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20**修正)
(20**年9月28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5月10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并經20**年5月31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濟南市礦產資源管理規定>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濟南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行為,維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城市景觀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管理以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市政設施、道路、廣場、空間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載體(以下統稱戶外廣告設施載體)設立戶外電子顯示屏(牌)、燈箱、霓虹燈、展示牌、招貼欄、實物模型、充氣物、廣告彩旗、布幔、橫幅等設施(以下統稱戶外廣告設施)用于發布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工作,并具體組織編制市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設置的日常監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區城市管理部門具體實施有關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的經營資格審核、內容登記和監督管理。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有關規劃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城管執法、公安、交通運輸、園林、房管、環境保護、氣象、質監、文物、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協作聯動機制,互相告知有關管理信息,及時會商監管協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項,實現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規范、高效。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四)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六)利用危險建(構)筑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
(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的。
除商業繁華區域范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構)筑物頂部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商業繁華區域范圍和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區域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根據城市的風貌、格局、城市規劃確定的區域功能、道路特點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保證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體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后實施。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并與有關行業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送審批前,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草案予以公告,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收集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一條 經依法批準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城市規劃變更、市人民政府調整戶外廣告禁設區域或者城市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報批、公布。
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后執行。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公布實施。
第三章 許可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戶外商業廣告設置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申請表。內容包括:設置地點、性質、期限、廣告設施形式、規格;
(二)營業執照;
(三)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示意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載體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還應當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出具的結構設計圖、施工說明書和施工結構圖。
戶外廣告設施載體屬于公共所有的,其載體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取得,招標、拍賣活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監察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屬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載體使用權可以通過協議、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戶外廣告設施公共載體招標、拍賣所得的公共資源有償使用費由市人民政府安排使用,并由市審計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審計。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對決定受理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核實、現場勘察、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依法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對準予許可的,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對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第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對于建(構)筑物外立面戶外廣告的設置有明確規劃要求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及其附圖的要求,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在城市重要地塊、主次干道交叉口、城市廣場周邊、大型公共建(構)筑物外立面、建(構)筑物頂部設置戶外廣告設施,且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均未作出過明確建設規劃要求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準予許可前,應當書面征求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 因戶外廣告設置需要新建構筑物,且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的,應當在申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前依法先行辦理新建構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等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但電子顯示裝置等造價較高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許可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五年。
本條例實施前經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可以保留至設置許可期滿;期滿后申請繼續保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許可手續,但對于本條例規定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情形不得延續設置許可,并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組織拆除。
第十九條 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以下稱戶外廣告設置者)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在設置許可期限內變更戶外廣告設施規格、結構、色彩等許可事項的,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設置許可手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設置戶外公益廣告設施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并參照本章規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公益廣告設置許可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戶外公益廣告設施全部或者部分改為商業廣告設施用途。
第二十三條 設置商業牌匾的,應當遵守商業牌匾設置技術規范。商業牌匾設置技術規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后執行。
超出商業牌匾設置技術規范規定的規格、標準設置的商業牌匾,按照戶外廣告設置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設置與維護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內容、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和國家、省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選用節約能源、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眾安全和對居民生活造成噪聲污染、光污染以及遮擋日照等不利影響。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自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逾期未設置的,其許可即行失效,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注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后,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省戶外廣告設施檢驗規范要求需要進行檢驗的,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機構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對其工程質量進行驗收。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文件報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文件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技術規程》和《戶外廣告設施檢驗規范》等有關安全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牢固、整潔、美觀。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時,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對于設置期滿二年的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在每年六月一日前按照省《戶外廣告設施檢驗規范》組織進行安全檢測,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檢測報告;對檢測不合格的戶外廣告設施,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條 遇有大風、暴雨預警預報和其他惡劣天氣時,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及時對其戶外廣告設施采取加固、斷電等安全防范措施;發現漏電等安全隱患時,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立即予以修復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廣告內容中的圖案、文字出現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跡、褪色、變形等情況時,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及時予以維修、更新,并應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戶外商業廣告版面閑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逾期閑置的,應當臨時以公益廣告內容代替。
公益廣告內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提供。
第三十一條 在設置許可期限內因城市規劃調整、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撤回設置許可,給戶外廣告設置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期滿,且依照本條例規定不得延續設置許可的,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等要求自行拆除戶外廣告設施,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設置許可注銷手續,并書面告知市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編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許可的實施等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核發、撤銷、注銷、撤回等信息,方便社會公眾知曉和查詢。
第三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核發、撤銷、注銷、撤回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區城市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發、撤銷、注銷、撤回戶外廣告登記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戶外廣告登記的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對于在建(構)筑物外立面預留戶外廣告規劃位置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將有關戶外廣告預留位置的規劃要求書面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查處戶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巡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予以記錄,由巡查處理人員簽字后按時歸檔。
城市管理部門發現戶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移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查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發現和接受移送的戶外廣告設置違法行為的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告知城市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有權責令戶外廣告設置者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隱患。在排除安全隱患期間,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還應當派人值守,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對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自接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五日內進行核查、處理、反饋;對不屬于其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受理舉報、投訴和受理移送舉報、投訴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九條 對于戶外廣告設置管理中遇到的重要事項,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聯絡、會商、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二)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且未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戶外公益廣告設施全部或者部分改為商業廣告設施用途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責令其在十日內改正。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違法責任人限期拆除,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結構、色彩等許可事項的;
(二)違反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的;
(三)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戶外廣告設置者未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送備案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文件和提交檢測報告的;
(二)戶外廣告設施和戶外廣告內容中的圖案、文字出現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污跡、褪色、變形等情況時,戶外廣告設置者未及時予以維修、更新的;
(三)違反商業牌匾設置技術規范設置商業牌匾的。
第四十四條 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的,以及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撤銷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未按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技術規范等規定設置、維護戶外廣告設施,致使發生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漏電等現象,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 有關戶外廣告設置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
(二)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設置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設置許可的;
(三)對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未說明理由的;
(四)在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枉法執行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縣(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的《濟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中有關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規定,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篇2:淄博市戶外廣告設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條例(2013)
淄博市戶外廣告設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條例(20**)
(20**年2月28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準 20**年4月1日淄博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 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戶外廣告設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潔完好,創造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牌匾的設置管理,以及城市、鎮建成區主干路、次干路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包括構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適用本條例。
在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內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廣告的,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市政設施、場地、道路等載體,設立戶外電子顯示牌(屏)、廣告牌、燈箱、霓虹燈、招貼欄、充氣物、彩旗、條幅、實物模型等設施(以下統稱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廣告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是指對建筑物外立面(含護欄、燈箱、空調外機、各類管線等附屬設施),以及橋梁設施、通訊設施、郵政設施、市政設施、公交設施、環衛設施等各類城市公共設施的清潔、粉飾、整修等行為。
第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的有關規劃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發布的經營資格審核、內容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與戶外廣告設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的相關部門建立協作聯動機制,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舉報、投訴,城管執法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第七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管執法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對全市戶外廣告的總量和布局進行控制。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區域功能、道路特點和所在區域的風貌、格局等統一規劃,整體設計,分區控制,合理布局,保持城市容貌的整體美觀。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風格、造型、色調、位置、高度、材質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利用人行道、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三)利用危房、違法建筑物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和無障礙設施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
第十一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制定戶外廣告、牌匾設置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戶外廣告、牌匾設置規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和牌匾的設置標準以及設計、制作、安裝、維護保養、安全監測等要求。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第十二條 設置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向城管執法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
(三)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位置示意圖、效果圖;
(四)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建筑物、設施的使用權證明;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管理的,還應當提交規劃主管部門的許可證明。
第十三條 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臨時設置充氣物、彩旗、條幅、實物模型等戶外廣告的,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向城管執法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明;
(三)臨時戶外廣告設置形式、范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第十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規范,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審核設置戶外廣告的申請材料。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對申請材料齊全的,應出具受理憑證,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臨時戶外廣告五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準予設置的,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件;不準予設置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期限為:小型和中型廣告設施不超過三年;大型廣告設施不超過五年。戶外電子顯示牌(屏)不超過六年。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管執法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設置的決定。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屆滿后不再設置或者未取得延續設置許可的,設置人應當于設置期限屆滿后二十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應當與批準的活動期限一致。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限屆滿后二日內自行拆除。
第十六條 利用戶外廣告設施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無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
第四章 戶外廣告設置與維護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取得設置許可后方可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數量、材質等要求進行設計,不得擅自變更;需要變更的,按照設計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二)按照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和國家、省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設置,不得影響公共安全;
(三)選用節約能源、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避免噪聲污染、光污染和遮擋日照;
(四)取得設置許可三個月內設置完畢;逾期未設置的,設置許可自行失效。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戶外廣告設施竣工后,按照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省戶外廣告設施檢驗規范要求需要進行檢驗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機構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對其工程質量進行驗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文件報送城管執法部門備案。
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文件應當載明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使用年限。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承擔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責任。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至少每六個月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排除。遇大風、暴雨預警預報和其他惡劣天氣時,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并監督戶外廣告設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整潔美觀,字體規范完整,夜間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對破損、褪色、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及時維修、翻新。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施在閑置期間,戶外廣告設置人有義務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十二條 在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并撤回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給設置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在經營場所設置牌匾的,應當按照牌匾設置規范設置,并向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設置牌匾時,應當使用準確規范的文字,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建筑采光、通風和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 牌匾設置人應當保持牌匾清潔、美觀、完好,保障使用安全。牌匾污漬明顯、殘缺破損的,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五章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鎮建成區主干路、次干路兩側和重點區域的建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公共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無明顯污跡,無殘損、脫落和嚴重變色。
第二十七條 老舊城區建筑物外立面的改造應當統一規劃設計,嚴格按照設計要求施工。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的外立面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第二十八條 對建筑物的外立面進行粉飾、修繕的,應當保持原色調、造型和設計風格。改變統一規劃設計或者原建筑物色調、造型的,應當經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由建筑物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與管理使用人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共同所有或者使用的,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共同負責。城市公共設施保持整潔,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第三十條 建筑物外立面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清潔:
(一)玻璃類墻體,至少每一年清洗一次;
(二)裝飾板類墻體,至少每二年清洗一次;
(三)沙石、瓷磚類墻體,至少每三年清洗一次;
(四)普通涂料類墻體,至少每五年粉刷一次;高性能涂料類墻體,根據涂料性能和使用狀況確定粉刷期限。
建筑物外立面殘損、脫落或者有明顯污跡的,應當及時修補、清洗、粉刷。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公共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公共設施的整潔。對破損、褪色的公共設施,應當及時修復。
第三十二條 清潔建筑物外立面,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的清洗劑、建筑涂料等產品。清潔時,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
(二)戶外廣告設置期滿,未取得延續設置許可又不自行拆除的;
(三)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設置人未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排除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備案戶外廣告設施檢驗合格文件的;
(二)戶外廣告破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置人未按照牌匾設置規范設置牌匾或者牌匾污漬明顯、殘缺破損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筑物、城市公共設施保持整潔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履行保潔義務,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污跡明顯、嚴重變色,損害城市容貌的;
(二)未經規劃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改變建筑物色調、造型或者設計風格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管執法部門責令設置人限期拆除戶外廣告設施,逾期不拆除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戶外廣告或者牌匾設施倒塌、墜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二)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重點區域,是指火車站、汽車站、體育館(場)、博物館、展覽館、圖書館、影劇院、廣場、公園、城市出入口、城市河道等公共場所及其周邊區域。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小型廣告設施,是指邊長二米以下,或者單面面積二點五平方米以下的廣告設施;中型廣告設施,是指邊長超過二米不足四米,或者單面面積超過二點五平方米不足十平方米的廣告設施;大型廣告設施,是指邊長四米以上,或者單面面積十平方米以上的廣告設施。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篇3: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2013)
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20**)
(2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20**年12月10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規劃、設置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下列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一)中心城區;
(二)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
(三)鎮(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四)工業集中發展區、農村新型社區等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五)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
前款第四項所列區域范圍,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文字、圖像、電子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一)建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
(二)橋梁、廣場、隧道等構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配套設施;
(三)道路、公共綠地、水域等公共開敞空間;
(四)報刊亭、地名標志物、信息亭、電話亭、客運出租汽車停靠站點牌、公共汽車候車亭和停靠站點牌(樁)等市政設施;
(五)其它可以承載戶外廣告的載體。
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通道等地下公共空間向不特定公眾發布廣告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招牌設置,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用于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標志、燈箱、霓虹燈、字體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劃,與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規劃、建設、民政、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六條 中心城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區域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區(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區(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后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對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的總量和布局進行控制,確定允許和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路段、區域,并規劃適量的公益廣告點位。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市城鄉規劃、市容市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
第九條 規劃、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技術規范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是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要依據。
規劃、城市管理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危及建(構)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三)妨礙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的;
(四)影響市政公共設施正常使用的;
(五)影響消防救援的;
(六)利用臨街建筑物玻璃的;
(七)利用建筑物屋頂的;
(八)利用樹木或者損毀綠地的;
(九)法律、法規以及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禁止利用下列區域內的建(構)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一)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學校和醫院用地范圍內的;
(二)在風景名勝區用地范圍內的;
(三)在文物保護單位建筑控制地帶以內的。
禁止利用住宅樓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設置戶外廣告。屬商住混合功能建筑物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規定和管理規約約定的前提下,利用經營性用房對應的外墻面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 本市對戶外廣告公共載體使用權的出讓,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占用城鄉用地或者公共空間修建構筑物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在申請設置許可前依法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利用公共綠地和地名標志物、信息亭、公共交通設施等市政公共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在申請設置許可前,分別征得園林、民政、交通運輸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由載體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載體屬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且尚未設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已設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
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公共載體的特許經營權人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在中心城區范圍內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其他區域范圍內利用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利用非公共載體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在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本條前兩款規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許可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七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載體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
(二)載體位置關系圖;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計圖及效果圖;
(四)戶外廣告設施制作說明及安全維護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屬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規劃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批準文書。
第十八條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七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設置條件的,予以許可;對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在規定時間內申請人未補充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期滿需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設置申請。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設置許可的,設置人應當在期滿之日起二十日內自行拆除戶外廣告及其設施,并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效果圖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設置審批程序辦理。
戶外廣告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戶外廣告每年連續發布公益廣告的時間不得少于十五天。
戶外廣告設施在招商期間應當以公益廣告進行覆蓋。戶外廣告設施招商內容可以與公益廣告同時發布,但招商內容只能位于公益廣告下方,所占面積不得超過該戶外廣告面積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因舉辦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提前五日向載體所在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復印件;
(三)市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四)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的形式和范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前五日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前款規定材料。
第二十三條 申請在中心城區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設置申請三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轉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后七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申請在其他區域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期限應當與批準的活動期限一致,設置人應當在設置期滿后三日內將其拆除,并將載體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 已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確需在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設置臨時戶外廣告宣傳本開發項目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申請設置房地產戶外廣告。
房地產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參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延期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本項目建設期。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取得戶外廣告或者臨時戶外廣告設置許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蓋、涂改、損壞。因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戶外廣告拆除后,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注銷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由設置人負責維護、管理,確保其牢固、安全。
設置人應當每年對其進行兩次以上的安全檢測,并作好記錄;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狂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
戶外廣告設施在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設置人應當保證戶外廣告及其設施整潔、完好、美觀;出現畫面污損、褪色、字體殘缺或者設施破損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四章 招牌設置管理
第二十九條 禁止擅自設置招牌。
設置招牌的,應當向設置地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有關機關批準的名稱證明;
(二)招牌的用字、制作規格、式樣、材料和設置位置等說明文件;
(三)經營(辦公)用房的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
在公路及其兩側設置非交通標志標牌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設置申請五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許可;對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
第三十一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影響規劃審批的建筑物正常間距;
(二)不影響建筑物采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與市容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按規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不得利用招牌推介產品或者發布經營服務信息;
(六)不得利用建筑物樓頂或者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設置招牌(標志除外);
(七)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
(八)符合招牌設置技術規范要求。
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設置招牌的,應當由該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內統一規劃、集中設置。
第三十二條 需要變更招牌的設置位置、規格、形式的,應當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三條 設置人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應當自行拆除招牌,恢復附著物原狀。
設置人未履行前款義務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著建(構)物、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為履行。
第三十四條 招牌設置人應當保持招牌的清潔、美觀、完好,用字規范,并確保其牢固、安全。招牌殘缺破損、污漬明顯、缺筆少劃的,設置人應當及時更換、修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規劃許可擅自占用前款規定之外的城鄉用地、公共空間,修建構筑物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應當拆除而未在規定期限內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位于公路及其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或者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戶外廣告或者招牌: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逾期未拆除戶外廣告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變更戶外廣告的設置位置、形式、規格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逾期未拆除臨時戶外廣告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置招牌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擅自變更招牌的設置位置、形式、規格的。
查封期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公益廣告覆蓋查封對象。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納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本條例實施。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范圍實施。
第四十三條 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五)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行政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許可他人設置戶外廣告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非公共載體,是指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個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具有使用權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所稱公共載體,是指非公共載體之外的其他屬國有或者城鎮集體所有的載體。
本條例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20**年12月6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