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員工獎懲條例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勞動紀律和各項制度, 依照工作流程和規范保障公司工作正常進行, 激勵員工的工作熱情及敬業精神,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給與嘉獎,并發獎金(50-100元)。
1、 工作表現優秀,認真負責,工作成績突出者;
2、 愛惜公物、厲行節約,成績顯著者;
3、 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者;
4、 對外服務創造良好聲譽者;
5、 關心公司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6、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出優異成績,多次受到業主稱贊,在業主具有良好口碑者;
7、為保護公司財產及業主生命安全,見義勇為事跡突出者。
第三條、有下列事跡之一者,授予榮譽稱號并發獎金(100至1000元),優先外出學習、培訓和晉級晉職。
1、積極開拓經營范圍,創造可觀的經濟效益的;
2、解決重大經營工作難題,使工作項目得以順利實施的;
3、 對工作、項目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為公司節省大量資金的;
4、保護公司和業主財產利益不受侵害,并作出突出貢獻的;
5、對改革公司管理,擴大公司信譽、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的;
6、發現事故苗頭,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的;
7、嚴格控制開支,節約費用,降低成本有顯著成效的;
8、公司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
9、對提高公司整體經營,管理水平有突出貢獻的。
10、見義勇為、舍己救人,或做好人好事,事跡突出,為公司取得重大社會榮譽的。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記錄過失或通報批評處分。
1、無故遲到、早退在10分鐘以內的;
2、不按規定著裝或著裝不整潔;
3、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活動;
4、不按規定佩戴胸牌;
5、公共區域大聲喧嘩;
6、隨地吐痰、亂丟廢棄物;
7、上班帶小孩;
8、語言不文明;
9、工作時間吃零食;
10、工作作風拖拉散漫;
11、工作時間看小說等與工作無關書籍的;
12、在禁煙區吸煙的;
13、不按時巡查或巡查中發現不安全隱患不及時上報,或應該發現而沒有發現不安全隱患的。
14、值班時值班電話無人接聽的;
15、值班時擅自離崗或睡崗的;
16、因服務不周或工作不力被業主有效投訴的;
第五條、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可并處罰款(標準為月績效工資的10%-20%)。
1、記錄過失或通報批評二次以上的;
2、工作時間同事之間或與外人發生爭吵的;
3、不履行請假手續,擅離職守的;
4、不按時完成上級布置工作的;
5、工作中脫崗辦私事的;
6、 工作不力或因瀆職造成工作失誤,沒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7、當班時喝酒或酒后上崗者;
8、當月被有效投訴二次者;
9、玩忽職守、沒有工作成效者;
10、違背或不服從主管或上級工作指令的;
11、制造謠言或惡意中傷其他同事或公司業務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并處罰款(標準為績效工資的20%-30%),情節嚴重的降級降職。
1、 受過二次以上嚴重警告者;
2、 不服從領導管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3、 撥弄是非,挑撥離間,影響員工團結的;
4、 因工作服務質量差,被業主投訴到公司構成有效投訴的;
5、 隨意拿、用公司物品的;
6、 私自挪用公款的;
7、 不愛惜公物及設備,損失金額較大的;
8、 工作時間在公司打麻將、下棋、打撲克的;
9、未經業主同意泄露業主電話、住址等信息的;
10、當月被有效投訴三次者;
11、利用職權報復他人的;
12、 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公司財產和名譽損失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辭退并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1、 經常完不成工作任務,不勝任擔當工作的;
2、 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七天的;
3、 工作時間飲酒滋事、打架斗毆的;
4、 受三次以上嚴重警告處分者;
5、 拒絕接受任務,不服從正常調動,經勸說無效者;
6、 擅離工作崗位,經常遲到、早退的(一周達到三次以上的);
7、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負責或不遵守操作規程,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
8、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任何形式的賄賂;
9、 有貪污、盜竊、詐騙等不良行為者;
10、 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的;
11、 因自身原因被新聞單位曝光,影響較壞,造成公司聲譽損失較大者;
12、 傳播散布黃色刊物、錄像的;
13、 受國家治安處罰被罰款2000元以上,或拘留7天以上者。
第八條、操作程序
(一)公司所有員工均有相互監督、向上級匯報或檢舉揭發的權利和義務。
(二)各級管理人員具有如下相應的監督和處理權限。
1、帶班長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員工簽發工作過失記錄,并將情況通報公司品質考核員;
2、部門主管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員工簽發工作過失記錄,提出通報批評的意見,并向公司經理匯報情況;
3、 項目經理及品質考核員有權監督檢查本項目部所有員工的言行及工作表現,并作出處理意見;情節嚴重的報請總經理批準執行;
4、公司總經理有權監督檢查公司各項目部經理的言行及工作表現,并作出處理意見。
(三)獎勵程序
1、嘉獎由項目經理根據員工的工作態度和業績作出;
2、授予榮譽稱號、晉級、晉職等獎勵每年進行一次,由項目部經理或品質監督員提名附事跡材料報總經理審批;
3、各項獎勵均由公司辦公室明文公布,并存檔備查。
(四)處分程序
1、批評:公司帶班長以上管理人員采用口頭方式直接進行批評,并將當時情節記錄于當日工作日志上;
2、通報批評:由當事人的所在部門帶班長或部門主管以上管理人員提出,報項目部經理批準并執行;
3、 嚴重警告:由當事人的所在部門主管以上管理人員或品質考核員提出書面材料和處理意見,報項目部經理批準后執行,記入該員工檔案;
4、 辭退、除名:由當事人所在項目部主管以上管理人員或品質考核部負責人提出書面材料和處理意見,報項目部經理審核批準后報公司人事部門備案后執行;
項目部副經理以上管理人員的處理經品質考核部負責人提出書面材料和處理意見,報總經理審核批準后執行。
(五)關于獎金和罰款
1. 嘉獎員工資金,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由財務部發放;
2. 罰款:通報批評所涉及的罰款數額,由項目部工資核算部門憑處理意見在本人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九條、本條例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2:大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某酒店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二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獎懲的原則
第三條 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工作目標(承包指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第四條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
第五條 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予相應懲戒。
第六條 記過(不含)以上處分必須征得酒店工會同意方可辦理。
第七條 處罰和過失單必須知達本人,本人有向上級及工會申訴的權利。
第八條 該罰不罰護短的管理人員可以由人事部提出處罰,下達責任過失單。
第九條 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第三章 獎勵
第十條 獎勵的方法有經濟獎勵與行政獎勵兩種:
(一)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
(二)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獎金2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五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嘉獎通報全酒店。
(一)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三)品行端正,一貫忠于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四)其他對酒店或公眾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第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獎金500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全年累計三次者,正常之外晉升一級工資。并通報全酒店。
(一)維護酒店安全,積極采取措施排除險情,確有實效者;
(二)全年累計獲嘉獎五次者;
(三)連續三年,完成本職工作,無任何劣跡者。
(四)對維護酒店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
(五)在生產、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的;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獎金1000元。全年累計兩次,正常之外晉升兩級工資。獎勵及獎金在全體員工大會上頒布。
(一)開發、工藝設計、產品設計、設備改造、改善勞動條 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重大成果者;
(二)全年累計獲記功三次者;
第十四條 酒店對第十三條 (一)款中新產品開發項目負責人,除予以記大功獎勵外,另給予特殊獎勵。
第十五條 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 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第十六條 獎勵事項如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獎金按參加人數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條 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人為人力資源部,批準人為總經理。獎勵的辦理見員工獎勵程序。
第四章 懲戒
第十八條 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 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檢查員工對酒店的各項規章 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果違反有關紀律、規章 制度,稱為違紀過失,填違紀過失單。
(二)考查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如果因失職而使自己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部分工作受到損失,稱為責任過失,填責任過失單。
第十九條 懲戒的方式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
(一)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獎金或工資、降低工資標準。
(二)行政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辭退、開除。
第二十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并罰款()元。
(一)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怠慢工作者;
(三)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經勸告不改正者;
(四)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第二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酒店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并罰款()元。
(一)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二)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但情節輕微者;
(三)因個人原因致工作失誤造成2萬元(含)以上,5萬元(不含)以下損失者;
(四)故意損壞酒店重要文件或財物者;
第二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條 件之一者,視情節予以辭退或開除并處罰款()元。
(一)偷盜、侵占同事或酒店財物經查事實者;
(二)在執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
(三)在酒店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四)造謠惑眾詆毀酒店形象者;
(五)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酒店同類業務者;
(六)在職期間負有刑事處分者;
(七)偽造或變造或盜用酒店印信嚴重損害酒店權益者;
(八)吸食毒品或唆使他人吸食毒品者并未構成犯罪者;
(九)年度內累計記大過兩次者。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
篇3: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某大酒店員工獎懲條例
為達到和保持高度工作效率及優良的服務,酒店特制定如下獎懲條例,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執行。
嘉獎晉升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或晉升;
1.對改革酒店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獎勵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予以獎勵:
1.為賓客提供最佳服務,工作積極熱心,受到賓客表揚者;
2.發現事故苗頭,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3.為保護國家財產,他人及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能見義勇為者;
4.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5.嚴格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拾金不昧者。
7.就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改革創新貢獻者;
8.在工作崗位有發明創造者。
紀律處分
1、口頭警告
凡第一次觸犯甲類過失,部門主管督導人員會發出口頭警告,并視情節給予簽"違紀單"處理。若重復再犯,員工將被發出書面警告,如此類推,最高處分為即時開除。
2、書面警告
適用于六個月內三次重復違反甲類過失,或第一次觸犯乙類過失。《員工過失通知書》由部門經理,將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員工警告通知書》由部門經理提出,總辦主任簽發,并列明處罰細節,員工須于警告通知書上簽名,代表知道此《警告通知書》的發出,《警告通知書》副本交受處罰的員工,正本由總辦存檔。若警告通知書發出半年后,該員工表現符合酒店要求,其部門經理可考慮取消該警告書。取消警告由員工本人提出,部門批準,最后由總辦審核。
3、最后警告
經發出一次書面警告后,如六個月內再犯同樣或其它過失,員工將被發出最后警告,若其仍不知悔改,可被立即開除。
4、無薪停職
(1)以不超過15天為限。
(2)以等待酒店決定是否開除該員工,并須于每天早8:30分下午16:30分到所屬部門報到。
(3)以等待刑事案審訊的判決結果(在此情況下,酒店可延長停職期直至有審訊結果為止)。
5、即時開除
凡犯有丙類過失或在最后警告發出半年后,該員工再一次違反酒店規定,便會被
即時開除,即時開除可在全無通知的情況下執行,而且不給予任何補償。
甲類過失
(1)儀容不整;
(2)上班不穿整潔之工作服裝,不按規定位置佩戴工號牌(實習證)或員工證;
(3)非特殊情況下使用指定之人員通道;
(4)非特殊情況下使用客用設施;
(5)不執行部門主管之工作指示或不服從工作調配;
(6)當值時間使用酒店電話辦理私人事務;
(7)當值時間收聽(看)廣播、錄音、電視、報刊等;
(8)下班后無故在酒店內逗留;
(9)高聲喧嘩發出不必要之聲浪;
(10)隨地吐痰,亂丟煙頭、紙屑;
(11)當值時間扎堆聊天;
(12)工作效率或服務態度不佳;
(13)拒絕酒店總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檢查;
(14)私自更換當值時間;
(15)輕度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常規;
(16)穿工服外出辦私事;
(17)擅離工作崗位;
乙類過失
(1)當值時間睡覺;
(2)委托他人或代他人打記時卡;
(3)因疏忽不小心損壞、損毀酒店或客人財物;
(4)留異發、染發(非黑發);
(5)吵鬧、污言穢語,違反公共場所秩序,擾亂酒店安寧;
(6)未經客人允許擅入客房;
(7)非法觸動防火報警系統及動用防火設施;
(8)拾遺不報;
(9)拿取或偷吃酒店或客人之食物;
(10)不禮貌地拒絕上司的工作指示;
(11)搬弄是非,誹謗他人,影響團結;
(12)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
(13)在酒店內售賣私人物品;
(14)擅闖禁區;
(15)未經批準在酒店內派發任何種類之標語或印刷品;
(16)未經批準擅自休假;
(17)用不正當手段索取小費、報酬;
(18)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
(19)違反吸煙條例;
(20)嚴重違反保密規定。
丙類過失
(1)貪污、索賄、行賄;
(2)毆打他人,或互相斗毆;
(3)侮辱威脅他人;
(4)私換外幣;
(5)涂改、假造單據、證明;
(6)作不道德或猥褻的交易動作;
(7)參加*組織或利用黑社會組織;
(8)組織及煽動罷工,斗毆、聚眾鬧事;
(9)危害酒店任何人士;
(10)攜帶、收藏、傳播一切禁品;
(11)參與賭博;
(12)對顧客粗暴、無禮或服務態度惡劣;
(13)惡意破壞公物或客人物品;
(14)未經批準私自外出兼職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15)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16)連續或累計曠工三天以上者;
(17)觸犯國家任何刑事法律、法規;
(18)偷盜酒店、客人或同事之物;
(19)未經批準,私自將工作鎖匙帶出酒店;
獎懲程序
1、督導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勵條件或違反酒店有關規章制度時,即找有關當事人進行談話,然后將有關的獎懲事項通知至所屬部門,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
2、部門在收到督導部門的有關獎懲通知后,應馬上找當事人核實并了解有關的情況,于三天內將處理意見(必須符合《員工手冊》有關的規定)答復督導部門,并與督導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3、當事部門逾期不答復督導部門的獎懲通知,對有關當事人的獎懲處理即以督導部門意見以準,作自動生效處理。
4、如果獎懲事項是由當事部門發至督導部門,當事部門則需列明當事人的獎懲具體原因,開附上處理意見,由督導部門找當事人進一步核實并了解有關情況后,與當事部門商定處理辦法。
5、當督導部門與當事部門對員工獎懲的處理不能夠達成一致意見時,最后的處理辦法由總辦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