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市政發〔20**〕30號
晉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西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晉城市中心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晉城市園林局是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的組織、檢查、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城市綠化應當與城市其他公共設施統一規劃,統籌建設。
第五條 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領養、認建、共建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綠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綠地規劃應當按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的要求安排綠化用地比例,合理規劃布局,明確各類綠地的面積及其控制原則。
經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的城市綠地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按原審批程序取得批準,并及時補足綠化用地面積。
第九條 城市綠化規劃與建設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形成統一完整的綠地系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有礙于城市綠化的挖石、采礦、
篇2:溫州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展城市綠化事業,促進城市環境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建設部《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浙江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溫州市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城市建設資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綠化建設、保護經費。
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城市綠化建設。
第四條 溫州市園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管理本區域城市綠化工作,業務接受市園林管理局的指導。
市城市園林綠化質量監督站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擔城市綠化工程及建設項目配套附屬綠化工程的質量監督。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規劃、土地、建設、公安、市政、林業、交通、環境保護、工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協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棗包括市、區級綜合性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專類公園、古典園林、體育公園、游憩林蔭帶、廣場綠地、濱水綠地、紀念性園林、名勝古跡園林、居住區級小公園和街頭綠地等;
(二)居住區綠地棗包括居住小區以及小區級以下的小游園、宅旁綠地、居住區公建庭園、居住小區道路綠地等;
(三)防護綠地棗包括用于隔離、衛生和安
全的各種防護林地;
(四)生產綠地棗包括生產供應城市綠化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五)交通綠地棗包括行道樹綠帶、分車綠帶、路側綠帶、中心島綠地、導向島綠地、立體交叉綠島、停車場綠地以及不開放游憩的綠地等;
(六)單位附屬綠地棗包括附屬于某一部門或單位,并為其所專用的一些綠地;
(七)風景林地棗指城市內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環境的林地。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履行植樹或其它綠化義務。全體公民均應愛護城市綠化成果和園林綠化設施,并有權勸止、檢舉、控告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第七條 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與學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藝術水平。提倡開展庭院、陽臺、屋頂、墻面和室內的綠化美化活動。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本市城市綠化系統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溫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浙江省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辦法》的要求共同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 居住區、城市道路和新建、擴建工程的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以下簡稱綠地率),必須符合以下指標: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于30%;
(二)城市主干道綠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綠地率不低于15%;
(三)城市江、河等水體及鐵路兩旁的防護林帶寬度應不少于30米;
(四)工業區、交通樞紐、港區和專業性市場等綠地率不低于20%;
(五)學校、療養院、醫院、部隊、機關團體、飯店、公共文化設施等單位綠地率不低于35%;
(六)化工、印染、造紙、制革等易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綠地率不低于30%,并應設立一定寬度的防護林帶。
屬于舊城改造區的,可對照上述(一)、(二)、(四)、(五)、(六)項規定的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
第十條 居住區、城市道路和新建、擴建工程,其綠地率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指標要求。
按規劃未達到規劃規定指標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審查,并簽署綠化規劃指標意見。否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本市綠化規劃設計應當充分利用當地的自然與人文條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本市綠地建設要堅持以綠為主,以植物造景為主,植物種植面積不低于陸地面積的70%。
第十三條 古典公園、動物園和面積在20公頃以上公共綠地的修復、設計方案,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會審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交通綠地及20公頃以下的公共綠地設計方案,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審批,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會審。
單位附屬綠地設計方案按照基本程序審批時,必須經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組織施工。確需改變原設計方案的,應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已批準的城市綠化規劃分期實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設維護費中,安排適當的資金用于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綠化等建設、維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公園、動(植)物園、旅游景點的綠化建設,可采取國家投資、引進外資、內聯或企業、個人投資等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化用地和已建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其性質。確需占用或改變的,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面積超過2公頃以上的,還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經批準占用或改變綠地的,實行就近易地綠化,并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
因建設或其它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綠地的,須經管轄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經規劃、土地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使用期滿后,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 綠化補償費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于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管理。
綠化補償標準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九條 現有綠地率低于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指標,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限期綠化,不得閑置或作為它用。
第二十條 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應當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面積不得低于建成區面積的2%。
第二十一條 本市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進行資質審查,核發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均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承擔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城市綠化工程設計
規范和施工規程,確保質量。
第二十三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和住宅區開發項目,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城市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須與主體建設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并統一安排施工。綠化工程應于建設工程竣工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對未能按原批準規劃方案完成綠化的,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部門進行綠化,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和交通綠地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在3個月內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居住區綠地作為建設項目的配套工程,其竣工驗收工作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并簽署意見。
經驗收合格的綠化工程,由施工單位管養1年,確保植物成活。1年后經檢查達到植物成活標準的,在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由建設單位向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單位辦理正式移交手續。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園林部門負責管護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二)單位內自行種植的樹木,歸單位所有;
(三)古樹名木,歸國家所有;
(四)住宅區綠化列入配套項目種植的樹木,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歸住宅區的樹木管護單位所有或全體居民共有;
(五)私人宅院內自費種植、管護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二十六條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工作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并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各類公共綠地、道路綠地及江、河岸綠地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分級管理;
(二)經市總體規劃確認的風景林地,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負責管理;
(三)單位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和單位門前的樹木花草由單位自行管理;
(四)居住區綠地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五)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由其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六)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種植的樹木,由居民負責管理。
在綠化地帶噴灑農藥、除草劑等應當選用低毒低污染品種,避免影響公民身體健康。
第二十七條 提倡對城市綠地的認養活動。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認養項目,由認養人(單位)自愿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養申請。經認養人與受認養人雙方簽訂認養合同確立認養關系。認養內容包括對城市綠化的種植、養護和管理等提供費用或勞務。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公共綠地、交通綠地逐步推行企業化管理,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確定相當資質的綠化企業實施專業化養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管理單位必須組織對管轄范圍的樹木花草進行松土、澆水、施肥、修剪、除雜草及防治病蟲害,適時更新、補植和處理枯朽木及作業留下的枝葉、渣土。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管理責任單位的保護和養護工作,應及時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條 市區古樹名木由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布,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古樹名木檔案、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單位管界內和私庭院內的古樹名木,分別由該單位和居民負責養護,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遷移的,必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實施。
第三十一條 城市中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屬市直管的,由管轄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除按規定補植樹木和向樹木所有者賠償損失外,還應按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并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部門負責實施,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各區管轄范圍內的樹木遷移或砍伐,由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后,提出申報材料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由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申請人。
(一)遷移或砍伐胸徑在20厘米以上的樹木;
(二)遷移樹木(胸徑3厘米以上)一次一處超過20株;
(三)砍伐樹木(胸徑3厘米以上)一次一處超過10株。
第三十二條 城市綠化管理責任單位進行綠化建設和管理養護,應兼顧市政公用設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三條 敷設通訊、電力、燃氣、熱力、上下水管道等公用設施管線,影響城市綠化的,在設計中和施工前,工程主管部門應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
管部門商定保護措施。
為保證管線安全,需要修剪樹木的,管線單位應提前一個月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聯系,辦理審批繳費手續。修剪中必須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
因不可抗拒力量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但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處理善后工作。
第三十四條 嚴禁下列損害綠化的行為:
(一)在樹冠下設置煎、烤、蒸、煮等攤點;
(二)在樹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樹木搭蓋,擅自牽繩掛物等;
(三)在樹干刻字、打釘、剝、削樹皮和挖樹根等;
(四)隨意攀樹折枝、采摘花果、剪采枝條、挖掘藥材等造成花草樹木損害;
(五)在綠地內隨意停放車輛,堆物及傾倒垃圾、污水;
(六)故意損壞城市綠化設施;
(七)在綠地內放牧、捕獵、打鳥;
(八)其它損害城市綠化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嚴禁破壞城市綠化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三十六條 城市公共綠地內不得濫設服務攤點和廣告,在符合該公共綠地整體功能的前提下設立服務攤點和廣告的,必須向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市管綠地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各區管綠地報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持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城市各類綠地、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
第三十八條 不具備相應資質進行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或施工的,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施工,并沒收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完成后,逾期未完成綠化的,除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綠化施工單位代行完成(費用由建設單位按實支付)外,可并處綠地建設費用1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除賠償損失外,可并處被侵占面積綠化補償費3至5倍的罰款。
臨時占用綠地超過批準時間的
,責令其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并處所占面積綠化補償費1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或設立廣告牌的,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遷出、拆除,可并處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公共綠地范圍內從事商業服務攤點或廣告經營等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公共綠法有關規定的,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損害,賠償損失,并可處以罰款。
(一)擅自遷移或損害樹木2株以內的,處以樹木價格1至2倍的罰款;
(二)擅自遷移或損害樹木5株以內或砍伐2株以內的,處以樹木價格3至4倍的罰款;
(三)擅自遷移或損害樹木10株以內或砍伐5株以內的,處以樹木價格5至6倍的罰款;
(四)擅自遷移或損害樹木10株以上或砍伐樹木5株以上的,處以樹木價格7至9倍的罰款;
(五)損壞花草、地被植物的處以其價格5倍以內的罰款,損壞名貴花草、地被植物的處以其價格5至9倍的罰款;
(六)損壞綠化設施的,處以其建設費2至9倍的罰款;
(七)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傷或者死亡的,處以樹木價格1至10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城市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侮辱、毆打城市綠化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綠化管理人員在城市綠化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來自:m.dewk.cn)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溫州市園林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城市綠化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篇3:株洲市城市綠化賠償費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政辦發〔20**〕16號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為規范綠化執法行為,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發展,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和《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株洲市城市綠化賠償費、城市綠化補償費試行收費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81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城市綠線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株洲市園林綠化局(以下簡稱市園林局)負責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的收繳工作,市財政、物價、規劃、城管執法、房產、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的收繳工作。
第三條執收對象和范圍:
一、因故意或其他原因未經批準造成市規劃區內原有綠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毀損的當事人,應繳納綠化賠償費。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應繳納綠化補償費:
(一)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6個月至2年或砍伐、移植樹木花草的;
(二)經批準因故減少現有綠地或減少規劃綠地的;
(三)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附屬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執收范圍為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附屬綠地、居住綠地、生產綠地等城市綠地及園林綠化設施。
第四條株洲市城市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的收取標準按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制定的標準執行,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改變收費標準。
第五條市城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應進行園林景觀規劃報建,由市規劃局和市園林局聯合進行現場踏勘,確定規劃要點及綠地率指標。對于規劃綠地面積不足,且經修改調整設計方案后確實達不到規定指標的項目,由市園林局審定后按所缺綠地面積繳納綠化補償費。
規劃綠地面積的核定按《<株洲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六條各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項目規劃驗收時,由市規劃局和市園林局共同進行驗收,對于達不到核定綠地面積且經整改仍達不到的項目,經市園林局批準(來自:m.dewk.cn),由當事人按實際缺少綠地面積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綠化驗收不合格或未繳納綠化補償費的,由市園林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補繳綠化補償費。
第七條經市園林局批準移植、砍伐的樹木,按投影的覆蓋面積計算其減少的綠地面積,核定綠化補償費金額。
造成城區規劃范圍內城市綠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毀損的當事人,按照市物價局認證的賠償費標準,繳納綠化賠償費。對于違反相關 法規的當事人,必須同時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市園林局對城區建設項目動態跟蹤、督察管理。對未經審批或未按審批執行的園林景觀建設項目,責令其報批或整改;經批準移植、砍伐樹木和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未按審批執行,責令其整改。對拒不執行整改的當事人,移交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予以行政處罰;未經批準移植、砍伐樹木和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損毀園林設施的,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予以行政處罰后再到市園林局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嚴格按標準收取,未按規定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
第十條城市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屬于事業性收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在市政務中心專設窗口收取,繳入市財政,由市園林局提出具體使用計劃,納入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市綠化的建設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市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綠化賠償費和綠化補償費執收工作和財務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十二條20**年9月1日以后進行園林景觀工程規劃報建、竣工驗收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城市綠化執法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計算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