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政辦發[20**]97號)
鹽都區、亭湖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各有關委、辦、局,市各有關直屬單位:
物業管理是城市綜合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社會穩定和民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須納入各級政府社會經濟發展考核體系,并建立各相關部門齊抓共管的機制。現將《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江蘇鹽城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辦法
根據《鹽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鹽城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鹽政發[20**]104號文)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范圍和對象
鹽都區、亭湖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房管局、建設局、規劃局、城管局、公安局、物價局、鹽城工商局、衛生局、環保局、鹽城質監局、鹽城供電公司、民政局、消防支隊、園林局。
二、考核內容和標準
(一)考核內容
1鹽都區、亭湖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
把物業管理作為社會穩定和民生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對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推進“三位一體”工作;督促街道(鄉鎮)會同區房管部門做好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組建、換屆和備案工作,幫助業主把好業主委員會人選關;落實街道(鄉鎮)、居委會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監督和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督促街道(鄉鎮)、居委會積極疏導、調解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民間糾紛,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群眾投訴;定期組織召開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住宅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小區管理中的綜合性問題;加強組織領導,提供保障,對轄區內各相關部門進行考核。
2市房管部門
加強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和項目經理資格管理;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進行監管和指導;配合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查處物業服務企業的違法行為;規范物業管理的招標投標工作,實行建管分離;加強物業管理項目的評優評先管理;組織開展物業管理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依法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3市建設部門
對在建住宅項目進行質量監督和施工管理,實行居住區和施工區相分離;落實住宅交付使用前的公建配套驗收工作;處理房屋保修期內由于工程質量問題引發的投訴和矛盾;理順供水管理體制m.dewk.cn,確保水壓、水質,參與改造老化的供水、排水管網,處理供水、排水事故的應急維修;落實相關單位對燃氣設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和改造,設置管道的防攀爬裝置。
4市規劃部門
負責新建住宅小區的統一規劃,按規定配置各類公建配套設施;配合各區政府對涉及已建成的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調整的申請進行審核;協調解決涉及規劃的歷史遺留問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未經規劃許可,擅自搭建建(構)筑物或破壞房屋外貌的行為進行查處。
5市城管部門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亂設攤點、飼養家禽、亂拋垃圾等行為進行查處;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和安全檢查;落實相關單位及時清運小區垃圾。
6市公安部門
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指導落實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設施;消除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治安隱患,及時查處治安案件,調解各類涉及治安管理的矛盾;加強對外來人口和寵物飼養工作的管理。
7市物價部門
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各項收費進行檢查和管理,對超標準和超范圍收費進行查處;受理物業管理收費價格咨詢及投訴,協調解決因物業管理收費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8市工商部門
加強企業登記審查,查處在住宅小區擅自將居住用房改變為非居住用房,從事無照經營的行為。
9市衛生部門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二次供水的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傳染性疾病工作進行預防、宣傳、處理。
10市環保部門
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及周邊的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對物業管理區域及周邊的油污、煙塵、噪音等污染源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空調安裝等涉及環保的投訴和糾紛進行調查處理。
11市質監部門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電梯等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督促使用單位做好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維護保養、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工作;查處安裝、改造、維修和使用中的違規行為;調查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特種設備事故。
12市供電公司
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供電共用設備、設施的維修和養護,改造老化的供電線路,處理停電事故的應急維修,保障居民正常用電。
13市民政部門
落實街道(鄉鎮)、居委會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監督和日常管理。
14市消防部門
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水源、消防設施、消防通道等與消防安全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15市綠化部門
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查處損綠毀綠的違法行為。
(二)考核標準
1鹽都區、亭湖區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
實行目標管理量化積分制考核,基本分值100分,其中各考核內容的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占70%;市相關部門及群眾評議情況,占30%。
2市直各主管部門及下屬單位
實行目標管理量化積分制考核,基本分值100分,另設附加分。其中各項考核內容的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占70%;市相關部門及群眾評議,占30%。
附加分是指部門工作受到上級表彰情況加分,受國家級表彰加5分、省級表彰4分、市級表彰3分。同一工作受表彰情況不重復計分,按最高級別計分;受市級表彰最高不超過6分;受省級表彰最高不超過8分。附加分總分最高不超過10分。
對市直各主管部門下屬單位的考核以各主管部門與下屬單位簽定的年度目標責任書作為考核依據,結合考核內容所屬部分的完成情況。
三、考核程序和要求
(一)考核組織及獎項分配
由市政府辦、市人事局組織市綜治辦、市房管局等相關部門參加,負責對各區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直各主管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具體考核工作[[,對考核最終結果予以公示,并將考核結果報市政府。單項工作先進獎表彰先進區政府(或管委會)1個、先進集體8個、先進個人15人。
(二)考核時間
在每年12月中、下旬進行,具體考核時間安排另行通知。
(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評為先進
1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的;
2在黨風廉政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環境保護、計劃生育和安全生產等方面,出現按規定應當“一票否決”情況的。
篇2:關于修訂《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通知(2003)
關于修訂《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的通知
京國土房管物〔20**〕950號
各區縣國土房管局,各物業管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行為,建立起住宅物業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為人民群眾創造安全舒適、清潔優美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今年住宅物業防治“非典”工作實際,將《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京國土房管物[20**]127號)作了修改,修訂為《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于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同時廢止。
現將該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制定本標準的目的:促進物業管理企業服務行為的規范化、標準化,為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雙方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提供依據,為政府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質量提供依據。
二、本標準是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指導性標準,也是物業管理企業申請資質等級和資質年審的考核標準。
三、標準分為兩類:一適用于普通商品住宅物業管理;二適用于經濟適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舊房改造回遷房的物業管理。
四、本標準服務項目分為綜合管理、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綠化、保潔、公共秩序維護、停車管理、消防管理、高壓供水、電梯、裝修管理服務等十項,每項又分為服務范圍、工作內容及要求兩個方面。其中,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管理的除外。
本標準與原《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相比,增加的主要內容是: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建立起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理機制、處理預案和具體處理措施,一旦發生公共突發事件,能夠從容應對;在平時,要求物業管理企業做好各項預防工作,并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和業主的宣傳,防患于未然。
五、標準中未涉及的服務內容及標準,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按相應法規及政策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物業管理委托雙方協商議定。
六、公寓、別墅等住宅及非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超出本服務標準的,可以自行確定服務的深度和廣度,由物業管理委托雙方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附件: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范圍
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一、普通商品住宅物業管理服務標準
項目 范 圍 工 作 內 容 及 要 求
(一)綜 合管 理
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涉及共用財產和公共事務的管理
(1) 負責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 每年一次對房屋及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普查,根據普查結果制定維修計劃,組織實施;
(3) 白天有專職管理員接待住戶,處理服務范圍內的公共性事務,受理住戶的咨詢和投訴;夜間有人值班,處理急迫性報修,水、電等急迫性報修半小時內到現場;
(4) 協助召開業主大會并配合其運作;
(5) 管理規章
制度健全,服務質量標準完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齊全;
(6) 與業主簽定物業服務合同等手續;公開服務標準、收費依據及標準;
(7) 應用計算機系統對業主及房產檔案、物業管理服務及收費情況進行管理;
(8) 全體員工統一著裝,佩帶有相片胸卡,持證上崗;
(9) 每年進行一次物業管理服務滿意率調查,促進管理服務工作的改進和提高,征求意見用戶不低于總戶數80%。
(10)建立起應對各種公共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和預案,包括組織機構、人員和具體措施等,一旦發生,能隨時投入運行。
(二)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的內容為準;不包括另行收費的設備設施,如電梯、水泵、暖氣等設備
確保居住小區內樓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基本市政設施的正常使用運行和小修養護,包括:
(1)樓房及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和小修,執行《房屋及其設備小修服務標準》;
(2)保證護欄、圍墻、小品、桌、椅、樓道燈、綠化設施等公共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道路、甬路、步道、活動場地達到基本平整,邊溝涵洞通暢;
(3)確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暢,定期清淘化糞池、雨水井,相關設施無破損;
(4)負責小區智能化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
(5)定期清洗外墻。
(三)綠化
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的中心綠地和房前、屋后,道路兩側區間綠地
按市園林局規定的《二級養護標準》養護。
(四)保潔
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
維護和保持服務范圍內的清潔衛生,包括:
(1) 有健全的保潔制度,清潔衛生實行責任制,有明確的分工和責任范圍;
(2) 設定垃圾集納地點,并每日將服務范圍內的垃圾歸集到垃圾樓、站,對垃圾(專用)樓、站、箱、道、桶及垃圾進行管理;
(3) 每日對保潔服務范圍內的區域進行一次清掃,做到服務范圍內無廢棄雜物;
(4) 對樓梯間、門廳、電梯間、走廊等的門、窗、樓梯扶手、欄桿、墻壁等,進行一周一次清掃;
(5) 按政府有關規定向服務范圍內噴灑、投放滅鼠藥、消毒劑、除蟲劑;
(6) 在雨、雪天氣應及時對區內主路、干路積水、積雪進行清掃。
(7)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迅速組織人員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通風、清洗和消毒,加強對業主的宣傳,維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秩序維護
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
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和公共財產的看管,包括:
(1)相對封閉:做到小區主要出入口晝夜有專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處有明顯標志和防范措施;
(2)維護交通秩序:包括對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行駛方向、速度、臨時停放位置進行管理,保持車輛行駛通暢;
(3)看管公共財產:包括樓內的門、窗、消防器材及小區的表井蓋、雨箅子、小品、花、草、樹木、果實等;
(4)夜間對服務范圍內重點部位、道路進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檢查和巡邏,巡邏不少于2人,做到有計劃、有記錄;
(5)有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處置預案;發生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報警和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六)停車管理
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在停車場(存車處)、位的管理
(1)有健全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存車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對進入小區的機動車輛進行登記發放憑證,出門憑證放行;
(3)保證停車有序,24小時設專人看管;有發生緊急情況預案;
(4)長期存放的,應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七)消防管理
公共區域消防設施的維護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責任制及火災消防預案;
(2)消防設施有明顯標志,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巡視、檢查和維護;
(3)定期進行消防訓練,保證有關人員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協助消防人員疏散、救助人員等。
p; (八)高壓供水養護、運行、維修
(1)保證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處置預案;
(2)水箱蓋上鎖并定期清洗消毒,確保水質合格;
(3)維修服務標準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4)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加強對供水系統的消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高壓水泵機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電梯養護、運行、維護
(1) 主梯6:00-24:00不間斷運行,0:00-6:00呼叫運行,電梯工夜間值班,并在候梯廳公布呼叫電話或房號。凡是樓層中設有電梯門的,均須開啟載客;
(2) 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點-8點、17點-19點與主梯同時運行;
(3) 主梯維修時,有備用梯的,用備用梯運行,無備用梯的,屬急迫性維修的,應在30分鐘內搶修完工,其它維修應于23點至次日5點以內完工;有發生緊急情況時的處置預案;
維修服務標準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4)一旦發生電梯停電關人、夾人等危險情況時,應迅速組織救助。
(十)裝修管理服務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
(1) 有健全的裝修管理服務制度;
(2) 查驗業主裝修方案,與業主、施工單位簽定裝修管理協議,告知業主裝修注意事項;
(3) 裝修期間,對裝修現場進行巡視與檢查,嚴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對進出小區的裝修車輛、裝修人員實行出入證管理,調解因裝修引發的鄰里糾紛;
(4) 業主裝修結束后,應進行檢查。對違反裝修協議的要進行處理,問題嚴重的報行政管理部門;
(5) 及時清運裝修垃圾,集中堆放時間不得超過三天。
二、經濟適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舊房改造回遷房管理服務標準
項 目 范 圍 工 作 內 容 及 要 求
(一)綜 合管 理
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涉及共用財產和公共事務的管理
(1) 負責制定物業
管理服務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 每年一次對房屋及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普查,根據普查結果制定維修計劃,組織實施;
(3) 白天有專職管理員接待住戶,處理服務范圍內的公共性事務,受理住戶的咨詢和投訴;夜間有人值班,處理急迫性報修,水、電等急迫性報修半小時內到現場;
(4) 協助召開業主大會并配合其運作;
(5) 管理規章制度健全,服務質量標準完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基本齊全;
(6) 與業主簽定物業服務合同等手續;公開服務標準、收費依據及標準;
(7) 全體員工統一佩帶有相片胸卡,持證上崗;
(8) 每年進行一次物業管理服務滿意率調查,促進管理服務工作的改進和提高,征求意見戶數不低于總戶數60%。
(9) 建立起應對各種公共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和預案,包括組織機構、人員和具體措施等,一旦發生,能隨時投入運行。
(二)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
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的內容為準;不包括另行收費的設備設施,如電梯、水泵、供暖等設備
(1) 樓房及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和小修,執行《房屋及其設備小修服務標準》;
(2) 保證護欄、圍墻、樓道燈、綠化設施等公共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3) 確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暢,定期清淘化糞池、雨水井,相關設施無破損。
(三)綠化
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的中心綠地和房前、屋后,道路兩側區間綠地
按市園林局規定的《三級養護標準》養護。
(四)保潔
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
(1) 設定垃圾集納地點,并每日將服務范圍內的垃圾歸集到垃圾樓、站,對垃圾(專用)樓、站、箱、道、桶及垃圾進行管理;
(2) 每日對保潔服務范圍內的區域進行一次清掃,做到服務范圍內基本無廢棄雜物;
(3) 按規定進行消毒、滅鼠等活動;
(4) 在雨、雪天氣應及時對區內主路、干路積水、積雪進行清掃。
(5)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迅速組織人員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通風、清洗和消毒,加強對業主的宣傳,維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秩序維護
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
(1) 相對封閉:做到小區主
要出入口全天有專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處有明顯標志和防范措施;
(2) 維護交通秩序:包括對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行駛方向、速度進行管理,保持車輛行駛通暢;
(3) 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報警,并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六)存車管理
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在停車場(存車處)、位的看管
(1) 有機動車、非機動車存車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 對進入小區的機動車輛進行登記發放憑證,出門憑證放行;
(3) 保證停車有序,24小時設專人看管;
(4) 長期存放的,應簽訂存車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七)
消防管理
公共區域消防設施的維護及消防管理
(1) 有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責任制;
(2) 消防設施有明顯標志,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巡視、檢查和維護;
(3) 定期進行消防訓練,保證有關人員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 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協助消防人員疏散、救助人員等。
(八)
高壓供水養護、運行、維修
(1) 保證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處置預案;
(2) 水箱蓋上鎖并定期清洗
消毒,確保水質合格;
(3) 維修服務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4)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加強對供水系統的消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高壓水泵機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電梯養護、運行、維護
(1) 主梯6:00-24:00不間斷運行,0:00-6:00呼叫運行,電梯工夜間值班,候梯廳公布呼叫電話或房號,凡是樓層設有電梯門的,均須開啟載客;
(2) 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點-8點、17點-19點與主梯同時運行;
(3) 主梯維修時,用備用梯運行;無備用梯的,屬急迫性維修的,應在30分鐘內搶修完工,其它維修應于23點至次日5點以內完工;有發生緊急情況時的處置預案;
(4) 維修服務標準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5) 一旦發生電梯停電關人、夾人等危險情況時,應迅速組織救助。
(十)裝修管理服務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
(1) 有健全的裝修管理服務制度;
(2) 查驗業主裝修方案,與業主、施工單位簽定裝修管理協議,告知業主裝修注意事項;
(3) 裝修期間,對裝修現場進行巡視與檢查,嚴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對進出小區的裝修車輛、裝修人員實行出入證管理,調解因裝修引發的鄰里糾紛;
(4) 業主裝修結束后,應進行檢查。對違反裝修協議的要進行處理,問題嚴重的報行政管理部門;
(5) 及時清運裝修垃圾,集中堆放時間不得超過三天。
篇3: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2015年)
天津市發展改革委 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印發《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指導和監督,認真組織好新《辦法》的貫徹和執行, 及時掌握執行情況。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市發展改革委 市國土房管局
20**年6月24日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小區(不含別墅)確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區(經濟適用住房小區、限價商品住房小區和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確定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
第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的委托,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所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
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服務中綜合管理、清潔衛生、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共用部位養護五項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是指物業管理服務中的電梯、給排水系統、強弱電系統(電子防盜門、可視對講門、電子巡更系統、住戶報警、周界報警、電子顯示屏、中央監控系統、景觀燈等)、消防系統、避雷系統、航空障礙燈、水景(包括噴泉)等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的費用。
第六條 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按照服務標準和對應的收費標準實行級別管理,各等級收費標準為中準價格。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協商確定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時可在中準價格基礎上進行浮動,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20%。
第七條 普通住宅小區和保障性住房小區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機電設施設備技術參數或者實際運行成本據實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單獨立賬,專款專用,滾動使用,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賬目。
第八條 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保障房小區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一般包括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會同意的其它費用構成。
第九條 前期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與通過招標程序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年物業管理服務和指導價格標準》,從四個等級中選擇相應級別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并在雙方簽訂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售房時應當向購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購房人在購買新建房屋時,應當首先對《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予以書面確認,并受其約束。
第十一條 已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入住兩年以上且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普通住宅小區和保障房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或服務等級需要調整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據物業服務成本變化,擬定調價方案并在小區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調價方案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 面積計算,按月交納。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有預收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四條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后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第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直接為業主提供服務,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護、養護責任。
業主、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它服務所支付的費用由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明碼標價的規定,在銷售場所或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開標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場地占用費和其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經營收益和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管理服務并收取相應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業主重復收取性質或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執行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標準情況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發展改革委員會、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發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津發改價房地〔20**〕110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