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
沈陽市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
(一)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推廣種植、養殖等項目的名義吸納加入者的資金,或者以勸誘他人交納入門費、認購商品、職業(來自:m.dewk.cn)介紹等變相交納費用的方式招募人員,通過被招募人員擴大隊伍組成網絡,并以銷售業績計提報酬或者給予其他經濟利益,利用后加入者所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加入者的報酬維持運作,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以認購商品、職業介紹或者通過交納入門費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并通過發展他人所交納的費用中獲取收益,收益數額由加入者的先后順序或者發展人員的數量決定的;
(三)其他以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
第四條 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查處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傳銷和變相傳銷查處工作的領導。
城市社區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查處工作。
工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房產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 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查處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主管領導是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傳銷和變相傳銷查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任何形式的傳銷和變相傳銷。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本單位以外的人員參加各種培訓班和訓練班,進行營銷培訓。
第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傳銷和變相傳銷的組織或者人員提供居住、辦公等活動場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租房屋的管理。
第八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對舉報的案件應當及時予以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守秘密,保障舉報人的安全。
第九條 城市街道、社區委員會和農村鄉鎮、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轄區人員的監控工作,發現組織或者參與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基層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責任區,做好對本轄區外來人員的監管工作。
第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相關政策,揭露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欺騙性和危害性,對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獎勵制度,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列支。
對在傳銷和變相傳銷查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舉報傳銷和變相傳銷的個人,經查證屬實的,由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對傳銷和變相傳銷的參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第十三條 對利用培訓、*等形式勸誘、欺騙他人參加傳銷和變相傳銷,發展下線人員5人以上或者騙取錢物獲利500元以上的組織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拘留或者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對在傳銷和變相傳銷中,以扣押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財物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予以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予以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為傳銷和變相傳銷提供居住、辦公等活動場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房屋出租人或者從事房產中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并按出租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房產中介單位和個人處5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在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中,對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予以行政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在傳銷和變相傳銷查處工作中采取措施不力的地區和部門,對第一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對社區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傳銷和變相傳銷不及時報告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對有關責任人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沈陽市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辦法(2003)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
沈陽市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
(一)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推廣種植、養殖等項目的名義吸納加入者的資金,或者以勸誘他人交納入門費、認購商品、職業(來自:m.dewk.cn)介紹等變相交納費用的方式招募人員,通過被招募人員擴大隊伍組成網絡,并以銷售業績計提報酬或者給予其他經濟利益,利用后加入者所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加入者的報酬維持運作,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以認購商品、職業介紹或者通過交納入門費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并通過發展他人所交納的費用中獲取收益,收益數額由加入者的先后順序或者發展人員的數量決定的;
(三)其他以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
第四條 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查處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傳銷和變相傳銷查處工作的領導。
城市社區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查處工作。
工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房產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 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查處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主管領導是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傳銷和變相傳銷查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任何形式的傳銷和變相傳銷。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本單位以外的人員參加各種培訓班和訓練班,進行營銷培訓。
第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傳銷和變相傳銷的組織或者人員提供居住、辦公等活動場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租房屋的管理。
第八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對舉報的案件應當及時予以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守秘密,保障舉報人的安全。
第九條 城市街道、社區委員會和農村鄉鎮、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本轄區人員的監控工作,發現組織或者參與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基層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責任區,做好對本轄區外來人員的監管工作。
第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相關政策,揭露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欺騙性和危害性,對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獎勵制度,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列支。
對在傳銷和變相傳銷查處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舉報傳銷和變相傳銷的個人,經查證屬實的,由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對傳銷和變相傳銷的參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第十三條 對利用培訓、*等形式勸誘、欺騙他人參加傳銷和變相傳銷,發展下線人員5人以上或者騙取錢物獲利500元以上的組織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拘留或者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對在傳銷和變相傳銷中,以扣押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財物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予以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予以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對為傳銷和變相傳銷提供居住、辦公等活動場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房屋出租人或者從事房產中介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并按出租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房產中介單位和個人處5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在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中,對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予以行政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在傳銷和變相傳銷查處工作中采取措施不力的地區和部門,對第一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對社區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傳銷和變相傳銷不及時報告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對有關責任人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物業案件查處與報告
物業案件查處與報告(現場保護)
案件查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主動協助公安機關對管理區域發生的案件/事故進行調查取證;案件查處應嚴格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幫助公司內部分析原因、查清事實、認定責任。
一、刑事/治安案件現場保護
(一)封鎖現場的出人口和通道、封鎖現場周圍地帶、將消息控制在最小范圍;
(二)在實施封閉措施時,不能隨便移動門窗,并要特別注意門窗、門鎖、窗戶插銷上的痕跡是否遭到破壞;
(三)要求事主、目擊證人等候公安人員到場,待公安人員到達現場后,聽從公安人員的安排;
(四)對于范圍不大的露天現場,可以在周圍繞以繩索或撒白灰等作警示標記,防止他人入內;
(五)對通過現場的道路,必要時可臨時中斷交通,指揮行人或車輛繞道而行;
(六)對現場上重要部位及現場進出口,應當設崗看守或者設置屏障遮擋;
(七)對院落內空地上的現場,可將大門關閉,如內有其他住戶,可以劃出通道方便住戶出入;
(八)當環境發生改變時(如天氣),要對現場上易變的痕跡物證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防止寵物進入現場破壞痕跡物證;
(九)應急處理措施:
1、搶救人命
2、排除險情
3、排除交通障礙
4、監視控制犯罪嫌疑人
5、尋找證人及目擊者
(十)現場痕跡物證的保護方法:
無論是室內還是露天現場,對發現的尸體、血跡、手印、腳印、車輛痕跡以及被破壞的物體、作案工具或其他遺留物等,都要特別注意保護,以防止有關的痕跡物證受到損毀。
1、利用標識的方法加以保護:在發現有痕跡物證處用粉筆等物圈劃出來,以免痕跡物證被人為破壞。
2、利用記錄的方法加以保護:如在保護過程中必須移動現場物品時,可將移動前現場的狀況詳細記錄下來(注意現場人員不得擅自移動現場)。
3、利用遮蓋的方法加以保護:因氣候因素影響可能使痕跡、物證受到破壞時,可以用臉盆、塑料薄膜等潔凈的遮蓋物將其蓋住,但忌用帶有濃烈氣味的器皿物品遮蓋。
二、交通事故現場保護
交通事故現場情況復雜,由于事故大小、損失情況和現場狀況不一樣,采取的措施也不同。一般情況下,護衛人員要立即與交警部門取得聯系,并根據事故的情節和現場態勢,采取相應措施:
(一)劃定保護范圍,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二)及時檢查人員傷亡情況并采取救護措施。如果有人傷勢嚴重,應首先救護重傷員。護衛人員要在過往車輛和群眾的協助下,將傷員送往附近醫院急救或做好送往醫院的救護準備工作。
(三)滅火排險。如遇有車輛起火,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撲救。當有起火爆炸的潛在危險時,應迅速轉移車上危險物品,并記錄現場變動情況,及時疏散周圍人員。
(四)疏導交通。發生交通事故一般都會導致交通堵塞和引起混亂的情況,在交警未趕到現場前,維護現場秩序,疏導車輛、行人。如遇無關車輛通行可能破壞現場情況時,可指揮人車繞行或改道通行。
(五)監護肇事人。如果肇事者亦成傷、危人員,護送救治過程中應專門監護;沒有發生傷亡則在現場臨時監護,并詢問其姓名、單位、住址;遇有肇事者畏罪潛逃,應向交管機關報告其特征,協助提供相關證據。
(六)尋找發現證人。主要尋找與事故無關并目睹現場事故發生全過程的人,弄清他們的姓名、單位、地址等情況,以便求得他們的協助,使事故進一步的調查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三、火災事故現場保護
火災事故現場一般范圍較大,破壞嚴重,痕跡、物證分散,情況復雜,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十分重要。
(一)劃定好火場的保護范圍,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防止有關痕跡被破壞,對重點部位要設崗看守,嚴防有人趁火打劫;
(二)在搶救人員、物資,滅火排險等救險工作中,應力求做到使原始現場少受破壞,變動的范圍越小越好,若有必要變動物品位置時,要記清變更前后的準確特征,并如實及時向事故調查人員反映;
(三)利用一切時機和條件了解火災事故發生前后的有關情況;
(四)如是縱火案,發現犯罪嫌疑人尚未逃離現場,應將其抓獲,扭送到公安機關或扣留現場。
四、意外事件現場保護
意外事件是指管理區域內發生自殺、墜樓等事件,意外事件的現場保護有助于公安機關及時準確的判定事件性質,查清事實情況。
(一)劃定保護范圍,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二)對現場消息進行封鎖,防止消息傳播,控制事態發展;
(三)穩定發現現場人員、目擊證人情緒,要求目擊證人、現場人員等候公安人員到場,待公安人員到達現場后,聽從公安人員的安排;
(四)及時檢查人員傷亡情況并采取救護措施,如果人員未死亡應及時通知醫院進行救護;
(五)確認人員身份通知家屬到現場進行善后處理;
(六)將有關情況立即上報管片公安機關,如傷亡人員中有外籍人員,還應通知市公安局外國人管理出入境管理處及分局外事科;
(七)撤消現場保護、清掃火災現場,必須征得公安、消防機關及監督機關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