖像信息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閱、復制、提供、傳播。
第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設置標識。
第十六條 發生社會治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時,具有突發公共事件調查、處置權的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有權查看、調取、復制圖像信息,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查看、調取、復制圖像信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和證明文件;
(三)填寫查看、調取、復制圖像信息情況登記表;
(四)遵守圖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傳播圖像信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隱私的圖像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日常使用、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督促相關單位及時整改;必要時,質量技術監督、信息化主管部門在技術檢測等方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不建設或者不按照規范和標準建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單位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擅自采集本單位范圍以外的公共區域的圖像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擅自在公共場所設置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由公安機關責令拆除;單位設置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設置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不遵守備案制度的,由公安機關
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未采取保障圖像信息系統運行安全管理措施,影響系統安全運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可以對單位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或者違反圖像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擅自查閱、復制、提供、傳播圖像信息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拒不提供圖像信息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查看、調取、復制圖像信息時違反相關管理制度,由主管部門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2:南昌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2016年)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
《南昌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已經20**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郭安
20**年8月19日
南昌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維護、應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是指利用視頻圖像采集技術和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進行圖像信息采集、傳輸、控制、顯示和存儲的系統。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處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全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縣(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建設、市場和質量監督、城市管理、園林綠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的相關工作。
供電、通訊運營、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籌建設、資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侵犯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規劃,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視頻信息資源,避免重復建設。
第八條 下列場所和區域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或者重點部位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一)國家機關和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二)機場、港口、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城市干道、主要公路的重要交通路段,大型橋梁、隧道、地下通道等重要交通路口,地鐵、客運車船等重要交通工具;
(三)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油、燃氣供應設施;
(四)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五)教育、科研、醫療機構和大型文化、體育場所及網吧;
(六)博物館、檔案館和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七)大型商貿、物流、物資儲備中心,大型廣場、停車場、公園、旅游景區;
(八)研制、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和毒種的單位;
(九)國防科技工業重要產品的研制、生產單位和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單位;
(十)住宅小區;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第九條 集體宿舍、旅館客房、浴室、更衣室、衛生間內等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禁止配備、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第十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設置明顯標識。
設置戶外廣告、架設管線、植樹或者設置其他設施,不得妨礙已有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圖像采集。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十二條 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合格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具有資質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不得指定產品品牌和銷售單位,不得指定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或者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 按規定需要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項目,在進行總體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有公安機關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0日內將有關資料報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合法、安全和規范的要求,對政府投資建設或者承租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進行聯網和資源整合,實現跨部門視頻圖像信息共享。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其建設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預留聯網接口。
第十五條 因城市建設或者場所、區域改變用途等確需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拆除單位應當在拆除前3日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
第三章 維護與應用
第十六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屬政府投資建設的,其維護由使用單位負責;屬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其維護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使用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維護公共安全視
頻圖像信息系統,雙方應當明確各自權利義務,保證系統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值班監看、信息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
(二)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培訓;
(三)定期維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保持圖像畫面清晰,確保系統全天運行,不得無故中斷,如因故障中斷運行的,應當立即修復;
(四)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規有其他期限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發現涉及公共安全、突發事件和違法犯罪行為可疑信息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復制或者調取相關單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或者接入、直接使用相關單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其他有關部門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根據第十八條規定,查閱、復制或者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少于兩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
(三)出示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所在單位的證明文件;
(四)履行登記手續;
(五)遵守信息資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改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設備的指向方位和范圍;
(二)非法買賣、提供、傳播或者非法復制、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
(三)刪改、隱匿、破壞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原始記錄;
(四)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施、設備;
(五)拒絕、阻礙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閱、復制、調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
(六)其他影響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使用、安全等情況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使用單位在維護公共安全、處置突發事件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而未建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未設置明顯標識的;
(二)設置戶外廣告、架設管線、植樹或者設置其他設施妨礙已有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圖像采集的;
(三)拆除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未提前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的;
(四)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未遵守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改變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設備的指向方位和范圍的;
(二)非法買賣、提供、傳播或者非法復制、調取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的;
(三)刪改、隱匿、破壞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原始記錄的。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2013修正)
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20**修正)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12月2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20**年12月25日
三、將《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第九條修改為:“技防設施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防范行業標準和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按以下規定送公安機關審批:
“(一)二級以上風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機關批準;
“(二)三級風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由市公安機關批準,報省公安機關備案?!?/p>
第十六條修改為:“銷售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管理的技防產品及進口技防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技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必須建立進貨驗收制度?!?/p>
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生產技防產品不到公安機關備案和不辦理有關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技防產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p>
遼寧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提高預防犯罪能力,保護公私財物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的安全技術防范適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是指運用安全技術防范產品和設施,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安全的活動。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以下簡稱技術產品)包括用于安全檢查、防盜報警、出入口的防護和控制、電視防范監控的產品,以及國家規定屬于技防產品的其他產品。
公共安全技術防范設施(以下稱技防設施)是指綜合運用技防產品所組成的安全防范系統。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主管部門。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
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工作。
第五條 技術防范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包括技防設施,所需經費列入工程預算。
第六條 下列場所、部位必須設置技防設施:
?。ㄒ唬?機場、車站、碼頭的重要部位;
(二)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線電視臺、電信樞紐重要部位;
(三) 武器庫、彈藥庫;
?。ㄋ模?生產、存放危險物品的場所或者部位;
(五) 集中存放國家秘密信息、檔案、資料的場所或者部位;
?。?核設施和核材料生產、儲存場所或者部位;
(七) 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庫、國家尖端產品儲備庫、各類重要物資儲備場所;
?。ò耍?國家重點科研機構和國防科研生產試驗單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場所;
(九) 展銷、存放具有重要科學技術價值或者具有昂貴經濟價值的物品、文物的場所及部位;
(十) 黃金、珠寶、貨幣及有價證券的生產或者儲存場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等要害部位,其他集中儲存現金的部位;
?。ㄊ唬?運鈔車和運送珍貴文物的車輛;
?。ㄊ?供電、供水、供氣、供油和集中供熱單位的要害部位;
?。ㄊ┦∫陨瞎矙C關認定應當安裝技防設施的其他場所和重點部位。
第七條 設置技防設施的單位應當建立技防設施的使用和保護制度,保證設施安全可靠、正常運行;安裝的報警設施,有條件的應當與當地公安機關或者保衛部門聯網。
第八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已取得建設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的,必須到公安機關備案;其中專門從事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在建設部門辦理專項證書手續前,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審查手續:
?。ㄒ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的單位和省外單位,到省公安機關備案或者辦理審查手續;
?。ǘ?在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的單位,到所在地市公安機關備案或者辦理審查手續;
?。ㄈ┚惩鈫挝?,向省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報公安部批準。
第九條 技防設施設計方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防范行業標準和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按以下規定送公安機關審批:
?。ㄒ唬┒壱陨巷L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機關批準;
(二)三級風險等級或者安全技術防范總投資額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由市公安機關批準,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條 重點場所、要害部位的技防設施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境內單位承接。
第十一條 承擔技防設施施工的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按照技防設施設計方案施工;
?。ǘ?為技防設施建設單位保守秘密;
?。ㄈ?對從事技防設施施工人員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材料存檔。
第十二條 技防設施竣工后,必須經原審批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必要時可聘請有關專家參加。
未經公安機關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技防設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技防設施的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檢查不合格的技防設施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生產技防產品,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應當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由市公安機關報省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生產技防產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上述標準的,必須制定企業標準,并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省公安機關審核備案;
(二)產品經省公安機關抽樣送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ㄈ┊a品通過省以上公安機關組織的生產定型鑒定或者檢測鑒定;
?。ㄋ模?無線報警裝置使用的頻點,必須經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
具備上述條件的,到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生產申請,到省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銷售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管理的技防產品及進口技防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技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必須建立進貨驗收制度。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應當對辦理程序和時限實行公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技防設施設計、施工單位有下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吹焦矙C關辦理備案和審查手續即開展技防設施設計、施工的;
?。ǘ┘挤涝O施設計方案未經公安機關審批即交付施工單位施工的;
(三)不按照公安機關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
(四)泄露技防設施機密的。
泄露技防設施機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技防設施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挤涝O施未經公安機關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ǘ┘挤涝O施檢查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
第二十一條 生產技防產品不到公安機關備案和不辦理有關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技防產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管理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