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科大紀委監察室過錯追究制度
一、過錯責任是指紀檢監察室工作人員由于主觀故意或者過失使自身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導致適用法律、法規不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從而使紀檢監察工作或其他有關工作發生錯誤或者顯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時應承擔的責任。
二、過錯責任的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三、紀檢監察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失職行為;
2、違反工作制度和服務承諾,致使國家、單位和人民群眾的利益遭受損失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3、利用職務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情節輕微的行為;
4、工作中違背黨的紀檢政策,造成負面影響的行為;
5、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過錯行為人的過錯責任:
1、主動承認并積極進行了糾正的;
2、因過失出現錯誤,但未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3、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追究過錯行為行為的過錯責任:
1、不配合有關調查,阻撓追究過錯責任的;
2、對控告、揭發、檢舉過錯的知情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3、一年內發生兩次過錯責任的;
4、其他應當從重追究責任的行為。
六、過錯責任追究形式包括以下幾種:
1、通報批評;
2、誡勉教育、離崗培訓、效能告誡;
3、調離工作崗位、降職、免職、辭職、辭退;
4、依法給予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5、依法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黨紀處分;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七、對過錯行為人錯誤事實的認定和具體處理,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篇2:Z工商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 工商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一、適用對象
全體工作人員
二、追究形式
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選先進或優秀資格,扣發獎金。
三、追究范圍
工作人員在執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1、未按規定承諾期限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
2、在執法檢查時未出示行政執法證的;
3、未按規定使用、填寫執法文書的;
4、無正當理由不辦理新設立企業開業實地調查的;
5、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抵押物登記申請的;
6、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的;
工作人員在執法中有下列行為的,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或予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選先進或優秀資格:
1、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
2、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前置審批的,無前置審批證件、文件擅自辦理工商登記的;
3、對消費者投訴舉報無特殊原因擱置不辦的;
4、未按規定履行告知,送達程序的;
5、違規實行行政強制措施的;
6、故意刁難行政管理相對人的。
四、追究程序
對執法過錯行為責任人的追究,由所長辦公會議集體作出。結合年終考評,視情節輕重,在作出追究的同時,相應扣發獎金。
篇3:公證處過錯賠償及責任追究規定
> 公證處過錯賠償及責任追究規定為規范本處依法行使公證職能,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執業紀律,切實保障公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一、本處及本處公證人員在履行公證職務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而進行賠償的,應依照《公證賠償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進行賠償。
二、過錯造成當事人直接損失的賠償情形
(一)公證文書文印差錯(包括公證文書制作過程中的打印、翻譯、校對、蓋章、裝訂有明顯錯誤的),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二)因違反公證執業區域管轄所辦理的公證,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三)因違反公證法定程序所辦理的公證,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四)其他過錯行為導致公證書不真實、不合法,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三、過錯賠償的程序
(一)由賠償請求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本處提出書面賠償請求,并提供有關書面憑證及依據;
(二)本處在接到賠償請求人的書面賠償請求后的5日內作出是否給予賠償的決定;
(三)在本處作出賠償的決定后,應賠償的金額由本處與賠償請求人協商后確定,并由雙方簽訂書面協議。賠償的金額的支付,應在簽訂書面協議后的3天內完成。
協商不成,賠償請求人對本處作出的決定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告知賠償請求人通過訴訟解決。
四、因當事人的行為致使本規定“二”中所述情形發生的,本處不負有賠償責任。
五、過錯責任的認定
(一)當本處接到賠償請求人的書面賠償請求后,由處主任會議集體審定公證處及公證人員在履行公證職務中是否存在過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1、公證證明文書文印差錯(包括公證文書制作過程中的打印、翻譯、校對、蓋章、裝訂有明顯錯誤的);
2、違反公證執業區域管轄所辦理的公證;
3、違反公證法定程序所辦理的公證;
4、因公證處公證人員的過錯行為導致公證書不真實、不合法;
5、公證卷宗滅失。
因當事人隱瞞事實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導致上列情形發生的,不應追究責任。但因公證員助理、公證員、公證審批人員未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審查不嚴造成的除外。
六、過錯責任劃分的標準
(一)承辦的公證事項涉及真實性的,由具體調查的公證人員或親自調查的公證員負責;
(二)承辦的公證事項涉及合法性的,且系主辦公證員承辦的,由具體承辦的主辦公證員承擔全部責任;如該公證報經審批出證的,由具體承辦的公證員(包括主辦公證員)和審批人員共同承擔責任;
(三)經集體研究決定的公證書,由研究集體共同承擔責任;
(四)公證證明文書文印差錯(包括公證文書制作過程中的打印、翻譯、校對、蓋章、裝訂有明顯錯誤的),由前列各崗位的具體公證人員承擔相應的全部責任;
(五)公證卷宗滅失,m.dewk.cn歸檔前由卷宗移交記錄上記載的最后一個收到卷宗的公證人員負責,歸檔后由卷宗移交記錄上記載的接收卷宗的檔案管理人員負責。
七、過錯責任處理原則根據過錯的性質、主客觀原因、危害程度和后果,以及責任人的認識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則。
八、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差錯的,應責令責任人作出檢查,并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經濟和行業紀律處分。
九、因主觀故意或徇私枉法造成過錯,應給予經濟和行業紀律處分。
十、過錯責任確認、劃分應在過錯發現后5日內完成;過錯責任追究的處理決定,應在過錯責任確認后的5日內作出。
十一、因過錯而支付給當事人的賠償費用,本處有權向責任人部分或全額追償。
十二、過錯責任人對過錯責任確認、劃分、處理決定、追償決定不服的,在接到確認決定和其他有關規定10 日內,可向處主任會議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執行。
十三、處主任會議應在接到被處理人員申訴后15日內予以復議,并將復議結果答復申訴人。
十四、本規定由本處全體公證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生效執行。
十五、本規定由主任會議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