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年第5號
修訂后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年11月7日商務部第5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務部20**年第15號令)同時廢止。
部長:陳德銘
20**年12月12日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規范特許經營市場秩序,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商務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是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向特許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向商務部備案。
商業特許經營實行全國聯網備案。符合《條例》規定的特許人,依據本辦法規定通過商務部設立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第四條 商務部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工作委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行完成備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備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未依法行使備案職責的,商務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許人的備案申請。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條 申請備案的特許人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
(二)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三)特許人的市場計劃書。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五)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經營資源的注冊證書。
(六)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在20**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在提交申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材料時不適用于上款的規定。
(七)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訂立的第一份特許經營合同。
(八)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九)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須注明每一章節的頁數和手冊的總頁數,對于在特許系統內部網絡上提供此類手冊的,須提供估計的打印頁數)。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營范圍中應當包括“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項目。
(十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
(十二)備案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以上文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形成的,需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附中文譯本),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在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
第八條 特許人的以下備案信息有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
(一)特許人的工商登記信息。
(二)經營資源信息。
(三)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第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撤銷、終止、續簽的特許經營合同情況向備案機關報告。
第十條 特許人應認真填寫所有備案事項的信息,并確保所填寫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并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予以公告。
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備案機關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備案機關在特許人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
第十二條 已完成備案的特許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備案機關可以撤銷備案,并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予以公告:
(一)特許人注銷工商登記,或因特許人違法經營,被主管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備案機關收到司法機關因為特許人違法經營而作出的關于撤銷備案的司法建議書。
(三)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特許人申請撤銷備案并經備案機關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銷備案的情形。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及撤銷備案的情況在10日內反饋商務部。
第十四條 備案機關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特許人的備案信息材料,依法為特許人保守商業秘密。
特許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向通過備案的特許人出具備案證明。
第十五條 公眾可通過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查詢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企業名稱及特許經營業務使用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
(二)特許人的備案時間。
(三)特許人的法定經營場所地址與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第十六條 特許人未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國外特許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按照本辦法執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特許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相關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加強行業自律,指導特許人依法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20**年5月1日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務部20**年第15號令)同時廢止。
篇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485號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已經20**年1月31日國務院第1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七年二月六日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并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并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第十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十八條 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
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 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并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并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特許經營活動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特許人,不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2012)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20**年第5號
修訂后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年11月7日商務部第5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務部20**年第15號令)同時廢止。
部長:陳德銘
20**年12月12日
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規范特許經營市場秩序,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商務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是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向特許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向商務部備案。
商業特許經營實行全國聯網備案。符合《條例》規定的特許人,依據本辦法規定通過商務部設立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備案。
第四條 商務部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備案工作委托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行完成備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備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未依法行使備案職責的,商務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許人的備案申請。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條 申請備案的特許人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業特許經營基本情況。
(二)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三)特許人的市場計劃書。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
(五)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經營資源的注冊證書。
(六)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在20**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在提交申請商業特許經營備案材料時不適用于上款的規定。
(七)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訂立的第一份特許經營合同。
(八)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九)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須注明每一章節的頁數和手冊的總頁數,對于在特許系統內部網絡上提供此類手冊的,須提供估計的打印頁數)。
(十)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準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經營范圍中應當包括“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項目。
(十一)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
(十二)備案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以上文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形成的,需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附中文譯本),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在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備案。
第八條 特許人的以下備案信息有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關申請變更:
(一)特許人的工商登記信息。
(二)經營資源信息。
(三)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第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其上一年度訂立、撤銷、終止、續簽的特許經營合同情況向備案機關報告。
第十條 特許人應認真填寫所有備案事項的信息,并確保所填寫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并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予以公告。
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備案機關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備案機關在特許人材料補充齊全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
第十二條 已完成備案的特許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備案機關可以撤銷備案,并在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予以公告:
(一)特許人注銷工商登記,或因特許人違法經營,被主管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備案機關收到司法機關因為特許人違法經營而作出的關于撤銷備案的司法建議書。
(三)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造成重大影響的。
(四)特許人申請撤銷備案并經備案機關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銷備案的情形。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及撤銷備案的情況在10日內反饋商務部。
第十四條 備案機關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特許人的備案信息材料,依法為特許人保守商業秘密。
特許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向通過備案的特許人出具備案證明。
第十五條 公眾可通過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查詢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企業名稱及特許經營業務使用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
(二)特許人的備案時間。
(三)特許人的法定經營場所地址與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國境內全部被特許人的店鋪分布情況。
第十六條 特許人未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國外特許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按照本辦法執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特許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相關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加強行業自律,指導特許人依法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20**年5月1日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商務部20**年第15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