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價局
各市、縣(區)、自治縣物價局: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采取措施盤活房地產資金的通知》(粵府〔1996〕71號)以及實施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計價費〔1996〕266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城鎮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單位在城鎮范圍內受委托對住宅小區業主、住(用)戶提供與居住環境及生活需求有關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二、各級政府的物價部門是城鎮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物價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和指導。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駐穗的中央、部隊、省所屬企業的物業管理單位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由省物價部門管理;各市范圍內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權限分工,由各市物價部門確定。
三、未成立業主(住戶)管理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屬為全體住(用)戶提供公共衛生、清潔、保安、綠化及公共設施的維修、保養等管理服務收費(稱公共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其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審定;屬為滿足部分住(用)戶需要而提供的特約服務,除物價部門規定有統一收費標準的外,由供需雙方協商收費。
已經成立了業主(住戶)管理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其收費標準可由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住戶)管理委員會參照當地同類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通過簽訂合同協商議定,并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物價部門備案。
四、公共性服務項目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清潔衛生管理。包括樓宇內公共樓道在內的公共地方的衛生清潔,垃圾清運以及經常性的
保潔。
(二)綠化物日常維護管理。對綠化物進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綠化物生長良好。
(三)治安管理。設專職保安人員堅持每天24小時的巡邏值班,保證住宅小區內的安全。
(四)維護公共蓄水池。樓內公共蓄水池應定期清洗消毒,保證住(用)戶的飲水質量。
(五)水電管理。對配電設備、水泵房及公共水電設施進行日常管理維修,維持設備正常運行。
(六)排污設施管理。清疏和維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糞池,確保正常使用。
(七)高層樓宇增設的服務項目。配備專職電梯管理人員,搞好電梯維護、保養,保證電梯正常運行。
(八)根據需要增設的其他服務項目。
五、公共性服務項目實行綜合服務收費,費用構成如下: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
(二)服務項目的物資損耗補償費(含公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費);
(三)直接用于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四)法定稅費;
(五)合理利潤。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利潤率可逐步提高到接近10%的水平。
六、實行政府定價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物業管理單位必須如實向物價部門申報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和各項費用開支等價格資料,物價部門以獨立小區為單位,核定收費幅度或具體收費標準。
七、物價部門在核定收費標準時,應調查研究,以實際發生的合理成本費用為基礎,同時考慮住(用)戶的經濟承受能力,結合不同類型的住宅小區和物業管理單位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深度核定各類住宅小區的收費標準。
八、物業管理初始階段,收費標準的制定首先應注意考慮住(用)戶的經濟承受能力,各類住宅小區的中準收費標準(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為:
(一)解困房、微利房、福利房為主的住宅小區0.20元;
(二)普通多層住宅小區0.30元;
(三)普通高層住宅(有電梯)0.80元;
(四)高級高層住宅(有電梯)1.60元;
(五)高尚住宅區、別墅區主要依據住(用)戶的要求及所提供的服務質量和深度,根據優質優價的原則制定。
各地物價部門可參照上述原則和標準,在上下30%的幅度內確定當地不同類型住宅小區的具體收費標準。深圳、珠海、汕頭等經濟特區的浮動幅度,由當地物價部門確定。
省物價部門將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發展的需要和職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收費標準。
九、住宅小區內的辦公、零售商業用房的收費標準可高于同類住宅,但提高幅度辦公用房不宜超過100%,零售商業用房不宜超過200%。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內未售出的空置物業也應分攤物業管理費用,由該物業的業主(房地產發展商)按住(用)戶收費標準的50%交納。
十、物業管理單位的收費要實行明碼標價,收費項目、標準及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服務地點公布,每半年(
或一年)以書面形式向住(用)戶公布收支情況,接受住(用)戶和物價部門的監督。 十一、物業管理單位在不影響住(用)戶利益的前提下利用住宅小區的場地、設備等條件,開展多種經營活動的,其收益應用于補充物業管理費用,并接受住(用)戶的監督,不得挪用。
十二、包含在第五點費用構成內應由物業管理單位統一支付的費用,不得轉嫁住(用)戶分攤,也不得重復收取第五點費用構成中已包含的費用。未經物價部門批準或業主管理委員會同意,物業管理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住(用)戶收取長期占用性質(超過三個月以上)的管理基金、押金、保證金等。
十三、未經物價部門批準,物業管理單位不得代其他單位向住(用)戶收取任何費用。
十四、經住(用)戶同意及符合總體規劃要求新增公用設施,應由住(用)戶共同負擔的費用,只能按直接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合理分攤,物業管理單位不得加收服務費或手續費。
十五、物業管理收費按月收取。住(用)戶應按規定向物業管理單位交納管理服務費。物業管理收費應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
十六、物業管理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建立有關財務會計核算制度,接受物價、財稅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團體、個人不得巧立名目向物業管理單位亂收費。
十七、物業管理單位與住(用)戶之間發生的收費糾紛,可由物價部門進行調處,也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
十八、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法收費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予以查處。
十九、本通知自1997年3月1日起實施。
篇2:柳州市關于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通知(2015)
柳州市關于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通知(20**)
柳州市物價局 住建委關于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柳州市物價局和柳州市住建委于20**年聯合印發了《柳州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柳價格〔20**〕99號,簡稱《實施細則》,下同),現根據區物價局《關于柳州市物價局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批復》(桂價格〔20**〕92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修改《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為“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指導價范圍內,根據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確定”。物業服務企業所執行的物業服務費標準不再報價格部門核準備案。
二、修改《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款為“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應根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服務等級,在對應的物業服務等級收費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以招投標方式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其物業服務等級不得低于中標等級,物業服務收費不得高于中標價格”。
三、《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增加以下內容:“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日常及定期核查機制,對物業服務企業承諾提供的物業服務等級開展核定及核查。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與核定或核查服務等級不符的,可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出具《物業服務等級核查意見書》,報相關價格主管部門備查”。
四、刪去《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
五、各城區住建局、陽和規建局、柳東規建處作為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等級核定及日常核查。
六、物業服務企業要落實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明碼標價公示,價格監督部門加強檢查和指導。本通知從20**年2月1日起執行。
柳州市物價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年1月30日
篇3:柳州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15修正)
柳州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修正)
柳州市物價局 住建委關于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柳州市物價局和柳州市住建委于20**年聯合印發了《柳州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柳價格〔20**〕99號,簡稱《實施細則》,下同),現根據區物價局《關于柳州市物價局取消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核準備案的批復》(桂價格〔20**〕921號)等有關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修改《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為“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指導價范圍內,根據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確定”。物業服務企業所執行的物業服務費標準不再報價格部門核準備案。
二、修改《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三款為“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應根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服務等級,在對應的物業服務等級收費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以招投標方式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其物業服務等級不得低于中標等級,物業服務收費不得高于中標價格”。
三、《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增加以下內容:“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日常及定期核查機制,對物業服務企業承諾提供的物業服務等級開展核定及核查。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與核定或核查服務等級不符的,可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出具《物業服務等級核查意見書》,報相關價格主管部門備查”。
四、刪去《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
五、各城區住建局、陽和規建局、柳東規建處作為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等級核定及日常核查。
六、物業服務企業要落實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明碼標價公示,價格監督部門加強檢查和指導。本通知從20**年2月1日起執行。
柳州市物價局
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年1月30日
柳州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柳州市市區內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持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開展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活動的收費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服務和管理范圍內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設施、設備和其他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內的公共綠化、衛生、環境容貌和交通、公共秩序,而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提倡業主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市、城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既要考慮物業服務質量、服務成本、服務等級、硬件配套設施等因素,也要考慮廣大業主的承受能力。
第七條 物業服務包括公共性服務、專項服務和特約服務;對應的物業服務收費為物業服務費(公共性服務費)、專項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
物業服務費(公共性服務費)指物業服務企業為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設備的日常維護以及公共環境保潔、公共綠化養護、公共秩序維護等公共性服務而向全體業主收取的費用。
專項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使用人提供專項性服務而向該部分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服務費用。如車輛停放服務費、裝修垃圾清運費等。
特約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滿足部分業主或者使用人的需要,與業主或者使用人協商,為業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特約服務而向委托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八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根據物業類型、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依法成立業主大會之前(前期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服務費、電梯維護費、停車收費(包括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位租賃費等)、裝修垃圾清運費(含裝修管理提供服務)等專項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車輛保管費等特約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依法成立業主大會之后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停車收費除外)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指導價范圍內,根據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確定。
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等級有異議的,可向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 制定或者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應進行成本監審。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前3年的物業服務成本監審情況、業主承受能力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收費標準。已評定服務等級并實施等級收費的住宅小區可參照新的等級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服務的等級、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實行分等級定價,前期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服務費實行分類分等定標準定基準價,浮動幅度上下不超過15%。
物業服務等級標準以及評定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達不到服務等級標準的須進行整改,整改不達標的,作降級處理。該行為作為企業的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超高層或超低密度建筑等特殊住宅,其服務等級及收費標準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核準備案。
第十二條 按照鼓勵先進、優質優價的原則,對榮獲國家(自治區、市級)物業管理示范小區等榮譽稱號的項目,其物業服務費可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或業主大會同意,并經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價格主管部門核準,按項目現行物業服務費標準上浮。
榮獲國家物業管理示范小區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費標準上浮幅度不超過10%;
榮獲自治區級物業管理優秀小區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費標準上浮幅度不超過8%;
榮獲市級物業管理優秀小區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費標準上浮幅度不超過5%。
第十三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公共性服務費)的計價單位為:元/平方米.月,計費面積為房屋建筑面積,建筑面積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收取;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經審核的房屋測繪成果報告中確定的建筑面積收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也未經審核的房屋測繪成果報告的,暫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標明的建筑面積收取。
第十四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金和利潤(利潤率不高于8%)。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含共用設施設備運行以及公共性服務所產生的水、電等公共能耗費用;電梯專業維護保養和年檢費用另行計費收取);
3.物業管理區域(包括單元樓道)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消防設施維護費用;
6.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8.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9.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10.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等按規定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的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物業服務企業合理配備的管理、服務人員職數按物業小區實際管理、服務的合理需要及相關政策規定核定。不合理的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及其福利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配電、給排水、電梯、消防、水泵、公共衛生間、監控設備、公共照明、綠化用水等公共設施設備運行所產生的電費、水費等能耗費以及管漏、線損,列入物業服務成本的,公共能耗費不再分攤;未列入物業服務成本的,公共能耗費合理分攤。物業服務企業自用辦公及生活等用水、用氣、用電,應單獨設置計量表,其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不得向業主分攤。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違約責任、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應根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服務等級,在對應的物業服務等級收費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以招投標方式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其物業服務等級不得低于中標等級,物業服務收費不得高于中標價格。
達不到法定交房條件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因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住宅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等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服務費應當直接扣減,差額部分由建設單位補償物業服務企業。
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日常及定期核查機制,對物業服務企業承諾提供的物業服務等級開展核定及核查。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與核定或核查服務等級不符的,可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物業服務企業實際提供的物業服務水平出具《物業服務等級核查意見書》,報相關價格主管部門備查
第十七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從物業交付之日起,根據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按月交納物業服務費。已納入物業服務范圍但物業尚未交付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
專業經營單位及環衛管理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裝修住宅進行指導和監督。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收取住宅裝修垃圾清運費(含裝修管理提供服務),住宅裝修垃圾清運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公布。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裝修有關的其他費用。如:裝修押金、裝修保證金、裝修管理費、裝修出入證工本費、裝修電梯使用費等。
裝修過程因破壞公共部位及設施需要修復的費用,按實際發生數額由業主或使用人承擔。
第二十條 實行小區出入證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出入證(含IC卡等)4張。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費。出入證制作工本費具體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公布。住宅物業交付使用之后,小區新配置或升級改造智能門禁系統的,其建設、升級改造費用和日常維護費用的解決途徑及門禁卡配送數量由物業服務公司與業主依法共同協商決定。
第二十一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含住宅小區的商業、辦公、住宅樓)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公布。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應優先考慮給予小區業主辦理車位月票。車輛停放服務費用于車位(車庫)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
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停車位(車庫)內停車應交納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位租賃費。業主在自己擁有使用權的車位(車庫)內停車應交納車位物業費。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或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才可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位租賃費,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同一小區露天配套停車場車輛停放收費標準,車位租賃費主要用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對收費收入單獨設立帳目,并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收支情況。
第二十三條 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特種車輛等在小區內執行公務時停車不需交費。其他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停放一小時內免費;超過一小時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根據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收費。
第二十四條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采用包干制。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初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上年度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賬目。
第二十六條 物業交付后,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對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協商調解;業主大會成立后對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業主、業主大會、物業使用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協商調解,可以按法制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物業服務合同中有預收物業服務費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可按業主自愿的原則預收不超過一年的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以外的特約服務,其收費由雙方協商。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向業主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二)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業主自愿委托要求提供特約服務的除外);
(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四)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六)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實施前已完成前期物業服務招標、申請備案,或已通過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并完成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合同尚未到期的,物業服務等級及收費標準按招標申請備案內容(或原合同)約定執行。如物業企業需調整物業收費標準,應當經小區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并經公示,辦理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收費標準備案后方可執行。成立業主大會的,按照業主大會決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原未實行服務等級的住宅小區,在業主大會未成立之前,可參照等級標準選擇五項服務中的若干項目及服務等級,經小區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并經公示,辦理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收費標準備案后方可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本細則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依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市六縣可參照本細則制定相應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從20**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