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府[20**]62號
肇慶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肇慶市城區和肇慶高新區閑置土地處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端州、鼎湖區(以下簡稱城區)及肇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旺園區(以下簡稱大旺高新區)土地管理,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肇慶市城區及大旺高新區內閑置土地的處理。
第三條 處理閑置土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合法”和“以用為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閑置土地的認定及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閑置土地認定
第五條 認定閑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視為閑置土地:
(一)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或《建設用地批復》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未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復》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生效或《建設用地批復》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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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四)舊城改造雖已完成房屋拆遷、“三通一平”、基礎工程,但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認定調查,應當向土地使用者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用地單位應當自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及其相關證據,書面報送調查部門。
第七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認定調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用地審批文件、土地權利文件和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第八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經調查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向土地使用者發出《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
第九條 土地使用者自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方式向閑置土地認定機關提出閑置土地處置方式申請。
第十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閑置土地的具體情況,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而造成土地未能在約定或規定期限內動工開發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及時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各有關部門要盡快予以協調解決,為動工開發創造條件。障礙消除后,土地使用者應當在重新確定的動工開發期限內開工;逾期未動工開發的,按閑置土地處理。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批準用地文件規定分期開發的,按分期開發范圍核定閑置土地面積。
第十三條 動工開發是指:已實施“三通一平”(通電、通水、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及其基礎施工。
第三章 閑置土地處理
第十四條 處理閑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每宗土地只可延期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
(三)收回閑置土地,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四)項規定情
形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申請延長開發建設時間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土地使用者應當自閑置土地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開發建設計劃、資金實力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延期申請后,對繼續開發建設的計劃、繼續開發建設的資金實力證明等資料進行審查,并在三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改為經營用地的,經市城鄉規劃部門同意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收回,作為政府土地儲備或按公開交易方式重新確定開發單位;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用地者協商,參照該宗土地原用途的現行基準地價評估后,給予原用地者補償。
第十七條 凡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后,可按下列方式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權:
(一)已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雖繳清地價款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但未按合同約定或未按批準用地文件規定動工建設或只進行了部分開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后,重新確定土地使用者。收回閑置土地給予原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按《肇慶市土地儲備管理制度》(肇府[20**]20號)有關規定執行,即按處置前重新進行評估的重置價,即以基準地價為標準評估地價,給予原土地使用者以適當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1)閑置土地2年以上不足3年的,補償地價的70%;
(2)閑置土地3年以上不足4年的,補償地價的60%;
(3)閑置土地4年以上不足5年的,補償地價的50%;
(4)閑置土地5年以上不足6年的,補償地價的40%;
(5)閑置土地6年以上的,補償地價的30%。
(二)對無合法理由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房地產用地,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八條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該宗地原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應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第十九條 閑置土地從被確認之日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關于非農建設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的通知》(肇價字[1999]05號)規定的方式和標準向土地使用者計征土地閑置費:端州區房地產開發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8%,一般建設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5%,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2
%;鼎湖區和大旺高新區房地產開發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7%,一般建設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4%,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1.5%。
第二十條 處理閑置土地程序:
(一)調查取證,認定事實;
(二)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三)公告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的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四)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五)在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擬訂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一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一律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收回的閑置土地凡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項目或工業項目的,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重新確定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二條 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按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法造成土地閑置的,土地使用者應按期繳納土地閑置費。逾期不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閑置費總額3‰的滯納金;拒繳土地閑置費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按其拒繳金額,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土地使用者在10日內交還土地,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故意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城區及大旺高新區以外各縣(市)的閑置土地,由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并分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矛以處理,收繳的土地閑置費按《關于非農建設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的通知》(肇價[1999]05號)的規定,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留縣(市)80%,上繳省10%,上繳市10%。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2:關于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200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近年來,各地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加強土地調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部分行業特別是房地產開發領域土地閑置問題突出,處置不力,直接影響了土地調控的效果。為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有關規定,加大處置力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37號)有關閑置土地處置的規定,加快處置利用閑置土地。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收;依法可以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對于違法審批而造成土地閑置的,要在20**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夠恢復耕種的要恢復耕種,不能恢復耕種的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優先安排開發利用。
二、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凈地”出讓,出讓前,應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防止土地閑置浪費。
三、合理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宗地規模,縮短開發周期。未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價款繳納比例分期發放土地使用證書。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結合實際,切實加強本地區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嚴格落實閑置土地處置的有關規定,注意推廣借鑒廣東省東莞市處置盤活閑置土地經驗,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堅決維護土地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力量,集中開展閑置土地專項清理處置,并于20**年6月底前,將閑置土地清理處置情況報部。
國土資源部
二00七年九月八日更多內容源自 綠化
篇3:肇慶市城區和肇慶高新區閑置土地處理辦法(2007試行)
肇府[20**]62號
肇慶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肇慶市城區和肇慶高新區閑置土地處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端州、鼎湖區(以下簡稱城區)及肇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旺園區(以下簡稱大旺高新區)土地管理,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肇慶市城區及大旺高新區內閑置土地的處理。
第三條 處理閑置土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合法”和“以用為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閑置土地的認定及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閑置土地認定
第五條 認定閑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視為閑置土地:
(一)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或《建設用地批復》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未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復》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生效或《建設用地批復》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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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認定調查,應當向土地使用者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用地單位應當自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及其相關證據,書面報送調查部門。
第七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認定調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用地審批文件、土地權利文件和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第八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經調查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向土地使用者發出《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
第九條 土地使用者自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方式向閑置土地認定機關提出閑置土地處置方式申請。
第十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閑置土地的具體情況,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而造成土地未能在約定或規定期限內動工開發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及時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各有關部門要盡快予以協調解決,為動工開發創造條件。障礙消除后,土地使用者應當在重新確定的動工開發期限內開工;逾期未動工開發的,按閑置土地處理。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批準用地文件規定分期開發的,按分期開發范圍核定閑置土地面積。
第十三條 動工開發是指:已實施“三通一平”(通電、通水、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及其基礎施工。
第三章 閑置土地處理
第十四條 處理閑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每宗土地只可延期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二)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
(三)收回閑置土地,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四)項規定情
形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申請延長開發建設時間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土地使用者應當自閑置土地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開發建設計劃、資金實力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延期申請后,對繼續開發建設的計劃、繼續開發建設的資金實力證明等資料進行審查,并在三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原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改為經營用地的,經市城鄉規劃部門同意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收回,作為政府土地儲備或按公開交易方式重新確定開發單位;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用地者協商,參照該宗土地原用途的現行基準地價評估后,給予原用地者補償。
第十七條 凡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后,可按下列方式收回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權:
(一)已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雖繳清地價款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但未按合同約定或未按批準用地文件規定動工建設或只進行了部分開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回閑置土地使用權后,重新確定土地使用者。收回閑置土地給予原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按《肇慶市土地儲備管理制度》(肇府[20**]20號)有關規定執行,即按處置前重新進行評估的重置價,即以基準地價為標準評估地價,給予原土地使用者以適當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1)閑置土地2年以上不足3年的,補償地價的70%;
(2)閑置土地3年以上不足4年的,補償地價的60%;
(3)閑置土地4年以上不足5年的,補償地價的50%;
(4)閑置土地5年以上不足6年的,補償地價的40%;
(5)閑置土地6年以上的,補償地價的30%。
(二)對無合法理由超出合同約定動工開發日期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房地產用地,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八條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該宗地原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應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第十九條 閑置土地從被確認之日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關于非農建設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的通知》(肇價字[1999]05號)規定的方式和標準向土地使用者計征土地閑置費:端州區房地產開發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8%,一般建設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5%,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2
%;鼎湖區和大旺高新區房地產開發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7%,一般建設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4%,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按年計收出讓價的1.5%。
第二十條 處理閑置土地程序:
(一)調查取證,認定事實;
(二)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三)公告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的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四)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五)在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擬訂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一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一律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收回的閑置土地凡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項目或工業項目的,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重新確定土地使用者。
第二十二條 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按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法造成土地閑置的,土地使用者應按期繳納土地閑置費。逾期不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土地閑置費總額3‰的滯納金;拒繳土地閑置費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按其拒繳金額,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土地使用者在10日內交還土地,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故意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城區及大旺高新區以外各縣(市)的閑置土地,由各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并分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矛以處理,收繳的土地閑置費按《關于非農建設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的通知》(肇價[1999]05號)的規定,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留縣(市)80%,上繳省10%,上繳市10%。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