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察。”保安人員在自己執勤轄區內如果發現刑事案件,更應擔負好保護現場的工作,為公安機關破案創造條件。
案件現場,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和留有與犯罪有關痕跡和物證的一切場所。犯罪分子在一定的時間、地點,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實施犯罪,由于行為的后果必然引起所涉及事物的改變,以致留下痕跡物證。現場是破案人員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審判罪犯的重要實證依據。
(一)現場的分類
一般是根據現場的完損、真假以及犯罪分子活動的次序劃分的,在現場勘查中,通常所遇到的現場大體可分為如下幾種:
1.按現場的狀態、狀況及保護情況分
(1)原始現場。即從案件發生后至勘察前,沒有遭到任何改變和破壞,仍然處于犯罪分子作案時的原始狀態的現場。
(2)變動現場。即案件發生后,由于自然或人為的原因,致使現場的原始狀態發生了部分或全部的改變,罪犯遺留的痕跡、物證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
(3)偽造現場。即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為了毀滅證據,逃避打擊,有計劃、有目的地將現場加以偽造,企圖轉移偵察視線,或者嫁禍于人,妄圖陷害;也有的為了某種需要,而有意制造假案的現場。但是,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狡猾,只要實施犯罪,都必然引起客觀事物的變化,其實施犯罪和掩蓋犯罪的矛盾是無法克服的。
2.按犯罪活動地點的主次分:
(1)中心現場。即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
(2)外圍現場。即中心現場以外、留有犯罪可能有關痕跡及物品的現場。
3.按犯罪分子作案活動的次序,可分第一、第二現場,乃至第三、第四現場。
4.按犯罪案件的性質
可分為政治案件現場、刑事案件現場、治安案件現場。
(二)現場保護方法
1.露天現場的保護
對露天現場的保護,通常是劃出一定的范圍布置警戒。范圍的大小,原則上應當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點和犯罪分子可能遺留痕跡的場所。范圍劃定后,即可采取措施加以保護,如對于不大的露天現場,條件又許可時,可以在現場周圍繞以繩索,或撒以白灰作為標記,防止人們闖入。對于現場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應當設網看守或者設置屏障遮擋。對于通過現場的道路,必要時可以中斷交通,指揮行人繞道而行。對于大院內空地上的現場,可以將大門關閉,如果院內有其他住戶,可以劃出進出通道。有些露天現場雖位于偏僻處,但也應加以保護,防止破壞。
2.室內現場的保護
對室內現場的保護,通常可將房門封閉,并在門窗和重點部位設崗看守,對房子周圍和進出室內經過的場所,應布置警戒,禁止任何人接近。
(三)幾類主要案件現場的保護
1.兇殺案現場的保護
兇殺犯罪對社會治安和人們的生命安全有嚴重危害,發生這類案件社會危害很大。這類案件的現場有在室外、室內、荒郊野外、鬧市、公共場所等。對這類現場的維護主要從這幾方面考慮:一是以尸體為中心向周圍廣大現場范圍。兇殺案件侵犯的目標是人體,所以尸體躺臥的位置就是現場的重要位置。兇手殺人后為了消滅罪證,往往采用移尸、焚尸的手段。因此,發現尸體的現場不都是中心現場。如果發現尸體的地點與尸體征象不符(例如被用刀 殺害的人,尸體周圍應有大量血跡),就要考慮是否是第二現場。對這類現場的保護就要根據尸體附近的拖拉痕跡、滴濺血跡等現象逐漸擴大范圍。凡是和尸體有關的現象都要被保護起來,并做上記號,以免被破壞。二是保護中心現場的同時,注意發現痕跡物證。在兇殺案件發生時,往往伴有被害者與罪犯搏斗的過程,因此現場周圍遺留的痕跡、物證也較多,特別是一些細小物品。如果能對現場周圍的遺留物很好地保護,對偵察案件會起相當重要的作用。
2.強奸案現場的保護
強奸是一種嚴重的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其特點之一是犯罪分子和被害人有一定時間的正面接觸,現場上有掙扎、搏斗的痕跡,往往有犯罪的遺留物。如果是發生在室內的案件,應對室內留下的煙蒂等物品注意保護,并對床單、被褥、地毯、衣服等物上的斑跡、血等作出標出注意保護。在保護這些物證中,注意不要用手觸摸。對發生在野外、道旁的強奸案現場,要注意對現場周圍的足跡、泥地、草地上發現的身體壓痕、拖拉、抵抗的痕跡進行保護。還要對現場附近的遺留物,如作案工具、衣服、紙片、口罩、紐扣、表帶等等不甚起眼的物品,都要加以保護。
3.毒害案現場的保護
毒害是一種較為隱蔽的殺人手段。由于投毒暗害的手段比較隱蔽,使被害人不易察覺,有時使案件不易偵破。特別是*投毒案,往往可使數十人甚至更多的人死亡,危害極大。對這類現場要特別注意保護。發現中毒現場后要注意以下幾方面:一是封鎖中毒現場,防止因當事人死后親屬、朋友及周圍人進出,破壞現場內的痕跡、物證,并要防止因多人進出增加現場內的雜物,給毒物檢查增加困難。二是對中毒死亡者食用后的器皿、餐具要用潔凈的(不含化學試劑)物品包裝起來,對死者的嘔吐物更要保護,不能讓人隨便收拾,須等現場勘查人員到后處理。三是中毒現場一切物品,如紙袋、小瓶、注射器、藥片、果品等均要在保護之內。因這些物品有可能和中毒有關。
4.縱火案現場的保護
縱火犯罪對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和生命危害極大。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這種手段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給社會造成很大的災難。縱火案往往因群眾在救火時使現場遭到嚴重破壞,使案件的偵破產生困難。對縱火案現場的保護要注意:火災現場在起火時,如未成火災,起火點一般比較明顯,只要保護好起火點,使其免遭破壞,就可以達到保護好現場的目的;如已釀成火災,要積極配合消防部門及有關單位抓緊滅火。滅火后要及時封鎖現場,并配合消防部門及刑偵部門認真清理火場,查找起火點,發現后要注意保護。在參加保護縱火案現場時,滅火中要注意聽取周圍群眾的議論,往往在收集群眾的反映中可以獲得很有價值的線索,比如有關火勢、風向、氣味、異響、起火部位等方面的情況。
5.搶劫案現場的保護
搶劫案件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財產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須給予嚴厲的打擊。對于這類犯罪現場保護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注意現場中罪犯潛伏、襲擊被搶對象的路線、逃走時的痕跡、足跡,發現痕跡后要劃出范圍,避免破壞;二是現場中心及周圍一般會遺留搏斗中遺失的物證,如撕打中紐扣的脫落,出血后血滴的濺落,毛發的脫落等;三是要及時詢問被害人,如案件剛剛發生,估計罪犯潛逃不久,還要立即組織人力追捕,不能消極等待公安機關派人來處理。
在各種現場維護過程中,還必須注意:一是在人命案現場(如殺人、傷害、投毒、縱火等),要及時搶救受傷者,這既包括受侵害人。也包括犯罪分子,如已生命垂危者,在給予適當的搶救的同時,還應注意向其詢問有關案件情況;二是清理、排除還在擴散,繼續造成危害的危險因素。如火焰未熄、毒氣蔓延,未爆炸物品時,以防案件事態進一步擴大,帶來更嚴重的后果。
篇2:案件或事故發生現場保護程序
案件或事故發生現場保護程序
現場保護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察。"保安人員在自己執勤轄區內如果發現刑事案件、事故,更應擔負好保護現場的工作,為公安機關破案創造條件。
一.現場保護概述
現場保護是指案件或事故發生后,及時采取警戒封鎖等措施,使犯罪現場或事故現場保持發現時的原始狀態。做好現場保護工作是保安員的一項職責和任務。及時保護好現場,是協助公安機關及時查破案件和有關部門鑒定處理好事故的前提。保安員得知發生案件或事故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并同時向公安機關或單位保衛部門報告。
二。刑事犯罪現場的保護
(一)刑事犯罪現場保護的任務
1。封鎖看守現場,布置警戒,維持秩序。在公安人員到達勘查之前,應根據現場內部狀態和周圍環境劃定保護區把犯罪現場封鎖起來,在保護區周圍設崗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或滯留于現場,并用最快的方法及時報告公安保衛部門。
2。適時采取緊急措施。保護現場階段所采取的緊急措施包括:搶救人命、排除險情、排除交通障礙、監視控制犯罪嫌疑人等。
3。及時了解案件情況。保安員到達現場后應及時收集現場被保護前的各種情況;目擊人員對可疑人、可疑情況的議論、反映等,注意發現、搜集各種線索,必要時還可登記在場的有關證人以配合公安人員的后續調查。
4。向勘查人員作詳盡匯報。在現場勘查人員到達以后,保安人員應主動、及時向勘查人員提供發現案件、發生經過、現場保護以及其他掌握的有關現場的一切情況。包括現場保護前的情況及采取的保護措施,現場發生變動、變化的情況等。以便勘查人員采取相應的勘查對策和其他措施,使勘查工作有重點、有目的地進行和開展其他偵查活動。
(二)刑事犯罪現場保護的方法
刑事犯罪現場保護的方法,因犯罪現場類別不同,可分為室內現場保護方法和露天現場保護方法。
1。室內現場保護方法
室內犯罪現場,是指在非露天的建筑物內發生的各類刑事犯罪案件的地點和留有痕跡、物證的場所。對室內現場的保護,通常采取的措施如下:
(1)封鎖現場的出人口和通道。封鎖出入口,重點是現場中心所在的出人口;在門口、窗口和重要通道布置專人看守,如是雙向通道須全部封鎖,禁止一切無關人員進入現場。
(2)封鎖現場周圍地帶。在現場周圍劃出一定的警戒范圍,布置警戒,禁止圍觀人員靠近現場,以防破壞現場外圍的犯罪痕跡物證。
(3)在實施封閉措施時,不能隨便移動門窗,并要特別注意門窗、門鎖、窗戶插銷上的痕跡是否遭到破壞。
(4)要求事主、目擊證人等候公安人員到場,待公安人員到達現場后,聽從公安人員的安排。
2。露天現場的保護方法
對于發生在室外的露天現場,通常是劃出一定的范圍布置警戒。保護范圍的大小原則上應包括犯罪分子實施侵害行為的地點和遺留有與侵害行為有關的痕跡物證的一切場所。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先把范圍劃得略大一些,待勘查人員到達現場后根據情況進行調整。具體方法是:
(1)對于范圍不大的露天現場,可以在周圍繞以繩索或撒白灰等作警示標記,防止他人人內。
(2)對通過現場的道路,必要時可臨時中斷交通,指揮行人或車輛繞道而行。
(3)對現場上重要部位及現場進出口,應當設崗看守或者設置屏障遮擋。
(4)對院落內空地上的現場,可將大門關閉,如內有其他住戶,可以劃出通道方便住戶出入。
(5)當環境發生改變時(如天氣),要對現場上易變的痕跡物證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野外現場要防止牲畜、寵物進入現場破壞痕跡物證。
3。現場痕跡物證的保護方法
無論是室內還是露天現場,對發現的尸體、血跡、手印、腳印、車輛痕跡以及被破壞的物體、作案工具或其他遺留物等,都要特別注意保護,以防止有關的痕跡物證受到損毀。
(1)利用標識的方法加以保護:在發現有痕跡物證處用粉筆等物圈劃出來,以免痕跡物證被人為破壞。
(2)利用記錄的方法加以保護:如在保護過程中必須移動現場物品時,可將移動前現場的狀況詳細記錄下來(注意保安人員不得擅自移動現場)。
(3)利用遮蓋的方法加以保護:因氣候因素影響可能使痕跡、物證受到破壞時,可以用臉盆、塑料薄膜等潔凈的遮蓋物將其蓋住,但忌用帶有濃烈氣味的器皿物品遮蓋。
三。事故現場保護
(一)事故現場保護的要求
事故現場保護是指在事故發生后對于現場及其中的痕跡、物證的原始狀態和其他調查線索和證據的來源進行的保全、維護和護衛工作。
保安員聞訊、發現發生了治安災害、交通事故后,應迅速趕赴現場劃定保護范圍,布置力量警戒,關注現場動態。在勘查人員到來之前,不允許任何人出入現場,盡可能維護現場的原貌,防止自然和人為因素的破壞。遇有事故責任人或重大嫌疑人,保安員應設法將其留住。同時,要防止事故結果進一步擴大,把事故危害結果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現場的保護方法
事故的種類繁多,特點各異,因而現場保護的具體方法和要求也有所不同,保安員應重點掌握保安工作中最常見的火災和交通事故現場保護方法。
1。火災事故現場保護方法
火災事故現場是指由某種原因發生了一時失去控制的燃燒事故,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生命財產的破壞與損失,留有與火災有關的痕跡物證的一切場所。火災事故現場一般范圍較大,破壞嚴重,痕跡、物證分散,情況復雜,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十分重要。
(1)劃定好火場的保護范圍,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防止有關痕跡被破壞,對重點部位要設崗看守,嚴防有人趁火打劫;
(2)在搶救人員、物資,滅火排險等救險工作中,應力求做到使原始現場少受破壞,變動的范圍越小越好,若有必要變動物品位置時,要記清變更前后的準確特征,并如實及時向事故調查人員反映;
(3)利用一切時機和條件了解火災事故發生前后的有關情況;
(4)如是縱火案,發現犯罪嫌疑人尚未逃離現場,應將其抓獲,扭送到公安機關或單位保衛組織;
(5)撤消現場保護、清掃火災現場,必須征得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的同意。
2。交通事故現場的保護方法
交通事故現場就是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和傷亡人員及其所在的地點。交通事故現場情況復雜,由于事故大小、損失情況和現場狀況不一樣,因此,保安員到達現場后,采取的措施也不同。一般情況下,保安人員要立即與交警部門取得聯系,并根據事故的情節和現場態勢,采取相應措施:
(1)及時劃定保護范圍。用繩索、石塊、樹枝等方法設置保護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2)搶救傷員。應及時檢查人員傷亡情況并采取救護措施。如果有人傷勢嚴重,應首先救護重傷員。保安人員要在過往車輛和群眾的協助下,將傷員送往附近醫院急救或做好送往醫院的救護準備工作。
(3)滅火排險。如遇有車輛起火,保安人員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撲救。當有起火爆炸的潛在危險時,應迅速轉移車上危險物品,并記錄現場變動情況,及時疏散周圍人員。
(4)疏導交通。發生交通事故特別是重、特大交通事故都會導致交通堵塞和引起混亂的情況,在交警未趕到現場前,保安員要維護現場秩序,疏導車輛、行人。如遇無關車輛通行可能破壞現場情況時,可指揮人車繞行或改道通行。
(5)監護肇事人。如果肇事者亦成傷、危人員,保安員在護送救治過程中應專門監護;沒有發生傷亡則在現場臨時監護,并詢問其姓名、單位、住址;遇有肇事者畏罪潛逃,應向交管機關報告其特征,協助提供相關證據。
(6)尋找發現證人。主要尋找與事故無關并目睹現場事故發生全過程的人,弄清他們的姓名、單位、地址等情況,以便求得他們的協助,使事故進一步的調查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四。對現場保安員的要求
現場保護的好壞,關鍵取決于現場保護人員的基本素質和責任心。不管是刑事犯罪現場保護,還是事故現場保護,保安員應遵守以下幾點要求:
(一)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工作必須認真細致。一方面要保護好現場和現場上的痕跡、物證;一方面要注意警戒,不放過任何搜集各種線索情況的機會。
(二)要有嚴明組織紀律觀念,嚴格按現場保護要求履行職責。嚴格按照分工去實施自己承擔的保護任務,不得擅離職守;自己也不能隨便進入現場,不能出于各種動機隨意觸動、觸摸、移動和拿用現場上的任何物品。
(三)注意保守現場秘密。不得隨便向無關人員泄露現場上發現的與犯罪或事故有關的痕跡物證情況。
(四)做好宣傳、教育和發動依靠群眾的工作。案件和事故現場保護僅僅靠保安員是很不夠的。在現場保護工作中,保安人員要根據現場情況和現場保護工作需要,向周圍群眾做好現場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使群眾懂得"保護現場,人人有責",以取得群眾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從而為保護現場提供更多更有利的方便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