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浙江省深化普通高中課程改革方案》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實施完全學分制和彈性學制的意見》的精神,推動我校課程改革,保證學分認定的真實性、嚴肅性,結合我校從20**年開始在高中試行學分制管理所取的一些經驗,初步構想我校學分制和彈性學制實施方案。
一、學分結構
(一)學分分為必修學分和選修學分,原則上完成18學時(1學時為40分鐘)課程內容的學習可獲得1學分。
(二)必修學分為96學分,學生必須通過修習八個學習領域所有科目的必修課程,獲得必修學分。
(三)選修學分為48學分,學生可在知識拓展類、職業技能類、興趣特長類和社會實踐類等四類選修課程中自主選擇修習,其中知識拓展類選修課程學分不超過24學分,社會實踐類選修課程學分不超過8學分。學生可以在校內跨班、跨年級選修課課程,也可以到其他普通高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院校或社會培訓機構選修課程。
二、學分認定
(一)學分認定是對學生可否獲得學分的判定。學分認定的意見分“同意認定”、 “不予認定”兩種。學生學完一定的課程并通過考核或獲得相關證書,可獲得相應的學分。
(二)學校成立學分認定委員會,校長擔任主任,委員由學校領導和學科骨干教師組成。學校教務處具體負責學分的認定工作。
(三)學分認定的條件和形式。根據普通高中課程的性質,學分認定的條件和形式主要有三種:
1、學業認定。主要適用于必修課程和知識拓展類、職業技能類、興趣特長類便于學業測試的選修課程。學生課程修習時間不少于規定課時的2/3(18學時為1學分)、學習過程表現良好、參加學校(社會培訓機構)組織的考試(或考查)并合格,即可取得學分。
2、證書認證。主要適用于學生獲得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資格或等級證書、比賽獲獎等情況。學生取得相關的中、高級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等級證書的,可按高級6學分,中級2學分認定。學生在參加社區市級以上組織的各種知識、技能、文藝和體育等比賽中受到表彰和獲得獎勵的,可按全國性大賽一、二等獎6學分,全國性大賽三等獎、省級大賽一等獎4學分,省級大賽二等獎、市級一等獎2學分,市級二等獎1學分認定學分,記錄成為相應類型選修課程的學分。上述學分計該項目的最高學分,相同項目的學分不予累計認定。
3、過程記錄。主要適用于社會實踐類選修課程。學生參加社會調查、社團活動、社會實踐等活動,有活動計劃、活動記錄和總結,有學校或相關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有反饋評價,可按30學時1學分認定學分。
(四)學分認定的基本程序是:
1、學生修習完一門課程并通過學校(或社會培訓機構)組織的考試(考核)、獲得某項資格或等級證書以及比賽獲獎,由學生或任課教師向學校學分認定委員會提出學分認定申請,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2、學科任課教師或實踐活動指導教師根據學分認定條件進行對照,提出對學生學分認定的初步意見。
3、學校學分認定委員會對學生申請和任課教師提出的初步意見進行審核,做出認定結論,并由學分認定委員會主任簽署意見。
4.“同意認定”學生學分的,在校園網公示。“不予認定”的,書面通知學生并告之原因。
(五)學生對學校作出的學分認定意見如有異議,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學校學分認定委員會提出復議要求。學分認定委員會自接到學生復議要求之日起15日內進行復議,及時給學生書面回復,并做好思想工作。對學分“不予認定”的學生,應根據原因指導學生補足學時、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課程。
(六)學分認定工作一般在每個學段結束時進行,教務處應及時將學分認定情況分別記入學生學分檔案。認定的學分要分別記入學校學籍管理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和普通高中學生發展性評價記錄。學生學分認定檔案內容應包括學生在該課程(模塊)修習過程中所用課時、考試考查考核成績、學分認定時間等。
(七)符合《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在省內學校之間轉學的,或由外省(市、自治區)轉入本省的,只要提供必要的學分證明材料,轉入學校應當同意認定學生在原學校所獲得的學分。由本省轉學到外省(市、自治區)學生的學分認定,依據轉入省(市、自治區)的規定執行。
(八)學生因考試成績不合格而不能獲得學分的,可以申請重考或參加其他教學班相同學習模塊的考試。重考時間由學校安排,重考合格后方可獲得學分。所獲學分仍可記錄在學籍管理卡的相應欄目內。重考仍不合格者,允許重修或另選修其他模塊(必修課程不能放棄)。重修要在接到學分不被認定通知后1年內完成。
(九)不予認定學分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認定學分:
1、學生參加學習課時數少于該模塊規定的三分之一的;
2、未參加學科模塊考核、或者模塊考核不合格的;
3、未參加綜合實踐活動,或者缺少必要的活動記錄等的;
4、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普通高中的彈性學制和畢業要求
(一)學生可在2-4年內完成普通高中學業,在達到普通高中畢業條件時,即可在學年結束前向所在學校提出畢業申請,學校審查認定符合普通高中畢業條件的,應予以畢業。
(二)我省學生取得普通高中畢業資格,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學籍;
2.品行端正,遵守《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
3.高中學習期間在每個學習領域都獲得一定學分,且總學分達到144以上(其中,必修不少于96學分、知識拓展類選修課程學分不超過24學分,社會實踐類選修課程學分不超過8學分);
4.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所有必考科目的考試,且不合格科目不超過一門;
5.綜合素質評價中的四個測評項目中,不合格的項目不超過一項。
(三)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監制,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驗印。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的編號應與學籍輔號(即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準考證號)一致。
篇2:職業學院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 (試行)
職業學院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 (試行)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既有專業理論知識又有實際動手能力的操作型、應用型人才,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加強和健全學生管理制度,根據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廣東省教育廳頒布的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學制
第一條 全日制普通專科學制為二至三年。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實行彈性學制,但在校時間原則上不能少于兩年,總學習年限原則上自入學時起連續計算不得超過五年 (二年制的專業不超過四年)。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二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學院錄取通知書和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院請假(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由教務處批準,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者,以曠課論處,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經復查合格,即取得學籍。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院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循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四條 新生進行體檢復查患有疾病者,經醫療單位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申請,學院醫務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學院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應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院申請入學,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學院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選課
第六條 學院實行導師制和選課制。學生每學期在導師的指導下,根據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的要求按規定的程序,選定所修課程和學分。每學期修讀的課程和學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更改。
第七條 學生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地安排學習進度。有先行后續關系的課程,原則上應先修先行課程。
第八條 課程門數,按下列方法計算:
(一)凡跨學期講授的課程,每學期按一門課程計算;
(二)教育部規定的高職高專政治理論類課程均為必修課,列入教學計劃。有開課的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三)單獨設置的實踐(實驗)課程、課程設計、實習和技能訓練,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四)畢業設計(論文、調研)、畢業實習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九條 學生必須參加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個實踐性教學環節(設計、實驗、實習等)的考核。考核成績及格方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條 課程考試的組織和管理按《z職業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考試可采用筆試、口試、實際操作等不同方式進行。各門課程考試成績一般采用百分制,某些實踐性較強、采用百分制評定成績確有困難的課程(如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社會調查等)也可以根據實習或實驗報告、課內外作業、平時作業、平時測驗等采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制。
第十二條 為區別學生成績優劣,學期、學年和畢業前統計學生成績時,一律采用折算成百分制計算平均成績的辦法。五級計分制折算為百分制的標準是:優為 95分、良為85分、中為75分、及格為65分、不及格為50分。
第十三條 為便于評定學生的學習質量,課程成績采用學分績點的統計方法。學習成績與績點的折算辦法如下:
90-100分折合為4.00-5.00績點(90分折合4.00績點,90.1分折合4.01績點,91分折合4.10績點,依此類推),“優秀”折合4.50績點;
80-89.9分折合為3.00-3.99績點,“良好”折合3.50績點;
70-79.9分折合為2.00-2.99績點,“中”折合2.50績點;
60-69.9分折合為1.00-1.99績點,“及格”折合1.50績點;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0績點。
第十四條 考試前應認真做好學生考試資格的審查工作。學生某門課程缺課(含曠課和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的 1/3者,或缺交作業(包括習題或實驗報告)次數達到或超過該課程應交作業次數的1/3者,不得參加考試。該課程以不及格論處。
第十五條 公共體育課的考核要以考勤、課內教學和達標成績進行綜合評定。因病殘等原因不能參加正常公共體育課學習的學生,經醫生證明,系主任批準,可參加體育保健課學習,或跟班參加體育教師指定的適當活動,經考核及格給予相應的成績和學分。
第十六條 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在成績登記表中注明作弊、曠考等字樣,該門課程不能取得學分,并視其違紀情節和認錯態度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參加省級以上英語統考(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或全國大學英語四級)取得及格以上成績者,如果以前英語考試不及格,可用“總評及格”予以沖銷,并在備注欄中記錄統考成績及“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或全國大學英語四級”等字樣,并取得相應的學分。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的考核以參加廣東省教育廳組織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非計算機專業計算機水平考試(計算機應用基礎模塊)”或“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的成績作為該課程的結業成績,成績合格者取得相應的學分。
各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中規定的考證課程詳見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第十八條 課程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評定,統考課程由各系組織有關教師評定。學生成績由教師上網填報,并打印學生成績登記表(2份)。經教研室主任審核簽字,在考試后五天內,將成績登記表與裝訂好的試卷送交所在系(部)辦公室,由系(部)匯總后將一份成績登記表和裝訂好的試卷送教務處存檔。
第十九條 學生每學期的各科考核成績,均由各系辦公室統一公布。
第五章 多修、重修、免修與緩考
第二十條 學院按各專業的學制確定各專業學生每學期應修讀的學分數。學生如需要超出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應按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并按規定交納相應的修讀費。
第二十一條 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者必須重修。專業選修課和任意選修課考試不及格者,可以申請重修,也可以按照所修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的規定改修其他課程。
第二十二條 學生對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提出免修:
(一)學生已經修讀過的大專以上課程(如自學考試的課程),須提交相應權威部門的考核成績證明或有關材料,經系主任審核,并報教務處備案,可以獲得批準免修該課程,承認該課程原有的成績,并取得相應學分;
(二)學生通過自學已掌握的課程,可提出免修申請,并參加學院組織的“免修通過考試”,成績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可獲得批準免修該課程,并取得相應的學分,但每學期免修課程不得超過兩門;
(三)指導性教學計劃中規定的考證課程,學生已經取得相應的證書(如電工證、導游證等),須出示有關證件及考證相關課程的成績證明,經系主任審核,教務處批準后,可以免修該課程,承認該課程考核的成績,并取得相應的學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要求免修的課程,可在每學期結束前二周,提出下學期免修課程申請,參加“免修通過考試”,成績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可以免修。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規定的高職高專政治類理論課、德育課、體育課、實驗課、實習、畢業設計(論文)不準免修。
第二十五條 學生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參加考試,如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者,應事先向本系申請緩考,并出具有關證明,經系主任同意,教務處批準后方可緩考。
第六章 轉系(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準許轉系(專業)、轉學:
(一)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學校別的系(專業)學習者;
(二)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學院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二十七條 入學半年以內(含半年)、滿足上述轉學條件者可以轉同類別的其他專業,入學超過半年者不允許轉專業;原則上不允許學生跨類別轉專業。
第二十八條 學生轉專業后,原已獲得的學分凡符合轉入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要求的,學院予以認定。
第二十九條 學生要求轉學應按如下審批手續辦理:
(一)學生轉學由本人申請,學生所在系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查同意,主管教學院長批準,由學院上報省教育廳審批;
(二)學生在本省范圍內轉學,須由轉出學校推薦,經轉入學校審核同意,報省教育廳批準后發文通知轉出、轉入學校,學生方能辦理轉學手續;
(三)學生跨省轉學,須轉出學校推薦,經學校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門批準后,由轉出學校將材料連同上級批件函至擬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后,報轉入學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門批準,并發文通知轉出省高教主管部門和學校,學生方能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第七章 休學、保留學籍與復學
第三十條 學院允許學生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如意外傷害等),本人強烈要求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
(四)因科技開發、創業實踐等原因須暫時中斷學業的。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須經系主任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累計休學不得超過兩次。
第三十二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生休學期間的行為和出現的事故,均由學生本人負責;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醫療費自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保留學籍:
(一)已辦理休學手續的;
(二)自愿應征入伍的。
第三十四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院醫務部門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學院申請復學;
(三)超過期限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不再保留學籍。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第八章 退學與試讀
第三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一學年內取得的學分未達到最低應修課程總學分的三分之一者;
(二)違反《z職業學院課程考核管理規定》,應作退學處理者;
(三)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四)經學院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五)意外傷殘不能再堅持學習者;
(六)操行評定累計兩次評定為不及格者;
(七)本人申請退學者;
(八)因其他原因學院認為應作退學處理者。
按本條規定處理的學生,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七條 學生退學,由本人申請,學生所在系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核,并報主管院長審批。
第三十八條 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按第四十七條根據學習年限及成績發給肄業證書或學習成績證明。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因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造成的退學,可以申請辦理退學試讀,規定如下:
(一)由學生本人持家長同意退學試讀的函件,向所在系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安排在下一年級跟班試讀;
(二)在校學習期間,退學試讀只限一次,時間為一年。退學試讀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停)學生待遇;
(三)退學試讀期滿,所選課程必須考核全部合格,并取得相應學分,取消退學試讀。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系主任審查,報教務處批準,方能重新取得學籍;
(四)退學試讀期間必須繳交學院規定的試讀費。
第九章 考勤與紀律
第四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考勤與紀律按《z職業學院學生考勤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德、智、體、美諸方面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鍛煉身體、課外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授予相應榮譽稱號。
第四十二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學院可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開除學籍。
第四十三條 有關對學生處分的細則,詳見《z職業學院學生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
第四十四條 在校期間對學生的行為規范進行綜合測評,并以此作為畢業推薦的重要依據。具體評定標準參照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肄業與畢業
第四十五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修滿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學生提前修滿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可申請提前畢業。
第四十七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按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一)在學院規定的修讀年限內,未修滿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學分者;
(二)學生沒有學完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但具備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三分之二課程成績及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否則僅發給學習成績證明。
第四十八條 未經學院批準而擅自離校的學生作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不發給肄業證書和成績證明。凡勒令退學的學生,可發給成績證明。對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成績證明。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二O**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適用于二O**年起入學的學生。
第五十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教務處。
篇3:職業學院學分制實施辦法 ( 試行 )
職業學院學分制實施辦法 ( 試行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院教學改革,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學院決定從20**級大專學生開始積極推行學年學分制,實施以指導性專業教學計劃為核心的學分制管理。
第二條 為使學分制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廣東省教育廳頒發的《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管理規定》,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 學制
第三條 全日制普通專科學生在校期間實行彈性學制,各專業一般修業年限為三年,修業年限最少不得低于二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兩年制專業不得超過四年)。
第四條 學生注冊入學后,三年制學生在五年內、二年制學生在四年內(含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休學的時間),獲得所修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所規定的畢業最低學分,并達到學院有關規定要求,可提前或延遲畢業。
比標準學制提前一年修滿所修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各類學分,且德、體、美合格的學生,經批準可提前核準畢業(一年后納入標準學制的畢業程序);比標準學制提前半年修滿所修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學分,且德、體、美合格的學生,經批準可先參加工作(或實習)。半年后,返校納入標準學制的畢業程序。
第三章 課程修讀
第五條 指導性教學計劃中的課程設置分為必修課、選修課兩類。
(一)必修課:指根據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或教學環節,包括公共必修課、專業基礎課、專業主干課、綜合技能訓練課(含畢業實習、畢業論文);
(二)選修課:指為促進學生的個性化發展,由學生根據本人的興趣愛好,結合本人的實際情況在全校范圍內選修的課程。選修課分為以下兩種:
1.專業選修課:是加深專業基礎和拓寬專業技能,反映專業方向要求的課程;
2.任意選修課:是為培養學生綜合素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在全院范圍內選修的課程。
第六條 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根據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的要求及自己的興趣、志向和條件,修讀課程,獲取學分。
(一)原則上公共課、專業基礎課、專業主干課和綜合技能實訓課由學院統一安排教學進程,學生必須修讀;
(二)政治理論課、德育課、體育課、實驗課、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不得免聽與免修。學生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經醫院證明不宜上體育課者,可免予跟班上課,但應參加學校和體育老師指定的其它體育項目的學習和鍛煉,經考核及格給予相應的成績和學分;
(三)課程如有先修后續的關系,學生必須在選修了先修課程后,才可修讀其后續課程;如果學生修讀完先修課程后,未能獲得該課程的學分,允許學生選修其后續課程,但必須重修先修課程;
(四)學生每學期修讀的課程應在 13 至 30 學分之間,原則上一般不得超過 30 學分,最少不得低于 13 學分。
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有資格選修超過 30 學分的課程:
1.學生的累積學分績點(指入學以來所修讀課程的總平均績點)達到3.00及以上的,在選修下一學期的課程時,最多可修35學分;
2.學生的累積學分績點達到2.50及以上的,或前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75及以上的,在選修下一學期的課程時,最多可修32學分。
(五)學生已修讀過的課程或自學過的課程,可申請免修。經過審核有關材料或參加學校組織的免修考試,成績在及格以上者可獲得該課程的學分,具體事項見《z職業學院學生免修、重修課程規定(試行)》。
第四章 成績考核
第七條 學生所修讀的課程均應參加考核,并結合平時學習情況評定總評成績,總評成績在及格以上,方可獲得有關課程的學分。
第八條 為便于評定學生的學習質量,采用學分績點制。學習成績與績點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 分折合為 4.00-5.00 績點( 90 分折合 4.00 績點, 90.1分折合4.01績點,91 分折合為 4.10 績點,依此類推),優秀折合為 4.50 績點;
80-89.9 分折合為 3.00-3.99 績點,良好折合為 3.50 績點;
70-79.9 分折合為 2.00-2.99 績點,中等折合為 2.50 績點;
60-69.9 分折合為 1.00-1.99 績點,及格折合為 1.50 績點;
59 分以下(不及格)折合為 0 績點。
每學期結束及修業期滿,應計算學生的平均學分績點,每門課程的考核成績、學分、績點,均應填入學生成績登記冊。學分績點可參考下列方法計算:
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該課程考核成績相應等級的績點數×學分數;
一學期的平均學分績點=該學期全部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修課程學分之和;
修業期滿的平均學分績點=所修全部課程的學分績點之和÷所修課程學分總數。
第九條 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者必須重修;專業選修課和任意選修課考試不及格者,可以申請重修,也可以按照專業教學計劃的規定改修其他課程。
(一)重修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式進行:
1.參加學院開辦的輔導班(在重修人數較多的情況下開設);
2.指定指導教師進行個別輔導;
3.跟班(下一年級)重修。
(二)在彈性學制年限內,允許學生對同一門課程多次重修(必修課)或改修(任選課),允許超出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標準多修學分,但均應交納修讀費。
1.修讀費按學分收取,收費標準如下:每學分收取的費用=學生所輔修專業每生每年的學費標準×學制規定的標準畢業學年數÷學分制規定的總學分數;
2.公共課的重修費按學院統一規定的費用標準收取。
第五章 主修與輔修制
第十條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對復合型人才的需求,建立主輔修制度。如果學生在主修本專業的同時還具有潛力,可輔修學院內開設的其他專業。達到輔修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中規定的各類學分標準者可獲得學院頒發的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一條 輔修費按學分收取,收費標準如下:每學分收取的費用=學生所輔修專業每生每年的學費標準×學制規定的標準畢業學年數÷學分制規定的總學分數。
第六章 學分獎勵
第十二條 為鼓勵學生全面發展,對在全國和省、市級的各種競賽(包括學科知識競賽、科技、體育及文學藝術方面的比賽)中獲得獎勵者及在市級以上學術刊物中發表科研論文者,給予一定的獎勵學分。
第十三條 在市級以上學術刊物中發表科研論文者,獎勵 4 學分,其他項目學分獎勵辦法如下:
獲獎級別
獎勵學分數 國家級 省級 市級
6 學分 三等獎 一等獎
5 學分 四等獎 二等獎
4 學分 五等獎 三等獎 一等獎
3 學分 六等獎 四等獎 二等獎
2 學分 七等獎 五等獎 三等獎
1 學分 八等獎 六等獎 四等獎
第十四條 獎勵學分只用于沖抵任意選修課的學分,學分沖抵后,學生成績登記冊中應予以注明。
第十五條 所有的獎勵學分都屬于一次性的,只能在獲得獎勵的學期使用。同一學期在同一類型(學科知識競賽類、文學藝術類、體育類、科研類)的比賽中獲得多項獎的學生,以獲得的最高獎項計算獎勵學分,不得累積計算。同一項目在不同級別的比賽中獲得不同等次獎勵的,以最高獎項計算獎勵學分,不得累積計算。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 20**級學生開始試行,解釋權歸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