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全日制本科國際交流生教學管理辦法
國際交流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按照我校與國外院校校際交流相關協議派出學習的學生。為規范我校本科國際交流生的教學管理,加強相關職能院處的溝通協調,明確職責,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派出國際交流生的學籍管理
(一)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辦公室將交流生選拔結果以公文形式抄送教務處,教務處負責為國際交流生辦理保留學籍的相關手續。
(二)學生畢業時,我校按其在我校所學的專業授予學士學位。對于授予我校學士學位的派出國際交流生,學校保留其在規定的出國學習期間的學籍,但在國外修讀時間計入修業年限,即必須在最長在校時間(四年制專業不超過六年)內完成綜合培養計劃的要求。
(三)派出國際交流生在國外高校學習期滿,須按學校規定按時返校,并到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的,需至少提前一個月將有關申請材料提交所在學院和教務處核準同意后,報送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辦公室審批。逾期不返校辦理復學注冊手續者,依據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條 派出國際交流生的培養計劃制定與課程修讀
(一)派出國際交流生出國前,學院依據對方學校的專業培養計劃及課程大綱由專業負責人對照我校本專業培養計劃和教學大綱指導國際交流生選課。學生填寫《太原科技大學本科國際交流生培養課程(實踐環節)修讀申請表》(一式四份:學院、教務處、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辦公室、學生本人各一份),經所在專業、學院審批,報教務處批準后備案。原則上,派出國際交流生在國外高校所修讀的課程與實踐環節的內容、學時及學分應覆蓋其所在專業相應學期培養的專業主干課程和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對不能覆蓋的課程與實踐環節,國際交流生返校后徐補修(補做)。
(二)派出國際交流生在國外高校學習所取得的各科成績,應在完成學業后一個月內,由國外高校密封寄至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辦公室,由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辦公室轉交教務處。
(三)派出國際交流生在畢業前填寫《太原科技大學本科國際交流生登記表》,經學院和教務處核實、相關領導簽字后,隨同原始成績單送交學校檔案館記入學生檔案,復印件分別留學院和教務處備案。
第三條 派出交流生的學分及成績認定
(一)派出國際交流生返校后,應填寫《太原科技大學本科國際交流生課程(實踐環節)學分認定表》,專業負責人根據國外高校提供的成績單和教學大綱,對照我校該專業教學計劃,認定其在交流期間所獲得的學分,對該專業應修,而國際交流生在交流期間未修的必修課程和實踐環節,應予以補修(補做)。
(二)在交流期間,因對方選課條件限制,國際交流生更改的課程和實踐環節,經專業認定為主干課程和主要實踐環節的,按主干課程和主要實踐環節對待;經專業認定為非主干課程和非主要實踐環節或無故更改的課程,按公共選修課對待,派出前已申請課程和實踐環節而未修讀與未做的,學生返校后應予以補修(補做)。
(三)國際交流生補修課程和補做實踐環節,具體可采用以下辦法處理:
1、回校跟班補修(補做),由教務處開具統一的“補修(補做)審批單”。
2、在無法全程跟班補修(補做)的情況下,可于考試之前向相關課程的任課和實踐環節的任課教師提出申請,經任課教師及學院批準后,直接參加考試。
(四)在交流期間,有課程和實踐環節成績不及格者,將不予認定,并由教務處負責安排重修或補考(補做)。
附件1:《太原科技大學本科國際交流生培養課程(實踐環節)修讀申請表》
附件2:《太原科技大學本科國際交流生登記表》
附件3:《太原科技大學本科國際交流生課程(實踐環節)學分認定表》
篇2:科大全日制本科國際交流生教學管理辦法
科大全日制本科國際交流生教學管理辦法
國際交流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按照我校與國外院校校際交流相關協議派出學習的學生。為規范我校本科國際交流生的教學管理,加強相關職能院處的溝通協調,明確職責,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派出國際交流生的學籍管理
(一)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辦公室將交流生選拔結果以公文形式抄送教務處,教務處負責為國際交流生辦理保留學籍的相關手續。
(二)學生畢業時,我校按其在我校所學的專業授予學士學位。對于授予我校學士學位的派出國際交流生,學校保留其在規定的出國學習期間的學籍,但在國外修讀時間計入修業年限,即必須在最長在校時間(四年制專業不超過六年)內完成綜合培養計劃的要求。
(三)派出國際交流生在國外高校學習期滿,須按學校規定按時返校,并到教務處辦理復學手續;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校的,需至少提前一個月將有關申請材料提交所在學院和教務處核準同意后,報送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辦公室審批。逾期不返校辦理復學注冊手續者,依據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條 派出國際交流生的培養計劃制定與課程修讀
(一)派出國際交流生出國前,學院依據對方學校的專業培養計劃及課程大綱由專業負責人對照我校本專業培養計劃和教學大綱指導國際交流生選課。學生填寫《太原科技大學本科國際交流生培養課程(實踐環節)修讀申請表》(一式四份:學院、教務處、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辦公室、學生本人各一份),經所在專業、學院審批,報教務處批準后備案。原則上,派出國際交流生在國外高校所修讀的課程與實踐環節的內容、學時及學分應覆蓋其所在專業相應學期培養的專業主干課程和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對不能覆蓋的課程與實踐環節,國際交流生返校后徐補修(補做)。
(二)派出國際交流生在國外高校學習所取得的各科成績,應在完成學業后一個月內,由國外高校密封寄至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辦公室,由國際教育交流與合作辦公室轉交教務處。
(三)派出國際交流生在畢業前填寫《太原科技大學本科國際交流生登記表》,經學院和教務處核實、相關領導簽字后,隨同原始成績單送交學校檔案館記入學生檔案,復印件分別留學院和教務處備案。
第三條 派出交流生的學分及成績認定
(一)派出國際交流生返校后,應填寫《太原科技大學本科國際交流生課程(實踐環節)學分認定表》,專業負責人根據國外高校提供的成績單和教學大綱,對照我校該專業教學計劃,認定其在交流期間所獲得的學分,對該專業應修,而國際交流生在交流期間未修的必修課程和實踐環節,應予以補修(補做)。
(二)在交流期間,因對方選課條件限制,國際交流生更改的課程和實踐環節,經專業認定為主干課程和主要實踐環節的,按主干課程和主要實踐環節對待;經專業認定為非主干課程和非主要實踐環節或無故更改的課程,按公共選修課對待,派出前已申請課程和實踐環節而未修讀與未做的,學生返校后應予以補修(補做)。
(三)國際交流生補修課程和補做實踐環節,具體可采用以下辦法處理:
1、回校跟班補修(補做),由教務處開具統一的“補修(補做)審批單”。
2、在無法全程跟班補修(補做)的情況下,可于考試之前向相關課程的任課和實踐環節的任課教師提出申請,經任課教師及學院批準后,直接參加考試。
(四)在交流期間,有課程和實踐環節成績不及格者,將不予認定,并由教務處負責安排重修或補考(補做)。
附件1:《太原科技大學本科國際交流生培養課程(實踐環節)修讀申請表》
附件2:《太原科技大學本科國際交流生登記表》
附件3:《太原科技大學本科國際交流生課程(實踐環節)學分認定表》
篇3:學校教學器材管理制度
學校教學器材管理制度
一、教學儀器設備是學校基本建設之一,是貫徹教學大綱、提高教學質量和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環節,必須切實加強管理,確保實驗教學的正常進行。
二. 教學儀器設備應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中小學儀器配備目錄的要求配置、分類、編號、定櫥。做到定位存放、上輕下重、科學合理、取用方便。
三. 教學儀器設備是國家財產,應嚴格保管制度。建好儀器總帳、分類帳,低值易耗品帳,每年年底要進行清點盤存工作,做到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四. 儀器、藥品室應設置合適的滅火器、砂箱等消防器材,并按儀器性能做好防塵、防潮、防蛀、防霉及避光、避磁等工作,落實安全防盜措施。
五. 危險品入庫,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應單獨分類存放在專用的安全柜中,嚴格執行雙從雙鎖制和危險品領用登記制度,并定期檢查安全情況。
六. 貴重精密儀器和未使用過的新添置儀器,要認真學習該儀器說明書和操作手冊,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通過培訓后,才能啟用。并建立使用維修記錄卡,以備查。
七. 實驗中損壞的儀器應及時修理,無法修理的儀器應及時辦理報廢報損手續,并更新補充新的儀器,確保儀器設備滿足實驗教學需要。
八. 一切儀器藥品的領用、借出和歸還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外單位借用,須經校領導批準,出具借條,按期歸還。借出儀器設備如有損壞或丟失必須負責賠償。儀器設備一般不借給私人。
九. 實驗室工作人員如有調動,必須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時,學校領導應在場,按帳點物,逐件交接,遇有帳物不符時,要查明原因,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最后由三方在“實驗室基本情況表”上簽字。存檔備查。
十、每學期末,由學校主管領導負責,會計協同實驗教師對教學儀器進行核對和清點。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
十一、實驗室要安裝安全用電裝置,總配電箱內要安裝漏電保護器,對學生進行安全用電教育,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