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戶外牌匾設置管理辦法(20**)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號
《鞍山市戶外牌匾設置管理辦法》業經20**年3月22日鞍山市第14屆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鞍山市戶外牌匾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戶外牌匾設置行為,美化城市市容,維護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市區范圍內戶外牌匾的設置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牌匾,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筑物或其上設置的用于表示名稱的門面牌匾、標牌、標志、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字體符號等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綜合執法局)是全市牌匾設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牌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牌匾設置
第五條 設置牌匾,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發展的要求,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 設置牌匾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設置人)應當向市綜合執法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I業執照或者其他依法注冊登記的有關證照;
(二)設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協議;
?。ㄈ┡曝以O置實景彩色效果圖及牌匾的內容、制作規格、材質和設置位置等說明;
?。ㄋ模┥婕跋噜彊嗟模邢噜彊嗳送獾淖C明材料;涉及管理權的,有管理人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市綜合執法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其中,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 設置牌匾應當按照批準的標準和要求實施,不得擅自變更或轉讓。需要變更或轉讓的,設置人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大型建筑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個出入口設置一處牌匾。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牌匾應當由建筑物的管理者提出整體規劃,報市綜合執法局同意后實施。
第十條 取得牌匾設置權的設置人,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批準的地點、位置設置牌匾。逾期不設置的,視為自行放棄設置權,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逾期設置的除外。
第十一條 設置人應當按照使用期限設置牌匾,使用期限屆滿,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設置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到市綜合執法局申請延續。
第十二條 設置牌匾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進行,并達到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 設置牌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店(門)一牌(匾);
?。ǘ┡曝抑惺褂玫奈淖?、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ㄈ┡曝覒诘昝嫔戏揭栏浇ㄖ求w外墻立面定位設置;
?。ㄋ模┰谕唤ㄖ镌O置的牌匾,應當與建筑物本身及相鄰牌匾的高度、媒體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比例適當、協調;
?。ㄎ澹┒鄬咏ㄖ粚右陨系膯挝恍枰O置牌匾的,應當依次在一層出入口處墻壁上有序設置;
?。┡曝覒斶x用節約能源且符合消防、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牌匾:
?。ㄒ唬┪唇浥鷾噬米栽O置、轉讓和變更牌匾;
(二)擅自占用他人門面設置牌匾;
?。ㄈ┰O置牌匾影響建(構)筑物本身的功能、整體風格及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
?。ㄋ模┰O置牌匾遮擋玻璃幕墻、窗戶或者占用、堵塞樓梯間、通風口、消防通道等公共設施;
?。ㄎ澹┰O置上下重疊牌匾,一店(門)設置多塊牌匾。
第三章 牌匾管理
第十五條 設置人應當每月對牌匾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加固連接螺絲、焊點,做好防銹防腐處理,確保安全。遇到惡劣天氣預警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檢查,并安排專人采取全天候監控和防護措施。因牌匾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設置人應當加強對牌匾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潔。牌匾污損、褪色的,應當及時清洗、油飾、粉刷;牌匾殘缺、破損、移位的,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牌匾板面漏字、少劃、燈光顯示不全的,應當在發現的24小時內更換或修復。
第十七條 對于依法設置的牌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損壞。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設置期限未滿的牌匾的,設置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置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牌匾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違法的牌匾,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條 阻撓、妨礙市綜合執法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綜合執法局管理人員在牌匾設置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戶外牌匾設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2010修正)
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
20**年9月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20**年12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24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建設市容整潔、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城市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是指在城市區域內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工具、空飄物等載體,設置的電子顯示屏、霓虹燈、燈箱、閱報欄、畫廊、櫥窗、門面牌匾、標志牌、標語、條幅等廣告、宣傳及標志性設施。
第四條 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并具體負責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大連保稅區以下簡稱先導區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工作。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協助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其造型、裝飾應美觀、新穎,與周圍環境相協調,體現現代化城市的特點。
第六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商業街的門面牌匾、櫥窗及樓體廣告,應采用霓虹燈勾畫廣告輪廓;
二臨街廣告和各類商家、店鋪的門面牌匾應采用霓虹燈照明;
三城市公交站點、候車棚應采用燈箱式廣告;
四中山路、人民路兩側以及火車站廣場、中山廣場、友好廣場、人民廣場內不準設置單立柱式廣告;
五除機場、碼頭、火車站外的城市建筑物頂部不準設置字體廣告。
第七條 下列載體上禁止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點保護建筑;
三交通安全設施、標志;
四風景名勝區及其控制地帶;
五城市居民小區、公共綠地和風景林地;
六市政府規定不得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載體。
第八條 設置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先規劃后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門審定其選址、布局、規模、形式等,提出規劃要求,并報同級政府、先導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利用市政公共設施以及在繁華地區、重點商業區公共場所設置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通過招標或拍賣方式確定設置單位或個人。具體招標或拍賣辦法,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持平面位置圖和彩色效果圖等相關資料,向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領取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許可證。其中占用或依附各類設施、建筑物和構筑物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應先征得其產權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其他部門審批的,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取得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權的單位或個人,應自批準之日起2個月內,按照批準的地點和位置,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逾期不設置的,視為自行放棄設置權。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使用期限屆滿,需要延期使用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在設置使用期限內發生轉讓、變更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轉讓、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宣傳教育等活動,需要臨時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應按批準的地點、時限和要求進行設置,期滿當天必須自行拆除。
節假日、重大慶典活動所懸掛的標語、條幅,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在活動結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
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在批準的設置期內,因城市建設、市容管理和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服從。對有償設置的,由拆除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不得改變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外飾面裝修和建筑風格,不得影響城市市容,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確需改、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改變建筑外飾面裝修的,設置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須由安全鑒定機構或設計單位進行安全鑒定。設置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施工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并達到安全要求。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定期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因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加強對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潔。污損、褪色的,應及時清洗、油飾、粉刷;殘缺、破損、倒斜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板面漏字少劃、燈光顯示不全的,應在發現后的24小時內修復。
第十七條 用于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射燈、泛光燈、霓虹燈等,應按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
第十八條 依法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其設置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不得侵占、損壞。
第十九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有關部門收取的費用應納入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光環境建設和市容改造。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下列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法律、法規沒作規定的,責令改正,對非經營行為,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行為,無違法所得的可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的條件和標準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設置單位或個人未按規定維護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和按時開啟照明燈光的;
四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侵占、損壞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主管部門收回設置權。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逾期不拆除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外,并可強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在市政府決定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地區,由綜合執法部門實施;其他地區,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權限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當事人未按規定及時繳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相關費用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阻撓、妨礙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在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地名標志的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6日起施行。
篇3:鞍山市戶外牌匾設置管理辦法(2012)
鞍山市戶外牌匾設置管理辦法(20**)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號
《鞍山市戶外牌匾設置管理辦法》業經20**年3月22日鞍山市第14屆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鞍山市戶外牌匾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戶外牌匾設置行為,美化城市市容,維護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市區范圍內戶外牌匾的設置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牌匾,是指在經營(辦公)地建(構)筑物或其上設置的用于表示名稱的門面牌匾、標牌、標志、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字體符號等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綜合執法局)是全市牌匾設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牌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牌匾設置
第五條 設置牌匾,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發展的要求,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六條 設置牌匾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設置人)應當向市綜合執法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I業執照或者其他依法注冊登記的有關證照;
(二)設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協議;
?。ㄈ┡曝以O置實景彩色效果圖及牌匾的內容、制作規格、材質和設置位置等說明;
?。ㄋ模┥婕跋噜彊嗟?,有相鄰權人同意的證明材料;涉及管理權的,有管理人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市綜合執法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其中,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 設置牌匾應當按照批準的標準和要求實施,不得擅自變更或轉讓。需要變更或轉讓的,設置人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 大型建筑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個出入口設置一處牌匾。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設置牌匾應當由建筑物的管理者提出整體規劃,報市綜合執法局同意后實施。
第十條 取得牌匾設置權的設置人,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批準的地點、位置設置牌匾。逾期不設置的,視為自行放棄設置權,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逾期設置的除外。
第十一條 設置人應當按照使用期限設置牌匾,使用期限屆滿,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設置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到市綜合執法局申請延續。
第十二條 設置牌匾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進行,并達到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 設置牌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ㄒ唬┮坏辏ㄩT)一牌(匾);
?。ǘ┡曝抑惺褂玫奈淖?、字母和符號,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ㄈ┡曝覒诘昝嫔戏揭栏浇ㄖ求w外墻立面定位設置;
?。ㄋ模┰谕唤ㄖ镌O置的牌匾,應當與建筑物本身及相鄰牌匾的高度、媒體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比例適當、協調;
(五)多層建筑一層以上的單位需要設置牌匾的,應當依次在一層出入口處墻壁上有序設置;
?。┡曝覒斶x用節約能源且符合消防、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牌匾:
?。ㄒ唬┪唇浥鷾噬米栽O置、轉讓和變更牌匾;
(二)擅自占用他人門面設置牌匾;
?。ㄈ┰O置牌匾影響建(構)筑物本身的功能、整體風格及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
?。ㄋ模┰O置牌匾遮擋玻璃幕墻、窗戶或者占用、堵塞樓梯間、通風口、消防通道等公共設施;
?。ㄎ澹┰O置上下重疊牌匾,一店(門)設置多塊牌匾。
第三章 牌匾管理
第十五條 設置人應當每月對牌匾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加固連接螺絲、焊點,做好防銹防腐處理,確保安全。遇到惡劣天氣預警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檢查,并安排專人采取全天候監控和防護措施。因牌匾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設置人應當加強對牌匾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潔。牌匾污損、褪色的,應當及時清洗、油飾、粉刷;牌匾殘缺、破損、移位的,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牌匾板面漏字、少劃、燈光顯示不全的,應當在發現的24小時內更換或修復。
第十七條 對于依法設置的牌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損壞。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設置期限未滿的牌匾的,設置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置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牌匾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違法的牌匾,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條 阻撓、妨礙市綜合執法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綜合執法局管理人員在牌匾設置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的戶外牌匾設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