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
國土資電發〔20**〕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近期,個別地方相繼發生暴力征地事件,甚至出現人員傷亡,嚴重損害被征地農民權益,影響十分惡劣。中央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批示要求切實做好相關工作。為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杜絕暴力征地行為,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思想認識,嚴防因征地引發矛盾和沖突
我國正處于“四化”同步發展的關鍵時期,社會和諧穩定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重要基礎。當前,各類經濟建設仍將依法依規征收一定數量的農村集體土地,積極穩妥地做好征地工作,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征地工作,多次強調必須嚴格執行征地有關規定,堅決查處違法違規征地行為,維護好群眾切身利益,防止引發社會穩定問題。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從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領會并堅決貫徹落實好中央精神。要處理好“保發展、保紅線、保權益”的關系,在促進經濟發展和保護耕地的同時,將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放在首要位置,切實促進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長遠生計有保障,不得強行實施征地,杜絕暴力征地。
二、開展全面排查,堅決糾正違法違規征地行為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迅速行動,對本省(區、市)內征地工作組織開展一次自查,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嚴格規范、補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強制征地行為等。對征地程序不規范、補償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的,必須立即進行整改;對違法違規強行征地行為,要嚴肅查處。凡整改、查處不到位的,不得繼續實施征地。
三、加強調查研究,完善征地政策措施
各地區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分析了解當前征地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原因,有針對性完善政策措施。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征地補償標準,保障被征地農民得到合理補償;要按照被征地農民發展權益不減少的原則,實行留地安置或留物業安置等多種安置方式;要按照發展權益均等的原則,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將有穩定收入、風險小、易于管理的項目配置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營,確保被征地農民成為新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積極參與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指導農村集體建立公平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防止少數人侵占集體土地收益;要完善征地實施程序,嚴格落實征地信息公開要求,讓群眾充分了解征地相關信息,切實保障征地中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調動被征地農民的積極性,做到依法和諧征地。
四、改進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糾紛調處機制
征地實施前,要進行補償安置收益分析,向被征地農民說明征地補償標準的合理性、安置方式獲得長遠收益的可行性;要分析評估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環節和因素,制定化解風險的預案。征地實施中,要加強監管,及時發現并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建立健全征地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認真做好征地中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征地實施中一旦發生矛盾沖突,基層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及時主動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采取措施,配合妥善解決,防止事態擴大,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
五、落實工作責任,嚴格實行監督問責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5號)有關精神,省級政府要加強對征地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市、縣政府對征地管理工作負總責,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落實好征地的各項制度規定。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征地工作的指導監督,督促市、縣政府切實履行責任;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法制定征地方案,嚴格履行征地程序,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征地批后實施工作。
各地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依法治理違法違規征地行為,確保依法征地、和諧征地,切實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對違法違規征地、采取暴力方式征地等侵害農民利益行為,引發群體性或惡性事件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同時,要嚴格文明執法,防止因執法不當引發相關惡性事件。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通知要求,抓緊開展工作,排查整改落實情況于20**年6月15日前報部,同時抄送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20**年5月13日
篇2:醫院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制度
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制度
為自覺接受患者與社會的監督,進一步加強醫務人員依法執業、依法行醫和規范執業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醫務人員應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守醫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相關職能部門要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醫務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檢查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公示。
二、公示范圍: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醫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則予以公示。
1、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尚未辦理執業注冊(或執業變更)以及未取得處方權的醫師擅自獨立執業,造成不良后果的;
2、違反診療護理操作常規,造成醫療事故并賠償的;
3、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4、隱匿、偽造或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5、未經親自診察,簽署診斷、治療等證明文件或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6、無故不及時參加會診或搶救,造成不良后果的;
7、違反臨床合理檢查、合理用藥規定,開大檢查、大處方或不按規定使用抗生素、毒麻藥品、精神藥品,情節較重的;
8、未經醫務部批準,擅自到院外會診或行醫,造成不良影響的;
9、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10、違反衛生行業紀律“八不準”,情節較重的;
11、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患者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12、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不服從上級有關部門調遣的;
13、發生醫療事故或發現傳染病疫情,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公示方法:在院醫療工作簡報上公示。
四、除公示外,對違反醫院有關規章制度的醫務人員,將按照,《醫院員工獎懲辦法》處理。
五、設立投訴電話和舉報箱,接受病人及家屬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篇3:第一醫院職工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制度
第一醫院職工違法違規行為公示制度
一 為加強醫院管理,貫徹落實衛生部《關于全面推行醫院院務公開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推動和規范醫院院務公開工作,促進醫院民主科學管理,依法執業,誠信行醫,確保醫院醫療安全和診療工作的有序正常開展,保障來院患者的切身利益,提高全員廉潔從業意識,規范醫藥購銷秩序,結合我院實際,實行職工違法違規行為院內公示制度。
一、在醫療服務中違反職業道德,索要和接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紅包”、物品及宴請者。
二、領導干部及有關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等采購、基建工程、物資采購、醫院轉制、招標等活動中,收受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回扣的行為。
三、醫務人員在工作中違反醫療職業道德,接受藥品推銷商的藥品回扣、開藥提成、醫療器械回扣等商業賄賂行為者。
四、醫務人員在醫療工作中不按醫療工作程序進行,嚴重違犯醫院工作制度和醫療技術操作的。
五、醫務人員私自將醫院能夠診治的來院看病患者外轉他院并從中謀取私利者。
六、醫務人員在醫療工作中出具虛假證明,嚴重破壞醫院聲譽者。
七、醫務人員未按《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擅自外出會診的,造成醫療事故,致使患者殘疾、死亡事故的,處理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行。
對職工違法違規行為,每月在院內以書面公示形式進行公示,將公示結果放入個人醫療技術檔案或醫德醫風檔案,并按醫院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與經濟處罰。
本規定自即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