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住小區收費項目及標準報備
1.關于物業管理收費的初步意見
法律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福建省《福建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并根據泉州本地的物業管理市場實際情況制定。
項目*ml:namespace prefi*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類別 | 計價單位 | 標準 | 備注 | |
物業管理費 (住宅) | m²/元.月 | 1.0 | |||
物業管理費 (住宅改辦公) | m²/元.月 | 1.8 | |||
物業管理費 (商鋪) | m²/元.月 | 1.0 | |||
門鏡可視對講系統 | 戶/元 | 600 | |||
信報箱 | 戶/元 | 78 | |||
車輛服務 | 地下車位維護費 | 個·月 | 120元 | ||
地面車位維護費 | 個·月 | 120元 | |||
臨時維護費(四輪機動車) 0.5小時以內不收費 | 次 | 5元 | 臨時 | ||
次 | 10元 | 過夜 | |||
自行車 | 輛 | 0.3元/次 | 臨時 | ||
輛 | 0.6元/次 | 過夜 | |||
輛/月 | 12元 | ||||
電動車 | 輛 | 0.7元 | 臨時 | ||
輛 | 1.5元 | 過夜 | |||
輛/月 | 30元/月 | 含充電費 | |||
摩托車 | 輛 | 1元/次 | |||
輛 | 2元 | 過夜 | |||
輛/月 | 40元/月 | ||||
裝修管理 | 裝修暫收款 每戶 | 1000元 | 裝修驗收合格后歸還 | ||
樓道修繕費 | 100元/套 | ||||
公共部分水電周轉金 | 200元/套 | ||||
電梯電費 | 地面二層以上 地面架空一層以上 | 按系數分攤 | |||
二次加壓水泵運行費 | 變頻泵加壓層 | 按建筑面積分攤 | |||
公共水電費 | 按建筑面積分攤 |
1.1一梯兩戶電梯電費的系數分攤法:
地面一層住戶不分攤電費,地面架空的1層按系數"1"分攤電費,各樓層住戶按所在層數計分攤系數:
每戶應分攤電費=應分攤電費各樓層樓系數/(應分攤電費各樓層系數之和×2)×本梯位當月電費總量×當月電費單價
例:設某梯位1-11層共22戶(地面為架空)某月電梯共用電660度,每度電為0.5469元,
1層的住戶電梯電費為[1/(1+2+3+4+5+6+7+8+9+10+11)×2]×660×0.5469=2.8元;
2層的住戶電梯分攤電費為[2/(1+2+3+4+5+6+7+8+9+10+11)×2]×660×0.5469=5.5元;
3層的住戶電梯分攤電費為[3/(1+2+3+4+5+6+7+8+9+10+11)×2]×660×0.5469=8.2元;
11層住戶電梯分攤電費為[11/(1+2+3+4+5+6+7+8+9+10+11)×2]×660×0.5469=30.1元。
1.2兩梯兩戶的電費分攤方法:
每戶應分攤電費=應分攤電費各樓層樓系數/(應分攤電費各樓層系數之和×2)×本梯位兩部電梯當月用電之和×當月電費單價;
1.3二次加壓水泵運行費的分攤方法;
加壓層每戶應分攤運行費=(運行費總和/應分攤水費總量(噸))×該戶用水量;
1.4公共水電費每戶應分攤數量=該戶建筑面積/住宅總面積×公共水電費總量。
篇2:初中(學校)教育收費制度
初級中學(學校)教育收費制度
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教育收費的指示精神,嚴格執行教育行政部門和物價部門關于教育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規定,做好收費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為了進一步規范我校的收費行為,杜絕亂收費現象,特制定如下制度:
1.管副校長,組員:總務主任、財務人員。
2.建立健全學校收費制度,憑物價部門審批頒發的《廣東省教育收費許可證》進行收費,學校必須張貼公布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收費時,必須向家長發出書面通知單,明確說明收費的項目及其標準。收費人員必須持有《廣東省企事業單位物價員證》收費。
3.根據現行“代收代管費”項目、標準,實行學生自愿選購。
4.堅決制止和糾正如下各種“亂收費”現象:(1)越權立項收費(2)擅自恢復已取消項目的收費;(3)擅自分解項目,重復收費;(4)擅自把職能任務轉變為有償服務;(5)擅自擴大收費范圍;(6)擅自提高收費標準;(7)擅自提前收費。
5.學校收費全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堅決制止和糾正各種不正之風。
篇3:高中嚴禁亂收費若干規定
高級中學關于嚴禁亂收費的若干規定
為貫徹《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教育部等七部門關于2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南通市政府《南通市中小學校教育收費問題暫行辦法》的通知精神,規范我校收費行為,堅決制止亂收費現象,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嚴禁年級、班級或個人利用雙休日、法定假日、寒暑假以及部頒教學課時以外的時間組織學生補課,而向學生收取“補課費”。
二、嚴禁利用晨讀、自習課、夜自修對學生進行輔導而向學生收取“輔導費”。
三、嚴禁利用新生入學、組織摸底考試,而向學生收取“入學摸底考試費”。
四、嚴禁對思想品德或學習成績較差的學生收取帶處罰性、督促性的“差生教育費”。
五、嚴禁對參加補考的學生收取與補考有關的“補考費”。
六、嚴禁向要求選擇班級就讀的學生收取“擇班費”。
七、嚴禁對辦理轉學、休學、退學手續的學生收取“轉學、休學、退學費”。
八、嚴禁為學生訂購市局統一規定以外的資料而收取“資料費"。
九、嚴禁為更新課桌凳而向學生收取“課桌凳更新費”。
十、嚴禁因新購置圖書、實驗儀器和藥品經費不足而向學生收取“圖書、實驗儀器和藥品補貼費”。
十一、嚴禁為防止損壞公物而向學生收取“愛護公物押金”。
十二、根據上級規定,學校應收的有關費用只能由總務部門指定的持證人收取,其他任何人不得向學生收費。
以上規定,任何部門、年級、班級或個人均須嚴格執行,如有違反,將嚴肅追究責任人和當事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