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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經理人

鞍山市突發公共衛生和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暫行規定(2012修正)

1897

  鞍山市突發公共衛生和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暫行規定(20**修正)

  (20**年7月16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8月2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公布)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年1月20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

  (二十一)《鞍山市突發公共衛生和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暫行規定》

  1.第四條第三款、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藥品”修改為“食品藥品”。

  2.刪除第十六條,即: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衛生許可證管理。對于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得發放衛生許可證;對于已經發放了衛生許可證,但又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對無衛生許可證或使用已失效衛生許可證經營的,依法予以取締。

  3.第二十七條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4.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

  鞍山市突發公共衛生和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暫行規定(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和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突發公共衛生和安全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損害,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的重大傳染病疫情以及重大食物中毒等衛生事件、藥品及醫療器械事件、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中、省直機構組成,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及有關信息的統一發布。指揮部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負責具體工作。

  縣(含縣級市,下同)、區人民政府應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

  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防控、監管、調查和救治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以及鐵路、檢驗檢疫等中、省直機構在各自職責內做好與突發事件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和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與突發事件有關的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突發事件發生期間,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治專項資金,用于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市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對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給予支持。

  第七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突發事件進行捐贈,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慈善組織、紅十字會等做好捐贈財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以及相應的保障制度,明確分工,落實責任,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監管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依法制定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制定符合本部門情況的應急工作方案;需要由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應急預案的,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的法定職責制定應急預案。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或備案。

  第十一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構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發布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防護措施、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以及其他資金、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八)應急預案啟動、終止條件。

  應急預案內容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定機構,組織人員,配備設施,建立日常監測預警機制,定期模擬演練,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保證監測系統與指揮系統、技術指導系統的聯系暢通。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醫藥、物資儲備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四條 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開展應對突發事件常識的教育,增強全社會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要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對于存在問題的學校、托幼園所、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食堂以及餐飲服務行業,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預防食物中毒的知識培訓和宣傳指導;食品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 各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要嚴格藥品管理。銷售藥品必須準確無誤;藥品購銷記錄必須真實完整;銷售使用處方藥必須符合規定。

  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醫療機構嚴禁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銷毀并做好記錄。

  第十九條 凡經批準取得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經營、使用資格的單位,其采購、銷售、存儲、使用等環節,都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防止濫用和流失。其他藥品經營、使用單位一律不得擅自購入、出售、贈送、使用上述特殊管理藥品。

  第二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二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或者驗收。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對雖已依法取得批準,但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二十三條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履行消防監督職責,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糾正和處罰消防違章行為,發現火災隱患或接到危害消防安全的舉報,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對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和轄區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章 報告與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全市建立與國家和省相銜接的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初次報告應當說明突發事件發生地點、發生時間、影響范圍、當地應急處理能力、聯系人員和方式。衛生事件的初次報告還應當說明疑似類型、發病和死亡人數;藥品及醫療器械事件初次報告還應當說明藥品種類、器械名稱、受害人數;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初次報告還應當說明傷亡人數、財產損失情況。

  階段報告應當說明突發事件發展變化趨勢、處理情況、救急物資需求等情況,并對初次報告的內容進行補充、修正。階段報告隨時上報。

  總結報告應當說明突發事件發生的過程、原因、存在問題及防范和處理建議等詳細情況。總結報告應當在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后在規定時間內上報。

  基層單位的初次報告,可以采取口頭報告形式,接到報告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做好報告記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初次報告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凡屬于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突發事件,其初次報告的時限和程序必須按照本規定執行。其他一般的公共衛生、藥品及醫療器械、安全生產、火災等突發事件,不得擅自越級報告;特殊情況,需要報告的,應當逐級請示,由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確認。

  突發事件應當由突發事件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統一上報;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在部門相互協調一致的基礎上,經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確認后,統一上報。

  第二十六條 突發衛生事件的報告流程是: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有關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區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省、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國家規定的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第二十七條 突發藥品及醫療器械事件的報告流程是: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生或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中,突發事件發生在縣及千山區的,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突發事件發生在市區(不含千山區)的,向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小時內向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一)發生3人以上同一時間使用同種藥品或醫療器械出現不良反映的;

  (二)發生群體性濫用處方藥品的;

  (三)發生未成年人使用藥品或醫療器械自殘、自殺的;

  (四)發生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丟失的;

  (五)發生藥物中毒事件的。

  第二十八條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流程是:突發安全生產事故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企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重大死亡事故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死亡事故報至省企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 突發火災事故的報告流程是:突發火災事故后,市、縣、區公安消防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火場總指揮員到達火場并初步掌握火災情況后,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公安消防部門報告。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一)重大火災:

  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戶2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二)特大火災:

  死亡10人以上;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戶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第三十條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和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和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的發展變化,及時將調查、核實和控制等情況上報。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保證每日24小時值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舉報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制度,及時掌握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統一收集、匯總相關信息。突發事件信息除依法應由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以外,統一由本級人民政府向社會發布,確保社會公眾的知情權。

  第三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的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根據事件發生、蔓延程度,提出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否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三十四條 在全市范圍內或者跨縣、區啟動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由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啟動應急預案,應當先啟動突發事件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急預案。跨縣、區行政區域的,啟動市人民政府應急預案。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啟動后,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各縣、區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應當根據需要,到達現場,組織力量開展救助,采取措施控制突發事件發展,同時履行報告程序,做好啟動預案的準備工作。

  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收集檢驗、化驗相關證據,封存有關物品,并對現場進行控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第三十八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對傳染病疫區依法實行封鎖,以及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決定采取停工、停業、停課、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緊急措施。

  第三十九條 對有重大影響和危害的突發事件,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成立由有關行政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調查組就突發事件發生過程、原因、后果和責任等進行調查取證,并對事件損失進行評估,形成調查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履行預防與控制、監督與管理的法定職責,導致突發事件發生的,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處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漏報、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規定履行報告程序,擅自越級報告,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未依照本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

  (四)突發事件發生后,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五)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六)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

  (七)由于處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報告、處理過程中,負有特定監測、救治等義務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依法決定采取的各項緊急措施的,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漏報、緩報、瞞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拒絕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故意散布謠言、編造與突發事件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欺騙消費者,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強行提供有償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流程圖

  2.突發藥品及醫療器械事件的報告流程圖

  3.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流程圖

  4.突發火災事故的報告流程圖

  附件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流程圖(編者注:此圖見原文件)

  附件2:突發藥品及醫療器械事件的報告流程圖(編者注:此圖見原文件)

  附件3: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流程圖(編者注:此圖見原文件)

  附件4:突發火災事故的報告流程圖(編者注:此圖見原文件)

篇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11修正)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修正)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已經20**年5月7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三年五月九日

  《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20**年12月29日國務院第1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五、對下列行政法規中關于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下列行政法規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60.《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范,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布為法定傳染病;宣布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后,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并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采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衛生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 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并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采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采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采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采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2003)

  大連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2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33號

  《大連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業經20**年10月2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夏德仁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大連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遼寧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規定》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及縣(市)區成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總指揮由主要領導人擔任。

  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鐵路、民航、口岸檢驗檢疫等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和依法管理的原則。實行人員統一指揮,資源統一調度,信息統一發布的應急機制。

  第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期間,市及縣(市)區政府應及時建立防治專項資金,專戶用于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第七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和縣(市)區政府,應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八條 市及縣(市)區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全市及縣(市)區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應急工作方案。

  第九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處理機構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監測與預警;

  (三)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置工作方案;

  (六)預防、現場控制、防護措施及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組建和培訓;

  (八)預案的啟動、終止條件。

  應急預案可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的問題進行調整。

  第十條 市及縣(市)區建立、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機構、組織人員、配備設施,建立日常監測預警機制,定期模擬演練,保證監測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和與指揮系統、技術指導系統的聯系暢通。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報告。

  第十一條 市計劃、經貿、商業、衛生等部門,應做好突發事件所需藥品、器材、設施、設備等物資的儲備和保障工作。

  第十二條 市及縣(市)區建立急救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網絡,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檢查有關應急救助設備的保管情況,實行設備定期更新制度,不斷提高醫療機構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市傳染病醫院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醫療機構,為突發事件中重大傳染病疫情的定點醫療機構,其他三、二級醫院是突發事件中非重大傳染病疫情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突發事件應急常識的宣傳教育,對醫療機構和人員進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等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開展有關技術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推廣先進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建立與省和國家銜接的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報告:

  (一)發生或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可能發生國家規定的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緩報或謊報突發事件。

  第十六條 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初次報告應說明事件發生地點與時間、疑似類型、發病與死亡人數、影響范圍、當地救治防病能力、聯系人員和方式;

  階段報告應說明事件發展變化趨勢、處理情況、救急物資需求等,并對初次報告的內容進行補充、修正;

  總結報告應說明事件發生的過程、原因、存在問題及防范和處理建議等。

  第十七條 初次報告,應在發現突發事件或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2小時(市政府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為1小時)內報告;階段性報告,應在事件處理過程中隨時報告;總結報告,應在事件處理完畢之日起5日內報告。

  第十八條 報告程序:

  初次報告,由發現突發事件的監測機構、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向所在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向本級政府和市、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市)區政府、市衛生行政部門向市政府報告(市衛生行政部門同時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市政府向省政府和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階段性報告,由發現突發事件的監測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單位或衛生行政部門、縣(市)區政府按照初次報告的程序報告。

  總結報告,由參加突發事件處理的單位向其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設立突發事件報告電話,保證每日24小時值守。

  第二十條 接到報告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和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將其調查、核實和控制等情況,根據突發事件發展變化的階段,及時上報。

  第二十一條 市及縣(市)區其他有關部門,對發生或發現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情形,應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二條 全市突發事件信息,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向社會發布。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根據事件發生、蔓延程度,提出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否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報同級政府決定。

  啟動全市應急預案,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市政府決定。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啟動后,有關部門應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范圍,服從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在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開展救助,并采取措施控制突發事件發展。

  衛生行政部門應封存有關食品工具、設施、原料和食物,并對現場進行控制,對易受感染和其他易受損害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需要,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可以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二十七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經市政府決定,縣(市)區政府可以依法臨時征用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交通工具;可以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等人群聚集的活動以及停工、停業、停課等緊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蔓延。

  征用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交通工具,由征用者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八條 對重大傳染病疫情,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調集醫療衛生和衛生防疫人員參加疫情控制工作,必要時,可以請求市衛生行政部門調集醫療衛生和衛生防疫人員。

  第二十九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應保證應急處理所需藥品、器材、設施、設備等物資的生產、供應。交通口岸、港口、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應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交通口岸、港口、鐵路、民航、口岸檢驗檢疫等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市政府的規定,在公路道口、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碼頭等設置臨時衛生檢疫站、留驗站。發現應采取控制措施的人員,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按照《大連市突發事件急救醫療工作預案》成立急救醫療隊,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部署,參與現場救援與醫療救護。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或指定的醫療機構,不得延誤診治或者故意推諉。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內應采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并設置專用設備、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醫療垃圾的處理,保證固體廢物、廢水、廢氣達標排放。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采取醫學觀察措施時,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予配合。

  第三十四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村)委會應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三十五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人員,在衛生行政部門或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予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對來自疫區的人員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追蹤,公安機關應予協助。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因其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而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十七條 發生突發事件時,市經濟、商業、文化、旅游、勞動、民政等主管部門,應迅速調查、評估事件對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生活、就業等造成的影響,提出救助措施,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 群體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應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后果和責任,并對事件損失進行評估,形成調查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對外開放先導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中央、省屬和外地駐連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連的外國人、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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