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香港無障礙設施的應用及管理之困難。
“無障礙”代表什么
對于具有正常活動能力之人士,身心有障礙的人士或許需要器材輔助才能活動自如。所有人于行動上沒有受到任何環境上的限制或規限,均能通行無阻,又容易接近目的,才算是理想的無障礙(Barrier
Free)環境。上世紀五、六十年代丹麥人卞·麥克遜(N.E. Bank-Mikkelsen)及瑞典人本·那杰(Bengt
Nirje)分別提出及闡釋“正常化原則”,希望身心有障礙人士能享受正常人士的生活。聯合國于20**年通過《殘疾人權利公約》,保障殘疾人士的權利,并于20**年5月3日正式實行。隨著中國簽署公約,香港亦于20**年8月31日正式實踐《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條文。
香港如何推廣無障礙設施
香港于1995年通過《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對于處所、進入處所的通道、設施以至服務各方面的安排,若對殘疾人士造成歧視,便屬違法。隨著法例生效,法定機構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亦于翌年成立,負責執行該條例。屋宇署亦于1997年為無障礙設施及通道頒布設計手冊--《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所有于1997年以后興建的建筑物及設施,均必須符合設計手冊的要求;而1997年以前落成的建筑物,將視乎情況而定,未必一定要立即跟從設計手冊而作出改善。20**年再發出修訂版,加強對長者的關注,同時亦顧及孕婦、幼兒及其他體弱者的需要。
無障礙設施的對象不限于行動不便的人士,亦包括有特殊需要的人士,例如長者、孕婦、嬰兒及幼兒、視覺及聽覺有障礙的人士,所以牽涉的設施種類甚多。所有無障礙設施的裝設、應用及管理給物業管理從業員帶來一定的挑戰。
無障礙設施大致可分為兩類:第一類設施為殘疾人士提供暢通無阻的通道、引路以及實際使用的設備;第二類設施為殘疾人士提供相關及充足的信息。第一類設施包括通道及出入口的闊度限制,必須可容納輪椅通過;斜道的坡度及長度限制、扶手及防滑設計、樓梯的尺寸、顏色及定向、門的開關及方向、觸覺引路帶等均必須合符規定,方便所有人士使用;停車場需提供殘疾人士車位;多層建筑需提供容易到達及使用的升降機;建筑物需提供無分性別及可供殘疾人士使用的洗手間,公眾洗手間應設更換尿片的設施;建筑物內服務柜臺的高度、室內照明以及休憩空間亦有詳盡的指引。第二類設施屬于信息性的設備,例如有充足及清晰的標志指示無障礙通道及設施位置,提供觸覺點字及觸覺平面地圖,視像顯示板顯示廣播系統播放的訊息,聆聽輔助系統、火警警報系統必須提供視像警報,協助聽覺障礙人士接收訊息。
物業管理者的責任
1997年以后落成的樓宇,已經為殘疾及有特別需要人士提供無障礙通道及設施。但是1997年以前建成的舊樓,會成為樓宇管理者的一項巨大挑戰,因為若有殘疾人士需要進出樓宇或使用建筑物的設施,但該建筑物未能提供無障礙通道及設施,該建筑物的業主及管理人便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可能會遭受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控告,除非業主能提供足夠理據證明這些改建是“不合情理的要求”。其中20**年大埔新達廣場一名住戶需要使用輪椅出入大廈,要求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編者注:相當于內地的業主大會)加裝斜道,但法團因費用昂貴而拒絕,只答允提供活動斜道。由于該住戶每次使用均需要其他人士協助,建筑并不合符無障礙的原則,該住戶便向平機會投訴,最后平機會向區域法院提出訴訟,強制業主立案法團加建固定的斜道。作為業主立案法團及大廈管理公司,如何于少數人士的權利與大多數人的利益之間作出平衡與協調,實屬重大挑戰。除于技術上協助業主于現實環境中創造無障礙空間,亦要以理據協調各方意見,達致和諧與雙贏的局面。
相比之下,單一業主的商場或商業樓宇、政府及公共建筑,較容易作出改善,于進行翻新的同時,可將現行之無障礙設施及標準應用于建筑設計上。可是,合符法例要求不一定代表安排得宜,有些商場的無障礙升降機實質與載貨升降機及運貨通道共享,地理位置偏僻,環境相對惡劣。平機會常收到投訴,揭示有關人士不能平等地及有尊嚴地出入處所,而且通道也經常被貨品雜物阻礙。
在很多情況下《殘疾歧視條例》只可保證無障礙設施的存在或多寡,卻不能擔保優良的設施管理及設計。例如有些大門很大很宏偉,但對于殘疾人士來說便太沉重了;有些盲人引路帶設于商場通道的正中央,反而對其他途人造成不便;法例亦規管了給殘疾人士專用的車位,但沒有給此類車位位置作明確指引(見圖1)。
圖1殘疾人士車位地面指引
除了在環境設備上提供無障礙設施外,還要考慮用戶的心理,物業管理處職員必須主動于合適的時候對殘疾人士提供服務及協助,減低殘疾人士使用設施時之不便或心理壓力。例如,在人流擠塞的情況下協助輪椅用戶通知前方人士,疏通道路,可協助輪椅用戶使用電動升降臺等。但試問有多少物業管理的前線服務員及保安員充分了解殘疾人士或其他有特殊需要人士的真實需要?他們是否了解各款輪椅或輔助器材使用期間要注意的事項,以及各項無障礙設備的操作細節?若前線同事沒有此方面的知識或認知,而且心理上未能有誠意地協助殘疾人士,便很容易造成意外。曾經有殘疾人士控告商場的警衛公司,指警衛員沒有安全地操作升降臺,引致他受傷,結果成功索償。前線員工對無障礙設施的認識,以及是否真心誠意地提供服務至為重要。
《殘疾歧視條例》的實施令殘疾人士及業主的關系變得矛盾,而物業管理公司就夾在雙方之間--物管專業一方面要由心出發,盡力依法幫助殘疾人士,另一方面要向業主負責控制成本。物管業可多留意點無障礙的新科技,例如安置新型計算機于大廈大堂,方便殘疾人士查詢大廈或商場數據,但亦要配合殘疾人士的需要預留充足空間及安裝輔助工具。
總結
自從通過《殘疾歧視條例》之后,香港政府致力于推動無障礙環境建設,務求令香港這個國際大都會不會落后于其他歐美及日本等地區。在宣傳推廣上,無障礙觀念已被普羅大眾接納,但當要落實執行時,很多人會因為個人利益受損而不愿意維護這普世價值。隨著人口老化,大眾對無障礙設施的需求只會有增無減,各物業業主、管理公司及從業員不單需要落實推動,于樓宇翻新時改建設施,也需要加強從業員對法例以及設施的相關認識,真真正正地消除對殘疾人士的歧視。若能于設計上多花心思,令所有用戶都感受到優質的環境與服務,才能真真正正實踐無障礙設施管理。
香港物業管理專業根據法例投放很多資源在無障礙設施上,致力于建立和鼓勵重建一個溫情城市!
篇2:如何做好無障礙設施養護管理工作
香港正逐步邁向人口老化,行動不便人士的數目將與日俱增。現時殘疾人士數目約有36萬人,約占人口5%。無障礙設施之重要性實不容忽視,而負責管理無障礙設施的管理人員亦肩負重任。本文會探討香港無障礙設施的應用及管理之困難。
“無障礙”代表什么
對于具有正常活動能力之人士,身心有障礙的人士或許需要器材輔助才能活動自如。所有人于行動上沒有受到任何環境上的限制或規限,均能通行無阻,又容易接近目的,才算是理想的無障礙(Barrier Free)環境。上世紀五、六十年代丹麥人卞·麥克遜(N.E. Bank-Mikkelsen)及瑞典人本·那杰(Bengt Nirje)分別提出及闡釋“正常化原則”,希望身心有障礙人士能享受正常人士的生活。聯合國于20**年通過《殘疾人權利公約》,保障殘疾人士的權利,并于20**年5月3日正式實行。隨著中國簽署公約,香港亦于20**年8月31日正式實踐《殘疾人權利公約》的條文。
香港如何推廣無障礙設施
香港于1995年通過《殘疾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7章),對于處所、進入處所的通道、設施以至服務各方面的安排,若對殘疾人士造成歧視,便屬違法。隨著法例生效,法定機構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亦于翌年成立,負責執行該條例。屋宇署亦于1997年為無障礙設施及通道頒布設計手冊--《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所有于1997年以后興建的建筑物及設施,均必須符合設計手冊的要求;而1997年以前落成的建筑物,將視乎情況而定,未必一定要立即跟從設計手冊而作出改善。20**年再發出修訂版,加強對長者的關注,同時亦顧及孕婦、幼兒及其他體弱者的需要。
無障礙設施的對象不限于行動不便的人士,亦包括有特殊需要的人士,例如長者、孕婦、嬰兒及幼兒、視覺及聽覺有障礙的人士,所以牽涉的設施種類甚多。所有無障礙設施的裝設、應用及管理給物業管理從業員帶來一定的挑戰。
無障礙設施大致可分為兩類:第一類設施為殘疾人士提供暢通無阻的通道、引路以及實際使用的設備;第二類設施為殘疾人士提供相關及充足的信息。第一類設施包括通道及出入口的闊度限制,必須可容納輪椅通過;斜道的坡度及長度限制、扶手及防滑設計、樓梯的尺寸、顏色及定向、門的開關及方向、觸覺引路帶等均必須合符規定,方便所有人士使用;停車場需提供殘疾人士車位;多層建筑需提供容易到達及使用的升降機;建筑物需提供無分性別及可供殘疾人士使用的洗手間,公眾洗手間應設更換尿片的設施;建筑物內服務柜臺的高度、室內照明以及休憩空間亦有詳盡的指引。第二類設施屬于信息性的設備,例如有充足及清晰的標志指示無障礙通道及設施位置,提供觸覺點字及觸覺平面地圖,視像顯示板顯示廣播系統播放的訊息,聆聽輔助系統、火警警報系統必須提供視像警報,協助聽覺障礙人士接收訊息。
物業管理者的責任
1997年以后落成的樓宇,已經為殘疾及有特別需要人士提供無障礙通道及設施。但是1997年以前建成的舊樓,會成為樓宇管理者的一項巨大挑戰,因為若有殘疾人士需要進出樓宇或使用建筑物的設施,但該建筑物未能提供無障礙通道及設施,該建筑物的業主及管理人便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可能會遭受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控告,除非業主能提供足夠理據證明這些改建是“不合情理的要求”。其中20**年大埔新達廣場一名住戶需要使用輪椅出入大廈,要求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編者注:相當于內地的業主大會)加裝斜道,但法團因費用昂貴而拒絕,只答允提供活動斜道。由于該住戶每次使用均需要其他人士協助,建筑并不合符無障礙的原則,該住戶便向平機會投訴,最后平機會向區域法院提出訴訟,強制業主立案法團加建固定的斜道。作為業主立案法團及大廈管理公司,如何于少數人士的權利與大多數人的利益之間作出平衡與協調,實屬重大挑戰。除于技術上協助業主于現實環境中創造無障礙空間,亦要以理據協調各方意見,達致和諧與雙贏的局面。
相比之下,單一業主的商場或商業樓宇、政府及公共建筑,較容易作出改善,于進行翻新的同時,可將現行之無障礙設施及標準應用于建筑設計上。可是,合符法例要求不一定代表安排得宜,有些商場的無障礙升降機實質與載貨升降機及運貨通道共享,地理位置偏僻,環境相對惡劣。平機會常收到投訴,揭示有關人士不能平等地及有尊嚴地出入處所,而且通道也經常被貨品雜物阻礙。
在很多情況下《殘疾歧視條例》只可保證無障礙設施的存在或多寡,卻不能擔保優良的設施管理及設計。例如有些大門很大很宏偉,但對于殘疾人士來說便太沉重了;有些盲人引路帶設于商場通道的正中央,反而對其他途人造成不便;法例亦規管了給殘疾人士專用的車位,但沒有給此類車位位置作明確指引(見圖1)。
圖1殘疾人士車位地面指引
除了在環境設備上提供無障礙設施外,還要考慮用戶的心理,物業管理處職員必須主動于合適的時候對殘疾人士提供服務及協助,減低殘疾人士使用設施時之不便或心理壓力。例如,在人流擠塞的情況下協助輪椅用戶通知前方人士,疏通道路,可協助輪椅用戶使用電動升降臺等。但試問有多少物業管理的前線服務員及保安員充分了解殘疾人士或其他有特殊需要人士的真實需要?他們是否了解各款輪椅或輔助器材使用期間要注意的事項,以及各項無障礙設備的操作細節?若前線同事沒有此方面的知識或認知,而且心理上未能有誠意地協助殘疾人士,便很容易造成意外。曾經有殘疾人士控告商場的警衛公司,指警衛員沒有安全地操作升降臺,引致他受傷,結果成功索償。前線員工對無障礙設施的認識,以及是否真心誠意地提供服務至為重要。
《殘疾歧視條例》的實施令殘疾人士及業主的關系變得矛盾,而物業管理公司就夾在雙方之間--物管專業一方面要由心出發,盡力依法幫助殘疾人士,另一方面要向業主負責控制成本。物管業可多留意點無障礙的新科技,例如安置新型計算機于大廈大堂,方便殘疾人士查詢大廈或商場數據,但亦要配合殘疾人士的需要預留充足空間及安裝輔助工具。
總結
自從通過《殘疾歧視條例》之后,香港政府致力于推動無障礙環境建設,務求令香港這個國際大都會不會落后于其他歐美及日本等地區。在宣傳推廣上,無障礙觀念已被普羅大眾接納,但當要落實執行時,很多人會因為個人利益受損而不愿意維護這普世價值。隨著人口老化,大眾對無障礙設施的需求只會有增無減,各物業業主、管理公司及從業員不單需要落實推動,于樓宇翻新時改建設施,也需要加強從業員對法例以及設施的相關認識,真真正正地消除對殘疾人士的歧視。若能于設計上多花心思,令所有用戶都感受到優質的環境與服務,才能真真正正實踐無障礙設施管理。
香港物業管理專業根據法例投放很多資源在無障礙設施上,致力于建立和鼓勵重建一個溫情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