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檢疫局信訪工作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檢驗檢疫系統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提高信訪工作質量和效率,更好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結合*檢驗檢疫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檢驗檢疫系統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投訴請求或上級批轉上述信訪事項,依法由*檢驗檢疫系統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新時期*檢驗檢疫系統信訪工作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嚴格落實總局及*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從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出發,嚴格履行把關服務職責,切實維護公平正義,為建設和諧檢驗檢疫系統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第四條 新時期*檢驗檢疫系統信訪工作要以切實維護群眾合法利益、及時反映職工意愿、著力促進系統和諧為目標,構建統一領導、部門協調,統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建立暢通、有序、務實、高效的信訪工作秩序,推進信訪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
第五條 成立*局信訪領導小組,分管副局長擔任組長,成員由辦公室、人事處、政工處、監審室、財務處、綜合處、老干部處、服務中心、保衛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局信訪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辦公室分管副主任負責。各分支局成立相應的組織和機構。
第六條 *檢驗檢疫局建立系統內信訪工作形勢分析制度,定期分析信訪工作形勢,研究制定措施,有效解決本系統的信訪突出問題。
第七條 *檢驗檢疫系統信訪辦公室負責本轄區信訪工作的組織協調、綜合管理。信訪辦公室負責人應親自閱批來信,及時分析解決信訪中的問題,檢查指導信訪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辦理信訪事項,按照屬地管理、干部權限、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屬本職級范圍內的,應認真處理。對處理正確的信訪案件,*局信訪辦公室不再處理。對權限以外的以及不便調查的信訪案件,上報上一級部門處理。非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九條 信訪問題涉及幾個單位管轄的,由受理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協商處理。有爭議的問題,報請上級信訪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條 信訪辦公室處理信訪問題,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堅持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處理問題。
(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重調查研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三)堅持組織原則,遵守信訪工作紀律,保護信訪人的信訪權利。
第十一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或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于改進檢驗檢疫工作、促進外經貿和社會發展的,有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積極采納。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局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十二條 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十三條 各單位信訪辦公室要向社會公布本單位信訪工作部門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各單位信訪辦公室要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各級信訪辦公室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三章 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信訪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檢驗檢疫系統及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二)對*檢驗檢疫系統及其工作人員以權謀私、以檢謀私、吃拿卡要報、失職瀆職行為有控告、檢舉的權利。
(三)在合法權益遭到損害時有提出申訴的權利。
(四)對所反映的問題有要求受理部門給予答復的權利。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七條 信訪人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反映問題,不得捏造或有意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二)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妨礙檢驗檢疫公務。
(三)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注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單位對采用口頭形式
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四)表達群體的意愿,應寫信或選派代表反映,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檢驗檢疫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十八條 *檢驗檢疫系統信訪辦公室處理信訪問題,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單位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單位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本單位其他部門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九條 各單位收到群眾來信后,要及時拆封,將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裝訂,并在來信右上角加蓋收信章,日期應與實際相符。電子郵件要及時下載打印,并按上述要求辦理。來信來訪都要進行登記,注明信訪人姓名、地址或工作單位及問題發生地、登記時間、信訪類別、信訪內容摘要。分清是否重信、重訪、聯名信訪(注明信訪人數)。對檢舉揭發信,應注明被檢舉揭發人的姓名、單位及其職務。
第二十條 各單位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通過電話或信函告知信訪人(通過電子信箱收到的來信,一般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及時告知)。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收到的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要、緊急信訪,應在當日向本單位主要領導摘報或專報,并將情況通報相關部門(單位),依法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防止發生異常信訪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三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單位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單位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單位依照該條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第二十五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單位或*局信訪工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屬于上級交辦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處理結果,不能按期上報的,要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復查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原復查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復核請求,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自收到行政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的,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信訪機構和其它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條 *局信訪工作辦公室發現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督辦、改進建議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督辦主要采取電話督辦、網上督辦、實地督辦、會議督辦等方式。
第二十九條 歸檔。對已辦結的來信事項要及時歸檔,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齊全。
第六章 信訪事項的回復和回訪
第三十條 對署實名信訪實行回復制度。堅持為信訪人保守秘密、依法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查結的信訪,查結后7日內,由直接作出處理的部門向信訪人回復。
第三十二條 回復方式。能當面回復的,當面回復,不能當面回復的,采取以下方式回復:
(一)電話回復。對注明住宅電話或手機號碼的信訪,以電話方式進行回復,承辦人須填寫好回復記錄。
(二)信函回復。對注明詳細地址和姓名的信訪,以信函形式回復;郵寄信訪答復意見應使用普通信封,不顯示寄信單位名稱。
(三)網上回復。對網上信訪,實行網上回復。
第三十三條 回訪。承辦單位在信訪事項辦結后,30日內進行回訪?;卦L的方式:
(一)走訪回訪。承辦單位派人直接與信訪人見面、聽取信訪人意見。
(二)電話回訪。承辦單位通過電話方式與信訪人聯系,進行回訪。
(三)信函回訪。承辦單位通過信函的方式進行回訪。
第七章 幾類信訪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 匿名信訪。對匿名信訪要認真對待、辦理,屬于檢舉揭發本單位管理干部的信訪,要呈報主要和分管領導閱批辦理。
第三十五條&
nbsp; 收到上級交辦件或群眾來信,普通信件呈辦公室主任閱批,轉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上級交辦件或重要信訪件,須呈局領導閱示,轉要權處理的部門辦理。承辦單位收到來訪信件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書面告知信訪人已受理,一般自告知之日起60日內辦結并給信訪人書面答復(情況復雜的可延長至90日內),信訪人對答復意見滿意的,則終結辦理。信訪人對答復意見不服的,可在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信訪復查。
第三十六條 重復信訪。對相同信訪人2次以上反映同一問題或一信多投的信訪,尚未處結或回復辦理意見的,要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及時告知信訪人;對反映問題處理不服或要求過高的信訪大戶、老戶,按終結信訪處理,并視情做好說服疏導教育工作。
第三十七條 無效信訪。對精神異常者或無實際內容的信訪,登記存查,不轉送、交辦。
第三十八條 終結信訪。對已有終結處理意見的信訪,不受理、轉送、交辦,只登記掌握情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m.dewk.cn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打擊報復信訪人,或接受與信訪有關人員的財物和其他利益的;
(五)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單位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訪辦公室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規定登記、轉送、交辦的;
(二)對屬于其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承辦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四)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五) 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的;
(六)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一條 對信訪人違反***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行為,經有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檢驗檢疫局有將信訪人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權利,構成犯罪的信訪人,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檢驗檢疫局信訪領導小組、信訪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分支局可參照使用。《*檢驗檢疫系統信訪工作處理辦法(試行)》(遼檢辦[20**]20號)廢止。
附件:1、*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信訪工作流程(1)
2、*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信訪工作流程(2)
篇2:醫院信訪工作制度
信訪工作制度
一、醫院黨政領導要有一名負責同志分管信訪工作。
二、領導干部要定期接待來訪群眾,原則上每半月一次
三、各科室對群眾的來信、來訪要有專人負責,逐件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來信、來訪人的姓名、單位或住址,反映的主要問題和要求及處理結果等),并簽署承辦人的姓名,以備查考。
四、對群眾來信、來訪,提出問題答復和處理,要按各部門的職責權限辦理。對于超出自己權限的問題,要以一定形式呈請領導批示或商請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五、上級機關和領導批辦的問題,應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黨辦、院辦對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要及時催辦。
六、對重要事件的處理結果,要按有關要求將情況整理出材料歸檔備查。
篇3:某藝術學院黨院辦信訪工作制度
藝術學院黨院辦信訪工作制度
一、來信、來訪中提出的各種問題,包括建議、要求、批評、申訴、檢舉、控告等,均屬信訪工作范疇。
二、對信件來訪,要進行登記,視信訪內容對口或逐級提交解決。
三、交辦、轉辦的信訪事項,要督促催辦,屬辦公室承辦的,承辦者要積極主動辦理。需做回復的要及時回復信訪人。
四、對上級領導機關和院領導交辦的信訪事由,要及時匯報辦理結果。
五、對來訪者要熱情接待,認真聽取意見。對正確的意見和要求,能解決的要盡量解決;對不符合政策和難以辦理的,要耐心說明情況,做好疏導工作。
六、重要來信、來訪,要向有關領導請示,并按領導要求辦理,不得自作主張。
七、重要來信來訪記錄和有關材料要保存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