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的處理制度
1.法規或政策有明文規定的要按照規定嚴格執行;法規或政策沒有明確規定,應遵循法規政策的原本精神和基本原則,予以公正處理。
2.保安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物業糾紛。
3.維護合法的業主團體自治規約的效力,即只要業主團體組織形成的代表其共同意志的業主公約和管理規約內容不與法律規范相抵觸,就具有度制理處的紛糾業物紀律約束力,應予以支持和維護、貫徹執行。
4.只要當事人能證明自己是產權或債權的合法擁有人并經查證屬實,就該加以確認和給予法律保護。
5.著重弄清楚和確認糾紛當事人雙方各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區分違反義務責任的主次,秉承公平、正義與合理的精神,遵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來對糾紛當事人的利益增損關系予以平衡。
6.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建議當事人顧全大局,告知個人利益要服從公共利益,不破壞業主團體自治事業和妨礙物業管理公司合法行使管理權,確保社會公益優先實現和維持社會安定。
7.嚴格執行“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從實際出發,尊重事實,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究的原則精神,對糾紛依法予以糾正。不論是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糾紛,還是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糾紛,都要按以上規定處理。
篇2:醫院處理醫患糾紛工作辦法(3)
醫院處理醫患糾紛工作辦法(三)
為切實加強我院醫療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正確處理醫患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院實際,特制定我院處理醫患糾紛工作辦法。
一、工作目標:本著"預防為主、教育疏導、重在調處、依法處置"的原則,采取多種手段,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醫患糾紛,促進醫患關系和諧,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為人民群眾營造良好的就醫環境。
二、成立醫患糾紛專業調解領導小組。
組 長:z
副組長:z
成 員:z
下設辦公室,設在醫務科。
主 任:z(兼)
成 員:z
三、實施辦法:
(一)各科室建立健全醫患糾紛登記報告制度,一旦發生醫患糾紛應立即向科主任報告,科主任及時報醫務科,醫務科報院領導小組負責人,院領導小組在必要時再報至市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
(二)醫務科在接到醫患糾紛報告時,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院領導小組負責人匯報,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三)對醫患糾紛的發生經過,當事科室要寫成書面材料上報至醫務科,醫務科在調查核實后形成書面材料上報至院領導小組。
(四)醫患糾紛的處理:
1、與患者及家屬的協調溝通:
(1)首先由當事人和科主任向患者及其家屬耐心解釋和說明原由,以取得患方的理解和諒解,患方不理解時要充分告知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及方法。
(2)科室沒有解決的醫患糾紛,由當事科主任將患方帶到醫務科,與醫務科一道進行協調處理,當患方提出經濟補償要求時,應囑患方寫出書面材料后改日面議。
(3)當事科室及醫務科對患方的處理情況及結果,及時向院領導小組負責人作詳細匯報,要如實匯報是否存在醫療差錯及醫療服務不周等問題,以便領導決策。
(4)醫院內部協調溝通沒有解決的醫患糾紛或發展為"醫鬧"時,報市醫患糾紛專業調解委員會處理。
2、對本院當事人和相關科室的處理:
對發生醫患糾紛的科室及當事人,醫院將進行嚴肅處理和責任追究。
每發生一起給予當事人罰款100元,所在科室罰款300元的處理,因補償等問題導致醫院經濟損失時,由當事人和科室承擔2-5%的費用。如有醫療差錯(包括醫療服務不周)的確切證據導致的醫患糾紛,醫院將視情節給予當事人通報批評、處分、停止處方權或扣除1-2個月績效工資等處理,如因補償等問題導致醫院經濟損失時,視情節由當事人和科室承擔5-10%的費用。如果確定為醫療事故,嚴格按上級有關規定處理,如因補償等問題導致醫院經濟損失時,由當事人和科室承擔10-20%的費用。
篇3:房地產集團公司經濟糾紛處理規定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經濟糾紛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工作,本著“實事求是、公正合法”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經濟糾紛,是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與合作方或經營業務相關當事人在合作、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意見爭執。
第三條 綜合管理部為公司經濟糾紛處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負責律師的委托和手續辦理,負責指導、協助各分、子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處理程序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發生經濟糾紛時,應及時將經濟糾紛的詳情向分管副總經理匯報,并將事情經過、初步處理意見及相關的證據、資料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匯總。
第六條 綜合管理部應及時對上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行政副總經理審定。
第七條 綜合管理部應根據行政副總經理審定的意見,進行糾紛的處理工作,并隨時將糾紛處理的進展情況向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及行政副總經理匯報。
第八條 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應做好仲裁或訴訟的準備。在進入仲裁或訴訟階段前,必須向總經理和董事長匯報。根據領導的指示,在尊重事實、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理有據地開展仲裁或訴訟工作。
第九條 各分、子公司在處理經濟糾紛時,應將事件經過及處理方案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備案。如糾紛處理進入到司法程序,各分、子公司應將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后報公司綜合管理部,由綜合管理提出處理方案協同處理,并報總經理、董事長審閱。
第十條 糾紛處理結束后,具體經辦部門應寫出糾紛處理報告,說明糾紛產生的原因、處理經過、最終結果及經驗教訓,報行政副總經理審閱后,交公司綜合管理部統一歸檔處理。
第三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糾紛處理過程中,因員工責任心原因而使公司財產及聲譽受到損失的,公司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及行政責任;為謀取私利而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公司在追究當事人經濟及行政責任的同時,應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凡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表現出色,為公司挽回或減少各類損失的員工,公司應給予精神或物質、方面的獎勵。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