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號)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3月27日
(20**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勘察、設計質量,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資格管理與服務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資質證書、建設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相應的執業資格注冊管理制度。
申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或者執業資格注冊的,按照國務院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申請或者執業資格注冊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或者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予以許可,核發資質證書或者注冊證書、注冊執業印章;不符合條件的(來自:m.dewk.cn),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依法應當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許可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轉報的服務工作,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取得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工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和執業資格注冊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發現達不到條件的,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資格。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的有關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公正、文明執法,不得越權執法、濫用職權、刁難服務對象。
第九條 本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需要出省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免費辦理相關證明。
省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需要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免費備案和公布信息。
境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本省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禁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超越資質許可范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二)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三)未經注冊執業人員同意,扣押和使用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等法定執業憑證;
(四)涂改、偽造或者使用涂改、偽造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簽、出圖專用章和執業人員資格證書及執業印章。
第十一條 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和其
他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1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勘察、設計活動,不得掛靠承接勘察設計業務,不得出借、轉讓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印章、職稱證書。
第三章 發包與承包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
招標發包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發包的范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建筑工程等項目的設計招標主要采用建筑工程概念性方案招標和建筑工程實施性方案招標形式。工業、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項目的設計招標可以采用征求建議書方式。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應當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監督下進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按照項目建設規模、隸屬關系和投資來源,實行分級監督管理。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和市政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應當在有形建筑市場公開進行。
第十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公開招標發包: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十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邀請招標發包:
(一)技術性、專業性較強,或者環境資源條件特殊的;
(二)建設條件受自然因素限制,采用公開招標發包,將影響建設工程實施時機的。
第十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可以直接發包: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屬于必須招標發包范圍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招標發包,但單項勘察、設計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下,并且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
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核準的下列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可以直接發包:采用特定專利技術或者專有技術的;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涉及國家安全、秘密、應急、搶險救災等建設工程的;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專業性特別強,符合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于3個,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已建成項目需要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承擔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單項勘察、設計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實行直接發包的,應當采用方案競選形式。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招標方式和發包方式核準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受理;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齊或者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核準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按照下列工作程序進行勘察、設計招標投標:
(一)填寫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備案登記表,編制招標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指定的相關媒體發布招標信息;
(三)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和有關資料,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并對招標文件書面答疑;
(四)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受理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書;
(五)依法成立評標委員會,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六)經公示后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與中標人簽訂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八)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10個工作日內對達到招標文件要求而未中標的投標人進行補償;
(九)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備案表給予登記并在15日內予以公示。
第二十條 評標由招標
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中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在全省統一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標,應當以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勘察、設計人員的能力為依據,確定評標分值比例進行綜合評定。勘察、設計方案的優劣在評標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于85%;投標人的業績、信譽和費用等商務部分在評標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過15%。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對達到招標文件要求而未中標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的設計方案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費用不得從中標單位的設計費中支出。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應當符合國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
發包方不得迫使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低于國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的價格和合理的設計周期競標,承包方不得以低于國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的價格和合理的設計周期為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四章 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編制,一般按照選址勘察、初步勘察、詳細勘察三個階段進行。工程規模較小,地質情況、工程結構簡單的,可以適當合并。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編制,一般按照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進行。屬于小型建設工程范圍的,可以適當合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影響城市景觀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標志性建(構)筑物或者重大的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方案設計階段將設計方案的草案向社會公告,征求公眾意見。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編制的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并對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成果提交建設單位時,應當有設計、校對、審核、審定人的本人簽字和打印實名,并加蓋出圖專用章及相應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采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頒發的出圖專用章。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分支機構編制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不得審批。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提交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全面負責,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承擔質量責任;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對其負責審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質量責任;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項目負責人、項目審核人、項目審定人、注冊執業人員和專業人員,對其負責編制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質量責任;
(五)建設工程勘察項目的測量員、實驗員、記錄員、勘探機長等現場作業人員,對工程勘察工作中取樣、記錄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承擔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 甲、乙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有權編制標準設計。標準設計編制工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地方標準和標準設計,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文件在施工前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并參加主要階段的驗收。對重大和復雜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就現場技術服務的內容簽訂合同。
第五章 質量監督
第二十八條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技術復雜的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隸屬關系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查。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技術復雜的小型建設工程的范圍,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設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涉及國家投資和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項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由政府投資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對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的申請,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有關審批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文件應當對工程建設的規模、標準、使用性質、主要工藝與設備、總圖運輸、公用輔助設計、生產及生活建筑面積、安全要求、環境保護、工程投資、節能減排、抗震設防等方面提出具體明確的書面意見。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文件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工程勘察文件進行審查。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規模及審批權限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對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條 工業與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進行技術性審查。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屬地的原則,依照國家規定的條件進行認定,并頒發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證書。
交通、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性審查實行有償服務,費用列入基本建設投資,由建設單位支付。收費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圖技術交底和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人員參加,并將經審查批準的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作為竣工驗收內容。施工圖審查機構人員發現未按審查批準圖紙進行交底和施工的,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對屬于建設工程整體設計范圍的消防、通信、防雷、人防、供配電、安全、衛生、環保等專業設計內容,應當整體設計,納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管理范圍統一審查,對于依法必須專業審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后分送有關專業部門審查。
第三十七條 地震等自然災害發生后,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災害評估鑒定,并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超出工程設計強制性標準允許范圍的破壞原因進行調查,并對因勘察、設計造成的質量問題,依法追究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等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勘察設計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勘察、設計電子圖文檔案系統,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本條例生效前,已經建成的大中型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充建立電子圖文檔案,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統計年報、季報制度。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報送統計年度和季度報表,并對報表的真實性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信用檔案,供公眾查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經注冊執業人員同意,扣押和使用其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等法定執業憑證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不依據經審查合格的建設工程勘察文件進行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迫使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低于國家規定最低收費標準價格競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包方以低于國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的認定:
(一)超出認定的范圍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未按照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和標準進行審查的。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第四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專家委員會、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受委托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專家,在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審查、鑒定和質量事故調查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資質、資格認定部門取消專家資格,吊銷注冊執業資格證書,3年內不得重新聘用和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一)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聘請已經受聘于其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勘察設計業務的;
(三)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第四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范圍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勘察等。
建設工程設計范圍包括本行業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廠礦區內的自備電站、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管線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與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相關的工藝、土木、建筑、安全、節能、衛生、消防、環境保護、水土保持(來自:m.dewk.cn)、抗震及其他自然災害防御等。
民用建筑工程和非專業性工業建筑工程設計范圍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范圍內的室外工程設計、建筑物構筑物設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設計及住宅小區、工廠廠前區、工廠生活區、小區規劃設計及單體設計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關專業的設計內容(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各類管網管線設計、園林綠化景觀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及建筑裝飾、道路、消防、保安、通信、人防、供配電、廢水、空調設施、抗震加固及其他自然災害防御等)。
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是指國有資金對項目實際擁有控制權。
有形建設市場是指經政府部門批準,為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的場所(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
第四十九條 軍事建設工程、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筑和農民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勘察、設計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1999年)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1999年3月26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對工程勘察設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通過對地形、地質及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工程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資料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方法,對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基礎設施(來自:m.dewk.cn)、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的設計文件(含圖紙、圖表)及其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經過工程勘察設計。未經過工程勘察設計,不得進行施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勘察設計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電力、測繪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有關工程勘察設計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勘察設計從業資格
第六條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
nbsp; 第七條 申請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需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資格證書的等級和申報程序,按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停業、撤銷、合并、分立的,應當在變更或者停業、撤銷、合并、分立后30日內,到原資格證書審批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
工程勘察設計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勘察設計單位執業。
第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允許個人或者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接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本單位的資格證書、圖簽、印章。
第三章 工程勘察設計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持有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發包給個人或者未取得資格證書、未持有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單位。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實行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招標投標。
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項目標準及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保密、搶險、應急的救災等工程項目,可以不實行勘察設計招標投標。
第十五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在其持有的資格證書規定的資格等級或者業務范圍內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個人和未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科技咨詢、技術服務等名義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六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外持有資格證書的單位,需到本自治區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持有關證明文件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后,再到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屬地管理。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有關文件后的15日內辦理登記手續,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工程勘察設計業務可由兩個以上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聯合共同承
包。參加聯合共同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都應當具有承包該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相應的等級的資格證書,并共同履行承包合同的義務,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第十八條 經發包方同意,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可以將其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中部分單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具有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其承包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給其他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的承包、分包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格式簽訂。
發包方應當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將合同報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國家和自治區沒有規定收費標準的,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程勘察設計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或者回扣、手續費等其他好處。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利用向建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給予回扣、手續費等其他好處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第四章 工程勘察設計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對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編制的全過程實行質量控制。
第二十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依據批準的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工程建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并遵守合同的約定。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有權拒絕發包方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提出的違反前款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按程序分階段進行,達到國家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所規定的質量要求。
工程勘察階段劃分應當與工程建設實際需要相適應,符合規劃選址、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等要求。
&
nbsp; 工程設計階段分為初步設計階段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城市大型民用建筑工程及技術要求較高的中小型民用建筑、城市雕塑等還包括方案設計階段。 第二十五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推薦淘汰和不合格產品,不得指定使用特定單位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六條 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明編制單位名稱、勘察設計資格等級與專業類別、證書編號,有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技術負責人、本單位具有相應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簽名,并加蓋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工程勘察設計專用章。
第二十七條 工程設計文件應當分階段經過審查批準方可實施。設計文件的審批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負責。
工程設計文件的審批部門應當對工程設計文件嚴格審查,對審查結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工程建設中需要修改工程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修改。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也可以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等級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工程設計文件的修改涉及總平面設計、工藝流程、主要設備、總建筑面積、建設標準、總定員、總概算等主要內容的,應當報原工程設計文件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修改。
修改設計文件的工程設計單位對工程設計文件修改部分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配合工程施工,說明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解決施工中因工程勘察設計而引起的技術問題,參加投產試運行、工程竣工驗收。
重大、復雜的工程應當按規定派駐現場設計代表。
第三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編制的工程勘察設計文件、計算機軟件及其所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剽竊、抄襲。未經原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出售、轉讓、重復使用。
第三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降低資格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超越資格證書規定的等級或者業務范圍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降低資格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格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
得資格證書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科技咨詢、技術服務名義承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分包或者轉包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工程勘察設計承包總額5‰至10‰的罰款,可以降低資格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對建設單位或者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將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沒有相應資格等級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招標投標的;
(三)工程項目未經過工程勘察設計就進行施工的;
(四)工程設計文件未經過審查批準就付諸實施的;
(五)勘察設計合同不按規定報送備案的;
(六)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
有前款第(一)、(二)項行為之一的,其發包行為無效,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
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可降低其資格等級或者吊銷資格證書;
(一)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停業、撤銷、合并、分立等不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的;
(二)在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中推薦淘汰、不合格產品或者指定使用特定單位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的;
(三)不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驗證登記手續的。
第三十九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因工作失誤,造成勘察設計質量事故的,應當無償補充勘察設計、修改完善勘察設計文件。給建設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減收、免收勘察設計費,并承擔相應賠償。
第四十條 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超越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執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資格等級和吊銷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
法規規定在其職權范圍決定。 第四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權限或者不按資格條件審批資格證書的;
(二)不按規定的權限、程序或者標準審批工程設計文件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索賄、受賄的。
有前款第(一)、(二)項行為之一,導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還要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2012年)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已經20**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01日起施行。
市長:宋希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規范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行為,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的標準、規范,貫徹保護環境、節約用地、節省投資、節省能源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的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務、人防等有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做好本專業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資質證書和認定書,并無不良行為記錄,方可在資質證書和認定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業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資質標準、資質審批和承接業務范圍,按照國家和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首次申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資質的企業以及申請資質變更、延續、增項、升級、注銷等情形的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供材料,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進行初審,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審查情況和申請材料報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在省、國家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資質批準情況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外埠勘察、設計單位到本埠從事勘察、設計經營活動的,應當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單項工程備案,領取外埠勘察、設計單位管理手冊,接受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在本埠設立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應當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分支機構備案。
第九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外埠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辦理單項工程備案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和企業誠信情況;
(二)從事該項目勘察、設計人員資格情況;
(三)參加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及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情況;
(四)相關印章、證件及市場、質量管理情況;
(五)外省勘察、設計企業取得的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勘察、設計單位申請辦理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備案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一)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和企業誠信情況;
(二)在本市辦理的非獨立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書及固定工作場所情況;
(三)企業派駐本市的執業注冊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經濟、管理人員情況;
(四)技術設施、設備、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建立情況;
(五)參加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和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行情況。
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不得以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名義從業。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工作由經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所在地施工圖審查單位承擔。施工圖審查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進行,委托方與承接方通過聯機備案專網將審查合同即時報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嚴格執行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十三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依法取得的相應執業資格及所在專業技術崗位的要求從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活動,不得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上述活動。
不得轉讓、出借、涂改、偽造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資質證書、出圖專用章、執業印章等。
第十四條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聯合承接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業務,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的資質承接。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施工圖審查人員及其他技術人員應當接受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
第三章 招標投標管理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發包依法實行招標發包或者直接發包。依法必須實行招標發包的,不得以技術服務和行政審查等方式取代招標發包。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含五十萬元),或者單項合同估算價雖然達不到上述條件,但項目總投資額在三千萬元人民幣以上(含三千萬元)的下列工程項目,應當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
(二)搶險救災的;
(三)主要工藝、技術采用特定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設計機構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五)項目的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設計機構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全國勘察設計大師主持設計的重大工程,以公告的方式直接委托無異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建設項目在招標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手續的,已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二)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三)所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取得選址意見書后進入勘察、設計招標程序,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城鄉規劃部門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后進入勘察、設計招標程序。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程設計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含一百萬元)的應當實行方案設計招標。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府投資的項目已取得政府有關審批機關對項目建議書的批復;非政府投資的項目具有經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確認書;
(二)具有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項目建設地點、規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圖,提供所需要的建設場地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初勘資料及道路、水電等市政設施相關基礎資料;
(四)有符合規劃控制條件、立項批復和充分體現招標人意愿的設計任務書。
第二十三條 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招標完成后,招標人應當將中標設計方案報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城鄉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劃條件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對中標方案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參加勘察、設計投標的投標人應當無不良行為記錄,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境內注冊的企業,具有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勘察、設計資質證書;
(二)在境外注冊的企業,符合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中所作的市場準入承諾以及有關勘察、設計市場準入的管理規定,參加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投標的應當是其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的建筑設計行業協會或者組織推薦的會員,其行業協會或組織的推薦名單應當由建設單位確認。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當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函中明確投標人其他資格條件。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定標方法,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規定的要求,按照不違背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簽訂勘察、設計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第二十六條 招標發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簽訂勘察、設計合同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直接發包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簽訂勘察、設計合同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勘察、設計合同報項目所在地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勘察、設計合同文本;
(二)年度投資計劃;
(三)勘察、設計單位經濟賠償能力證明材料;
(四)中標通知書(按照規定應當實行招標的建設項目);
(五)勘察、設計企業誠信手冊。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工程設計單位全面實行質量責任保險制和質量責任制,執行國家推行的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文件質量負責;施工圖審查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結論負責,并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負報告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審查或者出具虛假文件及報告。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及相關政府批準文件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性審查,審查合格取得技術性審查通知書后,自行委托施工圖審查單位進行施工圖技術性審查;施工圖審查單位在技術性審查合格后應當報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圖行政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件材料);
(二)經當地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勘察、設計合同;
(三)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和全套施工圖設計圖紙及各專業計算書。
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重大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還應當分別提供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超限高層建筑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書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批復。
第三十一條 對需要進行抗震、抗災等抗災設防專項論證(以下簡稱專項論證)的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組織專家進行專項論證,并在技術性審查時將專項論證意見送施工圖審查單位。
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時應當審查抗災設防內容,對應當進行而未進行專項論證的市政公用設施工程,或者進行了專項論證,但其設計圖紙未執行專項論證意見的,施工圖審查結論為不合格。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辦理施工圖技術性審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施工圖技術性審查通知書;
(二)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和全套施工圖設計圖紙及各專業計算書;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附件材料)。
存在第三十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條規定情況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和單位專項審查、批準及論證意見。
第三十三條 施工圖技術性審查應當自資料完整提供之日起,在下列時限內完成審查:
(一)大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為十五個工作日,中、小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為十個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級項目為七個工作日,乙級及以下項目為五個工作日。
勘察設計單位修改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審查后勘察設計修改時間和報送時間超出規定審查時限三倍以上的,視為審查不合格,建設單位需重新委托原審查單位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辦理技術性審查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二)施工圖審查報告;
(三)施工圖審查合同和履約證明。
第三十五條 設計文件實施過程中,設計單位應當配合工程施工單位,交代設計意圖和重要部位的設計內容,解釋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并按照規定參加主要階段驗收或者試車考核。重大和復雜的工程應當簽訂現場技術服務合同,按照規定派駐現場設計代表。
建設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參加事故原因調查,并參與提出處理方案。
第三十六條 勘察、設計文件實施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負責,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
勘察、設計文件的修改涉及方案、使用功能等重大改變時,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批準后,報原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
修改設計文件的單位對修改部分負責,修改部分對未修改部分產生連帶影響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與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有關的文件、圖紙、勘察報告、資料等,應當及時整理歸檔,不得損壞、涂改、散失或者據為個人所有。
第三十八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保守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專業部門建立健全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及相應的事故報告制度。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檢查結果和事故處理結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和技術骨干的注冊證、職稱證、畢業證等;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得資質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分支機構備案單位進行動態核查,核查內容包括:
(一)資質證書、認定書、分支機構備案書記載內容變動情況;
(二)工程業績和主要技術指標情況;
(三)執業人員注冊和在崗情況,技術骨干和管理人員變動情況;
(四)資本金等財務指標變動情況;
(五)信用管理情況;
(六)其他需要核查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及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和信用手冊,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信用管理制度。
對信用等級不合格、行為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執業人員不得發放信用手冊,并清出本市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市場,單位資質和執業人員注冊動態核查不予通過。
信用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記入信用檔案和信用手冊,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延續、注銷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取得國家或者省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資質證書未在規定時間內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出具虛假勘察、設計文件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四)質量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參加質量責任保險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
元以下罰款; (六)外埠勘察、設計單位到本市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七)勘察、設計單位在本埠設立分支機構未辦理備案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認定的業務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
(二)未取得施工圖技術性審查通知書擅自承接審查任務的;
(三)使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審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時限進行審查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備案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檔案管理的;
(八)未及時上報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處罰:
(一)勘察、設計合同簽訂后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施工圖審查手續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強迫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出具虛假文件或者報告,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虛假材料辦理施工圖審查,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本條前款(三)(四)項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下列處罰:
(一)轉讓、出借、涂改、偽造勘察、設計人員執業印章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進行勘察、設計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簽署有虛假成果文件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處一千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建設、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單位罰款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勘察、設計和施工圖審查中的違法行為,本辦法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國家、省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五十條 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勘察(簡稱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設計(簡稱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簡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分為行政性審查和技術性審查。行政性審查是指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質量和施工圖技術性審查、備案進行的程序性審查。技術性審查是指具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內容進行的實質性審查,本辦法中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和施工圖審查活動均指技術性審查。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0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1日施行并經20**年10月26日修訂的《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