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區公共契約范本5
為了加強住宅區管理,保持物業的完好美觀,維護業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舒適、安全、清潔、優雅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和市有關政策法律規定,簽定本公共契約.(以下簡稱公契)
一、總則
第一條____市物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是該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授權及有關規定對住宅區的房屋、公共設施、居住秩序等事務行使管理權.全體住戶以及有關人員均應服從管理,支持、配合管理公司工作.
第二條公契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的權利、職責和義務,并應知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雙方在遵守本公契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及市有關政策法律規定.
二、管理公司的職責
第三條負責住宅區的管理、經營及房屋和公共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
第四條維護住宅區內所有公共地方的照明及消防設備,并保持其功能良好.
第五條保持住宅區內公共地方環境清潔衛生.
第六條負責住宅區內所有綠化的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對住宅區內的各種車輛(包括機動和非機動車輛)實行管制.機動車輛除消防、救護、警備、清潔、殯葬和特許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一律不準駛入住宅區.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等)實行定點停放.對停車場的停放車輛按規定收取停入費.
第八條安排管理員和保安人員對住宅區進行日常巡視,做好住宅區內的治安保衛工作,對違章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
第九條對住宅區內的商業服務網點進行管理.
第十條按規定向房屋業主或使用人和其他應繳費人收取有關管理費.收取的管理費,單列項目,專款專用.年度費用收支情況張榜公布,接受上級部門和繳費人監督.對逾期不繳納管理費者,每天處以應繳款項額5%的滯納金.對拒繳或無理不繳者,可采取停止供水、供電等措施.管理公司歡迎住戶提前預繳管理費.
二、業主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一條業主獨立擁有、使用、居住及享用其名下單位及全部租金收益.
第十二條業主全權將其名下所占的業權份數,連同上述的權利和權益,自由出售、轉讓、出租或準許他人使用而不受其他業主干涉.
第十三條可與其他業主共同自由使用樓宇和住宅區的公用地方及設施,例如樓梯、走廊通道、電梯、消防系統、供水及排水系統、電力供應系統,以便適當使用及享用其名下物業.
第十四條對住宅區的各項管理決策擁有投票權,每份業權一票.
第十五條業主或使用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業主或使用人必須依照公契的規定,負責其名下應分擔的管理費及其他基金款項.
(2)住戶可在自己的門戶裝上名牌,但不得涉及其行業、職業或工商業.同時,住戶單位之外墻及窗戶禁止豎立任何廣告或標志.
(3)住戶單元及陽臺公作居住使用,不得作寫字樓、貨倉、工廠或其他商業用途.
(4)業主或使用人在裝修房屋時,不得改建樓宇的結構.例如更改承力墻、橫梁、支柱等,或加建、擴建、拆除任何建筑物.
(5)不得阻礙異產毗連房屋的正常維修(如上層樓漏水,給其他用戶造成影響時,上層樓住房必須給予配合),否則,應承擔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責任.
(6)切忌往樓下拋棄垃圾、雜物,以免傷及他人或影響衛生.注意不要把垃圾、布屑等雜物投入水池或下水道.因使用不當而導致堵塞或損壞,業主或使用人應負責全部修理費用.
(7)生活垃圾(包括搬家垃圾)應當袋裝好,按指定時間放到指定地點.
(8)樓宇公共地方,不得擺放家具、貨物或其他物品.
(9)住宅區內之任何地方,均不得亂涂亂畫、亂張貼.如屬兒童所為,應由家長負責.
(10)在不妨礙公共衛生的前提下,住戶可以飼養少量較為馴良的供觀賞的動物,如貓、鳥等,但不得飼養家畜家禽.
(11)樓宇內嚴禁收藏、擁有任何危險品(如槍支彈藥、炸藥、汽油)和毒品,以保證全體住戶的安全.
四、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凡違反本公契或有關政策法規的行為,除了停止違章違約行為外,還應照章罰款.罰款標準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對違反本公契而政策法律又無明確規定的行為,以支付違章契金(10—300元)及其他形式處罰.該項違章契金納入住宅區管理基金,用于住宅區公益事業,每年由管理公司公布罰收名單和支出明細表.
第十七條對違章違約者的執行處罰,都同時在住宅區內公布并通知被處罰者.被處罰者如有不服,可在5日內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訴,或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管理公司工作人員違法或違反本公契,應加重處罰.凡因管理公司工作人員瀆職或失職(包括濫用職權、故意刁難住戶,徇私舞弊、亂收費、亂罰款、工作失誤等)給住戶造成損失的,由責任者負責賠償,并追究其政紀直至法律責任.
五、附則
第十九條本公契可依據有關政策法規修訂或補充,也可經住宅區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或使用人投票同意修訂,但不得違反政策、法律規定.
第二十條本公契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等效.本公契一式兩份,管理公司及業主各執一份.
**物業管理公司:簽章業主:簽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2:小區公共契約
為了加強住宅區管理,保持物業的完好、美觀,維護業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舒適、安全、清潔、優雅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和市有關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簽訂本公共契約。(以下簡稱公契)
一、總則
第一條:______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是該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授權及有關規定對住宅區的房屋、公共設施、居住秩序等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二條:公契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享有本契約列明的各項權利并應知曉對自己的行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雙方在遵守本公契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國家及市有關政策法律規定。
二、管理公司的職責
第三條:住宅區內的公用部位、公用設備、公共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更新。
第四條:按約定進行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并收取合理費用。
第五條:住宅區內公共區域環境清潔衛生。
第六條:住宅區內公共綠化的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對住宅區內的各種車輛(包括機動和非機動車輛)進行管理。機動車輛除消防、救護、警備、清潔、殯葬和特許的車輛外,其它未經許可,一律不準駛入住宅區。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三輪車等)實行定點停放。對停車場的停放車輛按規定收取車位場地租用費。
第八條:安排管理員和保安人員對住宅區及消防設備設施進行日常巡視、做好住宅區內的治安消防工作,對違章行為進行糾正和制止。
第九條:對住宅區內的商業服務網點等配套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條:接受業主監督,及時處理各類意見、建議。
第十一條:維修小區公共秩序,執行諸如裝修、外來人員等公眾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積極創造條件,提供個性化服務。
第十三條:與物業相關的工程圖紙、住戶檔案等資料管理。
第十四條:按規定向房屋業主、使用人和其他應交費用人收取有關管理費。收取的管理費單列項目,專款專用。年度費用收支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交費人監督。對逾期不交納管理費者,每天處以應交款3‰的滯納金,對拒交或無理不交者,可訴諸法律。
三、業主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一條:業主擁有對其名下物業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業主在使用、經營、轉讓所擁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第十三條:業主可與其他業主共同使用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