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并政辦發(20**)95號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實施辦法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行的意見》,為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工作,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參保范圍
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戶口,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具體為:未滿十八周歲(含十八周歲)的中小學階段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學齡前兒童;60周歲以上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
二、參保登記
由縣(市、區)政府統一組織,城鎮居民在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辦理參保登記;中小學生在學校統一組織參保登記,也可在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辦理參保登記。
三、參保登記所需材料
(一)成年人提供《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其復印件。未成年人選用其父(母)市醫保卡內余額繳費的,提供父(母)身份證、市醫保IC卡原件及復印件。
(二)低保對象提供《低保證》原件及復印件;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現指低保對象)提供民政局相關證明及復印件;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提供《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以上人員提供近期免冠一寸彩照或身份證照片兩張。
有關證明原件審核后退還居民本人,復印件由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或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統一留存。
四、繳費方式
城鎮居民可在辦理參保的街道辦事處、社區直接辦理繳費,也可到指定銀行辦理繳費。已參加太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可從其個人帳戶余額中為其子女直接繳費。
五、辦理程序
(一)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社區填寫《太原市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登記表》,由街道辦事處、社區錄入微機系統,并制作參保居民基本信息U盤。
(二)街道辦事處將各社區情況核對匯總后,填寫《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情況明細
篇2: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管理暫行辦法(2001)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頒布日期】20**.02.28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4.01
【正文】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管理,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就近就醫、方便管理”的原則,參保人員原則上可在單位和居住地所在區、縣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4家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其中必須有一家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廠礦、高校等對內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
本區、縣沒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原則上可從與本區、縣對口支援的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中確定。
第三條 定點中醫和定點專科醫療機構,為全市參保人員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可直接到上述醫療機構就醫。
第四條 對內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僅限于本單位參保人員和居住區內的參保人員選擇。
第五條 易地安置或長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參保人員,選擇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時,應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易地安置(外轉醫院)申報審批單》,異地安置人員可選擇當地一家鄉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長期派住外地人員可選擇當地一家縣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上述人員還可同時選擇本市一家定點醫療機構。
第六條 參保人員選擇個人就醫定點醫療機構滿1年后要求變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書面申請,由用人單位匯總并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登記表》,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 參保人員就醫后,可在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取藥,也可持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專用章的處方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八條 參保人員因患急癥不能到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可在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急診就醫或住院治療,但病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回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九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如使用個人應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的,需經本人或家屬同意。
第十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市內轉診轉院時,須經本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轉診單》,由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核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向與本單位建立雙向轉診關系的上級醫院轉診。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往外地就醫時,持個人填寫的《北京市醫療
保險易地安置(外轉醫院)申報審批單》、單位證明、轉外醫院的接收證明、定點醫療機構轉診證明,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審批。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需在門診就醫時,由本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開據“疾病診斷證明”,并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單》,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其就醫后取藥僅限在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公外出和探親期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突發疾病不能回京治療的,可在當地一家縣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醫療費用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審核支付。
第十三條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可為需住院治療的或經住院治療病情穩定需繼續連續治療的參保人員,開設治療性家庭病床。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應到個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中醫、定點專科醫療機構就醫。就醫時,需出示醫療保險就醫憑證。“就醫憑證”不得轉借。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執行醫療保險各項規定,門診開藥量急性病不得超過三日量,慢性病不超過七日量,行動不便的可開兩周量;退休人員患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結核病、精神病、癌癥、腦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穩定需長期服用同一類藥物的,可放寬到不超過一個月量。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