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車輛及停車場管理規定(三)
1、凡進入商城的車輛必須服從經營管理公司的統一管理;
2、行駛車輛要遵守交通法規,按交通指示路線行駛,并按指定地點停放。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綠化帶上行駛,不得隨意按喇叭;
3、進入商城的車輛應減速慢行,時速限制在5公里/小時以下。若車輛損壞路面或其他公共設施,其責任由車主自負并按價賠償;
4、嚴禁各種機動車輛進入商城內通道。對臨時進出的車輛實行登記管理,在接受保安員檢查后,方可放行;
5、月租車停泊在固定車位,時租車不得在固定車位上停泊。所有車輛的停放不得超出車位劃線范圍,以免阻塞交通,影響相鄰車位的停放或造成車輛摩擦、碰撞;月租車及時租車收取的費用均為場地占用費。
6、商戶固定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必須在經營管理公司辦理定位手續,領取停車牌,在指定車位停泊,并憑牌出入,按季繳納場地占用費;
7、車輛如需停止使用停車位,應及時到經營管理公司辦理注銷手續,否則場地占用費繼續收取。如發生丟失或私自轉讓停車牌(位),經營管理公司將扣除押金并取消該車輛的停車位,收回停車牌;
9、固定車位車主須為車輛購買"車輛綜合保險",便于車輛丟失時向保險公司索賠,未購買"車輛綜合保險"的,該車輛將不予辦理停放手續;
10、車主將車停放后,應關閉車輛門窗,鎖好車門及后備箱,調好防盜系統至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必須隨身帶走,否則后果自負;
11、不得在停車場和商城范圍內洗車、修車及清掃車上的雜物于地面。漏電、漏油漏水車輛不得進入停車場,否則責任自負;
12、嚴禁在停車場內吸煙,嚴禁裝載易燃、易爆等物品進場;
13、車輛入場停放后,須向保安人員領取停車牌并妥善保管。取車時一律憑車牌取車,保安員按牌核對后放行。特殊情況急需用車而無取車牌時,須憑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出示本人有關證件證明,由保安員登記后方可取車;
14、為了保證停車場有良好的衛生環境,進入車場的一切人員不得隨地大小便、吐痰、亂扔果皮、紙屑,不得將車內的垃圾、廢物棄置在停車場內;
15、卡車及超長車禁止進入商城內道路,凡運送重物或設備的車輛應停放在商城保安人員指定的位置,經統一安排下進行搬運,涉及搬運費用的由相關商戶支付。
16、自行車、摩托車遵守如下規定:
(1)商戶若需要固定車位停放自行車和摩托車,請先到經營管理公司辦理登記手續,,繳納車輛停放場地占用費,領取停車牌;
(2)在車場停放車輛后務將停車牌懸掛于車輛上,便于車場管理員核對。
(3)自行車、摩托車須停放在指定位置;
(4)要尊重車場管理員的工作,服從管理員的管理;
(5)管理員的工作受各商戶的監督,其任何失職行為請向經營管理公司投訴;
(6)臨時停放車輛須服從管理員的管理,未停放在指定位置的車輛,將視無主之物處理。
17、除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篇2: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安管部停車場管理規定
1、車輛進入本停車場停泊,須按規定讀卡交費,并服從車場管理人員調度。
2、車況不良的或車輛漏油不得進入車場;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車場。
3、車輛進入后,按車場的指引箭頭、提示語或管理人員指揮行駛,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每小時。
4、不得在停車場內加油、修車。
5、愛護停車場設施設備,不得亂丟垃圾雜物等;若損壞車場設施設備,須照價賠償。
6、車輛須泊入指定車位,不得跨車位停泊,否則按所占車位交費。
7、駕駛員離開前須檢查車門、車窗是否關好,請勿在車內存放貴重物品若車況有問題,須在車輛檢查登記表上簽名認可。
8、不得在停車場內長時間停留或在車內睡覺。
9、車輛不得堵塞停車場行車道,否則管理公司將采取強制措施疏通車道,一切后果由該駕駛員負責。
10、駕駛員遺失電腦磁卡,須出示本人身份證、駕駛執照和行駛證登記后方可離場。時租車輛電腦卡失效或丟失,按入口處管理人員登記的入場時間計算停車費,月租車須將失效卡收費處,并向發卡處聯系補辦。
篇3: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的車輛停放管理,根據“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管理原則,參照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在科學核算當前運行成本和充分聽取廣大教職工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地下停車位只能用于機動車停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條 地下停車場的日常管理由社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
第四條 社區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制定《**科技大學南校區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理細則》。
第五條 南校區地下停車位車輛停放管理費按年收取,教職工購買地下停車位后,無論使用與否,都需繳納停車位管理費。
第六條 南校區地下停車場通行卡與學校各門通行卡為同一卡片,注冊通行卡的地下車位管理費為600元/個/年,不注冊通行卡的地下車位管理年費為300元/個/年。
第七條 學校通過計劃財務處對所有購買地下停車位的職工在工資中代扣300元/個/年的地下車位管理費,注冊通行卡的職工在社區物業管理公司另行繳納300元/個/年的地下車位管理費。
第八條 如地下停車場運行成本發生變化,調整收費標準前須經過住戶代表委員會充分討論并表決通過。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