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采暖費收繳暫行辦法(20**修正)
(20**年2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2月2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公布 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年2月23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3月24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 180 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年9月12日鞍山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對《鞍山市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鞍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的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鞍山市采暖費收繳暫行辦法》的修正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吳忠瓊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
三、《鞍山市采暖費收繳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中“,每提前一個月繳費優惠應繳費額的1%,最高優惠6%。”修改為“。具體優惠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鞍山市采暖費收繳暫行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進一步明確供熱、用熱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促進城市供暖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52號令),結合我市供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城區內的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用熱居民,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取消職工采暖費由單位統一支付的辦法,實行供暖單位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由熱用戶直接向供暖單位繳納采暖費的辦法。
第四條 采暖費收費標準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采暖費中包含采暖設施的大修和維修費用,供暖單位應當負責供暖設施的大修、維修。
第六條 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的采暖費實行“暗補變明補”,同時個人承擔15%。具體補貼方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的采暖費補貼仍按原來由單位統一支付采暖費的渠道列支,且采暖費補貼部分不納入職工工資總額,另行發放,不計入個人所得稅以及其它各項繳費的繳費基數。
第八條 各單位在辦理工資計劃審批手續的同時,一并辦理職工采暖費補貼的計劃審批。否則,勞動、人事部門不予辦理工資計劃審批手續。各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單位落實采暖費補貼發放工作。
第九條 無工作單位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其采暖費由個人承擔。
第十條 失業并軌人員當年的采暖費補貼由原企業承擔,同經濟補償金一并一次性發給個人。從第二年起,采暖費由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 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為供暖期。每年采暖費的繳費期限為4月1日至10月31日。熱用戶在繳費期限之內繳納當年全部采暖費的,供暖單位適當給予優惠。具體優惠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逾期繳費的按日加收欠費額1‰的滯納金,但滯納金最高不得超過原欠費額的50%。對拒不繳費的用戶,供暖單位有權對其停止供暖并通過法律程序追繳欠費。對未分戶改造的熱用戶,因供暖單位原因,或者因供熱設施維修、改造不及時,造成一個采暖期內供暖質量累計20天以上(含20天)不達標的,免收當年欠費額所產生的滯納金。
第十二條 熱用戶改變供用熱合同的有關內容或者轉讓房屋的,須到供暖單位重新簽訂或變更供用熱合同。未重新簽訂或變更合同的,所發生的采暖費由原熱用戶承擔。
第十三條 新建房屋第一年供暖的采暖費由建設單位代為收取。未售出的房屋,其采暖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對不需要供熱和需要恢復供熱的房屋,熱用戶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企業辦理停止供熱或者恢復供熱手續。供熱企業應當在當年11月1日前來取措施停止供熱或者恢復供熱。已實施分戶改造的熱用戶,不繳納供熱恢復費;未進行分戶改造的熱用戶,應當繳納供熱恢復費。
第十五條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的歷年陳欠采暖費,仍由用戶或用戶所在單位承擔,供暖單位按原有關規定繼續予以追繳。各欠費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所屬單位繳納陳欠采暖費。對陳欠采暖費沒有結清的房屋,在分戶控制改造或辦理房屋更名、轉讓時,原則上一次性結清。
第十六條 建立城市供暖專項調節資金,用于解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難居民的采暖費補貼。具體補貼方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鞍山市采暖費收繳暫行規定》(市政府第56號令)同時廢止。
篇2:沈陽市采暖費收繳管理規定(2003)
沈陽市采暖費收繳管理規定(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4號
《沈陽市采暖費收繳管理規定》,業經市政府20**年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政高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沈陽市采暖費收繳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采暖費收繳的管理,確保全市冬季供暖的順利進行,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采暖收費實行誰供暖誰收費,誰受益誰繳費的原則,由供暖單位直接向房屋產權人或承租人所在單位收取;無工作單位的,向個人收取。
第三條 市房產局是本市采暖費收繳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暖費收繳的協調服務和監督檢查工作。
區、縣(市)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本轄區內采暖費的收繳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配合所在區、縣(市)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采暖費的收繳工作。
第四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采暖用戶必須與供熱單位簽訂供熱合同,并按本規定按期足額交納采暖費。
第五條 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未按規定交納采暖費的,經所在地供熱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后,由同級財政部門直接向供暖單位劃撥,并書面通知其采暖用戶。
第六條 非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未按規定交納采暖費的,由監察部門會同供熱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提出行政處理意見,有關部門按管理權限予以處理,同時對其單位的車輛、房產等資產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拍賣,抵交采暖費。
其他各類企業未按規定交納采暖費的,由供熱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予以追繳。
第七條 居民個人未按規定交納采暖費的,由街道辦事處、社區管理委員會會同供熱單位進行清繳,并發送《限期交費通知單》,逾期仍未交納的,由供熱單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予以追繳。
第八條 經過認定的低保戶免交采暖費。
第九條 采暖費收費標準的調整,由財政、物價、房產部門共同提出,報經市政府批準,向社會公布后予以實施。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沈陽市采暖費收繳暫行辦法》市政府令(1996第29號)即行廢止。
篇3:鞍山市采暖費收繳暫行辦法(2014修正)
鞍山市采暖費收繳暫行辦法(20**修正)
(20**年2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2月26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6號公布 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年2月23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3月24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 180 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年9月12日鞍山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對《鞍山市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鞍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的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鞍山市采暖費收繳暫行辦法》的修正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吳忠瓊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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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鞍山市采暖費收繳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中“,每提前一個月繳費優惠應繳費額的1%,最高優惠6%。”修改為“。具體優惠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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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采暖費收繳暫行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進一步明確供熱、用熱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促進城市供暖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遼寧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52號令),結合我市供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城區內的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用熱居民,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取消職工采暖費由單位統一支付的辦法,實行供暖單位與熱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由熱用戶直接向供暖單位繳納采暖費的辦法。
第四條 采暖費收費標準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采暖費中包含采暖設施的大修和維修費用,供暖單位應當負責供暖設施的大修、維修。
第六條 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的采暖費實行“暗補變明補”,同時個人承擔15%。具體補貼方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的采暖費補貼仍按原來由單位統一支付采暖費的渠道列支,且采暖費補貼部分不納入職工工資總額,另行發放,不計入個人所得稅以及其它各項繳費的繳費基數。
第八條 各單位在辦理工資計劃審批手續的同時,一并辦理職工采暖費補貼的計劃審批。否則,勞動、人事部門不予辦理工資計劃審批手續。各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所屬單位落實采暖費補貼發放工作。
第九條 無工作單位或者從事個體經營的,其采暖費由個人承擔。
第十條 失業并軌人員當年的采暖費補貼由原企業承擔,同經濟補償金一并一次性發給個人。從第二年起,采暖費由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 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為供暖期。每年采暖費的繳費期限為4月1日至10月31日。熱用戶在繳費期限之內繳納當年全部采暖費的,供暖單位適當給予優惠。具體優惠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逾期繳費的按日加收欠費額1‰的滯納金,但滯納金最高不得超過原欠費額的50%。對拒不繳費的用戶,供暖單位有權對其停止供暖并通過法律程序追繳欠費。對未分戶改造的熱用戶,因供暖單位原因,或者因供熱設施維修、改造不及時,造成一個采暖期內供暖質量累計20天以上(含20天)不達標的,免收當年欠費額所產生的滯納金。
第十二條 熱用戶改變供用熱合同的有關內容或者轉讓房屋的,須到供暖單位重新簽訂或變更供用熱合同。未重新簽訂或變更合同的,所發生的采暖費由原熱用戶承擔。
第十三條 新建房屋第一年供暖的采暖費由建設單位代為收取。未售出的房屋,其采暖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對不需要供熱和需要恢復供熱的房屋,熱用戶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企業辦理停止供熱或者恢復供熱手續。供熱企業應當在當年11月1日前來取措施停止供熱或者恢復供熱。已實施分戶改造的熱用戶,不繳納供熱恢復費;未進行分戶改造的熱用戶,應當繳納供熱恢復費。
第十五條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的歷年陳欠采暖費,仍由用戶或用戶所在單位承擔,供暖單位按原有關規定繼續予以追繳。各欠費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所屬單位繳納陳欠采暖費。對陳欠采暖費沒有結清的房屋,在分戶控制改造或辦理房屋更名、轉讓時,原則上一次性結清。
第十六條 建立城市供暖專項調節資金,用于解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難居民的采暖費補貼。具體補貼方式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鞍山市采暖費收繳暫行規定》(市政府第56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