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業(yè)主私有車輛的逐漸增多,小區(qū)車輛規(guī)范化、細致化管理已經成為許多物業(yè)管理企業(yè)關注的熱點話題。本文主要通過列舉一些關于車輛管理糾紛的實際案例證明了目前的車輛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同時也從停車費用的法律依據(jù)的角度分析了開發(fā)商、業(yè)主及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的各方權利和義務,并且結合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的實際管理工作闡述了解決小區(qū)車輛管理糾紛的有效辦法。
一、規(guī)范小區(qū)車輛管理勢在必行
20** 年北京市的車輛已經達到 300 多萬輛,其中私家車輛占 1/3 ,這個數(shù)字表明,對于車輛管理的規(guī)范化、合理化已經變成了當務之急。我們會經常聽到這樣的埋怨 --
園區(qū)內的車位是小區(qū)的配套設施,本就是屬于全體業(yè)主的,難道不該無償使用嗎?小區(qū)內停車所收取的費用為占地費,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究竟該不該不承擔保管責任?機動車存車費僅是每月 150 元,業(yè)主幾十萬的汽車丟失了,物業(yè)管理企業(yè)需要全額賠償嗎?業(yè)主停車入位的時候車還是好的,但是出車位后就有了劃痕,物業(yè)管理企業(yè)需要承擔責任嗎?有的小區(qū)停車費只收 60 元,而有的小區(qū)卻是 150 元?
以上停車難問題充分暴露了停車場管理的體制和管理機制的問題。要徹底解決深圳市的停車難問題,需要從源頭動手,豁開制約停車場經營管理市場化發(fā)展的瓶頸,采用價格聽政的方式確定停車場收費水平和方式,同時引入競爭機制,能夠交給企業(yè)建的停車場盡量交給企業(yè);通過法律法規(guī)的形式明確停車場管理的責任問題,政府加強對停車場經營管理的監(jiān)督,給停車場經營管理創(chuàng)造一個寬松而和諧的環(huán)境。
二、物業(yè)管理企業(yè)應合理收取車輛管理費用
筆者結合自己多年的工作經驗,發(fā)現(xiàn)有的小區(qū)經常出現(xiàn)這樣的局面:小區(qū)地面的臨時車位常常不夠;地面的固定車位被外來的車輛臨時占用;晚間汽車的報警笛聲爆響引來居民的怨聲載道;收取停車費用時的解釋工作困難,物業(yè)管理企業(yè)與業(yè)主發(fā)生爭議;小區(qū)發(fā)生車輛損壞、丟失事件,業(yè)主和物業(yè)管理企業(yè)責任界定不清等等。以上種種糾紛的引起都是由于物業(yè)管理行業(yè)管理制度貫徹不夠嚴明徹底而引起的。
停車場是公共配套,是為全體業(yè)主提供服務方便的設施。而業(yè)主的情況是多樣化的,業(yè)主擁有私家車輛的時間、數(shù)量均不能比齊,有的業(yè)主擁有車輛比較早,而后進小區(qū)的業(yè)主便沒有車位,因為目前居住小區(qū)少有可以滿足每個業(yè)主一個車位,即便可以,有的業(yè)主也會擁有兩個及以上部車輛,而后進的業(yè)主很可能就沒有停車位了,這就容易導致同樣是小區(qū)的業(yè)主,享受的服務卻難以相同的不公平現(xiàn)象。所以物業(yè)管理企業(yè)需要在車輛管理費用上加以平衡,將停車場這個資源加以經營,將獲取的費用融入管理費用,以服務于全體業(yè)主。
當然,一些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為求無過,對小區(qū)的停車位既不管理也不收費,出現(xiàn)責任事故以無償保管為由拒絕賠償。但是物業(yè)管理企業(yè)需要通過一定的經營來牟取利潤,以促使企業(yè)的壯大發(fā)展,所以,這種不管理不收費的辦法并不可取。
三、分清停車管理中所涉及各方責、權、利
開發(fā)商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取得用地許可證,獲得了紅線以里的土地使用權,并在其上構建房屋。簡而言之,開發(fā)商擁有區(qū)域內的全部產權(除了部分面積要按照國家規(guī)定留用人防),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處置權。當然,開發(fā)商必須依照國家相應規(guī)定,分配一定的面積建設配套設施,其中包括停車場。根據(jù)北京市人民政府頒發(fā)的“京政發(fā) [1994]72 號文件 《 關于本事新建改建居住區(qū)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實行指標管理的通知 》 附件中的規(guī)定 : 居住小區(qū)每千戶應按 100 個車位設置(合每千人 30 個車位)。這是開發(fā)商必須執(zhí)行配備的,也就是說購買房屋的業(yè)主同時具有使用停車位的權利。
但是,在開發(fā)商取得銷售許可證后樓盤開始銷售的時候,樓盤銷售的面積是按照戶內使用面積與公共面積的分攤之和計算的。而公共面積的分攤面積是按照京房地權字 [1998] 第 1285 號文 《 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機公用建筑面積分攤暫行規(guī)定 》 而定的,其中有一款便是不能夠計入分攤的公共面積包括機動車庫。這便說明了業(yè)主購買房屋所支付的費用里,不包括停車面積,換言之,業(yè)主沒有權利無償使用停車位。
結合以上兩點不難發(fā)現(xiàn),業(yè)主有權使用停車場,但卻不能無償使用,因為停車場的產權方 -- 開發(fā)商持有其收益的權利。所以分清楚停車管理中所涉及各方的責、權、利對業(yè)主和物業(yè)管理企業(yè)來說都很重要。
四、物業(yè)管理企業(yè)需要健全管理制度,單設客戶服務部門
物業(yè)管理是服務行業(yè),是人性化的工作,而非機械化的生產,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工作人員的言行對于工作質量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可以單獨設立客戶服務部門,主要負責協(xié)調客戶與各方關系,以“人心換人心”,做客戶的貼心工作,給客戶營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huán)境。
在處理突發(fā)事件的過程中,物業(yè)管理企業(yè)要站在客戶的立場上,為客戶著想,為客戶爭取利益,這樣才能夠獲得客戶認同。同時,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的經理人也要積極營造企業(yè)文化,爭取讓業(yè)主融入企業(yè)文化中來。筆者認為,解決小區(qū)的車輛管理中糾紛的具體辦法還應該包括:
1 .健全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停車管理制度。包括完善業(yè)主公約、停車協(xié)議等相關文件,并在其中明確各項費用的取費依據(jù)及用途;
2 .將物業(yè)管理企業(yè)相關制度在員工內做普及培訓,使得每一位相關崗位的員工均可以向業(yè)主做出準確、統(tǒng)一的解釋;
3 .充分利用公共宣傳區(qū)域,普及管理文化,將理念隨時隨地、點點滴滴地滲入業(yè)主心中;
4 .物業(yè)管理企業(yè)要嚴格正規(guī)管理,仔細檢查進出車輛,控制停車區(qū)域的人流,按時間表巡視停放車輛,及時檢察并做好記錄,控制非正常事件發(fā)生的機率;
5 .以優(yōu)越的條件鼓勵、倡導駐場車輛具備相關保險,以分解責任壓力,物業(yè)管理企業(yè)也可以在保險公司購買公共財產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險種,用來分擔企業(yè)風險。
篇2:買賣合同逾期交貨糾紛的裁判
買賣合同逾期交貨糾紛的裁判
買賣合同逾期交貨糾紛,是買受人認為出賣人逾期交貨而提起訴訟,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貨違約責任的糾紛,由于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應當承擔的主要義務,所以此種案件中的原告為買受人一方,被告則是出賣人一方。
(一)買賣合同交貨期限的確定
交貨期限是指出賣人在交貨地點完成貨物交付的日期;與之相對應,交貨期間是指出賣人從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在交貨地點完成貨物交付的一段時間。其中期限應是指時間的計算,從某一點時間開始起計算,稱為始期,迄至某一時點停止計算,稱為終期,買賣合同的履行期限亦可以以此兩種方式確定。而期間則是指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之間的一段時間,如某日至某日、某月至某月、某年至某年,或者從某日起若干日、從某日起若干星期、從某日起若干月、從某日起若干年等。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期間的,可采用這些表達或者確定方式。期限與期間雖然都是特定的、不可分割的期日來表達,但是二者之間還是有差異的,期限為時間之計算,僅指其一端,或者為始期,或者為終期;而期間則是時間之經過,為始期與終期二者之間的時間段。簡單地講,期限是一個時間點,而期間則是一段時間。
買賣合同交貨期限與交貨期間的確定,對出賣人是否存在逾期交貨行為具有決定意義,所以審理此類糾紛的關鍵即在于對買賣合同標的物交付期限及交付期間的確定。根據(jù)《合同法》第138條、第139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交貨期限的確定應遵循如下規(guī)則:1.雙方當事人約定交貨期限的,出賣人應按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2.雙方當事人約定交貨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貨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根據(jù)《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3條第1款第(b)項的規(guī)定,如果合同規(guī)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
3.如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當事人僅約定開始交貨,未約定何時終止交貨的,視為約定的交貨期間不明確;
4.如當事人未約定交貨期限,且不能協(xié)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應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合同解釋,如依各國通例,在合同未約定交貨期限的情況下,將雙方約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釋為最后交貨期限。
5.如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交貨期限,則依《合同法》第62條第4項之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在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的期限不明確時,出賣人可以隨時交貨,買受人可以隨時要求交貨,但應當給出賣人必要的準備時間。所謂必要的準備時間,是指在通常情況下,出賣人為交貨所做準備工作的時間,主要包括標的物的裝卸時間、等候運輸?shù)臅r間、運輸在途時間等。
6.根據(jù)《合同法》第140條的規(guī)定,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guī)定,目的在于方便買賣雙方的交易,減少重復交付費用。
在確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方面,還應當確定相關期限及期間的具體計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計算的方法
自然計算法。也就是以實際的時間為標準,依此方法計算,即一天為24小時、1周為7天、一月為30天、一年為365天,按此方法計算期限及期間。
歷法計算法。也就是指按日歷所確定的日、星期、月以及年來進行計算的方法。如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的期間為一周的,則為星期一至星期日;約定交付期間為一個月的,則從該月的第一日至月末之日;約定一年為期間的,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歷法計算方法不論月的大小、是否存在閏年,均以歷法確定,計算方法簡便。
上述兩種計算方法的差異在于以月或者年為期間時結果可能并不一致,如約定一個月為期間的,依自然計算法則不論月之大小,將一月均確定為30日;而按歷法計算法,則要區(qū)別大月與小月、閏月分別有31日、30日、29日(或者28日)。我國《民法通則》第154條第1款規(guī)定,期間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
2.期間起算點的確定方法
以小時確定期間時的起算點的確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54條第2款規(guī)定,按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guī)定時開始計算。
以日、月、年為期間的起算點的確定。《民法通則》第154和第2款還規(guī)定,按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計人,自次日起開始計算。如自1月1日起20天為交付期限的,則從1月2日起算至1月21日24時屆滿。
期間最后一天的終止點的確定。《民法通則》第154條第3款規(guī)定,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24時;有業(yè)務時間的,到停止業(yè)務活動時截止;如有營業(yè)時間、辦公時間的,以到營業(yè)時間、辦公時間為期間的終止點。
期間最后一天的確定。如果以日確定期間的,則至該期間之日即為最后一日;在以星期、月、年確定期間時,如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為起算時間確定時,則該期間之末日為周日、月終、年末為期間的最后一日;如果不是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為起算時間的,則應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與起算日相同日的前一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如自1月2日起的一年,則到期時間為次年的1月1日。
如果以上述方法計算出的期間的終止日為星期六、日或者其他法定節(jié)假日的,依《民法通則》第154條第3款規(guī)定,應以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二)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地點的確定規(guī)范
出賣人是否逾期交付標的物,還涉及交付標的物的地點的確定問題。對于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地點,結合《合同法》以及審判實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交付標的物的地點,雙方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約定執(zhí)行。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物,如果出賣人因此履行遲延的,尚需承擔違約責任。
2.在雙方當事人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補充確定,如果協(xié)商不成的,應根據(jù)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進行確定。
3.根據(jù)前述方法仍然不能確定交付標的物的地點的,則應依《合同法》
分批交貨買賣
玉米交貨儲存合同范本
賣方遲延交貨致買方損失應賠償
湖南大宗原料中心批發(fā)市場交貨倉庫儲存合同
玉米中心批發(fā)市場玉米交貨儲存合同
篇3: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上訴人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南匯區(qū)人民法院(**)匯民一(民)初字第76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年5月16日,上海興新防水防腐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新公司)作為承包方(乙方),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袋氏公司)作為發(fā)包方(甲方),雙方簽訂了《施工服務合同》一份,約定,“乙方接受甲方之隸屬關系,并負責將甲方承接的工程項目,根據(jù)工程要求嚴格執(zhí)行,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合同價款及調整: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單價合同方式人民幣(下同)105元/
平方米。按實際發(fā)生工程量(施工面積)據(jù)實結算,單價一次性包定不作調整。憑施工簽證單、工程變更單和竣工驗收單在工程竣工時進行結算。”
合同還約定,“甲、乙方應及時辦理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xù)。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收到驗收通知三日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xù)。如甲方、業(yè)主在規(guī)定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未組織驗收且業(yè)主方在沒有辦理驗收、移交手續(xù)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則視為驗收合格。”合同價款支付:不付備料款。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甲方付工程竣工決算總造價的95%。余款5%作為質保金,在保修期滿后一次性付清(保修期為自竣工之日起半年)。上述合同簽訂后,袋氏公司陸續(xù)將“蘭州金川科技園5,000噸鎳合金拉絲”h-982環(huán)氧樹脂砂漿地坪工程(以下簡稱金川科技園地坪工程)、“蘭州金川金屬材料技術有限公司車間”環(huán)氧地坪修補裂縫地坪工程(以下簡稱金川金屬公司地坪工程)、“甘肅蘭州榆中縣金川科技園高純車間”環(huán)氧自流地坪工程(以下簡稱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金川集團電纜廠環(huán)氧樹脂地坪工程(以下簡稱金川電纜廠地坪工程)、金川電解銅廠防腐地坪工程(以下簡稱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等五工程交由興新公司施工。**年7月12日,袋氏公司向興新公司支付了金川科技園地坪工程的工程款600,000元。**年6月14日、7月16日、12月4日,袋氏公司向興新公司支付了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的工程款,共計513,800元。**年7月4日、9月27日,袋氏公司又向興新公司支付了金川電纜廠地坪工程的工程款180,154元。**年7月11日,袋氏公司向興新公司發(fā)函,要求興新公司于**年7月17日安排前往金川集團電纜廠就與其公司共同制作的環(huán)氧砂漿地坪向金川集團電纜廠進行竣工交付及驗收事宜。興新公司接函后,向袋氏公司發(fā)送了《工作函緊急回函》稱,應由袋氏公司承擔竣工交付驗收事宜;業(yè)主方已使用,故工程已可視為驗收合格;工程已竣工驗收完成一年多,超過合同約定的半年保修期,故袋氏公司應支付工程余款。
原審另查明,
**年10月17日,金川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作為建設單位在興新公司制作的金川金屬公司地坪工程《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單》上加蓋“金川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蘭州金川科技園項目部”印章,王杰等人作為建設單位驗收人進行簽字確認,上述單證載明工程量為605.46平方米。**年5月30日,王杰在興新公司制作的金川科技園地坪工程《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單》的“驗收意見”欄中作為預算組人員簽字并書寫了“經現(xiàn)場實量:地坪漆為5,919平方米,踢腳為27.16平方米,黃色引道線145.6平方米屬實。”同時,王杰還另行向興新公司出具了上述工程量的清單。**年8月26日,王杰又向興新公司出具了對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核對工程量的清單,載明工程量為5,375平方米。經核對,上述有王杰在驗收單等材料中簽字核對興新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共計為12,072.22平方米。興新公司施工的上述五工程中未經王杰簽字核對工程量的金川電纜廠地坪工程,袋氏公司已付工程款180,154元,興新公司認為工程量為1,823.84平方米,尚欠11,349.20元。
原審又查明,**年8月11日,興新公司、袋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進行的談話中,袋氏公司法定代表人對興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就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提出的結算面積315.03平方米以及存在興新公司未承建12,000平方米的施工工程,致使興新公司材料損失等事實未表異議,但其認為系受脅迫。
原審審理中,興新公司要求判令袋氏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98,210元及**年8月至今利息17,482.12元;判令袋氏公司支付工程項目賠償款70,250元。
原審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簽訂的《施工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故雙方均應恪守。如興新公司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施工義務,袋氏公司理應按約支付工程價款。本案中,雙方對興新公司承建金川科技園地坪工程等五個工程的事實,沒有爭議,但對于工程是否經驗收和各工程的工程量問題,產生較大爭議。法院認為,根據(jù)興新公司遞交的其中金川金屬公司地坪工程《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單》上王杰不僅作為建設方的驗收人進行了簽字,且建設單位也加蓋了“金川集團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蘭州金川科技園項目部”印章,故應認定為該工程已經驗收,由此也可推定王杰系具有驗收工程和核對工程量職責的建設方工作人員,因此,由建設方工作人員王杰簽字認可工程量的另外兩工程,即金川科技園地坪工程、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應視為已竣工驗收,工程量也已經確認,故上述三工程中,袋氏公司尚欠工程余款合計為153,783.10元。對于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結算問題,由于袋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年8月11日的錄音資料真實性沒有異議,故予以認定,其認為系受脅迫的意見,沒有證據(jù)予以證實,不予采信。該證據(jù)中袋氏公司法定代表人對興新公司要求結算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的工程量未表異議,故其理應支付該工程的尚欠工程價款,計33,078.15元。對于金川電纜廠地坪工程的結算問題,興新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并不充分,袋氏公司亦不予認可,故難以支持。對于興新公司主張袋氏公司未將部分工程交由其施工,造成材料、運費損失,法院認為,雖然袋氏公司在錄音資料中陳述存在該事實,但興新公司并沒有證據(jù)證明其購買的材料系用于涉訟工程和由于未利用所造成的具體損失,法院也難以核實,故對興新公司要求賠償有關損失訴請,不予支持。另外,審理中,袋氏公司認為興新公司應開具給其工程款發(fā)票的意見,因其未提出反訴訴請,故可另行主張。
原審法院審理后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作出判決:一、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上海興新防水防腐裝飾有限公司工程款186,861.25元;二、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應償付上海興新防水防腐裝飾有限公司分別以本金63,573.30元計自**年4月18日始、以本金39,634.80元計自**年11月23日始、以本金50,575元計自**年2月28日始,均至判決第一項確定的錢款履行日止,按中華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的利息;三、駁回上海興新防水防腐裝飾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535元,減半收取,計2,267.50元,由上海興新防水防腐裝飾有限公司負擔267.50元,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負擔2,000元。
判決后,袋氏公司不服,上訴于本院,訴稱:袋氏公司與興新公司的實際結算單價為100元/平方米,而不是合同約定的105元/平方米,故不存在袋氏公司再支付興新公司工程款的問題。關于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的結算面積315.03平方米,因該工程無驗收合格的相關手續(xù),袋氏公司也未認可,故原審判定袋氏公司支付興新公司該工程款項33,078.15元缺乏依據(jù)。由此,袋氏公司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興新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請。
被上訴人興新公司辯稱:系爭工程應按105元/平方米單價結算,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不同意袋氏公司的上訴請求。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在興新公司制作的前述金川金屬公司地坪工程工程量為605.46平方米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單》上載明的竣工日期為**年10月17日。**年5月30日興新公司制作的金川科技園地坪工程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單》上載明的竣工日期為**年5月22日。繼**年8月26日王杰向興新公司出具了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的工程量為5,375平方米的清單后,**年8月27日,建設方項目經理孫申基簽收了由興新公司制作的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表》,該表載明的施工面積為5,375平方米,竣工日期為**年8月27日。
二審審理中,袋氏公司提供了兩份證據(jù)材料。一份是建設方工作人員王杰于**年9月27日出具的說明,載明“高純金屬生產車間環(huán)氧地坪漆現(xiàn)場實際核對工程量為5,198平方米。注明:**年8月26日單據(jù)地坪漆面積作廢,以此為準。”袋氏公司提供該份證據(jù)旨在證明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的結算面積應以此份說明中載明的5,198平方米計算,而不應以**年8月26日王杰出具的工程量清單中載明的5,375平方米進行計算。對此,興新公司認為其制作的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表》已經建設方項目經理孫申基認可,故對該份證據(jù)不予認可。袋氏公司另提供了一份金川鎳鉆新產品公司生產科于**年2月10日出具的《鎳鉆新產品公司800噸/年銅粉廠房自流坪地面質量問題的反饋》,載明:“我公司800噸/年電積銅粉廠房環(huán)氧自流坪,有幾個方面問題:1、抗砸性能及耐磨性上不足。如表面砸痕、破損、擦傷等。2、抗腐蝕性能上,尤其耐硫酸根離子-so4腐蝕較差一些。如:掉色、起鼓、脫皮翹起等。3、抗老化性能差:如掉色、變脆等。以上方面說明,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施工的自流坪不適應我公司鎳鉆新產品公司800噸/年銅粉廠房環(huán)境。故,建議暫不予付款。”袋氏公司提供該份證據(jù)旨在證明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因質量問題未經建設方認可,故興新公司無權要求結算工程款。興新公司對該份證據(jù)認為,袋氏公司在原審時對該問題從未提出,從該份證據(jù)出具的時間可以看出是為應付二審而出具,故不予認可。
二審中,袋氏公司對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存在315.03平方米的工程量沒有異議,但認為該工程未經驗收,建設方不認可該工程質量也不與袋氏公司結算,故興新公司無權要求結算該工程款。
另興新公司在二審中表示就系爭工程余款的利息同意從**年9月28日起算。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系爭工程單價應以100元/平方米還是105元/平方米為準進行結算?2、系爭工程的結算面積應如何確定?
對爭議焦點1,本院認為,袋氏公司與興新公司簽訂的《施工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量結算單價為105元/平方米,而袋氏公司并不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雙方就工程單價由105元/平方米變更為100元/平方米達成合意,故原審法院以105元/平方米作為系爭工程的結算單價并無不當,對袋氏公司就此提出的異議,本院不予采納。
對爭議焦點2。對有建設方相關人員認可的工程總量12,072.22平方米,即金川金屬公司地坪工程605.46平方米、金川科技園地坪工程6,091.76平方米、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5,375平方米。袋氏公司對6,091.76平方米及605.46平方米的面積沒有異議,但認為金川金屬公司地坪工程系修補工程,不應按照結算單價的全價進行結算。對此,本院認為,袋氏公司與興新公司的合同中并未對修補工程的單價作出特別約定,故袋氏公司該異議不能成立。另袋氏公司對5,375平方米的施工面積提出異議,認為應按照其二審時提供的建設方工作人員王杰于**年9月27日出具的說明中載明的5,198平方米進行結算。對此,本院認為,興新公司提供的**年8月26日王杰出具的說明中載明的5,375平方米工程量在次日興新公司制作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表》中得到了興新公司及建設方項目經理孫申基的共同確認,而前述的6,091.76平方米及605.46平方米也都是同時得到興新公司與建設方確認的工程量,即使王杰**年9月27日出具的這份說明是針對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的工程量,但此系王杰單方出具,其并未對兩份說明中工程量的差異作出合理解釋,故不足以******年8月27日《單項工程竣工驗收表》中載明的工程量,故對袋氏公司該異議本院亦不予采納。由此,原審法院對有建設方確認的工程量12,072.22平方米按單價105元/平方米計算工程價款合計1,267,583.10元,扣除該部分工程量已付工程款600,000+513,800=1,113,800元,認定該部分工程量的工程余款為1,267,583.10-1,113,800=153,783.10元正確。
對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的結算面積315.03平方米的問題,袋氏公司認為對該工程量沒有異議,但認為該工程未經驗收,建設方不認可該工程質量而不予結算,故其也不同意與興新公司結算。對此,本院認為,雖然興新公司未提供建設方或袋氏公司接收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的相關依據(jù),但根據(jù)袋氏公司二審時提供的《鎳鉆新產品公司800噸/年銅粉廠房自流坪地面質量問題的反饋》至少可以看出業(yè)主系使用了該工程后才發(fā)現(xiàn)相關質量問題,由此可以證明系爭工程已在業(yè)主的控制之下,故興新公司要求結算該工程款依法有據(jù),現(xiàn)袋氏公司對結算面積315.03平方米沒有異議,故原審以此為準計算該工程款33,078.15元亦無不當。對袋氏公司提出的因質量問題建設方未與其結算故其也不與興新公司結算的主張,本院認為,袋氏公司與建設方的結算并不妨礙興新公司與袋氏公司的結算,如工程質量確有問題,袋氏公司可另行主張權利。
由此,原審判決袋氏公司支付興新公司金川金屬公司地坪工程、金川科技園地坪工程、蘭州科技園地坪工程、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工程款合計153,783.10+33,078.15=186,861.25元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另對工程款的利息問題。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原審判決第二項是針對有建設方確認工程量的工程余款153,783.10元的利息,而不涉及金川電解銅廠地坪工程款33,078.15元。其次,二審中興新公司同意系爭工程款的利息起算點為**年9月28日,此系興新公司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且153,783.10元工程款涉及工程的竣工日期分別為**年10月17日、**年5月22日、**年8月27日,根據(jù)雙方合同的約定,工程款應在保修期即竣工之日起半年滿后付清,而**年9月28日均在三項工程的最后付款期之后,故本院采納興新公司自認的該利息起算點。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維持上海市南匯區(qū)人民法院(**)匯民一(民)初字第7680號民事判決第一、第三項;
二、變更上海市南匯區(qū)人民法院(**)匯民一(民)初字第768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上訴人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上訴人上海興新防水防腐裝飾有限公司以人民幣153,783.10元為本金、自**年
9月28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華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535元,由上訴人上海袋氏進出口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