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科研經費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蒲薪涃M審計,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教育系統內部審計規定》等文件精神,以及學校有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經費審計是指校審計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相關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對以學校名義取得的各類科研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效益性等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三條 科研經費審計的類型包括:科研經費決算審簽,科研項目結項審計,以及其他科研經費專項審計。
(一)科研經費決算審簽,是指按照科研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必須經學校審計部門審簽后方能上報經費決算的科研項目,審計部門在相關職能部門審核的基礎上,根據審計規定和科研相關政策進行審核簽章。
(二)科研項目結項審計,是指根據經費主管部門出臺的各項規定,必須經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方能結項的科研項目,由校審計處委托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相關的審計要求進行結項審計并出具報告。
(三)其他科研經費專項審計,是指根據上級有關政策要求、學校工作重點安排或學??蒲泄芾聿块T提出委托,對特定的科研項目開展專項審計。
第四條 科研經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科研經費是否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集中核算;
(二)科研經費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情況及執行情況;
(三)科研經費支出是否遵循項目批復預算范圍和標準;
(四)科研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情況,有無截留、挪用、擠占、虛列項目經費的情況以及其他違反財經法規行為;
(五)需要學校配套資金的項目是否按規定撥付到位;
(六)使用科研經費購置固定資產是否執行政府采購等相關規定;
(七)科研項目活動既定目標的適當性、相關性、可行性和實現程度,以及未能實現既定目標的情況及其原因;
(八)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五條 校審計處在開展科研經費審計時,可按照項目的性質和需要采取自審或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六條 因項目結項要求,需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結項審計的,由相關課題組填寫科研審計委托書,交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門提交校審計處。
第七條 校審計處在開展科研經費審計時,課題負責人、相關單位(系部)和科研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與審計內容相關的全部文件和資料。
第八條 審計人員可運用審核、觀察、監盤、訪談、調查、函證、計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審計人員應遵循客觀性原則,公正、不偏不倚地做出審計職業判斷;應遵循保密原則,按照規定使用其在履行職責時所獲取的信息。
第十條 校審計處對發現的違紀違規等重大問題,應及時向校領導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一條 對科研經費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課題組、相關單位(系部)或科研管理部門應及時采取整改措施,校審計處對整改情況可進行檢查或開展后續審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審計處負責解釋。
篇2: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下一級工會經費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下一級工會經費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下一級工會經費的審計監督,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含縣級)工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對下一級工會經費審計監督,是指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對下一級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必要時,對下一級工會有投資、撥款補助的直屬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收支、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下一級工會遇有重大或必要的審計事項需要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計時,由下一級工會或下一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向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對其進行審計。
第四條 審計依據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工會有關規章制度。
第五條 審計內容
(一)經費收人。是否真實、完整、合法、合規、有無截留或轉移收入、漏欠應解經費問題。
(二)經費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工會有關規定,有無違法、違紀、違規及工會資產流失等問題。
(三)上級工會補助資金和救濟、救災、送溫暖等專項資金的使用。有無挪用或改變用途等問題。
(四)當地政府撥款、補助資金。使用是否符合撥款用途的規定。
(五)借款的使用及效益。使用是否符合借款用途,借款償還狀況及償還能力。
(六)下一級工會的直屬企業、事業單位財務收支和資產管理。是否合法合規及經濟效益狀況。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六條 審計時限一般為上一年度。如有特殊需要,可追溯以往年度。
第七條 審計程序
(一)經費審查委員會根據審計計劃,制定審計方案,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向下一級工會(以下簡稱被審計單位)發送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當在接受審計時,向審計組提供以下審計資料:
1.經費預、決算會計報表;
2.全部會計m.dewk.cn賬簿、憑證;
3.上級工會財務部門撥款批復;
4.與上級工會財務部門簽訂的借款協議;
5.本級工會有關財務開支的規定、辦法及審計所需的其他資料。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工作,并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承諾。
(二)審計組按照本辦法第四、五、六條要求實施審計。通過審查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向有關人員詢問等方式,取得證明材料。
(三)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后15個工作日內,向經費審查委員會提出審計報告并發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
(四)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五)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意見進一步核實,根據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
(六)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核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意見書報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審批后,發送被審計單位。
(七)被審計單位收到審計意見書后,應當在30日內將整改結果報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
(八)審計意見書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整改結果,應當報同級工會委員會。
第八條 本辦法由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篇3:工會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工會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會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含縣級)工會。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會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是指經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并經同級工會委員會(或常委會)和上級工會批準的上一年度經費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 工會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由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費審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經審會辦公室)承擔。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依法對年度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向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提交審計結果。
第五條 審計依據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工會有關規章制度;
(三)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并經同級工會委員會(或常委會)和上級工會批準的上一年度工會經費預算。
第六條 審計內容
(一)預算收人執行情況。包括:
1.撥交經費收入(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2.事業收入(工會獨立核算的所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人和非獨立核算的所屬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
3.上級補助收人(上級工會撥人的經常費補助、回撥補助、專項補助、其他補助等);
4.政府或行政補助收人(地方政府、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行政撥給工會的各種補助);
5.投資收益(工會經費投資所得的收益);
6.其他收人。
(二)預算支出執行情況。包括:
1.職工活動費支出(職工教育活動、文體活動活動、宣傳活動、其他活動);
2.事業支出(工會對獨立核算的所屬事業單位的預算撥款、補助和對非獨立核算的所屬事業單位的各項開支);
3.工會業務費支出(培訓費、會議費、專項業務費、外事費、其他);
4.工會行政費支出(人事費、公務費、修繕費、購置費、其他);
5.專項資金支出(專項工程、單臺件在5萬元以上的專項設備購置和專項維修);
6.補助下級支出(經常費補助、回撥補助、專項補助、其他補助等);
7.其他支出(按規定計提的增收留成基金、財務專用基金等);
8.上解經費支出(按規定比例上解上級工會的經費)。
(三)投資、借款情況。
(四)滾存經費結余情況。
第七條 審計程序
(一)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編制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向同級工會預算執行部門(以下簡稱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通知書3個工作日內,向審計組提供以下審計資料:
1.會計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
2.對下級工會撥款、補助批文;
3.投資及借款申請書、協議書或合同書;
4.財務部門對機關及事業單位經費收支預算的批復和各項補助的批復;
5.有關財務開支規定、辦法及審計所需的其他資料。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工作,并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承諾。
(二)審計組按照本辦法第五、六條要求實施審計。通過審查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存款、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人員詢問等方式,取得證明材料。
(三)審計組實施審計m.dewk.cn后向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提出審計報告。
(四)審計報告送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無特殊情況,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五)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意見進一步核實,根據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
(六)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審核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發送被審計單位。
(七)被審計單位收到審計意見書后,應當在30日內將整改結果送經費審查委員會或經審會辦公室。
(八)經審會辦公室出具的審計意見書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整改結果
,應當報經費審查委員會,作為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的依據。
第八條 審計意見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費預算執行情況;
(二)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評價;
(三)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意見、建議;
(四)經費審查委員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審計時間
對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包括撥入直屬事業單位的經費使用情況的審計,一般于年度終了30天后進行。具體時間由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規定。
第十條 本辦法由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