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陜西省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在本省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稱開發區)內的土地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節約用地的原則,對開發區內的土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第四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代表本級人民政府負責開發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檢查監督。
第五條 使用開發區內的土地必須遵守國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規,服從開發區建設總體規劃,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撂荒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六條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或者抵押。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或者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隨之出讓、轉讓、出租或者抵押,但不包括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第七條 開發區內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采取協議、招標、拍賣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由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載明出讓土地的用途、年限、出讓金數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九條 土地使用者應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十日內向出讓方交付不少于出讓金總額5-10%的定金,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六十日內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支付出讓金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還,并可請求賠償損失。
出讓方未按合同提供土地使用權的,應退回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賠償損失。
第十條 土地使用者應自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開發建設。如不能按期開發建設的,應提前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申請批準延期;未經批準延期又不建設的,土地管理部門應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轉讓、出租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權需交清全部出讓金。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投入占總投資(不包括地價)20%以上的建設資金方可進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原出讓合同和有關登記文件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土地使用權出租或者抵押期間,原出讓合同和有關登記文件中所規定的土地使用者的權利或義務,由出租人或者抵押人負責履行。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或者出租須簽訂轉讓合同、抵押合同或者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抵押合同和租賃合同,不得違反出讓合同。
第十四條 通過轉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為原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抵押年限和租賃年限不得超過原出讓合同或者轉讓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或出租合同存續期間,土地使用權不得再次抵押或出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在抵押合同期間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處分抵押物。
第十七條 因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處分抵押物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應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戶登記,領取或者更換土地使用證。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需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須征得出讓方同意,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發生增值的,轉讓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出讓合同期滿,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注銷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一條 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延長土地使用年限的,應在出讓期滿六個月前向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續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重新支付出讓金。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糾紛和違法行為,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辦事。對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濫用職權,營私舞弊,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適用于外國企業在開發區的常駐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的投資者或者華僑在開發區投資舉辦的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10日
篇2:地產公司項目土地相關款項支付返款管理規定
地產公司項目土地相關款項支付及返款的管理規定
編制說明:
為加強**實業投資(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投資項目土地款項及稅費、借款的支付和返款的管理,明確各部門責任,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金安全,根據公司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實業投資(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投資項目土地款項及稅費、借款的支付和返款的管理,明確各部門責任,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金安全,根據公司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土地款項及稅費,是**實業投資項目因為獲取土地而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和與土地相關的保證金、契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青苗補充費、各類手續費等,與土地有關的政府借款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資金管理,是指土地款項及稅費的支付金額和進度、按照投資協議規定應該返還的金額和時間。投資發展中心應根據公司《資金管理制度》的月度資金計劃,及時報送次月各項目土地款項及稅費支付的時間和金額和返還的時間和金額。
第四條投資發展中心負責土地款項及稅費支付計劃、借款計劃、返款計劃的編制和請款,并承擔因支付不準確和返款不及時的主要責任,并按違約時間對負責該項目的當事人每違約十天處以萬分之一的罰金;
財務管理中心根據經總裁審批過的投資計劃和返款計劃進行支付審核和資金的籌集及平衡,并根據投資協議規定或政府約定的進度監督資金的返還,若財務管理中心未能按計劃進行跟蹤監督應承擔一定的管理責任,若已按計劃進行跟蹤和監督則不承擔責任。
第二章土地保證金的管理
第五條土地保證金(或稱為“履約保證金”、“誠意金”等),是指公司與政府簽訂協議后,按照投資協議約定的時間向政府支付的具有定金性質的款項。
第六條項目投資協議簽訂后,投資發展中心應在協議規定的土地保證金支付前10個工作日內向財務管理中心提交請款申請,財務管理中心根據月度資金計劃進行審核,并及時籌措和支付該筆款項。
第七條款項支付后,財務管理中心應及時通知投資發展中心相關人員向政府相關部門獲取正規收據。未及時獲取收據的,財務管理中心可以暫扣相關人員工資或者項目提成的10%。
第八條除協議約定和政府明確要求外,土地保證金原則上應優先考慮在土地招、拍、掛報名階段抵沖投標保證金;其次考慮在土地成交時抵沖土地出讓金。
第九條如協議終止或土地招、拍、掛未成功摘牌,投資發展中心應負責在次月完成土地保證金的返還。
第三章政府借款的管理
第十條政府借款是指項目所在地政府為了推進目標土地的拆遷、平整等征用程序,盡快進入目標土地招、拍、掛程序,按照協議規定向公司借入的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除董事長等相關領導批準以外,公司不得向政府承諾任何形式的借款。
第十二條如要支付借款,需與政府簽訂借款協議,經董事長批準后方可借款。支付借款后,投資發展中心應密切關注款項的用途和目標土地的征用進度,及時反饋與報告。
第四章土地出讓金及稅費的管理
第十三條土地出讓金是指公司或下屬項目公司、關聯企業或公司指定的個人按照土地所在地的招、拍、掛程序,順利摘牌后,按照招、拍、掛成交價格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土地價款。稅費是指與獲取土地相關稅費。
第十四條公司在項目土地摘牌后,投資發展中心應及時與政府相關部門協商土地出讓金的付款計劃和稅費繳納計劃,并及時通知財務管理中心。為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資金壓力和返款風險,投資發展中心應結合協議價格,盡量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
第十五條投資發展中心應提前10個工作日提交土地出讓金請款手續,財務管理中心根據月度資金使用計劃和土地款項支付計劃進行財務審核,并及時籌措和支付資金。
第十六條土地出讓金和稅費支付后,投資發展中心應及時取得收據和稅票并交與公司財務管理中心或項目公司財務部。
第十七條投資發展中心應根據項目投資協議規定或與政府約定的時間,與所在地政府落實資金返還事宜。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年5月17日起執行,對于未按規定取得收據和返還款項的,本管理規定具有追溯力。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篇3:南寧市征收土地公告專用章管理規定(2006)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發布行為,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嚴格“南寧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專用章”(以下簡稱“公告專用章”)的用章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負責對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布公告的事項進行審核,具體使用“公告專用章”。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公告專用章”:
(一)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不能與被征地單位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需要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
(二)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能夠與被征地單位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需要發布《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
第四條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由項目所在地城區或開發區征地機構負責擬訂,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審核,經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簽批后,方可用章。
第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正式印發的份數均為五份。其中,發布二份,市國土資源局(來自:m.dewk.cn)、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辦公室和有關城區或開發區征地機構各存檔一份。
第六條 “公告專用章”由市國土資源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用章。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使用“公告專用章”必須做好用章登記和存檔工作。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局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用章情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不定期組織檢查使用情況。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公告專用章”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