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價”車位每個46萬元 業主們仍趨之若鶩
車位價雖高賣得還挺快 業主王先生介紹,該社區近日入伙。入伙第一天,他就趕到會所買車位,打算買個位置好點的車位,但負責辦理相關手續的世聯地產工作人員說,位置較好的車位需要36萬元一個。王先生在社區停車場的平面圖上查看,所謂“位置較好”的車位,其 實很偏僻!王先生希望挑一個位置更好的車位,但卻被告知:好位置的車位早已賣完。
9月10日,記者來到該高檔社區會所,也就是業主們辦理購買車位手續的現場。一位匆忙趕到現場的港人業主說,開發商和世聯地產工作人員告訴他,社區車位價格在20萬到46萬元之間,而且這個價格不是買斷車位,而是買一定年限的使用權。 記者在現場呆了一個多小時,見陸續有業主前來挑選車位并辦理手續。有位業主看著協議書嘟囔說:“要簽六份?買房子的手續也沒這么復雜?!?車位沒產權僅是使用權 聽說記者到場采訪,開發商該項目部負責人黃先生趕來接待。黃先生說,車位由于辦不了產權證,因此只能公開向業主出租車位未來20年使用權,開發商和業主簽訂的是租賃協議。黃經理介紹說,該社區地下和地面都有停車位,比較充足,住房套數與車位比例是1:1.7。小區內有地面車位100多個,而現在用于出租的主要是地下車位。為確保業主入伙后車輛能有位停車,因此規定一戶只能租一個車位。 但黃先生說,一戶只能長期租一個車位不是死規定,入伙一個月后,假如還有空余車位沒有業主租賃,開發商會將車位進行第二次招租,那時就不會對業主所租車位數量有限制。 正是這條規定,令業主們都急忙趕來租車位。
一位業主對記者說:“如果現在不租,一個月后想租估計都沒車位了。” 為何定價高無人能說清 記者就租金構成、定價標準等問題向黃先生詢問時,黃先生閉口不談。黃先生說,接待新聞媒體應由公司來負責,他僅讓記者看車位租賃協議的權限,而要求記者不許拍照、不能帶走資料等。 記者看到,協議的全稱是《車位使用權長期租賃協議》。協議中約定,地下車庫“使用權權益”歸甲方(即開發商--記者注)所有,對“產權”只字未提。 針對產權問題,協議第四款寫道:“在租賃期內按政府規定可以辦理地下車位產權后,若乙方(即業主--記者注)明確購買原承租車位使用權并辦理產權,甲方同意將乙方全部租金款和意向金轉入車位使用權轉讓款中并不再收取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費用?!薄叭缱赓U合約期滿,政府仍未規定可以辦理地下車位產權,乙方享有原租賃車位優先續租權,但乙方應在租屆期滿一個月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要求。甲方同意乙方繳納的意向金全部轉為續約的地下車位使用權租賃貨款?!?協議中還約定,簽訂協議后,開發商會給業主開出收款收據。
車位20年使用權的租金高達20~46萬元,究竟由哪些方面構成?記者看到,協議里有關款項的約定有兩項。一項是根據目前政府規定的指導價,室內停車位收費250元/月,20年則是6萬元。第二項則是上文提到的“意向金”--有關業主愿意長期租賃停車位使用權的“意向金”。記者向黃經理求證,假如剔除20年停車費用6萬元,“意向金”是否在14萬~40萬之間?黃經理稱不清楚具體規定,不便作答。
專家觀點
現在買車位有風險 綜合開發研究院(中國?深圳)曲建教授認為,目前我國尚無相關法規對小區停車位與開發商、居住人、戶主之間的關系作出明確規定,業主購買停車位在產權問題方面承擔了一定風險。他建議業主不要貿然購買。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李棟梁律師表示,目前對小區停車位產權認定,可以依據的只有《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轉讓條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首次轉讓合同對停車場、公告權益沒有特別約定的,停車場、公告權益隨房地產同時轉移;有特別約定的,經房地產登記機關初始登記,由登記的權利人擁有?!?李律師說,關于停車位產權的協議可以參照下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寫明:“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彼J為,如果小區的地下停車位歸開發商所有,那么開發商可以出
篇2:房產經紀車位銷售的管理辦法
房產經紀公司車位銷售的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房地產經紀公司車位銷售的管理,提高車位的銷售率,調動銷售人員的積極性,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車位銷售指標以車位的銷售金額為計算標準。
二、車位的銷售計劃按年度銷售計劃分攤至各月,并將銷售任務下發至銷售人員。車
位的銷售額與住宅等銷售額相加后作為月度銷售任務。
三、車位銷售指標與每月銷售任務一并作為考核內容。
四、車位銷售的傭金計提方式與住宅銷售傭金的計提方式相同,銷售代表按其累計
銷售回款完成率2‰-4‰計提傭金,銷售主管及銷售經理按其累計銷售回款完成率0.3‰-0.5‰計提傭金。
五、車位銷售傭金的計提標準按車位銷售款全部到帳為準,當月計入銷售額,傭金于
次月計發。
六、在銷售過程中,只要銷售任務總額達到相應標準,則可按相應的傭金計提比例進
行提傭。
七、提傭細則同《業績考核與銷售傭金管理辦法》中的原則。
篇3:廈門市商品房人防范圍內地下車位銷售和辦理權屬登記的實施意見(2008年)
廈府辦〔20**〕211號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為有效集約利用土地資源,鼓勵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調動開發建設單位建設地下車位的積極性,根據《物權法》、《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廈門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定》和《廈門市人民防空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現對商品房人防范圍內地下車位銷售和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設單位可憑地下人防車位建設成本未攤入商品房銷售價承諾書、規劃部門和人防部門核準的地下室平面布置圖(由人防部門標示出人防專有部位和“平戰兩用”范圍)、人防部門核定的可出售位置范圍圖等,向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或銷售手續。
二、購買商品房人防范圍內地下車位的,應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載明:“該車位在平戰結合人防工程范圍內(來自:m.dewk.cn)。在人民防空演練或戰爭時期,必須無條件服從政府指令和無償征用;使用和管理應遵循人民防空相關的法律法規,如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和處罰;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必須按照國家和福建省的規定執行”。
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后,當事人可申請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四、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在辦理人防地下車位權屬登記時,應在土地房屋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注欄中注明:“本車位在平戰結合人防工程范圍內,使用和管理應遵循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
對專有人防部位,在土地房屋登記簿予以記載,不頒發土地房屋權屬證書。
五、人防地下工程(專用專有部位和人防范圍內的地下車位)的物業管理由本幢房屋物業管理單位統一負責。
六、申請人防范圍內地下車位權屬轉移登記的,相關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
七、市人防部門如有需要,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機構應及時提供人防工程權屬登記情況。
八、非商品房建設項目的人防范圍內地下車位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和銷售,可以參照本意見執行。
九、本意見由市國土房產局、市人防辦負責解釋。
十、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9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