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物業費收繳考核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提高物業管理費、供暖費收繳率(以下簡稱“物業費”),激勵員工物業費收繳積極性,依據公司有關制度及**物業分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已轉正的客服經理、客服助理季度、年度物業費收繳考核。
一、考核依據
依據本辦法及經批準的《**物業服務分公司物業費收繳計劃(季度)》、《**物業服務分公司物業費收繳計劃(年度)》對收費人員物業費收繳績效進行考核。
二、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包括住宅、底商的當年物業管理費收繳額度、往年物業管理費清欠額度、當年供暖費收繳額度、下年度供暖費收繳額度及往年供暖費清欠額度五項內容。
三、考核標準
(一)季度考核
依據經批準的《**物業服務分公司物業費收繳計劃(季度)》,對收繳責任人實際收繳及清欠額度進行考核??己酥芷跒槊考径鹊谝粋€月一日起至第三個月最后一日,考核時間為考核周期下一季度第一個月25日前,考核標準如下:
表1 季度考核標準
≥100%<100%
≥80%<80%
≥50%<50%
客服助理900元-20%-40%-100%
部門經理1500元-40%-60%-100%
客服助理、部門經理當季清欠10萬元以內獎勵比例為1.8%,10萬元(包含)以上獎勵比例為1.5%
備注:
1. 物業費收繳績效獎勵實行定額制,即完成當季收繳任務,給予相應額度的績效獎勵,在考核期下一個月隨工資發放。
2. 物業費收繳績效處罰實行比例制,即根據未完成收繳任務比例的大小由收費人員績效工資中扣除相應獎罰標準的績效工資,在考核期下一個月隨工資扣除,其中收費績效工資占總績效工資的60%。
篇2:中醫藥大學學生學雜費收繳管理辦法
中醫藥大學學生學雜費收繳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生繳費管理,嚴格規落各類各層次學生學雜費收繳程式與手續,明確學校相關部門、學院(含研究生院,下同)在學生收費管理中的職責,根據《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有關內容,結合目前我校學生學雜費繳費管理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學生繳費的基本原則
高等教育是非義務教育,學雜費收入是高等學校完成教育任務所必需的教育成本的重要來源。因此,學校各相關部門、各學院以及學生本人均有義務積極做好學雜費的收、繳工作。在學雜費收繳工作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時足額收繳學雜費的原則
學生報到時應先辦理繳費手續,然后憑財務處蓋章的繳費證明到所在學院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學校財務處是各種費用收取的職能部門,應于每學年之初,組織人力做好新老生收繳費工作,以保證學校辦學經費及時到位。每位學生應主動通過銀行信用卡系統或直接用現金繳納學雜費。
(二)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
《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均明確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是每位學生應盡的義務,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是每位學生的權利。每學年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每位學生有權拒絕未經學校批準由各部門自收的各項費用。
(三)加強繳費與積極解困相結合的原則
學校在加強收費管理,要求學生嚴格按規定如數繳納學雜費的同時,也應積極幫助符合條件的學生通過助學貸款、勤工儉學、減免學費、申請各種獎助學金等途徑,幫助確有困難的同學緩解經濟壓力。
二、各相關部門、學院在學生學雜費收繳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一)校長辦公室:為各類各層次畢業生的畢業證、學位證加蓋學校公章、鋼印或校長簽名章。加蓋前,必須檢查核對該畢業生是否得到財務處足額繳費證明,否則一律不得加蓋學校各類印章。
(二)財務處:指定專人,負責各類學生學費收繳工作,建立學生學雜費收繳信息管理系統,并及時維護、更新。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各學院及研究生院提供未繳費學生的名單及學生繳費的收據,同時將未足額繳費的學生名單分別送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備案。協助學生處做好學生助學貸款工作。及時向有關部門、學院出具各類畢業生足額繳費證明。
(三)教務處:負責學生注冊管理,及時將全日制本??菩律麅约熬幇嗲闆r、學號提供給財務處。審核留級、需保留入學資格、休學等學生名單及未經注冊學生成績登記情況,并將學生學籍變更情況及時通知財務處。
(四)學生工作處:按兩校區不同的住宿收費標準及學生類別、教育層次、班級,提供住宿學生名冊給財務處,協助并監督財務處對學生的住宿收費工作。牽頭協調未足額繳納學雜費學生的處理辦法,辦理全日制本??茖W生補助、減免、國家助學貸款等資格的審核、審批手續,并組織發放。負責新生報到時綠色通道的組織工作,牽頭管理未足額繳納學雜費的學生。
(五)研究生院:及時將研究生新生名冊(含在職申請學位)及其學制、各自繳費標準、是否安排住宿等資料及時提供給財務處,遇有變動,及時通知財務處收費管理人員。負責研究生欠費催繳及研究生補助、減免、助學貸款等資格的審核、審批。未按規定繳納學雜費的研究生,不能予以注冊。一個月內未能完成注冊者,應按規定給予退學處理。沒有財務處足額繳費證明,不得批準自籌經費研究生畢業論文答辯資格。如發生研究生未足額繳納學雜費而辦理了入學注冊手續的,其未繳納學雜費部分從研究生院自有資金中扣除。
(六)成人教育學院:及時將需要我校提供學歷證明的各類各層次成人教育的學生名冊(含校外辦學點)及其學制、編班、繳費標準、是否安排住宿等資料及時提供給財務處,遇有變動,及時通知財務處收費管理人員。負責成人教育學生的欠費催繳,未按規定繳納學雜費的學生,不能予以注冊。一個月內未能完成注冊者,應按規定給予退學處理。如發生成人教育學生未足額繳納學雜費而辦理了入學注冊手續的,其未繳納學雜費部分從該院自有資金中扣除。牽頭制定管理辦法,規范全校各類非學歷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的收費管理。
(七)國際教育學院:及時將各長、短期班學生名冊及其性質(是否公費)、生源地、教育層次、學制、繳費標準等資料提供給財務處,并將長期生休學、休學等動態信息并時通知財務處收費管理人員??墒茇攧仗幬惺杖W生學費,并及時將收費明細告知財務處。負責留學生的欠費催繳,不得給未足額繳納學雜費的學生辦理畢業和學位證書。
(八)其他各學院:負責全日制本專科學生憑繳費收據注冊、欠費催繳、困難補助、減免、助學貸款的初審并報學工處或研究生院審核。負責學生報到、注冊工作的同志,要嚴格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及本管理辦法辦理學生入學注冊手續。未經注冊學生的考試成績及學分不予認可。如發生學生未足額繳納學雜費且未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減免等手續而辦理了入學注冊手續,其未繳部分學雜費從所在學院自有資金中扣除。學生學雜費能按時繳清的學院,學校將給予一定的獎勵。
三、繳納學雜費的具體操作程序
(一)新生繳納學雜費的操作程序
1、新生在接到錄取通知書后,應按照規定籌措足額的學雜費,匯入學校指定的帳號內,或報到時直接繳納現金;
2、部分家庭經濟困難、暫時無法足額繳清學費的新生,報到時可通過“綠色通道”先辦理申請助學貸款或緩交手續,經所在學院、學工處確認蓋章、財務處備案后,到所在學院辦理報到手續。
3、新生一次性繳完學雜費后,可直接到學院辦理注冊手續。申請助學貸款的同學,憑貸款到帳通知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申請緩繳學費的同學,從報到之日起三個月內,必須繳清全部緩繳的學雜費,憑財務處繳費收據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
4、對因家庭經濟困難考慮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在學校規定的報到時間一周內,可持錄取通知書、本人和家長署名的申請及家庭經濟困難的相關材料到學工處、教務處、研究生院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二)在校生繳納學雜費的具體程序
1、每年六月份,財務處將書面告知各位學生下一學年應繳納的學雜費數額。學生應將學雜費于開學報到前一周存入財務處指定的信用卡內,以便財務處及時扣款。沒有將學雜費及時存入信用卡的同學,請于報到的當天到財務處辦理繳納現金手續。
2、需申請下一學年助學貸款、減免學費的全日制在校學生,應于每年五月份,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認可后,報學工處或研究生院審核確認,并由協議銀行最終審批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資料。申請減免學費的同學應提交相應證明。減免學費采取聯合會審的辦法,由分管財務、學生工作和研究生工作的校領導以及學工、教務、財務、研究生院負責同志共同參加。經會審同意減免的學生,由財務處公示一周無異議后,書面通知學工處或研究生院。
3、因欠費需申請休學的在校生,按規定程序到所在學院、教務處、研究生院辦理休學手續。
4、全日制本??圃谛I仨氉詫W校規定的報到日起一個月內,辦妥繳費、國家助學貸款、減免學費或緩交費手續。
四、解困助學的主要措施
為了幫助部分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本著實事求是、分類助學的精神,將視不同情況采取以下措施解困助學:
(一)全日制本??粕芯邆湎铝袟l件之一者,可申請補助或減免學費:
1、革命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子女;
2、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
3、城鄉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職工證》人員子女;
4、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學生;
5、其他特殊情況。
(二)幫助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三)學校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并鼓勵研究生開展“三助”活動。
(四)學校設立多項獎、助學金。
五、本管理辦法從20**年9月起實施,解釋權在財務處。
篇3:職學院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暫行規定
職學院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暫行規定
根據*中央組織部《關于印發〈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的通知》(組通字[1998]2號)精神,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現就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一)黨員交納黨費的數額及標準。
以當年1月工資單上所列的固定工資(稅后)為計算基數。交納黨費的比例為:400元以下(含 400 元)/月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月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月1.5%,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月2.0%,1500元以上/月3.0%。
(二)黨員應自覺地按月向所在黨支部交納黨費,不能從工資中代扣。如有特殊情況不能直接交納或不能按月交納時,經所在黨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黨員(或親屬)代為交納或預交、補交,但預交、補交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對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所在黨支部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三)黨支部在向黨員收取黨費時,必須在黨費證和《收繳黨費登記簿》上如實登記,并按月將所收黨費上交院黨委組織部。
(四)各黨支部應指定專人(支部一般為組織委員)負責黨費的收繳工作,并按季度及時將黨費上交校黨委組織部。每年3、6、9、12月的1-10日為上交黨費時間,院黨委組織部安排專人負責收繳。
二、黨費管理
(一)黨費在院黨委的領導下由組織部統一管理。黨費管理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在指定的銀行設立專門帳戶,建立黨費收繳、使用的專用帳薄,定期與銀行核對帳目。
(二)黨費的利息全部納入黨費收入之列。
(三)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應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四)院黨委組織部每年年底應向xt市委組織部報送《黨費收支、結存情況表》和專題報告。學院召開黨代會時,應由黨費審查小組向大會報告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各黨總支部應在每年年底將黨費收繳及使用情況呈報院黨委組織部,并向所在單 位全體黨員進行通報。院黨委組織部將定期檢查或抽查各黨支部黨費收繳、管理情況,并于每個季度末和每年年底,對黨費收繳、管理情況進行通報,通報結果將作為考評基層黨組織的重要依據 。
(六)對挪用或貪污黨費的黨員將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三、黨費使用
(一)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二)我院收繳的黨費,按照有關規定,黨費總額的60%上繳市委組織部,20%返回給黨支部用于開展組織活動,剩余的黨費留校黨委用于全院性黨員教育活動。返回給各黨支部的黨費,主要用于培訓黨員,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等。
(三)嚴格黨費使用的審批手續,院黨委留用黨費,使用200元以內,須經組織部部長簽字報銷;200元以上,報請院黨委書記同意后開支,再由院黨委書記簽字報銷。返回黨費的使用,須經黨支部委員會議集體討論,書記簽字后,于下年年初到院黨委組織部審核報銷。
四、其他
(一)本規定由院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二)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