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政發第74號
頒布日期:19960327
實施日期:19960327
山西省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定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介絡機構管理,規范其服務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職業介紹的各類職業介紹機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職業介紹機構是指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勞動服務站和行業部門、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公民開辦的職業介紹所。
第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維護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是職業介紹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介紹機構的規劃、協調、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宗旨和服務范圍;
(二)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有相應的開辦資金;
(四)有固定的服務活動場所。
第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名稱應當規范,省、地(市)、縣(區、市)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稱為職業介紹服務中心;鄉鎮(街道)開辦的,稱為勞動服務站;行業部門、企業事業組織、杜會團體和公民開辦的,稱為職業介紹所。
第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行業部門、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開辦的,須持有關證明,報當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三)公民開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核發《職業介紹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四)中央駐晉單位、省直單位開辦的,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
第九條 省外勞動行政部門來我省開辦勞務管理機構,須經省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條 職業介紹機構的服務范圍:
(一)為用人單位和求職人員進行登記,并發布招工求職信息;
(二)為求職人員進行職業指導,提供勞動就業政策咨詢;
(三)為用人單位和求職人員洽談提供服務,協助用人單位進行勞動力余缺調劑;
(四)組織勞務輸出和輸入,并組織相應的培訓;
(五)為職業技術教育和就業培訓提供職業需求信息;
(六)接受委托保存人事檔案;
(七)法律、法規準許的其他職業介紹活動。
第十一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在接到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申請后,應按照本規定進行審查,在6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發給《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十二條 職業介紹機構停辦、撤銷或合并的,應到原批準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并交回《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十三條 職業介給機構應加強內部管理,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辦事程序。
職業介紹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勞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持有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指導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為用人單位和求職人員提供服務,可適當收取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五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職業介紹機構的指導、監督,組織對職業介紹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第十六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可派員在其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
合同鑒證、勞動保險等手續。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通過職業介紹機構組織招收。招用人員時,應持有單位證明和招工簡章;招工簡章應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后方可公布;(來自:m.dewk.cn)求職人員登記時,應按規定出示有關證件。
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辦,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未按批準的服務范圍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發布虛假招工簡章或招工簡章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自立名自增加收費的,由當地物價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職業介紹機構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的人員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未持有《職業指導資格證書》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山西省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定(1996)
晉政發第74號
頒布日期:19960327
實施日期:19960327
山西省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定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職業介絡機構管理,規范其服務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職業介紹的各類職業介紹機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職業介紹機構是指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勞動服務站和行業部門、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公民開辦的職業介紹所。
第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維護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是職業介紹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介紹機構的規劃、協調、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宗旨和服務范圍;
(二)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有相應的開辦資金;
(四)有固定的服務活動場所。
第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名稱應當規范,省、地(市)、縣(區、市)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稱為職業介紹服務中心;鄉鎮(街道)開辦的,稱為勞動服務站;行業部門、企業事業組織、杜會團體和公民開辦的,稱為職業介紹所。
第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各級勞動行政部門開辦的,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行業部門、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開辦的,須持有關證明,報當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三)公民開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核發《職業介紹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
(四)中央駐晉單位、省直單位開辦的,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準。
第九條 省外勞動行政部門來我省開辦勞務管理機構,須經省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條 職業介紹機構的服務范圍:
(一)為用人單位和求職人員進行登記,并發布招工求職信息;
(二)為求職人員進行職業指導,提供勞動就業政策咨詢;
(三)為用人單位和求職人員洽談提供服務,協助用人單位進行勞動力余缺調劑;
(四)組織勞務輸出和輸入,并組織相應的培訓;
(五)為職業技術教育和就業培訓提供職業需求信息;
(六)接受委托保存人事檔案;
(七)法律、法規準許的其他職業介紹活動。
第十一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在接到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申請后,應按照本規定進行審查,在6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經審查批準的,發給《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十二條 職業介紹機構停辦、撤銷或合并的,應到原批準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并交回《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十三條 職業介給機構應加強內部管理,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辦事程序。
職業介紹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勞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持有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指導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
第十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為用人單位和求職人員提供服務,可適當收取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五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職業介紹機構的指導、監督,組織對職業介紹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第十六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可派員在其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辦理
合同鑒證、勞動保險等手續。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通過職業介紹機構組織招收。招用人員時,應持有單位證明和招工簡章;招工簡章應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后方可公布;(來自:m.dewk.cn)求職人員登記時,應按規定出示有關證件。
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辦,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未按批準的服務范圍從事職業介紹活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發布虛假招工簡章或招工簡章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自立名自增加收費的,由當地物價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職業介紹機構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的人員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未持有《職業指導資格證書》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業主委托管理財物的工作規定
1.目的
妥善保管業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對其發生情況進行記錄。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服務項目。
3.定義
無
4.職責
部門/崗位工作職責
管理處負責人負責識別顧客財產問題,與業主明確責任
管業部負責對委托管理的鑰匙、業主(顧客)檔案等進行管理
安全部、工程部負責對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等進行管理
5.方法及過程控制
5.1業主或業主共同擁有產權的財產,如房屋主體、各類設備、設施、委托管理物品,如鑰匙、車輛等、房屋租售信息、業主、顧客檔案(業主、顧客的身份、身份證號碼、車牌號碼、家庭住址、家庭成員、職業等)
5.2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公司檢驗的顧客財產
5.2.1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接管驗收,執行《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5.2.2房屋主體、公共區域、各類設備、設施的日常防護管理,執行《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5.2.3空置房屋管理執行《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5.3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
5.3.1業主如有委托管理的物品,管理處需由專口負責人對物品進行確認,業主所委托的物品應在物業管理服務范圍之內,如有必要須事前簽訂相關協議。
5.3.2托管物品應首先檢驗物品的外觀、規格、數量、質量、性能、使用等,登記在《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5.3.3《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由業主與管理處負責人共同簽字認可后方可辦理物品托管。
5.3.4非業主本人領取物品,必須持有業主授權書及本人身份證。
5.3.5業主委托鑰匙管理,執行《鑰匙管理程序》
5.4業主檔案
5.4.1業主入住時,管理處應對該業主建立檔案,執行《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5.4.2管業部主管指派專人對業主檔案進行定期整理、歸檔。
5.4.3業主檔案需經管業部主管同意后才可以翻閱,登記《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如需復印須經管理處負責人同意。
5.4.4如工商、稅務、衛生、公安等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對業主進行調查,管理處應驗明證件并登記后予以配合。
5.5業主委托管理的物品發生丟失、損壞或發生不適用的情況,應管理處負責人確認后以書面形式報告給業主,并保持相關記錄。
6.支持性文件
TJVKWY7.5.4-G02《物業接管驗收程序》
TJVKWY7.5.1-G11《房屋本體維修管理程序》
TJVKWY7.5.1-K02《鑰匙管理程序》
TJVKWY7.5.1-K03《空置房屋管理程序》
TJVKWY6.1-K01《房屋交付手續辦理工作程序》
7.質量記錄
TJVKWY7.5.4-K02-F1《顧客物品委托管理記錄單》
TJVKWY7.5.4-K02-F2《業主檔案查(借)閱記錄表》
TJVKWY7.5.4-K02-F3《顧客財產丟失、損壞記錄》
TJVKWY7.5.1-K02-F5《顧客委托(收回)鑰匙登記表》
TJVKWY7.5.1-K03-F2《空置房屋設施檢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