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貿技術學院學分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高等教育法》和《*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體現以人為本的教育宗旨,堅持育人為本,優化教學資源配置,促進學生個性化發展,不斷提高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根據《廣東省教育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學分制管理的意見》,立足學校辦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分制是用學分計算學生學習量,并作為衡量學業完成情況的一種較為靈活的教學管理制度。實施學分制,旨在加強素質教育,促進學生自主構建知識體系,優化學生的知識、能力和素質結構;推動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個性化發展與創新創業能力的培養,培養發展型、復合型、創新創業型人才,調動師生教與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辦學效益。
第二章 課程設置
第三條 課程的類別包括通識課程、專業基礎課程、專業主干課程和創新創業等特色課程,課程設置和學分要求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具體規定。
第四條 課程的性質分為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必修課程指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選修課程指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學生可選擇性修讀的課程。
第五條 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課程學分分布:通識課程約為 25%,專業基礎課約為42%,專業主干課約為25%,特色課程(含創新創業、素質拓展及專業特色課程)約為 8%。
第三章 學分設置
第六條 課程學分是計算學生學習量的基本單位,以該門課程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學期學時數為主要依據。A類、B類課程16~18學時1學分,C 類課程24~30學時1學分。
第七條 專業教學計劃學分設置:兩年制專業80~83學分,三年制專業120~123學分,畢業學期13學分;公共選修學分設置:一般為2~6學分。
第四章 課程考試與成績
第八條 學生所修課程均須經過考核,并取得60分(合格)及以上成績方可取得該課程學分??己朔譃榭荚嚭涂疾閮煞N,考核方式和要求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及各課程教學目標制定。成績記載采取百分制(60 分為及格),考核成績由過程考核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
第九條 采用績點制綜合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
(一)百分制成績分數與對應績點的轉化:對應績點=(百分制成績分數-50)÷10。
(二)學分績點的計算:
某門課程的學分績點,等于該門課程的績點數乘以該門課程的學分數。所修課程的總學分績點等于所修全部課程學分績點之和。平均學分績點(GPA)=所修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修課程學分之和。
計算學生在校所修課程的總平均學分績點時,取小數點后兩位數。緩考考試及格者,按正??荚嚦煽冇嬎憧凕c。
第十條 學生憑學分的修讀情況進行升級、留級和跳級,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學生獲得本年級本學年規定應修學分65%以上的,將于本學年結束后自動升級到下一年級,否則按留級處理;
(二)學生獲得本年級本學年規定應修的全部學分,同時獲得下一年級本學年規定應修學分 75%以上的,可以跳級到下下年級;學生憑《學分互換認定申請表》(見附件)到所在二級教學院系提出跳級申請,審核同意后到教務處審定,確認后由教務處執行學籍異動備案操作;跳級僅在學生一年級
第二學期申請,第三學期執行。
第五章 輔修專業學分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輔修專業,課程考核成績合格可取得相應學分,此學分可按要求用于主修專業學分(含專業選修學分)的互換認定。
第十二條 學生申請輔修同大類專業,該專業專業課25%以上的學分不可進行互換認定;輔修不同大類專業,該專業專業課 45%以上的學分不可進行互換認定。
第六 學分互換認定分類
第十三條 根據學習形式,學分互換認定分為學歷類學分互換認定和成果類學分互換認定。
第十四條 學歷類包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教育、自學考試、遠程教育等國家承認的學歷教育的學習成果;成果類包含科學研究、創新創業及專業競賽等獲得的學習成果。
第十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轉換為我院相應專業課程學分:
(一)根據高職教育人才培養標準開設的課程(包括校內轉專業修讀的課程),達到考核要求;
(二)同等學力教育或對外交流院校開設的專業課程(包括實習、實踐活動),達到考核要求;
(三)各類英語等級考證課程、計算機等級考證課程、職業技能(資格)考證課程,達到考核要求;
(四)國家予以承認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辦學資格的學校
(或機構)開設的課程(含遠程教育),達到考核要求;
(五)學生參加創新創業實踐活動、技能競賽及科學研究等獲得的成果,經相關組織機構確認的。
第七章 學分互換認定原則
第十六條 學生所修課程,符合我院專業教學人才培養方案對學生培養的要求,能在專業基礎課、專業主干課、專業選修課、公共選修課進行學分互換認定,認定學分不得超過同類課程屬性學分的 50%。
第十七條 學歷類學分互換認定的課程名稱須完全一致,其內容相似度應與我院相關課程達 75%以上,且不同課程性質之間不能進行學分互換,兩門課程學分對等進行互認,以學院的課程學分為上限。
第十八條 學歷類學分互換認定,專業基礎課、專業主干課、專業選修課必須為同一專業大類開設的課程方可進行學分互換認定。
第十九條 申請認定大學英語、計算機應用基礎、職業技能(資格)證書課程的學分,其證書必須屬于國家權威機構頒發。
第二十條 成果類學分互換認定,同一課程屬性的學分互換認定最多不超過三門課程。
第二十一條 科學研究(項目、論文、獲獎)分為文化類、科技類和專業類,分別對應公共選修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主干課的學分認定,根據學院、省(國家)級別分別認定為1~2門的課程學分。
第二十二條 專業競賽分為知識類、科技類和專業類,分別對應專業選修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主干課的學分認定,根據學院、省(國家)級別分別認定為1~2門的課程學分。
第二十三條 創新創業分為商業類、科技類和創新類,分別對應專業選修課、專業基礎課和專業主干課的學分認定,根據學院、省(國家)級別分別認定為1~2門的課程學分。
第二十四條 學分不能重復認定,課程及學分認定后原則上不得修改。
第八章 學分互換認定流程
第二十五條 各辦學機構課程學分互換認定:學生出具學習成績單,到教學系(部)進行申請,填寫《學分互換認定申請表》(見附件),先由教研室初審,再到教學系(部)審核,最后經教務處復核認定。
第二十六條 成果互換學分認定:學生出具成果(復印成果認定材料),到教學系(部)進行申請,填寫《學分互換認定申請表》(見附件),教研室確認,經教學系(部)審核,教務處復核認定。
第九章 畢業學分
第二十七條 畢業學分具體由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確定。
第二十八條 學生修滿本專業畢業學分,且取得同大類專業教學計劃學分50%以上的,認定為拔尖型人才;修滿本專業畢業學分,且獲得非同大類專業教學計劃學分50%以上的,認定為復合型人才;修滿本專業畢業學分,滿足相關條件的,由創新學院認定為創新型人才。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實行彈性學制。學生可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延長或縮短在校學習時間。標準學制為三年的專業,學習年限為6年(含休學);標準學制為兩年的專業,學習年限為5年(含休學)。
第三十條 學分互換認定原則上只對學院在籍在校學生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教務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2:職業學院學分制實施辦法 ( 試行 )
職業學院學分制實施辦法 ( 試行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院教學改革,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學院決定從20**級大專學生開始積極推行學年學分制,實施以指導性專業教學計劃為核心的學分制管理。
第二條 為使學分制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廣東省教育廳頒發的《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管理規定》,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 學制
第三條 全日制普通??茖W生在校期間實行彈性學制,各專業一般修業年限為三年,修業年限最少不得低于二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兩年制專業不得超過四年)。
第四條 學生注冊入學后,三年制學生在五年內、二年制學生在四年內(含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休學的時間),獲得所修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所規定的畢業最低學分,并達到學院有關規定要求,可提前或延遲畢業。
比標準學制提前一年修滿所修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各類學分,且德、體、美合格的學生,經批準可提前核準畢業(一年后納入標準學制的畢業程序);比標準學制提前半年修滿所修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學分,且德、體、美合格的學生,經批準可先參加工作(或實習)。半年后,返校納入標準學制的畢業程序。
第三章 課程修讀
第五條 指導性教學計劃中的課程設置分為必修課、選修課兩類。
(一)必修課:指根據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或教學環節,包括公共必修課、專業基礎課、專業主干課、綜合技能訓練課(含畢業實習、畢業論文);
(二)選修課:指為促進學生的個性化發展,由學生根據本人的興趣愛好,結合本人的實際情況在全校范圍內選修的課程。選修課分為以下兩種:
1.專業選修課:是加深專業基礎和拓寬專業技能,反映專業方向要求的課程;
2.任意選修課:是為培養學生綜合素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在全院范圍內選修的課程。
第六條 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根據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的要求及自己的興趣、志向和條件,修讀課程,獲取學分。
(一)原則上公共課、專業基礎課、專業主干課和綜合技能實訓課由學院統一安排教學進程,學生必須修讀;
(二)政治理論課、德育課、體育課、實驗課、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不得免聽與免修。學生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經醫院證明不宜上體育課者,可免予跟班上課,但應參加學校和體育老師指定的其它體育項目的學習和鍛煉,經考核及格給予相應的成績和學分;
(三)課程如有先修后續的關系,學生必須在選修了先修課程后,才可修讀其后續課程;如果學生修讀完先修課程后,未能獲得該課程的學分,允許學生選修其后續課程,但必須重修先修課程;
(四)學生每學期修讀的課程應在 13 至 30 學分之間,原則上一般不得超過 30 學分,最少不得低于 13 學分。
符合以下條件的學生有資格選修超過 30 學分的課程:
1.學生的累積學分績點(指入學以來所修讀課程的總平均績點)達到3.00及以上的,在選修下一學期的課程時,最多可修35學分;
2.學生的累積學分績點達到2.50及以上的,或前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達到2.75及以上的,在選修下一學期的課程時,最多可修32學分。
(五)學生已修讀過的課程或自學過的課程,可申請免修。經過審核有關材料或參加學校組織的免修考試,成績在及格以上者可獲得該課程的學分,具體事項見《z職業學院學生免修、重修課程規定(試行)》。
第四章 成績考核
第七條 學生所修讀的課程均應參加考核,并結合平時學習情況評定總評成績,總評成績在及格以上,方可獲得有關課程的學分。
第八條 為便于評定學生的學習質量,采用學分績點制。學習成績與績點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 分折合為 4.00-5.00 績點( 90 分折合 4.00 績點, 90.1分折合4.01績點,91 分折合為 4.10 績點,依此類推),優秀折合為 4.50 績點;
80-89.9 分折合為 3.00-3.99 績點,良好折合為 3.50 績點;
70-79.9 分折合為 2.00-2.99 績點,中等折合為 2.50 績點;
60-69.9 分折合為 1.00-1.99 績點,及格折合為 1.50 績點;
59 分以下(不及格)折合為 0 績點。
每學期結束及修業期滿,應計算學生的平均學分績點,每門課程的考核成績、學分、績點,均應填入學生成績登記冊。學分績點可參考下列方法計算:
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該課程考核成績相應等級的績點數×學分數;
一學期的平均學分績點=該學期全部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修課程學分之和;
修業期滿的平均學分績點=所修全部課程的學分績點之和÷所修課程學分總數。
第九條 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者必須重修;專業選修課和任意選修課考試不及格者,可以申請重修,也可以按照專業教學計劃的規定改修其他課程。
(一)重修可以采取以下幾種方式進行:
1.參加學院開辦的輔導班(在重修人數較多的情況下開設);
2.指定指導教師進行個別輔導;
3.跟班(下一年級)重修。
(二)在彈性學制年限內,允許學生對同一門課程多次重修(必修課)或改修(任選課),允許超出本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標準多修學分,但均應交納修讀費。
1.修讀費按學分收取,收費標準如下:每學分收取的費用=學生所輔修專業每生每年的學費標準×學制規定的標準畢業學年數÷學分制規定的總學分數;
2.公共課的重修費按學院統一規定的費用標準收取。
第五章 主修與輔修制
第十條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對復合型人才的需求,建立主輔修制度。如果學生在主修本專業的同時還具有潛力,可輔修學院內開設的其他專業。達到輔修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中規定的各類學分標準者可獲得學院頒發的輔修專業證書。
第十一條 輔修費按學分收取,收費標準如下:每學分收取的費用=學生所輔修專業每生每年的學費標準×學制規定的標準畢業學年數÷學分制規定的總學分數。
第六章 學分獎勵
第十二條 為鼓勵學生全面發展,對在全國和省、市級的各種競賽(包括學科知識競賽、科技、體育及文學藝術方面的比賽)中獲得獎勵者及在市級以上學術刊物中發表科研論文者,給予一定的獎勵學分。
第十三條 在市級以上學術刊物中發表科研論文者,獎勵 4 學分,其他項目學分獎勵辦法如下:
獲獎級別
獎勵學分數 國家級 省級 市級
6 學分 三等獎 一等獎
5 學分 四等獎 二等獎
4 學分 五等獎 三等獎 一等獎
3 學分 六等獎 四等獎 二等獎
2 學分 七等獎 五等獎 三等獎
1 學分 八等獎 六等獎 四等獎
第十四條 獎勵學分只用于沖抵任意選修課的學分,學分沖抵后,學生成績登記冊中應予以注明。
第十五條 所有的獎勵學分都屬于一次性的,只能在獲得獎勵的學期使用。同一學期在同一類型(學科知識競賽類、文學藝術類、體育類、科研類)的比賽中獲得多項獎的學生,以獲得的最高獎項計算獎勵學分,不得累積計算。同一項目在不同級別的比賽中獲得不同等次獎勵的,以最高獎項計算獎勵學分,不得累積計算。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 20**級學生開始試行,解釋權歸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