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晉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工作,根據《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晉市政發[20**]10號),制定本辦法。
一、參保范圍
具有本市城鎮戶口,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等。
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確有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靈活就業人員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農民工,也可以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參保登記
(一) 符合參保范圍的成年居民以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城鎮居民,到戶籍所在地社區(鄉鎮、街道)醫療保險代辦機構領取并填寫《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參保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參保居民到戶籍所在地社區(鄉鎮、街道)醫療保險代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需攜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未辦理身份證的少年兒童除外)等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并在社區醫療保險代辦機構進行照片采集(暫不能實現照片采集的需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張)。
下列人員參保時還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須提供《晉城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領取上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2、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Ⅰ、Ⅱ級殘疾)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3、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現指低保對象)提供《晉城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領取上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參保,學生在學校醫療保險代辦機構領取并填寫《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參保登記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參保學生需提供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一份,并在學校醫保代辦機構進行照片采集(暫不能實現照片采集的需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張)。
以下學生參保時還需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學生須提供《晉城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和領取上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重度殘疾的學生(Ⅰ、Ⅱ級殘疾)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三)社區(鄉鎮、街道)醫療保險代辦機構對參保人員填寫的《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參保登記表》(此表由社區存檔)和相關參保資料進行初審,并錄入微機系統,制作參保居民基本信息U盤。同時填寫《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困難人群參保明細表》和《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參保登記匯總表》(以上兩表一式二份,社區存檔一份,報醫保經辦機構一份),一并報送所在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來自:m.dewk.cn),導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信息系統。
學校醫療保險代辦機構對學生提供的《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參保登記表》和相關參保資料進行初審,并填寫《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學生參保登記匯總表》和《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困難人群(學生)參保明細表》(以上兩表一式二份,學校代辦機構存檔一份,報醫保經辦機構一份),制作參保學生基本信息U盤,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導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
(四) 參保居民因人員類別、信息等事項發生變更或終止參保時,應持相關資料到本人戶籍所在社區(鄉鎮、街道)醫保代辦機構辦理新增、變更或注銷等相關手續,同時填寫《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信息變更登記表》(此表一式兩份,一份社區存檔,一份報醫保經辦機構)。
1、新增登記。新生兒、新遷入人員、勞教或刑滿釋放、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等人員,應當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相關資料原件和復印件,于每年12月20日前辦理新增登記參保手續。
2、變更登記。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應持相關證明資料及復印件,于每年10月31日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1)學齡前兒童升入小學時,應提供戶籍證明資料。
(2)城鎮居民成為低保或重度殘疾人員的,需提供《晉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3)城鎮居民戶籍發生變化時,需提供戶籍變更證明。
(4)學生轉校、升學和退學,需提供有關變更資料。
(5)在參保年度內滿18周歲的城鎮居民和滿60周歲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需提供《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以及民政部門提供的相關證明辦理變更手續,在當年9月1日至12月20日辦理參保或續保手續時,按相應標準辦理。
3、注銷登記。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應當持相關證明資料及復印件,于每年10月31日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1)人員遷出,提供戶籍遷出手續及復印件;
(2)應征入伍,提供入伍通知書及復印件;
(3)新生入學,提供入學通知書、學生證及復印件;
(4)人員死亡,需提供死亡證明、戶籍注銷手續及復印件;
(5)居民就業,提供用工手續及復印件。
三、繳費標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如下:
(一)在校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城鎮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級財政補助20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20元(市財政對城區、陵川縣補助70%,對其他縣、市補助40%,對市直學校在校學生全額補助,下同),個人繳納20元。
(二)在校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城鎮居民中的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5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5元),省級財政補助25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5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3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10元),個人不繳費。
(三)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元,省級財政補助20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100元,個人繳納120元。
(四)成年低保對象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30元),省級財政補助5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30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13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30元),個人繳納30元。
(五)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成年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城鎮居民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7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30元),省級財政補助5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 部分30元),市、縣(市、區)財政補助160元(含補助家庭繳費部分60元),個人不繳費。
四、參保繳費
(一)城鎮居民到戶籍所在地社區(鄉鎮、街道)醫保代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應一次性足額繳納一個年度的醫療保險費,社區醫保代辦機構向繳費居民開具《山西省社會保險費征收專用票據》。各社區(鄉鎮、街道)醫保代辦機構應將收取的醫療保險費統一按有關規定交至所屬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
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參保,學生在學校醫保代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應在規定期限內直接向學校醫療保險代辦機構一次性繳納一個年度的醫療保險費,由學校醫療保險代辦機構集中交至所屬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醫保經辦機構對學校(或由學校醫保代辦機構對學生)開具《山西省社會保險費征收專用票據》。
(二)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年度預算,填報《晉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向同級財政申請財政補助資金。
(三) 參保居民應于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超過規定期限繳費的,從參保當月起滿6個月后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新增參保居民除外。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啟動后,20**年參保并足額繳費的,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各醫療保險代辦機構應指定專門的工作人員辦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業務,并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五、證件發放
社區(鄉鎮、街道)醫保代辦機構和學校醫保代辦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為參保人員統一辦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各代辦機構要在醫療保險證上填清繳費時間、金額等內容,并加蓋檢驗印章,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并加蓋鋼印后,及時向參保人員發放。在戶籍所在地社區(鄉鎮、街道)醫保代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已參保繳費的城鎮居民,持醫療保險繳費憑據,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社區(鄉鎮、街道)醫保代辦機構領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已參保繳費的學生,按所在學校醫保代辦機構的通知時間,領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參保人員初次領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免費,丟失、損壞補辦時需交納工本費
篇2: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管理暫行辦法(2001)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頒布日期】20**.02.28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4.01
【正文】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管理,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就近就醫、方便管理”的原則,參保人員原則上可在單位和居住地所在區、縣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4家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其中必須有一家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廠礦、高校等對內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
本區、縣沒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原則上可從與本區、縣對口支援的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中確定。
第三條 定點中醫和定點??漆t療機構,為全市參保人員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可直接到上述醫療機構就醫。
第四條 對內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僅限于本單位參保人員和居住區內的參保人員選擇。
第五條 易地安置或長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參保人員,選擇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時,應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易地安置(外轉醫院)申報審批單》,異地安置人員可選擇當地一家鄉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長期派住外地人員可選擇當地一家縣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上述人員還可同時選擇本市一家定點醫療機構。
第六條 參保人員選擇個人就醫定點醫療機構滿1年后要求變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書面申請,由用人單位匯總并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登記表》,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 參保人員就醫后,可在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取藥,也可持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專用章的處方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八條 參保人員因患急癥不能到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可在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急診就醫或住院治療,但病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回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九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如使用個人應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的,需經本人或家屬同意。
第十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市內轉診轉院時,須經本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轉診單》,由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核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向與本單位建立雙向轉診關系的上級醫院轉診。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往外地就醫時,持個人填寫的《北京市醫療
保險易地安置(外轉醫院)申報審批單》、單位證明、轉外醫院的接收證明、定點醫療機構轉診證明,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審批。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需在門診就醫時,由本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開據“疾病診斷證明”,并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單》,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其就醫后取藥僅限在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公外出和探親期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突發疾病不能回京治療的,可在當地一家縣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醫療費用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審核支付。
第十三條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可為需住院治療的或經住院治療病情穩定需繼續連續治療的參保人員,開設治療性家庭病床。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應到個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中醫、定點??漆t療機構就醫。就醫時,需出示醫療保險就醫憑證?!熬歪t憑證”不得轉借。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執行醫療保險各項規定,門診開藥量急性病不得超過三日量,慢性病不超過七日量,行動不便的可開兩周量;退休人員患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結核病、精神病、癌癥、腦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穩定需長期服用同一類藥物的,可放寬到不超過一個月量。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實施辦法
發文單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號:并政辦發(20**)95號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實施辦法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的意見》,為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工作,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參保范圍
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戶口,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具體為:未滿十八周歲(含十八周歲)的中小學階段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學齡前兒童;60周歲以上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
二、參保登記
由縣(市、區)政府統一組織,城鎮居民在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辦理參保登記;中小學生在學校統一組織參保登記,也可在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辦理參保登記。
三、參保登記所需材料
(一)成年人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其復印件。未成年人選用其父(母)市醫保卡內余額繳費的,提供父(母)身份證、市醫保IC卡原件及復印件。
(二)低保對象提供《低保證》原件及復印件;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現指低保對象)提供民政局相關證明及復印件;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提供《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以上人員提供近期免冠一寸彩照或身份證照片兩張。
有關證明原件審核后退還居民本人,復印件由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或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統一留存。
四、繳費方式
城鎮居民可在辦理參保的街道辦事處、社區直接辦理繳費,也可到指定銀行辦理繳費。已參加太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可從其個人帳戶余額中為其子女直接繳費。
五、辦理程序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填寫《太原市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登記表》,由街道辦事處、社區錄入微機系統,并制作參保居民基本信息U盤。
(二)街道辦事處將各社區情況核對匯總后,填寫《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情況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