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號
《云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年2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阮成發
20**年3月8日
云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速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的線路安全和運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并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線路,是指鐵路鋼軌道床和路基,包括線路、橋梁、隧道、邊坡、側溝及其他排水設備、防護設備等基礎設施。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負責高速鐵路相關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高速鐵路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將高速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高速鐵路沿線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外的高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其納入當地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范圍,明確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責任,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加強高速鐵路安全常識和愛路護路宣傳,并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高速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單位做好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高速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
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水利、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高速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內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動接受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保障資金投入機制。
第五條單位、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標識標志、高速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勸告并向當地公安機關、護路聯防組織或者鐵路運輸企業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按照職責依法處理。
第六條高速鐵路實行全封閉管理。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封閉設施和禁止進入、高壓危險等安全警示標志。
第七條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劃定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并公告。
縣級人民政府對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繪制的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書面確認后,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根據確認的平面圖設立標樁。
第八條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鋪設、架設各類跨越、穿越高速鐵路線路的管線、纜線、渡槽等設施;
(二)擅自進入高速鐵路的封閉區域;
(三)放飛鳥類和飛行器、風箏、孔明燈等飛行物或者飄浮物體;
(四)拋擲可能影響行車了望或者設施設備安全的物品;
(五)攀爬、鉆越、損毀線路防護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高速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拒絕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建筑物、構筑物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依法解決。
第十條對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內既有的油氣管線以及靠近高速鐵路鋪設的通信線路、電力線路、渡槽等設施,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維護,發現不能及時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應當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高速鐵路線路路塹上、跨越鐵路線路的公路道路和跨越鐵路線路的橋梁上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隔離設施和警示標志,并加強日常管理維護。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有關單位及時排除;拒絕排除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新建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種植樹木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確保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后不會侵入高速鐵路線路防護柵欄范圍內。
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既有的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防護柵欄范圍內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造成損失的,由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規劃主管部門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30米范圍內審批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應當征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對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50米范圍內的彩鋼瓦房、活動板房或者廣告牌等建筑物、構筑物,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因掉落、脫落造成高速鐵路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兩側的山坡地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開發建設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兩側的山坡地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并簽訂安全協議,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高速鐵路安全。
第十五條在高速鐵
路橋梁外側的地面沉降區域或者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不得實施取土、堆放棄土、填埋濕地、改變河道等可能影響高速鐵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道路、河道、水利、石油、航道、通信、電力等工程或者設施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有關單位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就建設標準、安全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內容進行協商,并簽訂安全協議后方可施工。未達成協議擅自施工對高速鐵路的設施造成損壞的,施工方或者建設方應當按照原有設施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由鐵路運輸企業修復的,費用由施工方或者建設方承擔。
高速鐵路沿線水利工程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水利、防洪設施的日常管理,及時排除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不能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因高速鐵路建設需要,新建、改建、還建的公路道路、橋梁、涵洞及其附屬安全設施,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和協議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有關單位拒絕接收或者沒有接收單位的,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處理。
第十八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鐵路沿線的電磁環境進行重點保護,健全高速鐵路沿線的無線電監測網絡,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干擾高速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高速鐵路車站應當有嚴密的安全保衛措施,實行封閉式管理。
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應當接受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強行攜帶違禁物品進站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損失由旅客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高速鐵路客運列車晚點、迂回、停運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旅客通報信息、說明情況,并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發生前款所述情況時,旅客應當理性配合鐵路運輸企業依法處理,不得實施打罵侮辱工作人員、拒絕下車出站、圍堵車站列車、破壞鐵路設施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高速鐵路線路、車站及列車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攀爬、鉆越車站防護設施;
(二)破壞、損毀車站、列車、線路、涵洞、通信信號、電線電纜、接觸網等設施和標識;
(三)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
(四)擅自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五)阻擾、妨礙列車工作人員正常工作;
(六)干擾高速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
(七)傳播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不實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行為。
第二十二條高速鐵路車站和列車內的治安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高速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負責維護,具體分工由省公安機關和昆明鐵路公安機關共同制定。
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高速鐵路車站、沿線治安防范快速聯動處置機制,實行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三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速鐵路沿線線路、車站安全防范工作納入本地區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建立涉及高速鐵路安全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組織公安機關、鐵路運輸企業、護路聯防組織等單位,做好治安突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高速鐵路沿線重點保護部位、沿線車站等場所,加強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和維護,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并實現與公安機關建設的視頻圖像共享平臺聯網對接。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保力量和設施,制定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的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培訓和應急演練,向公安等部門報告反恐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高速鐵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機制。當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預案,開展應急救援。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法申請空中救援等方式進行快速救援。
高速鐵路沿線、車站、列車發生公共安全、事故災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告并采取先期處置措施。
第二十五條鐵路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履行高速鐵路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維護高速鐵路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撲救火災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與鐵路運輸企業之間應當建立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協調機制,針對春運、暑運、法定假日等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鐵路運輸企業、公安、城管、公交、地鐵、環衛等單位,共同做好站區綜合治理、交通疏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高速鐵路沿線公安、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安全監管、環境保護等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排除;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由鐵路運輸企業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工作人員在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本省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至250公里鐵路的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2:云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2017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號
《云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年2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阮成發
20**年3月8日
云南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速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的線路安全和運營安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并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線路,是指鐵路鋼軌道床和路基,包括線路、橋梁、隧道、邊坡、側溝及其他排水設備、防護設備等基礎設施。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負責高速鐵路相關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高速鐵路安全管理的重大問題,將高速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高速鐵路沿線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外的高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其納入當地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范圍,明確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責任,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加強高速鐵路安全常識和愛路護路宣傳,并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高速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單位做好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落實高速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
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林業、水利、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高速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內的安全管理工作,主動接受鐵路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保障資金投入機制。
第五條單位、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標識標志、高速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勸告并向當地公安機關、護路聯防組織或者鐵路運輸企業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按照職責依法處理。
第六條高速鐵路實行全封閉管理。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封閉設施和禁止進入、高壓危險等安全警示標志。
第七條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按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劃定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并公告。
縣級人民政府對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繪制的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書面確認后,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根據確認的平面圖設立標樁。
第八條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鋪設、架設各類跨越、穿越高速鐵路線路的管線、纜線、渡槽等設施;
(二)擅自進入高速鐵路的封閉區域;
(三)放飛鳥類和飛行器、風箏、孔明燈等飛行物或者飄浮物體;
(四)拋擲可能影響行車了望或者設施設備安全的物品;
(五)攀爬、鉆越、損毀線路防護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高速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拒絕排除或者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建筑物、構筑物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依法解決。
第十條對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內既有的油氣管線以及靠近高速鐵路鋪設的通信線路、電力線路、渡槽等設施,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維護,發現不能及時排除并且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道路管理部門或者道路經營企業應當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高速鐵路線路路塹上、跨越鐵路線路的公路道路和跨越鐵路線路的橋梁上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隔離設施和警示標志,并加強日常管理維護。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有關單位及時排除;拒絕排除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新建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種植樹木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確保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后不會侵入高速鐵路線路防護柵欄范圍內。
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既有的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后可能侵入防護柵欄范圍內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造成損失的,由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給予賠償。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規劃主管部門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30米范圍內審批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的,應當征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對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50米范圍內的彩鋼瓦房、活動板房或者廣告牌等建筑物、構筑物,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因掉落、脫落造成高速鐵路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兩側的山坡地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開發建設高速鐵路用地范圍外兩側的山坡地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并簽訂安全協議,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高速鐵路安全。
第十五條在高速鐵
路橋梁外側的地面沉降區域或者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不得實施取土、堆放棄土、填埋濕地、改變河道等可能影響高速鐵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道路、河道、水利、石油、航道、通信、電力等工程或者設施可能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有關單位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就建設標準、安全防護措施和補償等內容進行協商,并簽訂安全協議后方可施工。未達成協議擅自施工對高速鐵路的設施造成損壞的,施工方或者建設方應當按照原有設施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由鐵路運輸企業修復的,費用由施工方或者建設方承擔。
高速鐵路沿線水利工程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水利、防洪設施的日常管理,及時排除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不能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因高速鐵路建設需要,新建、改建、還建的公路道路、橋梁、涵洞及其附屬安全設施,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和協議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有關單位拒絕接收或者沒有接收單位的,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處理。
第十八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鐵路沿線的電磁環境進行重點保護,健全高速鐵路沿線的無線電監測網絡,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干擾高速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高速鐵路車站應當有嚴密的安全保衛措施,實行封閉式管理。
旅客及其隨身攜帶、托運的行李物品應當接受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強行攜帶違禁物品進站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損失由旅客自行承擔。
第二十條高速鐵路客運列車晚點、迂回、停運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旅客通報信息、說明情況,并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
發生前款所述情況時,旅客應當理性配合鐵路運輸企業依法處理,不得實施打罵侮辱工作人員、拒絕下車出站、圍堵車站列車、破壞鐵路設施等行為。
第二十一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高速鐵路線路、車站及列車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攀爬、鉆越車站防護設施;
(二)破壞、損毀車站、列車、線路、涵洞、通信信號、電線電纜、接觸網等設施和標識;
(三)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
(四)擅自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五)阻擾、妨礙列車工作人員正常工作;
(六)干擾高速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
(七)傳播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不實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行為。
第二十二條高速鐵路車站和列車內的治安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高速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負責維護,具體分工由省公安機關和昆明鐵路公安機關共同制定。
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高速鐵路車站、沿線治安防范快速聯動處置機制,實行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三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速鐵路沿線線路、車站安全防范工作納入本地區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建立涉及高速鐵路安全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組織公安機關、鐵路運輸企業、護路聯防組織等單位,做好治安突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高速鐵路沿線重點保護部位、沿線車站等場所,加強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和維護,安裝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并實現與公安機關建設的視頻圖像共享平臺聯網對接。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保力量和設施,制定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的應急預案,定期進行培訓和應急演練,向公安等部門報告反恐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高速鐵路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機制。當突發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預案,開展應急救援。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法申請空中救援等方式進行快速救援。
高速鐵路沿線、車站、列車發生公共安全、事故災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報告并采取先期處置措施。
第二十五條鐵路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履行高速鐵路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維護高速鐵路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撲救火災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與鐵路運輸企業之間應當建立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協調機制,針對春運、暑運、法定假日等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條件,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鐵路運輸企業、公安、城管、公交、地鐵、環衛等單位,共同做好站區綜合治理、交通疏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高速鐵路沿線公安、交通運輸、水利、國土資源、安全監管、環境保護等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隱患,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排除;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由鐵路運輸企業報告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工作人員在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本省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至250公里鐵路的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XX工業大學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校化學危險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保護環境,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系指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目錄,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三條凡在學校教學、科研等活動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使用國家禁止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第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該限制性規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實驗室管理處是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制定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指導校內相關單位制定本單位的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監督制度執行,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
(二)受理和審核校內危險化學品的申購,對于管制類化學品負責報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并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采購監管。
(三)監督和管理學校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調撥和廢物處置等各項活動,定期開展校內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情況檢查或進行不定期巡查,督促存在安全隱患的單位及時整改。
(四)組織開展學校危險化學品有關的安全教育和人員培訓活動,指導和監督校內各單位開展相關工作。
(五)發生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泄漏事件或引發火災等安全事故時,報上級有關部門并協助進行事故應急處理。
第七條學校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指定一名單位領導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至少一名安全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檢查和監督工作,并定期接受專業知識培訓與考核。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操作規程和廢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督促規章制度的執行,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
(三)督促單位內各實驗室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登記制度及劇毒化學品等高危化學品的臺賬,同時建立和管理本單位臺賬,每季度向實驗室管理處備案。
(四)組織開展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工作。
(五)本單位安全管理員或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人退休、離崗,或其他與危險化學品相關的人員變動時,須及時安排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并監督做好危險化學品的賬物清查和交接工作,避免造成危險化學品遺失、管理缺位等問題。
第三章 申購管理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符合教學、科研工作實際需要,使用單位和實驗室應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的品種和用量,嚴禁超量購買和儲備。
第九條對國家限制使用或重點監控的危險化學品如易制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和易燃易爆化學品等的申購,實行逐級審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填寫購買申請書,嚴格控制購買數量,同時落實儲存條件和安全防護措施,經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簽字蓋章后提交實驗室管理處。
(二)實驗室管理處統一報送公安部門審批,獲得準購證后方能實施采購。
第十條學校提倡開展微型化、無害化綠色實驗,減少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量。在嚴格執行相關法規的前提下,經過實驗室管理處的批準,實驗室之間可進行危險化學品的交換共享,盡量避免重復購置和閑置浪費現象。嚴禁校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購買、接受或轉讓危險化學品。
第四章 儲存及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應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化學特性和安全特性分類存放,相互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嚴禁在實驗室超量儲存危險化學品。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盛裝容器或包裝物應選用與其性質和用途相適應的安全材質,所有容器或包裝物應有清晰的標識或標簽。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場所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安全特性,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蝕、防盜等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實驗操作人員應熟悉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安全防護措施(物質安全數據表,即MSDS文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做好個人安全防護。
第十五條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必須單獨存放于符合安全標準的場所并實施重點監管,嚴格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保管、雙人雙鎖、雙人收發、雙人領取和雙人使用,建立管理臺賬和使用記錄,定期檢查庫存情況,保證賬物相符。
第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丟失、被盜、泄漏等安全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時上報。
第十七條對于危險化學廢物,即淘汰、偽劣、過期、失效的危險化學品及其盛裝容器和受污染包裝物等,應嚴格加強收集、存放、回收和處置工作的管理,嚴禁隨意棄置,防止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具體按《XX工業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置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本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XX工業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廢物處理暫行辦法》(校實驗〔2016〕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