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本處依法行使公證職能,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執業紀律,切實保障公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一、本處及本處公證人員在履行公證職務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而進行賠償的,應依照《公證賠償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進行賠償。
二、過錯造成當事人直接損失的賠償情形
(一)公證文書文印差錯(包括公證文書制作過程中的打印、翻譯、校對、蓋章、裝訂有明顯錯誤的),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二)因違反公證執業區域管轄所辦理的公證,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三)因違反公證法定程序所辦理的公證,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四)其他過錯行為導致公證書不真實、不合法,導致直接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三、過錯賠償的程序
(一)由賠償請求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本處提出書面賠償請求,并提供有關書面憑證及依據;
(二)本處在接到賠償請求人的書面賠償請求后的5日內作出是否給予賠償的決定;
(三)在本處作出賠償的決定后,應賠償的金額由本處與賠償請求人協商后確定,并由雙方簽訂書面協議。賠償的金額的支付,應在簽訂書面協議后的3天內完成。
協商不成,賠償請求人對本處作出的決定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告知賠償請求人通過訴訟解決。
四、因當事人的行為致使本規定“二”中所述情形發生的,本處不負有賠償責任。
五、過錯責任的認定
(一)當本處接到賠償請求人的書面賠償請求后,由處主任會議集體審定公證處及公證人員在履行公證職務中是否存在過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過錯責任:
1、公證證明文書文印差錯(包括公證文書制作過程中的打印、翻譯、校對、蓋章、裝訂有明顯錯誤的);
2、違反公證執業區域管轄所辦理的公證;
3、違反公證法定程序所辦理的公證;
4、因公證處公證人員的過錯行為導致公證書不真實、不合法;
5、公證卷宗滅失。
因當事人隱瞞事實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導致上列情形發生的,不應追究責任。但因公證員助理、公證員、公證審批人員未嚴格履行法定程序,審查不嚴造成的除外。
六、過錯責任劃分的標準
(一)承辦的公證事項涉及真實性的,由具體調查的公證人員或親自調查的公證員負責;
(二)承辦的公證事項涉及合法性的,且系主辦公證員承辦的,由具體承辦的主辦公證員承擔全部責任;如該公證報經審批出證的,由具體承辦的公證員(包括主辦公證員)和審批人員共同承擔責任;
(三)經集體研究決定的公證書,由研究集體共同承擔責任;
(四)公證證明文書文印差錯(包括公證文書制作過程中的打印、翻譯、校對、蓋章、裝訂有明顯錯誤的),由前列各崗位的具體公證人員承擔相應的全部責任;
(五)公證卷宗滅失,m.dewk.cn歸檔前由卷宗移交記錄上記載的最后一個收到卷宗的公證人員負責,歸檔后由卷宗移交記錄上記載的接收卷宗的檔案管理人員負責。
七、過錯責任處理原則根據過錯的性質、主客觀原因、危害程度和后果,以及責任人的認識采取區別對待的原則。
八、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差錯的,應責令責任人作出檢查,并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經濟和行業紀律處分。
九、因主觀故意或徇私枉法造成過錯,應給予經濟和行業紀律處分。
十、過錯責任確認、劃分應在過錯發現后5日內完成;過錯責任追究的處理決定,應在過錯責任確認后的5日內作出。
十一、因過錯而支付給當事人的賠償費用,本處有權向責任人部分或全額追償。
十二、過錯責任人對過錯責任確認、劃分、處理決定、追償決定不服的,在接到確認決定和其他有關規定10 日內,可向處主任會議提出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執行。
十三、處主任會議應在接到被處理人員申訴后15日內予以復議,并將復議結果答復申訴人。
十四、本規定由本處全體公證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生效執行。
十五、本規定由主任會議負責解釋。
篇2:初中教學安全規定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初級中學教學安全規定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規范教學行為,保證教學安全,落實事故責任,特制定有關教學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的具體規定。
1、教師須準時上課和下課,不得無故曠課、遲到或早退,并承擔管理職責期間的教學安全。有事或公差須事先按正常程序請假,否則予以通報,如造成嚴重后果,應承擔全部責任。
2、任何教師不能擅自調課。如因擅自調課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如空堂或教師遲到等),予以通報,如造成嚴重后果,調課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3、如因部門工作失誤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由部門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4、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如教學實驗、社會實踐、研究性學習、體育課等)時,應對學生相應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否則,組織活動的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5、對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組織活動的教師應阻止其參加相關活動,否則,組織活動的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6、任何教師不得心罰、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否則,按《zz縣第二初級中學嚴禁教職工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規定》追究相關教師的事故責任。
7、任課教師上課(含自習和晚修)時必須落實點名制度,發現有曠課學生必須及時與班主任聯系。
zz縣第二初級中學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