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機動車停泊管理辦法(20**修正)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機動車停泊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已經撫順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欒慶偉市長正式簽發撫順市人民政府第175號政府令,《決定》已于20**年12月24日正式施行。
撫順市機動車停泊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泊管理,規范機動車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有序、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使用和機動車停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為公共建筑配套建設以及通過臨時占地等方式設置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民住宅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車行道、人行道、路肩、邊坡、橋下空地等城市道路上施劃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是機動車停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泊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交通、規劃、服務業、住房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和人防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泊管理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停泊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規范管理、保障道路暢通、方便群眾出行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以公益服務性為主。
第七條 政府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劃和設計,依法投資建設、開辦公共停車場,支持建設地下停車場、立體停車場和機械式停車場設施,支持應用新設備、新技術、新方法管理停車場。
第八條 政府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需要,配建滿足本單位車輛使用的專用停車場,鼓勵既有居民住宅區推廣應用綠化與停車相兼容的方法和技術,補建或擴建專用停車場。
第九條 政府提倡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本居民住宅區停車需要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
第十條 停車場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需要編制,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停車場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一條 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依據國家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停車場的建設,應當符合本市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第十二條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區和商業街(區)、大(中)型建筑,應當配套建設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本市現行的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時補建:
(一)火車站、客運站;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學校、旅游景點、辦公樓;
?。ㄈ┙ㄖ娣e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賓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補建的,應當就近擇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補救,停車泊位的數量不得低于配建標準。
第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城市道路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道路停車泊位施劃方案,由市公安機關施劃道路停車泊位。
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挥绊懶腥?、車輛的通行;
?。ǘ┎蛔璧K或者隔斷盲道、消防通道和大型建筑附近疏散通道;
(三)不得與其它交通標識相矛盾;
?。ㄋ模┩\嚪较虮阌谑枭?;
?。ㄎ澹┓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c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ㄆ撸┎磺址杆送恋厥褂脵?。
第十五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每年對道路停車泊位的情況進行至少一次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制定道路停車泊位施劃方案,對道路停車泊位及時予以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定道路停車泊位施劃方案,調整道路停車泊位準予停車的時段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ㄒ唬┑缆吠\嚥次徊环鲜﹦澕夹g標準或條件的;
(二)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泊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周邊的公共停車場能夠滿足停車需求的;
?。ㄋ模┏鞘谢A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共項目建設需要的;
?。ㄎ澹┪唇浲恋厥褂脵嗳送猓谄渫恋厣显O置道路停車泊位的;
?。┢渌枰{整的情形。
道路停車泊位經調整撤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撤除同時恢復道路通行及設置相應的道路交通設施。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已設置的道路停車泊位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停車場。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影響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建成的停車場使用功能或者將停車泊位挪做他用。
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停車場功能或者將停車泊位挪做他用的,須經公安機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公安機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異地配建停車場。
前款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還須經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停車場投入使用、停止使用和轉讓的,應當在10日內向市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浒干暾垥?/p>
(二)停車場管理者身份證;
(三)停車場方位示意圖及泊位布置圖。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停車場出入口或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標明停車場的使用時間、停車種類、泊位數量、監督電話及其他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管理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并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等管理制度;
?。ǘ┍3滞\噲鰞冉煌酥竞蜆司€的清晰、準確、醒目、完好,確保照明、消防、排水、通訊、交通安全設施、電子監控設備等系統正常使用;
?。ㄈ┸囕v停放方向有利于疏散;
?。ㄋ模┒ㄆ谇妩c場內車輛,發現長期停放或者可疑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ㄎ澹┮勒找幎ㄔO置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
?。﹪?、省、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道路停車泊位需要委托專業停車管理公司管理的,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選擇。
受委托專業停車管理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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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統一的道路停車泊位標志,保持停車標志、標線清晰和完整;
?。ㄈ?工作人員佩戴統一標識和工作牌證;
(四)引導車輛有序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ㄎ澹┡浜铣鞘蟹篮榕潘偷缆肪S修養護作業;
(六)保持停車泊位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停車場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等手續,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開具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
經營性停車場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營業執照、收費許可證、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在停車場停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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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箭頭指示方向停放;
?。ㄈ┒_以上車輛并排停放時車頭對齊;
(四)錯時停車、限時停車等分時段停車泊位,應按規定時間停車;
(五)不得妨礙城市防洪排水和道路維修養護作業;
?。┓耐\噲龉ぷ魅藛T指揮。
第二十五條 裝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放射等危險品貨物車輛,應當依照規定在危險品專用或者危險品公共停車場停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配建停車場、配建停車場達不到標準,或者未按照規定補建、異地配建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建;逾期不補建或者確實無法補建的,應當按照規劃配建標準所需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征收停車場建設補償費,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設立停車場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設置障礙影響停車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按設置障礙的停車泊位數量每個泊位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改變經批準建成的停車場使用功能或者將停車位挪做他用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由公安機關按改變、挪用停車泊位數量每個泊位處以1000元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機動車在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停放時,未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內停放、未按箭頭指示方向停放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清原、新賓、撫順縣機動車停泊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2015)
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20**)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年第16號
《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已于20**年4月1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2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長 黃興國
20**年4月20日
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提升停車服務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經營和管理活動以及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主要供社會車輛停放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本居住區車輛或者危險化學品運輸等專用車輛停放的場所;臨時停車場是指利用閑置空地臨時停車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施劃,并規定一定使用時間,占用道路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
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確保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公安交管、市場監管、市容園林、國土房管、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實施屬地管理,履行下列具體職責:
?。ㄒ唬└鶕餐\噲鰧I規劃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
?。ǘ┙M織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
?。ㄈ┐_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停車泊位是否收費,以及道路停車泊位和機動車停車場的收費區域類別;
?。ㄋ模┱莆毡拘姓^域內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情況,制定并落實專用停車場和有停車條件的單位向社會開放的鼓勵措施與辦法;
(五)針對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問題突出的區域,研究制定專項方案并組織實施;
?。┒酱俦緟^縣相關管理部門加強機動車停車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的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第七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有專用停車場和停車條件的單位向社會開放停車場地。
鼓勵和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機動車停車場。
第八條 公共停車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
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進行編制,并根據本市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區縣人民政府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公共停車場建設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其土地供應方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 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標準規范配建停車場。不按照標準或者不符合相關設計規范配建停車場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標準規范及時改建或者擴建。
與主體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擴建的機動車停車場,應當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車場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市機動車發展情況,及時編制或者修訂本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的相關規范和標準。
第十一條 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確因場地等條件所限,難以配建、增建機動車停車場、停車泊位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所缺停車泊位的數量情況繳納停車場易地建設費。建設單位不繳納停車場易地建設費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所缺每一停車泊位需繳納的停車場易地建設費,由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核定全市統一的標準,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停車場易地建設費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上繳區縣財政,專項用于公共停車場的建設。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征求市容園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可以施劃道路停車泊位,并規定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向社會公開,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應當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嚴格實行總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容園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道路停車泊位狀況每年評估一次,根據城市發展狀況,適時增減道路停車泊位,并向社會公開。
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國家和我市的相關規定、技術要求和標準。
第十三條 增加施劃道路停車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容園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舉行聽證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臨時撤除道路停車泊位:
?。ㄒ唬┯鲇芯o急情況或者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經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益項目建設需要臨時撤除的。
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服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臨時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決定。
第十五條 已建成的機動車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施劃或者撤除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在停車泊位內設置障礙阻止停車。
第十六條 居住區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停車泊位、停車庫,應當滿足本居住區內業主的停車需求,不得閑置。
公共建筑、商業街區配建的公共停車場應當全天向社會開放。
第十七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機動車智能停車管理系統,對停車泊位進行編號,對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并實時公布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狀況、泊位數量等情況。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機動車智能停車管理系統,建設區域停車引導設施,并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
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向社會開放并收費的,應當將配建的停車引導系統接入所在區域停車引導設施,但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除外。
第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客流量較大的機場、車站、港口、商業街區、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劃定客運出租汽車候客??繀^域,向全行業開放,供客運出租汽車免費??亢蚩?。在有條件的道路上劃定客運出租汽車臨時停靠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客運出租汽車在候客??繀^域內??浚坏孟蛲?康目瓦\出租汽車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應當通過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確定經營者。招標或者拍賣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收入全額上繳區縣財政,專項用于公共停車場的建設、道路停車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維護和修繕、停車智能化建設,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社會公開。
其他單位和個人投資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可以由投資者經營,也可以通過委托、租賃、招標等形式確定經營者。
第二十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與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的經營者簽訂協議。協議應當包括雙方權利義務、期限、終止協議的情形等內容。
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的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人民政府終止協議:
(一)多次發生服務質量糾紛,影響惡劣的;
(二)未按原承諾標準提供服務的;
(三)未按期足額繳納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費用的;
?。ㄋ模┥米赞D租轉包、掛靠經營的;
?。ㄎ澹嵤┻`法行為,拒不改正的;
?。┚懿慌浜系缆吩O施維護及掘路修復施工的;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終止協議的行為;
?。ò耍┓伞⒎ㄒ帯⒁幷乱幎ǖ钠渌樾?。
第二十一條 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當自開放、停止開放之日起15日內,將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地理位置、泊位數量等情況,書面報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1999)、《停車庫(場)安全管理系統技術要求》(GA/T761-20**)國家標準。
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據《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20**)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
第二十三條 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布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
?。ǘ┲贫ㄍ7跑囕v、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ㄈ┡渲猛陚涞恼彰鳌⒂嫊r收費設備,保證停車設施正常運行;
?。ㄋ模┲笓]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
?。ㄎ澹┌凑帐邪l展改革部門核準的價格收費,使用專用發票;
?。┕ぷ魅藛T佩戴服務牌證;
?。ㄆ撸┎坏迷跈C動車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安全停放的經營活動;
?。ò耍┻_到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管理亭周邊不得亂堆亂放,保證干凈整潔,并應當配合環衛清掃和園林養護作業。
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八)項規定。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墓芾砣藛T指揮,在指定停車泊位停車,關閉電路,做好駐車制動,鎖好車門;
?。ǘ┎坏脫p壞停車設施、設備;
?。ㄈ┎坏醚b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ㄋ模┌匆幎ɡU納停車費用;
(五)不得在場所內吸煙、使用明火、試車、亂扔垃圾。
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工作人員未按規定的標準收費、未佩戴服務牌證、不使用專用發票的,停放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可以拒付停車費。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區別不同區域、不同停車時間,并按照中心城區停車收費高于邊緣城區停車收費、同一區域道路停車泊位收費高于機動車停車場停車收費的原則,確定停車收費標準。停車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研究制定。
第二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ㄒ唬┥米允﹦澔虺烦缆吠\嚥次换蛘咴诘缆吠\嚥次粌仍O置障礙阻止停車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ǘ┚幼^規劃用于停放機動車的停車泊位、停車庫閑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每一閑置泊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公共建筑、商業街區配建的公共停車場未全天向社會開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ι鐣_放的機動車停車場不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停車庫(場)安全管理系統技術要求》國家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ㄎ澹ι鐣_放的機動車停車場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缆吠\嚥次坏慕洜I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六)、(七)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ㄆ撸ι鐣_放的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將有關情況書面報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罰款。
?。ò耍┧阶栽诘缆飞显O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已建成的機動車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實施管理的相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2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2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