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街物業停車場管理規定
(一)停車場交通車輛行駛停放管理規定。
1、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步行街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
2、指揮停車場內車輛行駛停放服,注意前后左右車輛護全并在規定位置停放。
3、停放好車輛,注意提醒車主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
4、機動車輛在停車場場所內禁止試車、修車、練車、停剎車。
5、不準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6、不準在道口、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摩托車和自行車按規定停放在各自的停放點)。
7、除執行任務車輛(消防車、警車和救護車車輛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8、停車場實行月卡、季卡、年卡和臨時停放收費方式,實行月卡、季卡、年卡的車主(司機)須到各管理辦理有關手續,臨時停放按《監利縣機動車輛保管統一收費標準》繳費,臨時停放必須保證業主(住戶)有足夠車位前提下實行。
9、停車場必須有專人24小時值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并將管理制度收費標準懸掛于出入口的時顯位置。
10、停車場內按要求設置消防栓,配備滅火器,由管理處定期檢查。
11、停車場和街外環道須做好行車線、停車位(分固定和臨時)、禁停、轉彎、減速、消防通道等標識。
12、機動車進場時應服從管理人員指揮,遵守停車場管理規定,履行機動車進出車場有關手續,按規定交繳停車費。
13、集裝箱車、拖拉機、工程車以及運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進入。
14、不得損壞停車場消防、通訊、電器、供水等設施。
(二)非機動車輛停放管理規定
1、摩托車、自行車由管理處免費統一管理。
2、凡需提供車位使用的摩托車、自行車的車主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齊。
3、不準在存放處洗車和維修摩托車,保持地面清潔。
4、停放車場的摩托車必須做好防盜措施,車輛遺失時,管理處概不負責。
5、無牌無照的摩托車不予停放。
篇2: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1、車輛進入本停車場停泊,須按規定讀卡交費,并服從車場管理人員調度。
2、車況不良的或車輛漏油不得進入車場;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車場。
3、車輛進入后,按車場的指引箭頭、提示語或管理人員指揮行駛,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每小時。
4、不得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
5、愛護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亂丟垃圾雜物等;若損壞車場設施設備,須照價賠償。
6、車輛須泊入指定車位,不得跨車位停泊,否則按所占車位交費。
7、駕駛員離開前須檢查車門、車窗是否關好,請勿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若車況有問題,須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認可。
8、不得在停車場內長時間停留或在車內睡覺。
9、車輛不得堵塞停車場行車道,否則管理公司將采取強制措施疏通車道,一切后果由該駕駛員負責。
10、駕駛員遺失電腦磁卡,須出示本人身份證、駕駛執照和行駛證登記后方可離場。時租車輛電腦卡失效或丟失,按入口處管理人員登記的入場時間計算停車費,月租車須將失效卡收費處,并向發卡處聯系補辦。
篇3: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的車輛停放管理,根據“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管理原則,參照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在科學核算當前運行成本和充分聽取廣大教職工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地下停車位只能用于機動車停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條 地下停車場的日常管理由社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
第四條 社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制定《**科技大學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細則》。
第五條 南校區地下停車位車輛停放管理費按年收取,教職工購買地下停車位后,無論使用與否,都需繳納停車位管理費。
第六條 南校區地下停車場通行卡與學校各門通行卡為同一卡片,注冊通行卡的地下車位管理費為600元/個/年,不注冊通行卡的地下車位管理年費為300元/個/年。
第七條 學校通過計劃財務處對所有購買地下停車位的職工在工資中代扣300元/個/年的地下車位管理費,注冊通行卡的職工在社區物業管理公司另行繳納300元/個/年的地下車位管理費。
第八條 如地下停車場運行成本發生變化,調整收費標準前須經過住戶代表委員會充分討論并表決通過。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