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1997修正)
?。?994年6月30日遼寧省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1997年8月29日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改 1997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修改)
撫順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1997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創造良好生活環境,保障人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條例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標準,妨礙人們工作、學習、生活和其他正?;顒?/a>的現象。
第三條 凡在撫順市市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對市區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屬以上企業的工業噪聲污染防治由市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建筑施工噪聲和區屬企業的工業噪聲污染防治由所在地的區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噪聲污染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由公安部門實施監督管理。居民區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由街道辦事處或住宅區管理組織協助公安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必須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條 本市環境噪聲的控制標準按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執行。環境噪聲標準適用的各類生活環境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環境噪聲監測由區以上環境保護監測站實施。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污染的義務,有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控告的權利。
直接受到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減輕、排除噪聲污染的危害。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認真治理噪聲污染,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工業生產和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條 產生工業噪聲污染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使其廠(邊界)等效聲級符合該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凡超過標準的,環境保護部門按規定收取超標排污費,并限定生產時間及生產規模。造成嚴重噪聲污染的單位,必須限期治理,逾期仍未達到標準的,加倍征收超標排污費。
第十一條 禁止在旅游區、療養區、居民區、文教區、商業區內設立產生噪聲污染的工廠、車間和作業點。已設立的必須采取治理措施,降低噪聲污染,限期達到所在區域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十二條 向周圍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必須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排放噪聲設施、噪聲污染處理設施和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噪聲源種類、數量與噪聲強度。
噪聲種類、數量和排放的噪聲強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處理設施的,應征得環境保護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必須按國家關于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并按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準。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其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檢驗合格。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采取消聲減震措施,減輕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其施工場所邊界等效聲級應當符合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并按環境保護部門限定的作業時間施工。
第十五條 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機械、設備,其排放噪聲可能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施工場界排放標準的,應提前15日向所在地的區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填寫建筑施工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區環境保護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在5日內批復。
第十六條 禁止夜間在療養區、居民區、文教區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確需夜間作業的,必須向所在地的區環境保護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施工。
區環境保護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在5日內批復。
第十七條 在療養區、居民區、文教區進行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搶險、搶修作業的,可先行施工,但必須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環境保護部門補辦手續。
第十八條 進行產生強烈偶發性噪聲活動的,須報環境保護部門或公安部門批準,并由批準部門向社會發出公告24小時內后方可進行。
環境保護部門或公安部門接到申請后,應在3日內作出批復。如同意進行的,批準部門應在批復下達后的2日內發出公告。
第三章 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機動車輛應安裝完整、有效的消聲設備,在市區內運行時排放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
第二十條 機動車輛檢驗部門應將機動車噪聲檢查做為檢車的一項內容,凡噪聲超過國家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的機動車,不得發放年檢合格證。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在市內只準使用低音喇叭,其喇叭聲級在車前方2米處測量不得超過105分貝。
機動車在市區內不準利用車內音響設備向外播放。
第二十二條 嚴禁機動車夜間在市區內鳴喇叭。
消防、警備、救護和工程搶險車輛只準晝間在執行任務時使用專用音響器,夜間執行任務時應使用專用標志燈具。
第二十三條 嚴格限制拖拉機在市區內行駛,進入市區的必須按公安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二十四條 進入市區和在廠區、礦區作業的機車不準使用汽笛?;疖嚒㈦娷嚨揽谠O置的音響,在四十米處測量其聲級不得超過該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四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條 禁止夜間在住宅區、宿舍使用震動和噪聲超標的設備和工具。
第二十六條 居民在家庭使用音響設備,或在住宅區附近開展娛樂活動,音量不得超過該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區內利用音響設備向外播音。
第二十七條 在居民區內開辦的各類餐飲、娛樂場所,其排放的噪聲必須符合該區域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室外安裝、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下列情況除外:
?。ㄒ唬┦小^人民政府組織的大型*或宣傳活動;
?。ǘ┚o急排險需要;
?。ㄈ┙浭泄膊块T批準的其它特殊需要。
第二十九條 在市區內的商店和從事營業性活動的各類場所,嚴禁對外播放音樂和廣告。在室內使用音響設備時,其邊界聲級不得超過該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市區內經營錄音帶、錄像帶、音響器材的商店和攤點應備有試音室或其他低音試音設備。
禁止在露天市場和沿街售貨時使用揚聲器。禁止夜間在居民區內高聲叫賣。
第三十條 在市區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芙^、阻撓環境噪聲現場監測、檢查和不如實反映情況、弄虛作假的或未報、謊報污染情況的;
?。ǘ┪唇浥鷾驶螂m經批準但未按批準時間進行產生強烈偶發性噪聲活動的;
(三)建設向環境排放噪聲的項目,未進行環境噪聲影響評價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予以處罰:
?。ㄒ唬┥米圆鸪蜷e置噪聲污染處理設施的,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ǘ┫奁谥卫碛馄谖催_標的,除加倍征收超標排污費外,可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或責令其停止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設施,造成全部停產、停業的,需經人民政府批準。
?。ㄈ┰肼暦乐卧O施未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其停止生產和使用,并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區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糾正、補辦批準手續,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洯h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的或未按環境保護部門限定時間作業的;
?。ǘ┥米栽诏燄B區、居民區、文教區進行夜間施工的;
(三)搶險、搶修施工作業,在24小時內未向環境保護部門補辦手續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街道辦事處或住宅區管理組織予以勸阻;情節嚴重或不聽勸阻的,由街道辦事處或住宅區管理組織提請公安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產生噪聲的設備或工具,并處以50元以下罰款:
?。ㄒ唬┮归g在住宅區、宿舍使用震動和噪聲超標的設備和工具的;
?。ǘ┘彝ナ褂靡繇懺O備或開展娛樂活動,音量超過該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
?。ㄈ┰诰用駞^內利用音響設備向外播音或夜間在居民區內高聲叫賣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取締、沒收音響設備或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安裝使用高音喇叭或經批準安裝但未按規定使用的;
?。ǘ┥痰旰蛷氖聽I業性活動的各類場所,擅自對外播放音樂和廣告或在室內使用設備,其邊界聲級超標的;
?。ㄈ┙洜I錄音帶、音響器材的商店和攤點,未設試音室或低音試音設備,且試音音量超標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所在地的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超標取締。
本條例公布前已設立或開辦的,經限期治理,仍達不到標準的,由所在地的區環境保護部門限定生產時間、責令其停止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造成全部停產、停業的,需經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超標排放噪聲的,由公安部門限定營業時間、責令限期整頓或轉營其它無噪聲污染的項目。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不按期交納超標排污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每天增收1‰滯納金。
第四十條 罰款上繳國庫,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繳納超標排污費和罰款后,仍須承擔排除噪聲危害和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賠償的責任。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環境保護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妨礙、阻撓環境噪聲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審批時間或行政行為不當,造成當事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主要責任者由其所在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金額。
第四十五條 環境噪聲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建制鎮環境噪聲防治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晝間是早6時至22時;夜間是22時至次日6時。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4年10月1日施行?!稉犴樖谐鞘协h境噪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2:海口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2012修正)
??谑协h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20**修正)
(1995年11月10日??谑械谑粚萌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的《??谑腥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于修改<海口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谑协h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谑协h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保護人體健康,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所產生的影響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排放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妨礙人們工作、學習、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周圍和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市公安、工商、交通、文化以及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噪聲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污染的義務,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有檢舉、控告的權利。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設立社會監督電話和舉報信箱,接受群眾的監督和舉報,限期查處并答復舉報人。
第八條 對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維護城市環境安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九條 凡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排放噪聲設備、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噪聲的噪聲源種類、數量和噪聲強度,并提供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有關資料。
在市區范圍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開工15日以前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國家規定的排污申報事項。
違反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凡從事工業生產和商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必須采取隔聲、消聲、吸聲等有效控制措施,使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邊界排放標準。
噪聲排放超過國家標準的企事業單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或停業。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實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防治噪聲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投產前,其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禁止在12時至14時,22時至次日6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險、搶修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事先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并在作業前公告附近居民。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使用錘擊方法施工樁基礎。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不得在12時至14時,22時至次日6時進行室內裝修。裝修時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在市區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技術性能良好,整車噪聲不得超過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
不符合噪聲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輛,公安部門不予辦理年審手續,交通部門對已取得營運資格的車輛,不予辦理年審手續或取消營運資格。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各種機動車輛在市區行駛時禁止鳴喇叭。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經批準裝有警報器的消防、警備、搶險、救護等特種車輛,必須按照公安部門規定使用警報器。非執行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凡在市區通航水域或港口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應當按照船舶安全航行的有關規定使用聲響信號,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新建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違反前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或者停業。
第二十條 禁止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開辦經營性質的露天歌舞廳、露天影劇院、露天錄像放映廳等娛樂場所。
違反前款規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發營業執照;擅自開辦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據造成危害的后果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或停業。
第二十二條 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區域以及療養區、風景名勝區,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使用大功率的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在室外架設使用廣播喇叭。車站、碼頭、學校等單位確因需要經批準架設使用的,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控制音量和播音時間,減輕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禁止從事商業及其他服務行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市區使用音響設備發出高大聲響招攬生意。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禁止任何人在居民住宅區使用高音喇叭、聚眾大聲喧嘩或者敲擊器具。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違反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執法人員有權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七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未在期限內依法查處環境噪聲污染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福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若干規定(2012修正)
福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若干規定(20**修正)
?。?0**年1月17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年4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20**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20**年6月8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福州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創造安靜適宜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對機動車輛噪聲及相關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在實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區域內,對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進行查處。
交通、海事部門對機動船舶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工商、文化、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居住區噪聲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和噪聲污染糾紛調解工作。
住宅小區業主大會可以在管理規約中約定本物業服務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和義務。
物業服務企業對本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并公開環境噪聲污染舉報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統一受理有關環境噪聲污染的舉報、投訴,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交由相關職能部門辦理。
第六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市區的交通主干道、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合理設置環境噪聲自動監測設施,加強環境噪聲監控并督促有關部門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應當附具有關專家和該項目所在區域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八條 新建醫院、學校、辦公樓、寫字樓及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考慮周圍已有噪聲源對建設項目本身的影響,同時配套建設相應的噪聲污染防護設施。
銷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應當明示住宅的建筑隔聲情況及所在地聲環境影響現狀評價結論。
第九條 住宅小區(包括居民住宅及住宅樓下商場、雜物間、車庫等)內不得違反規劃新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飲食、娛樂及其他服務項目。已建成項目產生的環境噪聲應當符合所在區域環境噪聲的排放標準,不符合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住宅小區內公共服務設施排放的噪聲應當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已建成的公共服務設施排放的噪聲超過國家或者地方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設施所有權人限期治理。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營業性飲食服務單位和娛樂場所,在經營活動中產生噪聲擾民糾紛,經調解無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限制其夜間經營時間、范圍。
第十條 在下列區域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設施:
?。ㄒ唬┚用褡≌瑓^、醫療區、文教區、科研區、辦公區;
?。ǘ╋L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區、森林公園、旅游度假區;
?。ㄈ┦?、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十一條 各種車輛的駕乘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車輛防盜報警器以鳴響方式報警后,使用人應當及時處理,避免產生噪聲污染。
車輛不得對外播放產生噪聲污染的聲響。
各類營運車輛的經營者不得采用產生噪聲污染的方法招攬乘客或者進行商業宣傳等活動。
第十二條 產生噪聲污染的船舶,應當采取相應防治措施,噪聲排放必須符合國家環境噪聲污染排放標準。
在閩江下游北港河段,船舶除執行公務需要外,禁止在午、夜間使用高音喇叭。
第十三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午、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確需在午、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報經工程所在地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周圍居民公告。
第十四條 城鎮各類學校進行早操、課間操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的,應當合理安排時間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達到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和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 中考、高考期間,市、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授權,劃定限制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區域和時間,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安裝空調器室外機組等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噪聲污染。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谏虡I經營場所外安裝、使用音響器材播放音樂和廣告等,采用音響器材沿街叫買叫賣招攬顧客,在夜市攤點高聲喧嘩;
?。ǘ┰谖?、夜間從事產生噪聲擾民的室內裝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繕、貨物裝卸等活動;
?。ㄈ┰谖?、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影響周邊居民正常休息的體育鍛煉和播放音樂、吹奏樂器、歌詠等活動;
?。ㄋ模╋曫B動物產生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ㄎ澹┢渌a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行為。
第十八條 對排放環境噪聲超過國家或者地方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可以責令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除依法征收超標準排污費外,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十九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軋蠡蛘咧e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
?。ǘ┡欧怒h境噪聲的單位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從事文化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或者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在住宅小區內違反規劃用途經營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飲食、娛樂及其他服務項目,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設施,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船舶產生噪聲污染的,由交通、海事部門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在限制的區域和時間內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封存、暫扣其與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相關的物品。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匆幎ǖ臈l件和程序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ǘ┻`反規定批準午、夜間建筑施工的;
?。ㄈ┎话匆幎ǔ绦蝾C發經營許可證件的;
?。ㄋ模εe報、投訴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查處不力的;
?。ㄎ澹┯衅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辦公樓、寫字樓、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ǘ霸肼暶舾薪ㄖ锛袇^域”:是指醫療區、文教區、科研區和以辦公樓、寫字樓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三)“午間”:是指十二時至十四時三十分。
?。ㄋ模耙归g”:是指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