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已經20**年2月1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梁
20**年5月20日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企業(以下統稱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工貿企業有限空間的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調整并公布。
第三條 工貿企業是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保障
第五條 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七條 工貿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第八條 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負責人批準。
第九條 工貿企業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第十條 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第十一條 工貿企業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第十二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三條 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
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第十五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工貿企業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六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工貿企業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八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二十條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二條 工貿企業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工貿企業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工貿企業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將檢查納入年度執法工作計劃。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抽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管理臺賬、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培訓,并為檢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行政執法人員配備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檢測儀器。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第二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四)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五)未教育和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本規定正確佩戴與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演練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3)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三)
一、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常識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
一是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
二是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
三是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
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1、【檢測】生產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等。最低限度應檢測下列三項:氧濃度(應在19.5-23.5%范圍內),易燃/可燃氣體濃度(應< 最低爆炸極限的10%),一氧化碳濃度(應<25ppm)。未經檢測合格,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
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檢測時要做好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
2、【危害評估】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危害評估應依據GB8958《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等標準進行。
3、【通風】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4、【防護設備】生產經營單位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時,檢測、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等。
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5、【呼吸防護用品】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應符合GB/T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要求。缺氧條件下,應符合GB8958《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要求。
6、【應急救援裝備】生產經營單位應配備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應急通訊報警器材,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等。
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員、作業者和監護者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培訓結束后,應記載培訓的內容、日期等有關情況。
公司將對管道施工人員每周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一次,由技術總工講授,參與培訓后進行培訓記錄,保證培訓人員切實認識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并切實落實到日常工作中。必要時,公司將請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的專業老師開展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并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篇3: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范措施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范措施
從有限空間作業事故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如果對有限空間作業活動的危險性認識不足,防范措施不到位,極易引發多人傷亡事故。同時,有限空間中作業存在的危害,極大多數情況下均是完全可以預防的。在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嚴格執行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規程》(DB33/707—20**),認真落實以下防范措施:
(一)在有限空間外敞面醒目處,設置警戒區、警戒線、警戒標志,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二)對任何可能造成職業危害、人員傷亡的有限空間場所作業應做到先檢測后監護再進入的原則。先檢測確認有限空間內有害物質濃度,作業前30分鐘,應再次對有限空間有害物質濃度采樣,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
(三)進入自然通風換氣效果不良的有限空間,應采用機械通風,通風換氣次數每小時不能少于3次。對不能采用通風換氣措施或受作業環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風換氣的場所,作業人員必須配備并使用空氣呼吸器或軟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
(四)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作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有限空間安全設施監管制度;同時應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
(五)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具備對工作認真負責的態度,身體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符合相應工種作業需要的資格。
(六)生產經營單位在作業前應針對施工方案,對從事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的人員進行作業內容、職業危害等教育;對緊急情況下的個人避險常識、中毒窒息和其他傷害的應急救援措施教育。
(七)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應明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
(八)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具;應與監護人員進行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作業人員意識到身體出現危險異常癥狀時,應及時向監護者報告或自行撤離有限空間。
當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發生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時,應急救援人員應在做好個體防護并配戴必要應急救援設備的前提下,才能進行救援。其他作業人員千萬不要貿然施救,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