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運動會裁判長講話
運動會裁判長講話
尊敬的領導、老師,親愛的同學們:
大家上午好!秋風送爽,單桂飄香.今天我們終于迎來了期待以久的第28屆校運會,在學校領導的精心組織下,在各位老師的大力支持下,帶溪中心學校一年一度的運動會終于開幕了。本次運動會為同學們提供了一個展示自我的舞臺。
我相信同學們能以本次運動會為起點,加強體育鍛煉,為今后的學習打下基礎。同學們在比賽中一定會賽出風格,賽出水平,發揚“安全與友誼第一,比賽與名次第二”的比賽風格。弘揚“更高、更快、更強”的奧運精神,做到“勝不驕,敗不餒”。同時,我們全體裁判員將全心全意地為大會做好裁判工作,用裁判員守則要求自己,保證做到:“公平、公正、嚴肅、認真、準確、謙虛、謹慎、團結、協作。也請大家監督和支持。希望全校師生以飽滿的激情,昂揚的斗志,勇于拼搏進取的信念,團結向上的精神投入到本屆運動會中去。
最后,預祝運動會圓滿成功!祝各位參賽選手取得比賽成績和精神文明的雙豐收
謝謝大家!
篇二:裁判長發言稿
裁判員代表講話稿
尊敬的各位領導、老師、親愛的同學們:大家好! 在這秋風送爽,果實累累的季節里,我們滿懷喜悅的心情,以飽滿的姿態,歡聚在綠茵場上,隆重舉行四唯路小學體育節,我提議,讓我們以最熱烈的掌聲對這次體育盛會的召開表示最真誠的祝賀。
為了確保本次比賽順利進行,我代表全體裁判員莊嚴宣誓:堅決服從裁判長指揮,嚴格遵守競賽規則和裁判員紀律,嚴格履行裁判員職責,恪守體育職業道德,嚴格執法,公正裁判;尊重參賽選手,文明裁判,努力為同學們提供良好的競技氛圍和高效優質服務,維護公正的體育裁決信譽。為保證大會的圓滿成功,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最后,預祝各班取得優異成績!祝大會圓滿成功! 謝謝大家!
篇二:裁判員代表發言稿 尊敬的各位領導、老師,親愛的同學們: 大家好!
在這陽光明媚,花紅柳綠的季節里,福建師范大學信息技術學院全體師生,滿懷喜悅的心情,以精神飽滿的姿態,歡聚一堂,隆重舉行學院第四屆學生田徑運動會暨第三屆教工趣味運動會。
在此,我代表全體裁判員對全院師生對我們裁判員工作的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我們全體裁判員將全心全意地為大會做好裁判工作,用裁判員守則要求自己,保證做到:“公平、公正、嚴肅、認真、準確、謙虛、謹慎、團結、協作。”及時到位,客觀、公正地履行裁判職責。
給每一個運動員的付出,進行正確的評價和裁判。并且堅決服從裁判長指揮,嚴格遵守競賽規則和裁判員紀律,嚴格履行裁判員職責。尊重參賽選手,尊重客觀事實,嚴肅認真,公正裁決,秉公執法,決不徇私舞弊,以良好的道德風尚確保比賽順利進行,圓滿完成各項裁判工作。
請大家監督和支持。
希望全院師生以飽滿的激情,昂揚的斗志,勇于拼搏進取的信念,團結向上的精神投入到本屆運動會中去。賽出成績、賽出水平、賽出風格!用我們的行動去追求更高、更快、更強!
最后,預祝本屆運動會取得圓滿成功!謝謝!篇三:裁判長發言稿 五一小學親子運動會裁判長講話尊敬的家長、領導、老師和同學們你們好: 今天,我們的笑臉象盛開的鮮花一樣燦爛,我們的心情象徐徐的海風一般爽朗。我們期
待以久的親子運動會今天終于隆重地召開了。我代表全體裁判員對各位家長及校領導和全體師生的親切關切和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我們全體裁判員將全心全意地為大會做好裁判工作,用裁判員守則要求自己,保證做到:“嚴肅、認真、公正、準確、謙虛、謹慎、團結、協作。”同時也請大家監督和支持。 希望全校師生以飽滿的激情,昂揚的斗志,勇于拼搏進取的信念,團結向上的精神投入到本屆運動會中去。賽出成績、賽出水平、賽出風格!
用我們的行動去追求更高、更快、更強! 最后,預祝運動會圓滿成功!祝各位參賽選手取得比賽成績和精神文明的雙豐收! 謝謝大家!
運動會總結
首先我代表本屆運動會裁判委員會也代表個人向大家表示致謝,感謝大家對本次運動會裁判工作的支持。本次校運會得以成功舉辦,對在運動會籌備過程中付出辛勤勞動的全體工作人員表示衷心的感謝!對老師們的付出表示感謝。感謝領導給本次運動會的支持;感謝體育組的全體教師在校運會中作的一切;感謝裁判員老師的裁判工作;感謝班主任教師積極組織學生參與各項比賽。
同時我也代表本屆親子運動會裁判委員會對本屆親子運動會的裁判工作進行一下總結。
我校20**年親子運動會于12月29日成功舉辦,在全校師生的共同努力下,圓滿地落下了帷幕。整個運動會氣氛熱烈、秩序井然,充分體現了我校師生良好的精神風貌,成為我校體育工作的一次成功檢閱,尤其值得關注的是,運動會自始至終體現出一種集體的凝聚力與向心力,使本屆運動會不僅圓滿完成了比賽任務,而且將有力地推動我校今后的體育工作,取得更大意義上的成功。
綜觀本屆運動會,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學校行政重視、組織健全在運動會籌備階段,全校行政就給予了高度的重視,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成立了運動會組委會,形成了一個強而有力的領導核心。運動會之前,全校師生做了大量的前期籌備工作,召開多次會議,落實、布置、檢查籌備情況。大會還根據工作內容,進行了明確而合理的分工,確立了競賽組、宣傳組、保衛組、后勤組、衛生等小組,正因為有了這樣一個工作機構體系,使各項工作有人負責、有人落實,從而成為本屆運動會成功的首要條件。
二、準備充分、分工落實運動會前期準備工作事項繁多、內容繁雜,運動會籌委會貫徹 “早安排、早布置、早落實”的精神,對籌備工作有充分的估計和計劃,制訂了詳細的活動方案,特別是為每個工作組規定了詳細的工作任務、職責,并一一規定完成期限,同時隨時對新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解決,從而使各項籌備工作有一個較系統與嚴密的組織體系。各小組各司其職、分頭落實,根據工作要求開展了大量工作,如競賽組從9月初就開始著手編寫運動會秩序冊,裁判組幾次召開會議;后勤場地器材組提前落實大會所需物資等工作。各項細致的準備工作成為本屆運動會成功的前奏。三、組織嚴密、協調配合比賽中的組織工作是賽前工作的一個檢驗,更是運動會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所有工作相互聯系、互相協調、缺一不可。組委會各工作組互相之間協調、溝通聯系,既分工又協作,每位組長與成員及時溝通。裁判員工作時認真執法,場地器材及時準確到位,學生志愿者維護現場秩序,廣播宣傳及時播送信息、后勤服務及時提供后勤保障,從而保證了各項比賽的順利進行。
篇2:對小區物業費欠費的司法裁判的真實效果的思考
對小區物業費欠費的司法裁判的真實效果的思考
在20**年11月30日的深圳學術沙龍“危機與變革”探討中,著名物業人陳之平根據他的長期在物業行業的耕耘與研究,坦陳,對于物業服務來說,沒有物業費過低的問題,只有服務標準、服務水平高低的問題。陳之平說,無論物業費收每平方米2.8元還是1.8元甚至是0.8元,物管企業都能做下去,“區別可能就在于設備設施養護的好還是壞,保安1小時巡邏1次,還是1個月巡邏1次。”他的話,揭示了物業行業內的一個簡單經濟邏輯:物業是不會虧損運作的。
那么,如果小區業主欠繳物業費,實行包干制的物業企業是不是就一定會產生虧損呢?從事實看,相當部分簽署包干制合同的物業企業,面對部分業主的欠費,采取違背包干制合同的風險承擔的約定責任,通過違約降低物業服務質量的做法,以維持物業企業的利益,物業企業基本上不會虧損。因此,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得到一個結論: 物業企業事實上也形成了對小區所有業主的服務違約。物業企業的服務不到位構成對全體業主的違約,特別是對已經繳費業主的違約。站在公正角度來看,已經繳費的業主,可以在物業企業訴訟未繳費業主的同時,起訴物業企業服務不到位,要求賠償服務損失。
在物業欠費訴訟中,公正的宣判,應將兩個訴訟結合為一。因為這是一個連環債:部分業主欠物業費,物業企業降低服務標準而欠了所有業主的應享服務。長期來看,在這個連環債中,物業企業扮演的是一個通過降低服務而轉嫁欠費的中間人,他是不會虧損的。
讓我們用一個簡單的數學公式幫助證明:假設小區業主有A戶,物業費為F,小區業主欠費率為k,物業服務違約率為m,法院審判后,合理的判決,應該是分為二部分,一是判全部欠費業主應該繳的物業費為:k*A*F;同時,還應該判決物業賠付全體業主服務不到位的欠費:m*A*F。也就是說,一個合理的物業欠費的法院判決,物業企業的最后所得為:kAF-mAF。這個公式的含義是:物業企業的公正收益,應該是“欠服務”與“欠費”的債差。
從長期角度看,這兩個債是基本相抵的,甚至是“欠服務”大于“欠費”的。為什么呢?如果“欠服務”少于“欠費”,那么物業企業必將承擔長期虧損,但事實上大部分物業企業誰也不主動撤出小區,這是不符合經濟活動的邏輯和常識的;這一現象恰恰說明了,長期以來,物業欠服務與業主欠費是基本持平的或者是多少有賺的。(我們簡化了論證,暫不考慮物業企業通過占有公共收益、高報價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接受市政部門委托代管強電與供暖等綜合盈利行為。如果將這些內容考慮進去,相比其他行業,物業行業仍是國內相當好的低競爭度、普遍贏利行業。這個行業的勞資糾紛比率很低。)
舉例而言,假設小區物業費為100元,小區業主有10人,繳費8人,欠費2人,欠繳率是20%,同時,根據公正測算,物業服務的不到位率為20%。公正判決是:欠費業主總共應該支付物業企業20%欠繳率*10人*100元物業費=200元,即每個欠費業主支付物業企業100元;同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到200元欠繳物業費后,還要因為服務不到位而支付全體業主總共20%服務不到位率*10人*100元物業費=200元。最后,物業企業所得為(200-200)=0元,欠費業主總支出200元,全體業主得到返還總計200元。
我們還可以考慮,在其他條件不變,物業服務不到位率較小的情況,比如10%。簡單計算可以知道,最后欠費業主總支出200元,全體業主得到返還100元,物業企業得到100元。
當然,在這個計算中,也有人會提出,也許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不到位率或許更少呢?事實上,物業企業的逐利邏輯和現實中物業企業的操作都表明,物業企業的服務不到位率,只會大于等于欠費率。現實的難點只在于在業主普遍沒有掌握小區話語權的情況下,在小區業主沒有合適的團體統一組織監督的情況下,如何取證和評估物業企業的服務到位率。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知道,業主欠費與物業企業的欠服務應該是基本相抵的,甚至由于物業企業控制能力較強,還會保持贏利。畢竟許多一、二級物業企業的項目公司,還是有余錢上繳資質費或掛靠費的。還有一個數據也可說明物業企業的虧損并不是普遍的:現北京有一級物業企業127家,三級資質企業2700多家,還有許多在工商登記但不在建委登記的編外物業企業估計也有2000多家,物業企業的倒閉很少見諸行業內新聞。由此可見,大量的散、亂、小的物業企業也能在這個市場中立足并分得一杯羹,并不容易被淘汰出局。
說到這里,我想大家都已經明白。真正被侵權的,不是欠費業主,不是降低服務的物業企業,而是繳費的業主。在這個連環債中,真正的債,是欠費業主對繳費業主的債。因此,法院正確的宣判,不是將欠費判給降低服務的物業企業;而應該是判欠費業主將欠費交給小區公共賬戶或已繳費業主,抵補已繳費業主未來的繳費;但是,歷史上大量的物業費糾紛審判,是把欠費業主的繳費簡單地判決給物業服務企業,也就是把履約者(已繳費業主)所應得判給了另一個違約者(物業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通過法院判決得到了違約業主的賠償,但物業企業對全體業主的違約責任卻沒有得到合理追償,這樣的審判正義嗎?這樣的審判客觀上縱容了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下降,引發了全體繳費業主因得不到規范的服務而與物業企業的沖突。
在《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立法預案調研中,我們發現,除了上述司法審判錯誤加重全體業主與物業企業沖突外,還有另外一個司法錯誤,同樣在逐漸積累業主與物業的沖突。
從北京的審判實踐來看,基層法院繼續沿用20**年北京高院的糾紛處置意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對物業費欠費的訴訟時效采取“不宜過苛”的處置態度。也就是說,物業企業訴欠費業主,不同于一般的經濟糾紛時效限制,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仍舊可以起訴。
這樣的審判機制,很容易產生誤導,使得一些物業企業認為,他們可以不思創新解決糾紛而僅僅依賴降低服務與累積欠費就能長期端上金飯碗,甚至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只要物業欠費控制在一定比率內,欠費業主欠費時間越長,累積欠費越多,對物業企業越有利,因為累積欠費越多,越方便物業企業起訴,降低物業企業的起訴成本;另外,物業服務質量降低得越多,對物業企業越有利,因為法院只有對欠費業主的追償判決,沒有對物業企業服務質量不到位的追償判決。由此造成許多物業企業面對各類問題、糾紛盡量采取拖延策略,而不是積極地與業主溝通化解矛盾,因為反正高院說了,“訴訟時效不宜過苛”,這筆錢遲早是我的。我何苦研究如何提升服務質量如何解決矛盾?這真是“濫竽充數”的現代再造啊!而那些積極負責解決問題的物業企業,反倒因為增加了溝通、履約、創新的成本,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業利潤,由此帶來了物業行業鮮明的“劣幣驅逐良幣”的長期趨勢。
從客觀效果看,高院的這一“不宜過苛”意見,沒有對物業欠費現象的解決帶來積極影響,反而越來越重。從20**年至今,物業費欠費的普及率更大了,而不是更小了;平均單戶欠費額度增加了,而不是減少了;平均單戶欠費年限是延長了,而不是縮短了。矛盾非但不能及時消除,反而越積越重。乃至現在,因為物業費糾紛案件的數量超多導致審判資源不足,基層法院限制物業企業起訴數量。一方面物業企業形成對巨大的收繳欠費的錯誤預期(上邊的討論我們知道,正確的預期是零。其實這些巨大的欠費是欠已經繳費業主的),另一方面造成越來越多業主對物業企業長期低劣服務的不滿情緒不斷增長。兩邊都在長期積累,量變而質變,最終造成物業企業與小區業主的普遍對立,以及當下大量小區物業接撤管難的惡癥。
這一審判機制還縱容了物業企業、業主相互長期違約的惡習,敗壞了物業行業的責任、服務、陽光、創新的行業正氣,造成行業人力資源的大幅浪費。錯誤的司法,極大地損害了行業正氣,這就是為什么在這個行業里,我們看不到多少優秀的企業成長的原因之一。
反觀海外立法,超出兩期的物業費糾紛,行政機構、業主團體、法院都會加大處置力度。矛盾長期積累不解決,是解決問題之道嗎?正常的經濟效率應該是促進物業企業提升服務質量來獲得更多的經濟收益,但現在的判決機制下,降低服務質量更利于物業個業利益的獲得。長期司法錯誤,把真正債權人的利益,轉移給了倒賣債務的中間人,使得這種不思進取的“轉嫁債務”策略,本應無效卻演化為暴利,以至于物業企業要豁出命,從欠費業主手中爭奪已繳費業主的利益。
總之,無論是從邏輯推理還是司法實踐,還是客觀現實的效果來看,針對小區物業欠費,現行的錯誤審判機制,帶來的惡果是相當明顯的:一是客觀上累積并加重了業主與物業企業的矛盾,造成司法悖論;二是無助于促進物業行業服務水平的提高,甚至客觀上縱容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水平下降以便得到更大的經濟預期;三是債權主體的錯判,造成小區物業形成錯誤利益預期而加重接撤管難。接撤管之難,甚至在上海,還激烈到開車沖撞現場人群,釀成2死多傷的公共安全的慘禍的地步。
我們司法審判到了不得不改變的時候了,針對小區物業欠費糾紛,應該明確,包干制物業企業宣稱的小區欠費業主形成的債權,根本就不單單是物業企業的,而主要是屬于全體業主的。而物業企業,在業主大會決定不再續聘后,在小區接撤管中,應首先離場。物業企業與小區之間,誰也不欠誰的。物業企業唯一需要認真思考的,是如何提升服務質量,提高業主滿意率,獲得業主認同。
另外,為了與合理的司法審判機制相配套,一是要改變現有的小區物業費性質確認,應該明確小區物業費是小區全體業主的共有財產,而不是物業企業的資產;二是明確小區業主團體--業主委員會的民事主體資格,以便承接相應的債權。如果這些都無法做到,現有的司法審判無法改變,那么,作為小區業主,出路只有一條:在物業企業起訴欠費業主的同時,已經繳費業主也應同時起訴物業企業的服務欠債,拿回你的當然權益。
篇3:買賣合同逾期交貨糾紛的裁判
買賣合同逾期交貨糾紛的裁判
買賣合同逾期交貨糾紛,是買受人認為出賣人逾期交貨而提起訴訟,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貨違約責任的糾紛,由于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應當承擔的主要義務,所以此種案件中的原告為買受人一方,被告則是出賣人一方。
(一)買賣合同交貨期限的確定
交貨期限是指出賣人在交貨地點完成貨物交付的日期;與之相對應,交貨期間是指出賣人從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在交貨地點完成貨物交付的一段時間。其中期限應是指時間的計算,從某一點時間開始起計算,稱為始期,迄至某一時點停止計算,稱為終期,買賣合同的履行期限亦可以以此兩種方式確定。而期間則是指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之間的一段時間,如某日至某日、某月至某月、某年至某年,或者從某日起若干日、從某日起若干星期、從某日起若干月、從某日起若干年等。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期間的,可采用這些表達或者確定方式。期限與期間雖然都是特定的、不可分割的期日來表達,但是二者之間還是有差異的,期限為時間之計算,僅指其一端,或者為始期,或者為終期;而期間則是時間之經過,為始期與終期二者之間的時間段。簡單地講,期限是一個時間點,而期間則是一段時間。
買賣合同交貨期限與交貨期間的確定,對出賣人是否存在逾期交貨行為具有決定意義,所以審理此類糾紛的關鍵即在于對買賣合同標的物交付期限及交付期間的確定。根據《合同法》第138條、第139條的規定,出賣人交貨期限的確定應遵循如下規則:1.雙方當事人約定交貨期限的,出賣人應按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2.雙方當事人約定交貨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貨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3條第1款第(b)項的規定,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
3.如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當事人僅約定開始交貨,未約定何時終止交貨的,視為約定的交貨期間不明確;
4.如當事人未約定交貨期限,且不能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應依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合同解釋,如依各國通例,在合同未約定交貨期限的情況下,將雙方約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釋為最后交貨期限。
5.如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及交易習慣確定交貨期限,則依《合同法》第62條第4項之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在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的期限不明確時,出賣人可以隨時交貨,買受人可以隨時要求交貨,但應當給出賣人必要的準備時間。所謂必要的準備時間,是指在通常情況下,出賣人為交貨所做準備工作的時間,主要包括標的物的裝卸時間、等候運輸的時間、運輸在途時間等。
6.根據《合同法》第140條的規定,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目的在于方便買賣雙方的交易,減少重復交付費用。
在確定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方面,還應當確定相關期限及期間的具體計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計算的方法
自然計算法。也就是以實際的時間為標準,依此方法計算,即一天為24小時、1周為7天、一月為30天、一年為365天,按此方法計算期限及期間。
歷法計算法。也就是指按日歷所確定的日、星期、月以及年來進行計算的方法。如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的期間為一周的,則為星期一至星期日;約定交付期間為一個月的,則從該月的第一日至月末之日;約定一年為期間的,為1月1日至12月31日,歷法計算方法不論月的大小、是否存在閏年,均以歷法確定,計算方法簡便。
上述兩種計算方法的差異在于以月或者年為期間時結果可能并不一致,如約定一個月為期間的,依自然計算法則不論月之大小,將一月均確定為30日;而按歷法計算法,則要區別大月與小月、閏月分別有31日、30日、29日(或者28日)。我國《民法通則》第154條第1款規定,期間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
2.期間起算點的確定方法
以小時確定期間時的起算點的確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54條第2款規定,按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
以日、月、年為期間的起算點的確定。《民法通則》第154和第2款還規定,按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計人,自次日起開始計算。如自1月1日起20天為交付期限的,則從1月2日起算至1月21日24時屆滿。
期間最后一天的終止點的確定。《民法通則》第154條第3款規定,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24時;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時截止;如有營業時間、辦公時間的,以到營業時間、辦公時間為期間的終止點。
期間最后一天的確定。如果以日確定期間的,則至該期間之日即為最后一日;在以星期、月、年確定期間時,如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為起算時間確定時,則該期間之末日為周日、月終、年末為期間的最后一日;如果不是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為起算時間的,則應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與起算日相同日的前一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如自1月2日起的一年,則到期時間為次年的1月1日。
如果以上述方法計算出的期間的終止日為星期六、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依《民法通則》第154條第3款規定,應以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二)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地點的確定規范
出賣人是否逾期交付標的物,還涉及交付標的物的地點的確定問題。對于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地點,結合《合同法》以及審判實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交付標的物的地點,雙方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約定執行。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物,如果出賣人因此履行遲延的,尚需承擔違約責任。
2.在雙方當事人未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議補充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應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進行確定。
3.根據前述方法仍然不能確定交付標的物的地點的,則應依《合同法》
分批交貨買賣
玉米交貨儲存合同范本
賣方遲延交貨致買方損失應賠償
湖南大宗原料中心批發市場交貨倉庫儲存合同
玉米中心批發市場玉米交貨儲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