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知識培訓:電子停車場管理系統介紹
根據建筑設計規范,大型建筑物必須設置汽車停車場,以滿足交通組織需要,保障車輛安全、方便公眾使用。
為了使地面有足夠的綠化面積與道路面積,同時保證提供規定數量的停車位,多數大型建筑都在地下室設置停車庫。當停車庫內的車位超過50個時,往往需要考慮建立停車庫管理系統(又稱停車庫自動化系統,Parking Automation System,PA),以提高車庫管理的質量、效益與安全性。
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家庭車輛、社會車輛的擁有量在迅速地增長,由于地面空間有限,停車場車位不足的矛盾顯得越來越突出,停車場管理的重要性也會越來越受到重視,而其技術的核心。
一、內部停車場管理系統
(一)內部車庫系統結構
所謂內部車庫,就是為智能建筑業主或商務樓租用戶擁有的車輛提供的停車庫。這種為適應商務的發展作為高級商用樓的車庫,或者高級住宅小區為小區住戶建設的車輛停泊場所,基本上是以內部車輛管理為主,以少量散客車輛為輔。從保安管理和安全可靠性考慮,主要因素是完善內部管理。作為內部停車場,其管理系統一般有以下組成:
1.識別卡。
像信用卡大小的塑封卡片,可接收發自讀卡器的RF信號,并返回預先編制的惟一識別碼,它極難偽造,使用壽命可達10年以上。它是停車場所停靠車輛的“身份證”,其惟一性保證了車位的固定性和防止車輛被盜。
2.讀卡器。
讀卡器不斷發出低功率RF信號,在短距離內(10~20cm)接受識別卡返回的編碼信號,并將編碼反饋給控制器。
3.控制器。
控制器含有信號處理單元,每個控制器可控制一個門,控制器之間通過RS485接口互連(1~32個),其中一個為主控制器,可與計算機相連交互數據。
4.計算機。
先進的軟件可將控制器傳來的信息轉換成管理數據,其數據庫可供及時查詢,它還可以對控制器的參數和數據進行設置和控制。
5.擋車器。
內部有控制邏輯電路,受控制器的“指揮”,采用杠桿門,其速度快,可靠性高,噪音低,有緊急手動開關。
(二)內部車庫管理系統
建設內部車庫管理系統一般采用反向散射式RF無源短距離識別卡。RF識別卡特點是體積小、無需電源,將讀卡器安裝在出入口車道旁邊適當位置。內部車進出時,司機持卡在出入口處停車,將有效車卡靠近讀卡器,認卡后擋車器的擋桿自動彈開,車過自動關門。這種系統價格低廉,系統讀卡器的識別距離一般為30cm。系統的特點是便于安裝,性價比較高。車主將車停入車庫后,離開時隨身攜帶識別卡,可有效防止非法人員盜車后開出車庫。通常還將監控報警系統與管理系統結合起來,即使有人開車闖過出入口擋桿,系統也會自動報警。同時,保安人員也可以電視信號為依據,采取相應措施。
車庫內各車位有醒目的編號,卡號與車位號一一對應。在發生車輛偷盜時,報警系統與攝像接口記錄的攝像資料結合,為報警處理提供完整的資料。內部住戶車輛采取固定車位方式,由物業管理部門發給一定級別的固定車位卡(一般為IC卡),憑卡隨意自由出入。出入口 車道均設有自動擋車器,系統對卡進行識別,從而控制擋車器、報警器等工作,在發生緊急情況時擋車器可手動開啟。
當持卡數量大于車位數時,可在入口處增加車位占用情況顯示,當車滿時標志點亮,同時低級別車輛禁止入內。主控制系統可設在停車場內,有利于及時對報警采取有效措施,也可以放在其他的地方,中央控制計算機用于主控制系統。主控計算機對整個停車場情況進行監控和管理,可適時監察每輛車的出入情況,并自動記錄包括內部車出入時間、出入口等信息。同時,也可完成發卡、設置系統參數、統計與查詢歷史數據等工作,并可以制成各種報表,及時歸檔。還可以對不同的內部車輛分級授權,登記有效使用期,限制當天出入時間與出入口(如月票,季票,通票等)。可隨時增加新卡,刪除作廢卡,越權車輛視同無效但記錄在案,過期卡自動作廢。主控計算機可聯入大樓管理網絡,向各部門(財務、物業、保衛等) 提供所需信息,整個停車場所有設備與計算機聯網統一管理。
所使用的卡可分為月卡和儲蓄卡(也稱貴賓卡)。貴賓卡用戶無進出限制,保證留有停車位;月卡有使用期限,到期可自動停用或提示;儲蓄卡有預付金額,按實際停車時間計費,無余額自動停用或提示。 于月卡、季卡、儲蓄卡用戶,只需開車至入口處,將內部車卡靠近讀卡器,系統會自動識別其卡的性質并判斷其權根,如果該卡符合進入權限,系統會自動開啟車庫門,及時讓該車輛通過,然后關閉車庫門,防止后面車輛跟過。
對于過期或無效車卡,系統會自動判斷出來,當然不會開門。
每輛車進入車庫時,系統自動關閉該卡的入庫權限,同時賦予該卡出庫權限,即只有該車出庫后才能再進入,以防止利用該卡重復進入。在出口處也有同樣的機制,防止一卡多用。
車主泊車后,車卡隨身攜帶,可防丟車、盜竊。
對于多輛帶卡車輛連續進出,如果全部為有效車輛,且距離很近時,系統會在自動開啟門后保持開門狀態,讓所有車輛通過,然后關閉車庫門,從而提高流量,減少高峰堵塞。當有非法車輛跟進時,系統也會保持開門狀態,讓所有車輛通過,以防止夾車,但對非法車輛發出警報,通知管理人員處理或啟動攝像機。
當卡超過有效期或丟失時,車主應及時通知管理人員,作掛失、延續或收回處理。發出去的票證可以收回反復使用,每張卡可以使用十年以上。
(三)內部車庫系統管理軟件
內部車庫管理系統主要由識別和控制兩部分組成。中央計算機和感應控制器、收款機,通過網絡進行通信。計算機可以對控制器的權限組、車主、設備參數、時間等進行設置和修改。控制器將所有行車記錄傳入主機,以進行計費和統計工作。管理軟件提供了一個管理系統中所有設備和人員的功能,包括人員注冊、設備參數設置、實時監控、報表生成、口令設置、系統備份和恢復等。
1、人員組成
一般情況下,系統的操作人員由一個系統管理員和若干個操作員組成。系統管理員負責整個系統所有設備和人員的管理,具有執行軟件所有的操作權力。操作員則只負責日常的事務活動,如進行統計、打印報表、發卡、刪卡等。
2、中央控制系統軟件菜單
(1)基本操作。
包括監控設備工作情況的工作模式設定,用戶登記與保護等。
(2)會員管理。
會員管理的主要功能是加入、查詢、刪除會員或修改會員的信息,并保持計算機和控制器信息一致,可以根據用戶需求自動刪除或人工刪除到期的會員。
(3)設備管理。
設備管理的功能是對出入口(讀卡器)和控制器等硬件設備的參數和權限組進行設置。
(4)報表功能。
生成會員報表、車庫使用報表和現存車輛報表,以進行統計和結算。
(5)軟件設置。
可對軟件系統自身的參數和狀態進行修改、設置和維護,包括口令設置、修改軟件參數、系統備份和修復等。
二、綜合停車場管理系統
綜合停車場管理系統是對內部車輛、臨時車輛和共用設備進行管理。內部車輛管理在8.1節中已作介紹,下面主要介紹臨時車輛管理、共用設備以及綜合停車場管理系統的組成 。
(一)臨時車輛管理
對于臨時車輛的管理主要是提供停車服務和收取停車費。考慮到系統安全性、易用性以及中國國情的具體要求,要在車庫出入口安裝自動發票出口收費處理設備。一般地,在入口車道旁設置“條碼自動出票機”。與磁卡出票相比,條碼出票不僅使用壽命長,而且價格更低廉,臨時車票含有進入時間、日期、車位及序號等信息。出庫時,在出口車道旁設一管理崗(管理崗內設置收款機、價格顯示屏和條碼閱讀機等),負責對臨時車輛驗票收費放行。此外,還要求在入口處設立醒目的標志牌,告知臨時車戶,該車庫車輛是否已滿;當車滿時亮出“車滿標志”,告知臨時車輛禁止進入車庫。
(二)共用設備
在停車場的出入口處均設置有自動放行與自動關門的擋車器,要求檔車器連接報警接口,緊急時可手動開啟。
以前都是采用磁卡管理停車場,這種系統在亞洲地區曾比較流行,一般適用于地面大量散客的公共停車場,不太適用于寫字樓、公寓等停車場。它存在著以下一些缺點:
1、速度慢。由于要停車交涉,早晚高峰時間易造成堵塞。
2、價格高。目前只能從國外進口,且保修不能保證。
3、磁卡壽命短。由于干燥、摩擦等造成磁粉脫落,壽命只有1年。
4、需要司機干預。不管冬天夏天,有空調的車輛均需打開車窗,將磁卡塞入讀卡機,極不方便,且易損傷磁卡及讀卡機。
5、管理不完善。不能反映外部車輛追車、多輛車跟進,且易夾車。
6、保密性差。用普通寫卡設備可以輕易仿造車卡。
7、系統不開放,使用不方便。
隨著高新技術的飛速發展,出現了以感應卡為基礎的非接觸式PA系統,這種系統解決了大部分磁卡系統的問題,但由于感應距離短(一般20cm左右),司機停車干預等問題仍然沒有解決。由于交涉頻繁,系統可靠性差,設備容易損壞,不能得到及時維修,常常造成數周停用狀態,因而仍然不能滿足停車場管理系統的發展需要。
近年來出現了以自動保安管理系統為對象,專門針對高級商住樓、高檔寫字間、高級公寓與酒店的車庫機動車輛自動識別與計費系統。這種系統利用RF遙控啟動識別技術,感應距離可達2~5m,司機不用交涉,只要配合擋車器,可以很順利地通行,已經解決了刷卡難 的問題,給停車場的保安管理提供了自動化手段。該系統技術先進,可靠性與保密性高,是目前現代化車輛自動管理系統中技術最先進的一種。
(三)綜合停車場管理系統的構件
綜合停車場管理系統主要由以下構件組成。
1、車輛識別卡。
識別卡是用美國軍方最先進的表面聲波技術(SAW)制作的小卡片,可接受發自讀卡器的微弱的RF信號,并返回預先編制的惟一識別碼,極難偽造。它有不同封裝形式與尺寸,可應用于各種環境與氣候,可貼于車窗玻璃內或固定于其他地方,其壽命可達10年。
2、讀卡器。
讀卡器不斷發出RF信號,接受從識別卡上返回的識別編碼信號,并將這編碼信息反饋給系統控制器。讀卡器自有的電子系統可在5m內感觸信號,對車速達200Km/h的車輛提供遙控接近控制,并發出超低功率的探查要求,可方便地安裝于門崗上方等位置,應用于不同氣候與環境。
3、系統控制器。
控制器含有信號處理單元,可控制1~8個讀卡器,它接收來自讀卡器的卡號信息,利用內部的合法卡號、權限組等數據庫對其判斷處理,產生開門、報警等信號,并可將結果信息傳給計算機進一步處理。它可獨立存儲20000個卡號,50000個出入記錄,它與讀卡器用雙絞線連接。
4、中央計算機。
先進的軟件將系統控制器傳來的車輛信息轉化為商業數據,其數據庫可供及時監察,可進行收發卡、計費與審計報表等自動化管理。
5、擋車器。
受崗門控制器控制,采用杠桿門,速度快(起落時間<1.5秒),可靠性高,無噪音,緊急時可用手動控制,起落壽命100萬次以上。
6、崗門控制器與環路探測器。
由兩個環路探測器接口,燈光報警裝置與單片機邏輯電路構成,用于判斷車輛位置與狀態,并給擋車器發出正確開關信號。環路探測器用于探測車輛。
7、收款機。
在有臨時車輛的綜合系統中用于收款,可自動接收并顯示中央計算機傳來的應收款、卡號等信息,并打印出商業票據。
8、電子顯示屏。
用于有臨時車輛的綜合系統中,中、英文顯示車庫信息,如空位、滿員及收費標準等。
(四)綜合停車場管理軟件系統的功能要求
綜合停車場管理系統由讀卡器、控制器、啟動門和計算機這4個主要部件組成。計算機和控制器通過RS-232串口通信。計算機可以對控制器的權限組、車主、設備參數、時間 等進行設置和修改。控制器將所有行車記錄傳入主機以進行計費和統計工作。管理系統中的所有設備和功能,包括人員注冊、設備參數設置、實時監控、報表生成、口令設置、系統備份和恢復等應便于操作。
1、人員組成。一般情況下,綜合管理系統的操作人員由一個系統管理員和若干個操作員組成。系統管理員負責整個系統所有設備和人員的管理,具有執行軟件所有操作的權力。而操作員則只負責日常的事務活動,如進行統計、打印報表、發卡、刪卡等。
2、菜單功能,包括:
(1)實時監控。
實時監控是指每當讀卡器探測到車輛出現時立即向計算機報告,并在計算機屏幕上實時顯示各出入口車輛的卡號、狀態、時間、日期、門和車主信息。如果有臨時車輛出入車庫,則計算機還負責向電子顯示屏輸出信息,向遠端收款臺的票據打印機傳送收費信息。
(2)會員管理。
會員管理的主要功能是加入、查詢、刪除會員或修改會員信息,并保持計算機和控制器信息一致。可以根據您的需求自動刪除或人工刪除到期的會員。
(3)設備管理。
設備管理的功能是對出入口(讀卡器)和控制器等硬件設備的參數和權限組進行設置。
(4)報表功能。
生成會員報表、車庫使用報表和現存車輛報表,以進行統計和結算。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進行修改。
(5)軟件設置。
可對軟件系統身的參數和狀態進行修改、設置和維護,包括口令設置、修改軟件參數、系統備份和修復、進入系統保護狀態等。
三、遙控停車場管理系統
汽車在歐洲已經是家庭不可缺少的交通工具。在城市,停車問題已經是城市建設及改造首先遇到的問題。為了保護古老建筑,歐洲許多城市已經將停車場轉為地下,由于許多停車場入口及私人住宅臨街建設,大門及欄桿距離公路太近,無法安裝讀卡設備,很難用卡片管理。許多停車場及私人住宅則廣泛采用遙控停車場管理系統。此類設備到現在已經發展到第三代產品。第一代產品:撥碼式。遙控器及接收機采用二進制撥碼開關,即接收機設定一組十位二進制碼,所有的發射器都設定與接收機同樣的二進制碼,優點是操作簡單,缺點是如果遙控器丟失則需要更換所有的遙控器及接收機二進制碼,如果其他同類型遙控器設定相同的二進制碼也可以進入該停車場。
第二代產品:脈沖式。遙控器在出廠時已經設定一組不可改變之密碼,使用時將該密碼號輸入到接收機存儲器內,即可以使用。優點是遙控接收機可以隨時增加或減少遙控器的數量。缺點是采用先進的無線電接收設備在近距離可以將正在使用的遙控器頻率及脈沖信號接收到并且進行仿制,進入停車場。
第三代產品:循環式。遙控器在出廠時已經設定一組不可仿制的循環碼密碼,即遙控器每次發射的脈沖信號都不一樣。遙控器的密碼組合理論上最大可做到4.5億組,即所有的遙控器不可能出現重碼。遙控距離可達到200m,遙控器鋰電池可使用3年,用后可以隨時更換。遙控器體積也只有火柴盒大小。遙控接收機可以與電腦連接,采用Windows95、WindoWs98界面,可隨時對遙控器的使用權限增加、減少及車輛進出時間進行設定并打印記錄。
遙控停車場管理系統的優點是不受停車位置及方向限制,只要在遙控距離內即可控制開門及抬桿。遙控器攜帶方便,可以懸掛在汽車鑰匙串上,也可以粘貼在汽車儀表板上。價格便宜,遙控接收機及存儲器的價格只是感應讀卡設備價格的三分之二,遙控器的價格與遠距離感應卡的價格相等而使用壽命卻是遠距離感應卡的數倍。
安裝方便,由于欄桿機控制箱及電動門控制器都預留有遙控接收卡及存儲器卡槽,安裝時只需要將遙控接收卡及存儲器卡插入槽內即可,無須另配控制箱。輸入遙控器卡號只需將遙控器兩組按鍵同時按下即完成輸入,也可用編程器將遙控器卡號輸入接收機存儲器內,安裝一套一進一出遙控停車管理系統也只需要半天的時間。所有欄桿機、電控門及遙控接收機、控制器都為直流24伏工作,增加一 組充電板及24伏電池組,如發生停電也能保證欄桿機、電控門的正常工作。
篇2: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1、車輛進入本停車場停泊,須按規定讀卡交費,并服從車場管理人員調度。
2、車況不良的或車輛漏油不得進入車場;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車場。
3、車輛進入后,按車場的指引箭頭、提示語或管理人員指揮行駛,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每小時。
4、不得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
5、愛護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亂丟垃圾雜物等;若損壞車場設施設備,須照價賠償。
6、車輛須泊入指定車位,不得跨車位停泊,否則按所占車位交費。
7、駕駛員離開前須檢查車門、車窗是否關好,請勿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若車況有問題,須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認可。
8、不得在停車場內長時間停留或在車內睡覺。
9、車輛不得堵塞停車場行車道,否則管理公司將采取強制措施疏通車道,一切后果由該駕駛員負責。
10、駕駛員遺失電腦磁卡,須出示本人身份證、駕駛執照和行駛證登記后方可離場。時租車輛電腦卡失效或丟失,按入口處管理人員登記的入場時間計算停車費,月租車須將失效卡收費處,并向發卡處聯系補辦。
篇3: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2014)
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20**)
(20**年12月27日廈門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年12月31日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使用,改善停車狀況,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
停車場分為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單獨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配建的公共停車場和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統一施劃的臨時停車泊位。專用停車場,是指為特定對象或者特定范圍的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設項目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建筑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等。
第三條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使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有效管理和方便使用的原則,引導機動車有序停放、提高停車場使用效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停車場規劃、建設和使用的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停車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區停車場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設置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停車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交通需求狀況,組織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按照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依法批準的停車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公共利益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就近的原則確定調整方案,并將調整方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 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相銜接,綜合考慮各種類型車輛的停車需求。
在城市交通樞紐和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實現自駕車輛與公共交通換乘的地段,應當規劃配套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和引導駕車人換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八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房產、市政、公安交通等部門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發展情況和停車需求變化,對建筑物停車位配建標準每二年組織一次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并適時提高建筑物停車位配建標準。
前款的標準應當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征求市建設、公安交通等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筑物停車位配建標準,確定具體建筑項目停車位配建指標。
第十條 新建商品住宅應當按照一戶不低于一車位的標準進行配建,其中建筑面積一百四十四平方米以上的戶型應當適當提高車位配建標準;其他新建住宅的停車位配建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應當根據建筑物停車位配建指標、有關設計規范和周邊停車需求狀況配建停車場。
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應當根據其使用功能,確定一定比例的停車位作為公共停車位,具體辦法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建筑物改變功能的,已配建停車場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改變功能后的配建停車位標準的,應當按照改變功能后的標準配建停車場或者增加停車位。
第十二條 停車場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停車場設計圖紙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動;確需改動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改動后的停車位數量不得低于配建標準。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時公布車位的出售或者出租方案。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并應當優先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的需要。
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的停車位不得單獨提前預售。
第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用地采取國有土地出讓、租賃方式提供。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用地也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投資單獨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劃撥方式;
(二)在不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的條件下,單位將其用地作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三)土地儲備機構將政府儲備土地作為臨時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四)集體經濟組織將其建設用地作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在滿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綠化覆土二米以上等要求前提下,可以利用廣場、公園、綠地等地下空間建設公共停車場。
城市建成區內農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經批準可以作為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
第十五條 公共停車場實行多元化投資建設。
財政部門根據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安排資金建設公共停車場。
鼓勵社會投資建設、改造、經營公共停車場。具體措施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六條 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按照公共資源市場配置的有關規定確定經營管理主體。
第十七條 停車場的建設應當設置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并根據需要配建照明、通風、通訊、排水、消防、安全技術防范、智能化管理等設施。
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建筑物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規劃、建設停車場時,應當為電動汽車等新能源汽車的普及和推廣提供便利。
停車場應當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專用車位和明顯標志,依照規定配備無障礙設施。停車場應當根據需要劃定適當區域供非機動車停放。
利用人防工程設置停車場,應當兼顧平戰結合,并不得影響應急避險功能。結合人防要求建設的地下公共停車場,可按規定申請人防建設補助。
第十九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建設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要的,經業主大會依法作出決定,可以對現有停車設施按照規定進行改造或者將建筑區劃內合適場地設置、改建為停車場,但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建筑區劃內交通的安全、暢通;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場地和人員疏散通道;
(三)不得減少綠化面積;
(四)符合停車場設計標準和設計規范;
(五)利用城市道路紅線外至建筑物退道路紅線之間的開放式場地設置臨時停車場,其車行通道、進出口占用城市道路的,設置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門的同意。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縮小停車場使用范圍或者將公共停車位改成專用停車位,確需改變的,應當公示征求意見后,征得市公安交通和市建設部門同意,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從事停車場經營的,應當在取得商事主體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經營者營業執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停車場權屬證明;
(三)停車場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四)停車場方位圖、平面圖及設施清單;
(五)有關停車位數量和服務時間的材料;
(六)停車場管理制度。
備案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予以備案;對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將變更事項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二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停車場入口的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營業執照、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
(二)停車場設施設備整潔完好,通風、照明、排水防澇、消防等設施運行正常,交通標志標線準確清晰;
(三)工作人員佩戴明顯標志,負責車輛進出登記,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
(四)遵守公共停車位先到達先使用的規則;
(五)公共停車場應當提供二十四小時停車服務;
(六)定期清理場內車輛,發現長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停車場的管理制度,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在劃定的車位內按照標示停放車輛,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車場出入口停放車輛;
(三)在收費停車場停放車輛的,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禁止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在公共停車場停放。
第二十四條 停車場的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部門制定分類收費標準,并按照停車需求情況適時進行評估和調整。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收費標準,由經營者自主制定。
城市交通樞紐和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實現自駕車輛與公共交通換乘地段的公共停車場實行較低收費。
提倡停車場實行半小時之內免費停車制度。
停車場收費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五條 停車場經營者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收費票據。
停車場經營者不按照規定出具收費票據的,機動車停放者可以拒絕支付停車費。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市通用的停車費電子支付系統。
第二十六條 鼓勵停車場進行智能化停車系統建設。
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信息化等部門組織建設本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系統,推廣應用停車誘導,實時向社會發布停車信息。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實時向停車信息系統傳輸準確停車數據。
停車信息系統的聯網管理規定由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鼓勵專用停車位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停放。專用停車位錯時停放信息可以利用停車信息系統向社會發布。
機關、事業單位專用停車位在滿足自用的條件下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提供錯時停放。
第二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確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在中止或者終止經營的三十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施劃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以下簡稱道路停車泊位),合理設定停車時段。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障礙物。
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標準;
(二)周邊停車需求較大;
(三)道路通行不受影響;
(四)符合區域道路車輛停放總量控制要求;
(五)與區域內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六)停車時段設定合理。
第三十條 學校和醫院出入口,市區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場地、醫療救護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道路各類管網井蓋周邊一點五米、消防栓周邊三十米范圍內,以及公共停車場、公共交通站點附近的路段,不得施劃道路停車泊位。
嚴格限制在人行道上施劃道路停車泊位。確需施劃的,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人行道上施劃停車泊位,并應當按照車行道的承載標準進行改造,施劃后人行道(含盲道)的凈寬不得小于二米。
第三十一條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顯著位置公示管理者名稱、收費標準和投訴電話;
(二)停車設施設備整潔完好、運行正常,交通標志標線準確清晰;
(三)工作人員佩戴明顯標志,文明管理,指揮車輛按序停放;
(四)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道路停車泊位可以采取按時或者按次方式計收停車費;采取按時方式計費的,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實行累進制收費。
采用電子收費方式的,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電子收費設施的使用說明。
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費屬于非稅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者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內按照標示停放車輛,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
機動車停放者不得在非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車泊位的非停車時段停放車輛,不得影響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時間持續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三十四條 舉行重大活動或者發生突發性公共事件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暫停使用道路停車泊位或者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三十五條 不按照規定交納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費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和機動車轉移、變更和注銷登記手續時,應當督促機動車所有者補交。
不按照規定交納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費的,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有權督促其限期交納。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等形式,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停車位供求情況,每年組織對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道路停車泊位。
經評估后,已設置的停車泊位有下列情形的,應予以撤除:
(一)停車泊位對行人、車輛通行造成較大影響的;
(二)道路周邊的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求的。
道路停車泊位撤除的,應當及時將道路恢復原狀,并提前三十日向社會公告。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及有關單位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對道路停車泊位開展評估的申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二十條規定,已配建停車場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縮小停車場使用范圍或者將公共停車位改成專用停車位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以每停車位一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停車位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恢復原狀。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配建停車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補建。在規定期限內未補建的,處以應當配建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五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停車場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履行相應職責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履行相應職責的,處以一千元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實時向停車信息系統傳輸準確停車數據的,處以五千元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在中止或者終止經營前向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提前三十日向社會公告的,處以二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消防通道停放車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人行通道、停車場出入口停放車輛的,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不聽勸阻的,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的罰款。機動車停放者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停放,所發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停放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占用道路停車泊位持續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的罰款。機動車停放者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停放,所發生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建設、規劃、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用于停放裝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蝕性、毒害性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車輛的停車場規劃、建設和使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2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公布的《廈門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