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都一號住宅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為維護重慶Z“鄉都一號”全體業主的共同合法使用權益,確保良好的環境和秩序,及有利于“鄉都一號”所有物業的維修保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及《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之有關規定,特制訂臨時管理規約(以下簡稱“本規約”),由全體業主共同遵守。
根據有關“鄉都一號”的《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鄉都一號”物業的購買方協議向重慶Z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展商”)購買“鄉都一號”物業,成為本社區的業主,并同意“鄉都一號”由發展商委托的物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物業服務企業”)全權負責統一管理,業主同意必須遵守本規約。
本規約的所有條款,對物業服務企業和全體業主及其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使用人、
代理人、雇員、訪客均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約束力。
本規約明確列出當事人各方的彼此權利和義務如下:
第一條定義
1.1在本規約中,除另有定義的以外,以下用語有以下含義:
(1)“物業”是指位于重慶市西彭北彭路天醉園度假村旁的“鄉都一號”之建筑物,包括其附屬配套設施和公共地方、道路、綠化區域及發展商保留區域等在內的所有區域。
(2)“業主”是指根據相關的《房地產權證》或《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擁有“鄉都一號”的物業所有權及相應所占土地使用權的一個或多個(共有)自然人或企業法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繼承人或被轉讓人(包括但不僅限于變賣、贈予及互換等)。
(3)“專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夠單獨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獨立空間或區域,包括該空間或區域內為實現房屋使用功能而設置的相關管線設施。
(4)“共用部位”指在“鄉都一號”所屬范圍內,容許超過一個以上的物業單元或業主共同使用的場所,包括但不限于社區入口、各單元門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房屋承重結構、公共綠地、走廊、中庭花園、噴水池、空地、窨井、設備房、物業管理用房、生化垃圾處理房、外墻、通道、地面臨時停車位以及為該物業的業主和使用人及訪客而設立的共用的其它或其它規劃為共用的場所。共用場所的撥劃、增撥和撤銷由發展商或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經商議后決定和公布執行。
(5)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在“鄉都一號”內所有容許超過一個物業單位以上的業主共同使用和維護而購置、安裝或鋪設的設備、裝置,包括但不限于管井、供電系統、供排水管道、落水管、消防設備、水泵、水箱、保安系統、照明設備、污水處理系統、電視天線、通訊設備、郵政信箱等其他功能上為社區、物業服務的設備和材料。共用設施的撥劃、增撥和撤銷由發展商或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經商議后決定和公布執行。
(6)“發展商保留區域”是指社區內由發展商界定劃出,發展商仍未出售的非共用場所和非共用設施。未經發展商許可,任何其他業主不得使用。發展商保留區域經發展商重新界定并通知其他業主,可轉它為共用場所或共用設施。
1.2如有關物業單位是由兩位或以上業主共同擁有的,該等業主在本規約項下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條業主權利
2.1發展商保留區域為發展商所有,發展商在不違反本規約規定的前提下有獨家排他權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包括管理權)。發展商有權開放發展商保留區域的設施、服務,供社區的所有人及其他發展商認可的人仕有償或無償使用。有關發展商保留區域的使用守則、使用資格及收費標準將由發展商全權另行擬定。
2.2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以下部位或設施設備為發展商所有:
發展商行使以上部位或設施設備的所有權,并享有的使用權和廣告位收益權,但不得影響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2.3業主擁有的物業歸業主所有,在業主接收到物業的同時,業主就在其物業內在不違反本規約規定的前提下有獨家排他權利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社區內共用場所和共用設施歸全體業主共同擁有并享用及承擔維修和管理營運費用。
2.4業主及經業主許可的人仕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有權通過、進入共用場所,并使用共用設施,但不得妨礙或容許他人妨礙其他業主對共用場所和共用設施的正當使用。
2.5業主享有水、電、氣通行于其物業內部、上下水管或周圍已設或將設的管線、渠道的通行權。
2.6業主享有其物業受到底部及側面支撐的權利以及其物業從周圍其他物業獲得掩蔽的權利。
2.7發展商享有以下額外權利:
(1)發展商對社區享有命名權,有權在任何時間經向業主發出不少于一個月通知后變更社區的名稱而無需為此對任何業主作任何經濟賠償或經濟補償。
(2)有權在社區范圍內按規劃和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完成建筑安裝工作。
(3)有權對社區內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中任何單位的設
計布局于任何時間進行修改變更而無需得到任何業主的事先同意。(4)有權將社區內尚未售出的任何建筑物指定或更改為共用場所或共用設施供業主共同使用,而業主須分擔其維修保養費用。
(5)有權聘任物業管理公司成為社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與該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唯須按本規約所賦予的權利執行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和義務,授權范圍、聘任條件由發展商與其指定物業服務企業商議酌定,業主必須認可和具體配合。
(6)為了更妥善地管理社區,發展商有權就本規約未詳盡規定的事項或其他事項制定補充規約,發展商有權要求或通過其聘用的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業主簽訂補充規約,補充規約與本規約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條業主義務
3.1如業主欲將其物業單位出售、轉讓或出租給他人,該業主須在出售、轉讓或出租合同或協議簽署后十天內將出售、轉讓或出租合同或協議的復印件連同有關的出售、轉讓或出租事宜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出售、轉讓或出租合同或協議中須要求購買方、受讓方或承租方接受本規約規定的業主義務。業主、購買方、受讓方或承租方須履行本規約規定的業主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有關的服務費用和其他任何應付款項等。購買方、受讓方或承租方有責任在物業出售、轉讓或出租前確定業主已付清所有服務費及其他費用。否則,物業出售、轉讓或出租后,購買方、受讓方或承租方有義務清償前業主所欠付的一切費用及滯納金。如因該業主違約,導致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規約行的相應條款而使相關權利,而使購買方、受讓方或承租方遭受任何損失的,物業服務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而一切責任或損失均由該受讓方業主或承租方負責予以賠償。
3.2業主須依本規約第四條的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按期交納其應承擔的服務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
3.3業主須按期支付與其物業產權有關的一切稅費。
3.4業主須自付費用維護及修理其物業以使其物業保持應有的良好可用狀態。
3.5除按本規約規定發展商享有的額外權利以外,業主保證其物業單位的使用人(包括業主及其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租用人、傭人、客人或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不得:
(1)變動、改變其物業單位的用途和結構,或在行使權利時與物業的使用性質相悖;
(2)在共享場所、共享設施、發展商保留區域范圍內增建或搭蓋任何建筑物或設施;
(3)進行任何致使或可能致使共享場所或共享設施或其他業主之物業的保險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致使保險費增加的行為;如因此對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業主造成損失或損害,該業主須負責全額賠償;
(4)在其物業單位內外存放任何有毒、有害、污染環境之嫌的物品及武器、彈藥、硝石、火藥、火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在社區范圍內燃放爆竹、煙花;
(5)占用、損壞、污染共享場所和共享設施,或在共享場所堆放雜物或以其他方式妨礙其他業主對共享場所和共享設施的使用;
(6)在其物業單位內外自行或許可他人喧嘩或發出噪聲或過量聲浪,導致四鄰任何物業用戶有所不便或受到干擾,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滋事騷擾其他物業用戶或有騷擾之嫌;
(7)在非指定地點停放任何車輛(包括摩托車、自行車等)或拒絕按規定停放車輛或繳納費用;
(8)不正確或大意使用供排水管、溝渠等引致損壞、堵塞、淤塞、或漏水而不及時修理漏水喉管;擅自在廚房、衛生間挖掘地面或頂部,或拆裝、改動任何燃氣管道和設備;
(9)不正確或大意使用電力供應,引致電線超負荷、失火或短路;
(10)不正確或大意使用燃氣供應,引致失火或漏氣;
(11)在預留位置外安裝空調機、抽風扇等;或以空調機、抽風機等冷凝水滴和噪音影響其他業主;
(12)自行或許可他人將其物業單位用作與相關的《房地產權證》規定用途外的其他用途(如將住宅單位改作辦公、貨倉或其他商務用途);
(13)改變、改造其物業單位的外表、外墻,包括(但不限于)在窗外、陽臺或天臺加設圍欄、衛星電視設備、外墻晾衣架等,或將其密封或以其他材料重新裝修或以其他顏色重新修飾外墻;
(14)利用、容許或默許他人利用其物業單位從事任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不道德的活動;
(15)在其物業單位外、單元門廳、樓梯、信道或其他共享場所自行或許可他人亂棄廢物或拋擲、堆放或留置垃圾、廢物、箱物、家具或其他物品,嚴禁從窗戶、陽臺向外拋擲垃圾和雜物;
(16)損壞、干擾、改變、截斷或阻塞共享設施和共享場所或其他任何通過、跨過、鄰接其物業單位的信道、管線、溝渠等;不得阻塞防火通道及門窗;不得破壞一切消防設備和控制設備;
(17)在其物業單位的外部或共享場所懸掛或晾曬任何衣物,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地點除外;
(18)未經許可,在其社區單位內飼養貓、狗、雀鳥等寵物及豬、兔、雞等家禽;
(19)在其物業單位外面或共享場所自行或容許他人安裝、張貼、展示、陳列任何名字、字畫、招牌、廣告及其他類似物品;
(20)在其物業單位內或共享場所隨意加設、增建、安裝、更改、設置圍墻、圍欄、花架、檐篷、防盜網、鐵門、大門、鐵籠、天線、旗桿、遮陽傘、木棚、衛星天線等;
(21)在共享供電線路、供水或供氣管道上私自接駁線管盜用電、水或氣;
(22)在其物業內或共享場地面上放置重量超過設計負荷的物品,例如:機器、設備、保險箱等;
(23)在共享場所及/或升降機內吸煙、吐痰、張貼任何標語告示牌或涂花或擦壞共享場所及/或升降機內墻,在升降機內人數超載及使用客用升降機載運貨物;
(24)以任何方式干涉物業服務企業對社區的管理和對社區提供的維修;
(25)在社區的共享場所舉行任何慶典活動或聚會,但事先經物業服務企業書面許可的除外;
(26)使用發展商保留區域,但事先獲得發展商書面許可的除外;
(27)封鎖通往樓頂的入口和通道。物業服務企業將有權排除封鎖上述部位的障礙,實施前述封鎖行為的業主將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28)如物業的使用人(包括業主及其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租用人、傭人、客人或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違反上述定,業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6業主及任何其他人使用共享場所及升降機時應共同保護,保持清潔,否則一切損壞概由責成之業主或責任方賠償。
3.7業主應依據物業服務企業規定時間、地點和處理方式排放污水和傾倒垃圾及食物渣滓(需用垃圾袋袋裝)。
3.8業主應遵守并履行本規約及物業服務企業不時頒布的有關使用、管理和維修社區的規約、條例、停車庫管理規定、會所使用規
定等規章制度。3.9業主可自費雇用裝修公司進行其物業內部裝修,但須遵守下列條款:
(1)施工單位必須遵守物業服務企業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審批條件,不得損及社區的建筑結構,包括但不限于其物業單位內部及社區的公共建筑、公共設施、附屬建筑物等;
(2)施工單位人員進入社區,須事先呈交書面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批準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且向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相應履約保證金和裝修垃圾清運費后方可施工;
(3)業主應預先與物業服務企業安排施工材料的搬運時間、地點及所經通道,不得占用、阻塞共享場所,亦不得弄污、損壞、堵塞共享場所和共享設施;
(4)保持共享場所清潔和物業內部衛生,一切廢物和施工垃圾須放置在發展商或物業服務企業所指定的地方統一處理;
(5)物業服務企業可進入物業單位內部視察各項工程是否符合審批規定,如發現有違章施工情況,物業服務企業可要求業主和施工單位立即停工,并采取相應步驟予以糾正和救補,其間所引致的一切損失或經濟責任,均由違章業主自行承擔,與發展商及物業服務企業無涉;
(6)業主需為因裝修施工或其他任何行為或疏忽引致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失負責賠償;
(7)業主需依照政府有關空調室外機安裝規范及物業服務企業制訂的空調安裝管理規定選擇適當的空調機型號,并規范空調室外機安裝工作。
(8)共享區域內的電話線路及插座,公共天線線路及插座,原始設計的水電管道及供電線路、插座不得因物業的內部裝修而更改位置或封閉;
3.10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業主,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征得其書面同意并遵守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相關法規制定之裝修管理制度,并須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及交納裝修保證金和裝修垃圾清運費。業主應交納裝修保證金的標準為:別墅人民5000.00元/戶,小高層(高層)人民幣2000.00元/戶。裝修完畢,經驗收物業主體結構和共享設備、設施未受損壞并符合消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裝修保證金于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無息退還。業主應按照裝飾裝修各管理規定和管理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
3.11暴風雨來臨之前,業主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防止玻璃發生破損,以免引起危險。
3.12業主應對由于其本身的疏忽或過失而造成社區的損失負全部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3.13如長期離開其物業單位,其單位之業主應將其常用通訊地址通知物業服務企業,以便物業服務企業向其送達與其有關的通知、函件等,有關費用由業主承擔。
3.14業主應保持其物業及其內部各項附屬設備,包括電器、衛生設備、門窗等處于良好狀態,并避免上述設備發生任何損失或損壞,保證其物業內部無任何蟲害。
3.15業主應保證經其直接或間接許許進入、使用其物業單位的人履行、遵守和承擔本規約中規定的業主義務和責任。如因業主或經其直接或間接許許進入、使用其物業單位的人之惡意行為或疏忽行為引致物業服務企業或使用物業的其他人仕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均由該責任人負責賠償,其直接或間接許許該責任人進入本物業的業主在本規約項下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16業主需提供業主本人的姓名和聯絡電話及相關數據予物業服務企業,以配合社區的管理工作。
3.17一切有關物業單位內的通水、通電、通氣、電話、網絡寬帶、有線電視等相關設備、設施服務,一概由業主自行向相關經營管理單位申請開通、接駁,并自行承擔相關報裝及因使用所引至費用。
3.18在本規約的有效期內,業主愿意及確認物業服務企業為社區及其所占土地的唯一管理機構,全權負責社區的各項管理工作,物業服務企業自行負責和承擔其一切的行為及法律后果;發展商無需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所引至的后果向業主或其他任何人仕之索償負任何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責任。
第四條服務費用
4.1業主須就其物業單位、共享地方及設備設施的管理服務向物業服務企業交付物業管理服務費。(以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測繪單位出具的有效測繪報告為準)進行計算,包括:
(1)社區用地的土地使用費(不包括業主物業單位的土地使用費)、與社區相關的所有公共稅費;
(2)共用水費、電費、電話費及其他能源開支、共享排污費;
(3)共享場所、共享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更換(資本性維修未計在內)、污水處理、衛生清潔、照明、環保、綠化等費用;
(4)共用場所、共用設備的管理營運費、押金(如有);
(5)物業服務企業員工及其他職工的薪酬、福利及遣散費;
(6)社區之污水、污物及垃圾清除及搬運費(建筑垃圾除外)、清潔打掃工具材料費;
(7)聘請管理、維修、會計、法律等專業顧問的費用;
(8)物業服務企業員工及共用場所、共用設施的保險費;
(9)物業服務企業的行政費、通訊、郵寄、聯絡、文具、復印、物品、物料等各經常性項目的開銷;
(10)環境綠化;
(11)秩序維護服務;
(12)因應當地政府要求增加的特別裝置(包括彩旗、標語、海報、告示牌及其他性質的臨時的、永久的對象)而產生的安裝、動作、保養、維修、拆除、清潔費用或贊助費用;
(13)按本規約條文征收的其它合理費用;
(14)其它未在《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本規約內詳列而屬于社區整體利益、義務或責任的任何直接和相關費用。
4.2如業主向發展商購買停車位產權的,須就其所購買的停車位向物業服務企業
交付停車位服務費。其收費標準及調整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具體情況擬定。4.3業主就其物業的服務應按“鄉都一號”社區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全額向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業主應于物業單位交付之日起每一個月的首日或之前預付下一個月的物業服務費。業主、發展商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約定本社區的物業服務費標準(不含公共能耗)為:
(1)別墅:按物業單位的建筑面積計算,人民幣元/㎡.月;
(2)小高層(高層):按物業單位的建筑面積計算,人民幣元/㎡.月;
4.4業主應在與發展商所約定的物業交付之日起,開始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物業服務費,首次交納須預付首三個月物業服務費,之后于每一個月的首日或之前預付下一個月的物業服務費。
4.5如業主將其物業單位出售或轉讓給他人,則應按本規約第三條第3.1款的規定辦理,在物業服務企業按該條款接到書面通知后,預付服務費尚欠部分(如有)將自動轉至該購買方或受讓方名下。在任何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均無義務或責任退還預付服務費。
4.6業主除須支付上述服務費,還須按物業服務企業的通知在三十日內支付應分攤的費用:
(1)小區維修基金不足以支付共享場所和共享設施的增購、大修或增建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與該增購、大修或增建相關的保險費、修理費和其他費用時的差額;
(2)公共能耗費用(按實分攤);
(3)按本規約規定的由業主支付的其他分攤費用。
4.7業主根據本規約應付的服務費及其他費用應匯入物業服務企業的銀行賬戶或按物業服務企業通知的支付方法支付。
4.8業主如未能按本規約規定的期限支付服務費或其他應付款項,則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業主額外支付欠款總額的利息,每逾期一天按應付而未付之款項的3‰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以復息計算,計算期為直至該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清繳全部欠費之日為止。物業服務企業因追討該欠費業主所欠費用時可同時向該欠費業主收取手續費,其金額按實際所花的時間及工作量而定,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幣一佰元。
4.9物業單位一經交付,即使業主并未實際入住或使用,有關業主已享受其購置物業單位的一切法定權益(包括但不限于賣買、轉讓及使用等),故此必須按照本規約的條款和條件定期交納各項費用。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和職責
5.1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規約的規定有充分的權利行使其對社區的管理權,實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之各項行為和活動,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按具體情況由業主支付,或算入管理總開支內:
(1)管理維持社區的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共用場所、共用設施、共用水電氣、環保、綠化、照明和其他關系社區全體業主的事情;
(2)作出社區管理公共開支和費用的全年預算和合理確定個別業主應負責和支付的服務費及其他應付款項,并向有關業主作出追討;
(3)社區內共用場所和共用設施向保險企業適當投保、投保險別、保額及保期由物業服務企業決定。所得的任何保險賠償金將用于修復受保險事故損害的供用場所和共用設施,但不足部分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業主分攤支付;
(4)安排清除社區污水、污物及垃圾;
(5)打掃共用場所和共用設施,保持清潔衛生;
(6)維護修理共用場所、共用設施,可酌情決定替換零件及其他必要的物品,保持共用場所和共用設施的正常使用,可酌情決定對共用設施進行增購、大修或增建,所需費用由有關業主分攤支付;
(7)代表全體業主訂約聘請、雇用及解聘審計師、律師、建筑師等專業顧問、承造商、工人、秩序維護員及管理所需的人員;
(8)防止和排除任何阻礙共用場所和共用設施使用的行為;
(9)在社區公告欄上公布違反本規約、社區管理條例的業主名單;
(10)按照恢復原狀的要求拆除任何業主違反法律或本規約規定在物業內外加設、增建、安裝、更改、設置的建筑物、設施、廣告、招牌、障礙物、天線、花架、檐篷、防盜網、鐵門、大門、旗桿、遮陽傘、木棚、燈飾、鐵籠、圍欄、衛星天線、裝置、托架或其他物品,并向該業主追討拆除及恢復原狀的相關支出和費用;
(11)維護通道,停車場所秩序,制止違章停車的行為,控制社區內所有車輛停放、行人交通、拖離或扣留所有違反規定的車輛,并向該等車輛之車主收取拖離及扣留費用;
(12)制訂、修改、廢除使用、管理和維修社區所必要的條例、細則、規約等規章制度和行為守則,提醒、督促(需要時通過采取法律行動)業主遵守該等條例、細則、規約等規章制度和行為守則;
(13)經發展商批準同意,有權制定和修改會所的使用和管理條例,包括但不限于業主會員及非業主會員的會籍、會費、使用人仕資格,開放時間等,有權指定會所的經營者并決定會所的經營方案;
(14)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對業主或任何其他人仕違反本規約的行為或損壞任何共用場所和共用設施予以制止,并可以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和依據本規約所既定的規定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賠償金,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業主或有關責任人仕承擔;
(15)在合理和不蓄意造成對業主不必要滋擾的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可進入及逗留在社區任何部分(包括業主物業及任何個別業主獨用的部分)進行檢查、維修、搬遷、清潔、粉刷或裝飾,確保社區結構、共用場所和共用設施完整及運作良好,惟在緊急情況下可酌情另作處理,包括可于緊急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煤氣發生漏氣、房屋報警系統發生警報等)下強行進入業主物業,而不需對業主承擔任何責任;
(16)代表全部或部分業主就與社區整體或共用場所、共用設施相關的事項與政府各單位部門或其他有關方面進行洽商、交涉或提起法律訴訟、簽訂和履行合約,有權責成業主遵守關于上述交涉而做出的決定,或采取的措施或行動,可酌情聘請律師或其他專業顧問和議定有關支出費用;
(17)根據社區安全的需要有權在社區內建立合理的分隔圍墻、安排獨立進出口,以利于社區綜合管理;
(18)依本規約規定向業主收取服務費及其它款項;
(19)支付一切為實施執行本規約規定所引致的一切支出和費用;
(20)如任何業主未按本規約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有關的服務費或其它任何應付款項,或者任何業主發生違約、違法行為,經物業服務企業通知后10天內仍未予令物業服務企業滿意地糾正,物業服務企業除根據法律和本規約的規定行使有關權利以外,還可以(但非必須)禁止違約業主使用共用設施及共用場所,更可(但非必須)暫停履行物業服務企業所
應盡義務,直至該業主付清應付的服務費連同每逾期一日按應付而未付之款項的3‰計算的愈期滯納金及因追討所欠費用而發生的支出并且將違約、違法事件予以令物業服務企業滿意地糾正為止,并有權針對有關違約或違法行為提起法律訴訟,為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及法律責任由該業主承擔而物業服務企業無須負責;(21)責成業主將其各自所擁有物業保持在良好狀態,并將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補救因為業主的過失而出現的不良狀態,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業主或有關責任人仕承擔;
(22)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提起、抗辯或進行任何涉及社區管理的法律及訴訟程序,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敗訴方承擔,若物業服務企業敗訴則由服務費用中支出;
(23)物業服務企業對社區享有排他性的管理權;
(24)物業服務企業在依據本規約規定行使其各項權利時所做出的任何決定和采取的任何行動都對業主有約束力;
(25)辦理與社區物業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
(26)解釋本規約各條款的內容和應用。
5.2如非由于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不善的情況下而出現物業服務企業人力不能及的情況,而使社區內任何設備的正常運作中斷或水、電、氣的正常供應中斷時,物業服務企業不承擔任何可能引起的損失的賠償責任。同時,本規約的規定以及業主繳付物業服務費和其他費用的責任亦不因此受到任何影響。
5.3物業服務企業在行使上述規定的權利及本規約所賦予的其它管理權利時,物業服務企業可另行聘請承包商代為完成其中的任何專項服務工作,但不得將本社區的整體管理責任委托給其他承包商,所需費用撥入管理成本。
5.4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規約規定而作出的任何有關行為、措施、事項,只要物業服務企業之上述行為并不涉及刑事責任或不忠誠或故意疏忽,物業服務企業無需就其上述行為或疏忽向業主或其他任何人仕之索償負責。
第六條損害賠償
因任何業主未按本規約規定支付任何款項或發生任何違約事項,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業主予以糾正或根據本規約規定采取必要的行為或措施予以糾正或補救,由此發生的一切支出和費用均由該業主負責支付或補償物業服務企業。
第七條不可抗力
由于發生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致使直接影響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覆行本規約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責,但應在情況容許范圍內盡快將事故或事件情況書面通知其他各方,并應在三十天內提供事故或事件的詳情及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規約的理由。
第八條權利放棄和部分有效
本規約任何一方當事人未能或延遲行使本規約項下的任何權利將不意味著放棄該權利;部分行使該項權利,亦將不應排除行使任何進一步的或其他部分的權利。如果在任何時候本規約的任何規定在任何方面根據適用法律是或成為違法、無效或不能執行,這將不影響或損害根據任何其他法律該權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將不影響或損害根據適用法律本規約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第九條補救
本規約中關于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和補救方面的規定并不意味著代替或排除任何法律規定的補救手段;在發生業主違約事件時,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單獨或部分或全部采用本規約規定的或法律規定的補救手段直至其權益或損失得到充分保障或補償為止。
第十條通知
當事人各方之間的通知和聯絡都應是書面的;所有的單據、催付單及通知函件,凡直接送至物業所在地址或業主以書面形式通知的其他通訊地址,即視為送達。若使用普通郵件或掛號郵件寄送的,投遞后次日即視為送達。在社區公共場所張貼的通知、單據及催付單,在張貼次日即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免責
除因物業服務企業的故意違法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毋須向其在執行職責時所引起或導致業主和其他任何人仕的一切不便、損失負責。
第十二條適用對象
本規約的一切條款和條件,對業主、物業的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及物業的使用人均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約束力。
第十三條法律
14.1本規約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凡政府有關部門頒布的新規定與本規約有關內容相抵觸時,應以政府部門有關規定為準。凡因執行本規約所發生的,或與本規約有關的一切爭議,由本規約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爭議解決過程中,除有爭議部分外,本規約其他條文和內容應繼續遵守和履行。
14.2業主違反本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給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3業主違反本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4發展商未能履行本規約約定的義務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5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本規約約定的責任或義務的,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發展商和業主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更可根據本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
第十四條其他
15.1本規約經第一位物業單位買受人簽字后即生效,本規約生效后即對社區內全體業主均具有結束力。
15.2本規約經全體業主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修訂。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應根據合法的程序制訂業主規約,業主規約正式生效之日起,本規約自動作廢。
承諾書
致:重慶Z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本人/本公司為重慶“鄉都一號”社區別墅/高層______棟______號(以下簡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保證物業管理工作正常進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及明白重慶“鄉都一號”社區《臨時管理規約》的內容(以下簡稱“臨時規約”);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與該物業有關人仕履行、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中規定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包括業主及其受讓人、繼承人、受贈人、租用人、傭人、客人或其他借用人或使用人)的所有責任和義務;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擔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的法律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在將該物業轉讓、饋贈或變更的同時必須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在重慶Z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或物業服務企業收到
有效的新承諾書前,本承諾仍然繼續有效。承諾人(簽章):
簽署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日
篇2: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寧波市西城春天臨時管理規約
一、根椐《全國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建設單位在銷售本物業前,制定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受建設單位委托所擬定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物業買受人予以書面承諾,表示對本《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內容的認可。
三、本臨時規約對建設單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四、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規約一致。
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基本情況:
1、物業名稱:西城春天;座落位置;高橋鎮宋家漕村;物業類型:多層住宅;
建筑面積:13600 平方米。
2、物業管理區域四至:東至;企業廠房 南至:望童路 西至:海曙區空地
北至:海曙區空地
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戶外墻面、屋面等;
2、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備設施,包括該幢建筑物內的給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照明設施、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
3、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備設施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小區智能化系統等;
4、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半地下室停車位、地面機械停車位權屬為建設單位所有。
七、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八、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九、業主應按設計用途使用物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十、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與其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業主應按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從事裝飾裝修行為,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飾裝修禁止行為。
十一、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和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修施工時間為7:00─19:00,其它時間及午休時間不得施工。
十二、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利的,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三、業主應按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空調,未預留的位置的,應按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位置安裝,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十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定。
十五、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1、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觀,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及違章搭建;
2、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3、在非指定位置及室內排污管線傾到或拋棄垃圾、雜物;
4、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5、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懸掛、張貼、刻畫等;
6、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六、業主對物業專用部份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
十七、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用部份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時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失及其他損失的,應負承擔賠償責任。
十八、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采取應急措施。
十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道、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建設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二十、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十一、建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本物業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拒絕維修或拖延維修,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可以自行委托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十二、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1、 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建設單位制訂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
制度;2、以批評、規勸、公示、暫扣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臨時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十三、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等。
二十四、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地面停車位停車費納入物業管理成本,費用收入歸物業公司所有。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并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用的義務。
二十五、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六、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計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七、建設單位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八、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通知物業管理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二十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各執一份。
三十、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訂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諾書
本人為“西城春天”住宅小區物業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承諾如下:
1、確認已詳細閱讀寧波君恒房地產開發公司、寧波中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制訂的“西城春天”業主臨時規約;
2、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規約;
3、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4、本人同意轉讓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臨時管理規約的承諾書,并送交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未收到繼受人承諾書前,本承諾書繼續有效。
承諾人:
年 月日
篇3:寧波市水木清華住宅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寧波市水木清華住宅小區臨時管理規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木清華住宅小區的管理,維護全體業主和物業所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環境和秩序,保障物業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寧波市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約。
第二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制定,經轄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后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
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在物業銷售前已將本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第三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第四條 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與寧波中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應與本臨時管理規約一致。
第二章物業基本情況
第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水木清華;
座落位置 位于鄞州區集仕港鎮望春工業園區;
物業類型住宅小區;
建筑面積約122779平方米。
第六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物業買賣合同,業主享有以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1、由單幢建筑物的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該幢建筑物的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公共走廊、戶外墻面、屋面、公共進戶門等;
2、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圍墻、池井、照明設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物業管理用房等;
3、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約定的其他由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和設施。
第三章物業的裝修
第七條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將裝修項目、裝修部位、裝修時間等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是否需要報送備案等事項書面告知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在裝修過程中,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
1、交納裝修履約保證金和裝修垃圾清運費。
2、裝修房屋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建筑物的墻、柱、梁等結構體系,防止危及房屋的承重、抗風抗震及抗滲水能力;裝修材料應分散堆放。
3、業主應按裝修協議的約定從事裝修行為,遵守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得從事裝修的禁止行為。
第八條房屋裝修時應考慮到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突出體現物業保值增值的長期功能。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應自覺遵守《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按規定進行裝修。同時接受房管部門或物業服務企業對裝修房屋活動的檢查、指導和監督,以免給物業整體設計帶來破壞而影響自身利益。
第九條在裝飾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含外墻、外門窗、陽臺等部位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用途,功能和布局等;加裝外墻墻檐或公共進戶門;
2、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板、陽臺進行違章鑿、拆、搭、建;
3、擅自占用或損壞樓梯、通道、房屋、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及場地;
4、違法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如:在房屋頂面上加層建房搭棚、安裝衛星接收器、燃油鍋爐);
5、擅自拆除、截斷、改變、連接、改造供電、供水、供氣、供暖、有線電視、通訊、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6、違反規定擅自開挖地坪、破墻開門;
7、將不具備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8、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
9、在樓面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包括在樓面上鑿孔、打洞、砌墻或超標準增大荷載;
10、不得高空拋物;
11、不得影響市容觀瞻或擅自在本物業外觀亂搭、亂貼、亂掛、設立廣告牌等;
12、不得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13、室內不得制造超標準噪聲,包括大音量播放電視、音響,舉行喧鬧的聚會、舞會,機器設備噪聲等;
14、不得在公共場地、設施、綠化帶上晾曬衣物;
15、法律、法規及規章中禁止的其它行為。
第十條 對本物業外立面裝修,遵守以下規定:
1、保持原外立面設計狀態,不任意改變或安裝其他構件和設施;
2、陽臺不得私自封閉,如需封閉需經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并在保持原有建筑風格的基礎上,按統一式樣、規格、顏色封閉;
3、露臺不得違章搭建;
4、空調外機安裝在原設計位置或物業管理企業指定位置,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處理;
5、安裝防盜窗(柵)的,應將防盜窗(柵)安裝在窗內側;
6、晾衣架設置不得突出外立面;不安裝花架、雨蓬;
7、不得改變公共部位原有設計;
8、公共進戶門處不得擅自加裝門等設施;
9、沿街商鋪廣告牌按原有定位及尺寸安裝,不得另行安裝;
10、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業主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裝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公共場所。
為保證業主的正常休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裝飾裝修施工時間如下,其他時間不得施工:
集中裝修期間07:00時——21:00時;
集中裝修期限后周一至周五07:30時——18:00時;
其中節假日施工時間為08:00時——12:00時
14:00時——18:00時,
進行高噪音、大灰塵、有異味裝修施工作業時間為
09:00時——11:00時,
14:00時——17:00時;
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鉆等產生嚴重噪聲的施工。
第十二條因裝飾裝修房屋影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應及時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章物業的使用
第十三條業主對物業的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業主正常使用物業。
第十四條業主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在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排水、通行、通風、采光、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妥善處理與相鄰業主的關系。
第十五條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物業設計用途的,業主應在征得相鄰業主書面同意后,報有關
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第十六條 各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除遵守國家、省和寧波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
1、私設攤點、跨門營業;在店鋪外的走廊上放置雜物等物品;
2、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和高空拋物;
3、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上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
4、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掛、設立廣告牌;店面招牌的設置應符合物業的整體美觀并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后進行設置;
5、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6、踐踏、占用、擅自改變、破壞環境綠化用地(將綠化擅自改為私家花園);損壞園林建筑小品,在樹上刻畫、拉繩(鐵絲)曬衣服等;
7、聚眾喧鬧、噪聲憂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1、22座以上客車、貨車(如有搬家等特殊情況,需經物業管理處同意后,方可進入)以及載有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車輛禁止進入小區;
2、機動車輛在小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 5 公里,禁止鳴號、試車、修車、練車;
3、機動車應在專門的車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蓋、人行道和綠化等場地停放;
4、使用停車位的業主,應承擔車位的綜合服務費或租賃費,且車位僅可作停放車輛之用,不得自行在車位上安裝任何設置;停放期間,防盜報警器應使用靜音,發生噪音應迅速解除;
5、有私家車位(庫)的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將機動車停入私家車位(庫),不得停放于公共車位、公共通道及道路;若確有臨時性停車需要的,停放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裝卸貨、搬家等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八條業主在出租物業時,不得拆改衛生間、廚房及供電、供水、供氣等設施;不得在屋內增設衛生間、廚房等;不得改變車棚、車庫的使用性質;不得群租。
第十九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寵物,應遵守有關養犬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1、在犬只外出時應為犬只戴防護口罩、佩束犬鏈,并由成年人牽領、看管,即時清除犬只排出的糞便。
2、因寵物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所造成的一切人身傷害或對公共財產、其他業主的財產損失的,由寵物飼養人負責。
3、遇重大疫情時,寵物飼養人應積極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的衛生防疫措施。
第五章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二十條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同時由此引起的損失由受益人負責。
第二十三條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及社區居委會,并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后報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四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五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按規定繳存、使用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章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六條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服務企業以下權利:
1、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2、以批評、規勸、公示、宣傳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用于張貼物業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應告知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八條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方式。業主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各項物業服務費。
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并按合同或協議要求支付滯納金,業主逾期仍不交付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欠交費用的業主姓名、樓座房號進行催繳;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業主在辦理交付手續后或在符合交付條件而由于業主自身原因延遲交付的,不論是空置或業主沒有入住使用,業主均應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全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之外的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另行約定。
第三十條業主出租物業,約定由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負連帶責任。轉讓物業的,業主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各項費用。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費用是物業服務活動正常開展的基礎,涉及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積極倡導欠費業主履行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義務。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約定,妨礙物業正常使用或造成物業損害及其他損失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業主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關于業主共同利益的約定,導致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受損的,其他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能履行本臨時管理規約約定義務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也可根據本臨時管理規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專有部分,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六條本臨時管理規約所稱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個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屬于多個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間、場地及相關設施設備。
第三十七條 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提前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要求物業繼受人簽署本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或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承諾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第三十八條本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每位業主各執一份。
第三十九條 本臨時管理規約自首位物業買受人承諾之日起生效,至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之日終止。
承 諾 書
本人為(物業名稱及具體位置,以下稱該物業)的買受人,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本人聲明如下:
一、確認已詳細閱讀 寧波杉杉鴻發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單位)制定的“水木清華住宅小區 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以下稱“本臨時管理規約”);
二、同意遵守并倡導其他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遵守本臨時管理規約;
三、本人同意承擔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相應責任,并同意對該物業的使用人違反本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四、本人同意轉讓該物業時取得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本
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并送交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收到物業繼受人簽署的承諾書前,本承諾繼續有效。承諾人(簽章或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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