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內政辦發〔20**〕4號
二○○八年一月八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進建筑業企業的管理,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建筑市場,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區建筑業改革與發展若干意見》(內政發〔20**〕84號)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建筑業、服務業、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發展和提高城鄉居民收入的意見》(內黨發〔20**〕16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自治區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外進建筑業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外進建筑業企業,是指企業注冊地不在內蒙古自治區,具有建設部或者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建筑業企業。
第四條外進建筑業企業實行年度備案制和工程項目備案制。
年度備案制是指,凡區外建筑業企業參加自治區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必須持有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印發的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證書。
工程項目備案制是指,凡區外建筑業企業參加自治區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并中標的工程項目,必須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項目備案手續。
第五條外進建筑業企業申請備案,應當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申請表(原件);
(二)經過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副本(原件);
(四)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五)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經注冊的建造師)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原件);
(六)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紹信和企業近3年的誠信證明(原件);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對進駐自治區的項目部或辦事機構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該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八)企業對進駐自治區的項目部或辦事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經營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及上述人員工作簡歷(原件),同時提供上述人員3年以內的養老保險金交訖證明。
以上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如有虛假,不予備案。
第六條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外進建筑業企業申請備案資料(涉及交通、水利等行業的,經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提交資料齊全并真實有效的外進企業,核發年度備案證書(一式二份)
內政辦發〔20**〕4號
二○○八年一月八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進建筑業企業的管理,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建筑市場,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區建筑業改革與發展若干意見》(內政發〔20**〕84號)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建筑業、服務業、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發展和提高城鄉居民收入的意見》(內黨發〔20**〕16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自治區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外進建筑業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外進建筑業企業,是指企業注冊地不在內蒙古自治區,具有建設部或者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建筑業企業。
第四條外進建筑業企業實行年度備案制和工程項目備案制。
年度備案制是指,凡區外建筑業企業參加自治區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必須持有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印發的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證書。
工程項目備案制是指,凡區外建筑業企業參加自治區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并中標的工程項目,必須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項目備案手續。
第五條外進建筑業企業申請備案,應當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申請表(原件);
(二)經過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副本(原件);
(四)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五)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經注冊的建造師)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原件);
(六)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紹信和企業近3年的誠信證明(原件);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對進駐自治區的項目部或辦事機構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及該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八)企業對進駐自治區的項目部或辦事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經營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及上述人員工作簡歷(原件),同時提供上述人員3年以內的養老保險金交訖證明。
以上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如有虛假,不予備案。
第六條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外進建筑業企業申請備案資料(涉及交通、水利等行業的,經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提交資料齊全并真實有效的外進企業,核發年度備案證書(一式二份)
篇2:內蒙古自治區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管理辦法
內政辦發〔20**〕4號
二○○八年一月八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進建筑業企業的管理,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建筑市場,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全區建筑業改革與發展若干意見》(內政發〔20**〕84號)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建筑業、服務業、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發展和提高城鄉居民收入的意見》(內黨發〔20**〕16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自治區境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外進建筑業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外進建筑業企業,是指企業注冊地不在內蒙古自治區,具有建設部或者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建筑業企業。
第四條外進建筑業企業實行年度備案制和工程項目備案制。
年度備案制是指,凡區外建筑業企業參加自治區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必須持有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印發的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證書。
工程項目備案制是指,凡區外建筑業企業參加自治區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并中標的工程項目,必須到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項目備案手續。
第五條外進建筑業企業申請備案,應當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進建筑業企業備案申請表(原件);
(二)經過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副本(原件);
(四)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五)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經注冊的建造師)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原件);
(六)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紹信和企業近3年的誠信證明(原件);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對進駐自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