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工學院信訪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來信來訪,保障師生員工的民主合法權益,規范信訪行為,維護信訪工作秩序和學校的穩定,依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信訪,是指信訪人采用書信、電話、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學校各級黨政領導、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按照規定和職權范圍應由學校各級黨政領導、有關部門負責處理的事項。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師生員工及其他公民、法人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信訪人依法進行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四條各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第五條學校信訪工作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屬于哪一級、哪一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問題,由哪一級、哪一個部門負責解決,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六條學校建立統一領導、部門協調、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體系。學校信訪工作由校黨委書記、學校院長總負責,分管辦公室的院領導具體負責,各相關院領導根據分工歸口負責。校內各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信訪工作總負責,主管負責人負具體責任。
第二章 信訪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學校的來信來訪處理由學院辦公室統一協調,歸口辦理,并由具體的工作人員負責學校層面的來信、來電、來訪接待以及全校范圍內有關信訪問題的協調、落實和督辦;學校各部門應當做好本部門的信訪工作,明確一位負責人分管本單位信訪工作,確定一名具體負責的工作人員,負責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和合理采納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學院辦公室負責信訪工作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部門制定的信訪工作方針政策,指導、檢查、督促各學院(部)、機關部門、直屬單位的信訪工作;
(二)承辦上級單位和學校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安排校領導接待日工作,協調處理涉及多個部門之間的信訪問題以及應由學院辦公室直接受理的信訪事項;
(三)負責向學校有關部門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并督促、協調、檢查信訪事項的落實情況和信訪工作情況;
(四)研究分析信訪工作中帶有傾向性、苗頭性、重復性的問題,對重大信訪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及時、妥善地處理突發事件和集體*,向學校領導及上級機關報告重大、緊急信訪事項;
(六)組織開展信訪工作經驗交流,表彰先進。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部門和個人,提出處理建議;
(七)根據學校領導和上級部門要求,定期上報全校信訪統計數據和其他工作材料;
(八)通過信訪渠道分析、了解校情民情,向學校領導提供有價值的信息并報告重要情況,為民主辦學、依法治校服好務;
(九)認真做好信訪材料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九條校內各部門受理信訪工作職責:
(一)組織本部門人員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信訪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所屬人員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按有關政策規定信訪;
(二)負責受理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群眾信訪事項和上級及學院辦公室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定期分析、研究和反映本部門信訪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上報重要信訪信息。建立重要信訪檔案,為處理問題、復查案件提供必要的憑證和備查資料;
(四)掌握本部門人員的思想動態,做好思想疏導與矛盾排查工作,及時化解各種不良情緒和矛盾糾紛;
(五)遇到重大信訪事項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和學院辦公室匯報、請示,并提出辦理建議。對信訪中涉及可能出現的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異常突發情況等問題,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和領導匯報,并在職權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果斷處理,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擴大。
第十條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必須做到:
(一)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秉公辦事,盡職盡責;
(三)做到文明、熱情接待,聽取陳述耐心,答復問題明確,處理問題及時、認真;
(四)不得將舉報、控告材料轉送給被舉報、控告人和被舉報、控告部門;
(五)不得丟失、隱匿和擅自銷毀信訪材料;
(六)不得泄漏信訪機密;
(七)不得介入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信訪事項。
第三章 信訪渠道及信訪事項的提出與受理
第十一條學院辦公室、各部門、各學院應通過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規章制度,信訪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學校堅持校領導接待日制度,由學院辦公室負責安排,每周二下午為接待時間,接待人員由校領導、學院辦公室工作人員、學生口學生工作負責人各一名組成,主動傾聽廣大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三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可采用書信、電子郵件、oa、傳真等書面形式;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請求、事實、理由。
信訪人如采取口頭或電話形式提出投訴請求,信訪接待人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請求、事實和理由。
信訪人一般應采用本款所列方式依法、逐級、有序向責任歸屬單位、部門反映問題。對于確需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應到學校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反映問題完畢后,應按要求盡快離開。
第十四條 對下列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依法向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本級或上一級黨政領導和部門提出:
(一)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涉及教學、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建議、情況和反映;
(二)對學校各單位或工作人員的建議、批評和要求;
(三)監督、檢舉學校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權益,屬于學校解決范疇的事項;
(五)其他涉及教育法規的信訪事項。
第十五條 不予受理范圍:
(一)信訪人提出的涉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黨政機關以及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二)對依法應當、已經或者正在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項;
(三)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信訪事項;
(四)信訪人對信訪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信訪要求的事項。
第十六條有權直接處理的部門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7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重復信訪、信訪人姓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不清的除外。若屬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除書面答復信訪人外,還應將受理情況報告交辦單位或視情況向轉辦單位回復。
第四章信訪事項的辦理
第十七條學校實行來信來訪登記制度,各部門對所接待、受理、承辦的信訪事項均應登記。
第十八條學校利用網絡資源建立全校信訪信息系統,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網絡資源,建立或確定本部門的信訪信息系統,并與學校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各部門應當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信訪人可以持學院辦公室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所在部門的信訪工作人員處或者有關部門的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
第十九條學校建立定期匯總制度,各部門應在每學期放假前兩周內以報表形式,向學院辦公室匯總本部門受理信訪事項,以便了解全校信訪總體情況。
第二十條各部門信訪工作人員收到信訪事項后,應登記編號,及時送交本部門信訪工作負責人閱示。部門信訪工作負責人根據信訪事項的內容、本部門的職責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信訪事項或處理權限屬于本部門的應由本部門信訪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部門信訪負責人無法處理的應報本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研究決定處理意見,重大事項還應報請主管校領導批示;
(二)信訪事項涉及下屬部門或其工作人員的,可以送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辦理,并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三)如信訪事項處理權限不屬本級或本部門的,經報請主管校領導批準、登記后轉送上一級信訪部門,或告知信訪人向有處理權限的單位或部門提出。
第二十一條學院辦公室收到信訪事項后,工作人員登記編號,及時送交辦公室主任閱示:
(一)屬于學校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一般事項由學院辦公室及時、妥善處理或及時轉辦或交辦,重要事項報請校領導,按校領導批示辦理;
(二)屬于各部門具體負責的信訪事項,由學院辦公室轉交相關單位辦理;
(三)涉及多個單位的信訪事項,由學院辦公室呈請有關校領導批示,指定牽頭單位聯合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對上級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具體接收部門應遵循校內信訪辦理程序,并根據第十九、二十條規定具體落實。上級直接轉辦、交辦給主管校領導的信訪事項,校領導根據信訪事項歸口批轉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具體負責按照信訪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提供進一步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四條 對群眾來信反映的問題,應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內容,本著“具體問題個別回復、共性問題集中回復、復雜問題逐步回復”的原則,予以及時答復。對于匿名信一般情況下不作答復;對聯名信應對信中指定的聯系人進行答復;對反映同一問題的重復來信,可待調查辦理結束后一并答復;對答復過的已經作出處理決定、沒有提出新問題的來信,不再予以答復。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應視具體情況抓緊辦理,原則上應當在15日之內辦結;對交辦和轉辦的信訪事項,應當在30日內辦結。信訪事項辦結后,應書面答復信訪人,并將辦理結果報告交辦單位或視情況向轉辦單位回復;對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不能按期辦結的,應向交辦單位說明情況,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并應告知信訪人延期。
第二十六條信訪人和有關單位應當遵守、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決定。對處理決定不認同的,可以向原辦理部門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復查請求,復查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經復查,信訪事項處理決定正確的不再受理。
信訪人如對復查意見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信訪機構提出復核請求。
信訪人如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校內各部門提出投訴請求的,各信訪部門可以不再受理,但相關部門(包括信訪人所在部門)要認真做好信訪人的教育疏導工作。如信訪人復查請求的事項涉及重大問題、政策性問題,受理單位應書面報告分管校領導及學院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發現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確有錯誤的,應當重新處理;學院辦公室發現相關單位對信訪事項的處理、復查確有錯誤的,有權責成相關部門重新處理。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負責人應閱批師生員工來信,接待師生員工來訪,處理重要信訪事項,檢查指導本部門信訪工作。發生群體*時,信訪人所在部門領導應迅速趕到現場,做好疏導勸解工作,將*人員帶回。
第五章信訪秩序
第二十九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有序反映問題。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 自覺維護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服從辦理部門符合法律、法規的處理意見或決定;
(三) 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冒用、盜用他人名義信訪,必要時應出示證據和各種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在信訪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學校機關、教學、科研場所內外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學校機關、教學、科研場所,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學校工作人員,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參加集體走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信訪人在學校機關、教學、科研場所及其它公共場所滯留,妨礙學校辦公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由信訪接待部門給予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者,由學校保衛部門將信訪人帶離現場以維持秩序,或者報請公安機關協助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由保衛部門報請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信訪工作納入部門工作績效考核。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應當受理的信訪事項拒不受理;
(二)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三)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四)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五)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結信訪事項又不說明理由的;
(六)因工作失誤造成集體*事件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學校對校內信訪人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校外信訪人,報請公安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學院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篇2:(公司)職工信訪程序規定
> 企業(公司)職工信訪程序規定認真貫徹落實《信訪穩定工作責任追究制(試行)》的有關規定,根據總公司[20**]9號文的要求,緊緊圍繞分公司黨政提出的創建“平安zz”、“平安公司”的目標任務,努力從源頭上減少信訪問題發生,現結合公司實際,制定運搬公司職工信訪程序規定,望各隊認真遵照執行。
一、信訪程序規定遵循的原則
1、堅持“依法*”、“違法追究”、“雙項責任”、“注意引導”的原則。
2、堅持“分級負責,層層辦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3、堅持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4、堅持職工有問題“逐級反映,層層落實”的原則。
二、運搬工區職工信訪程序規定
職工反映問題,先到職工本人所在的班組反映,屬于班組管轄范圍內的,工班長應予以積極做好解釋、答復等工作;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班組時,工班長應當主動協調,不得推諉;如果工班長對職工反映的問題,在規定時間內不做答復或解決不了的,由工班長帶領職工本人,到職工所在隊的黨政領導處反映(如果職工所反映的問題是關于工班長的,可以直接到該隊黨政領導處反映),所在隊的黨政領導要根據情況,是屬于該隊管轄范圍內的,該隊黨政領導應予以積極做好解釋、答復等工作;涉及到兩個隊或兩個隊以上時,該隊黨政領導應當主動協調,不得推諉;如果該隊對職工反映的問題,在規定時間內不做答復或解決不了的,由隊黨政領導帶領職工本人和工班長,到職工所在隊分管領導處反映(如果職工所反映的問題是關于隊黨政領導的,可以直接到分管領導處或分公司黨政領導處反映),分管領導處理不了的,由分管領導帶領職工所在隊的隊黨政領導,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及職工本人,到公司紀委或黨總支書記處反映,
紀委書記或黨總支書記將根據事實情況給職工一個答復,職工不滿意的,由分公司黨政領導出具證明,職工可以到礦信訪辦進行反映問題。
三、信訪程序規定保證措施
運搬工區信訪工作程序規定,嚴格執行責任聯帶,如有職工越級反映問題的將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1、如各隊職工有不通過工班長、隊黨政領導和分管領導,直接到公司黨政領導處反映問題者,(職工反映工班長、隊黨政領導或分管領導的問題時除外)公司黨政領導有權對職工所反映的問題不與答復、解決,并追究該隊分管領導、隊黨政領導、該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的責任;并對分管領導罰款50元,對該隊隊長、黨支部書記各罰款50元,對該隊的各黨小組長、工會小組長、團支部書記各罰款50元,對該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各罰款50元,對本班其他職工各罰款50元,對職工本人罰款100元。
2、各隊職工有不通過工班長、隊黨政領導直接到分管領導處反映問題者,分管領導有權對職工所反映的問題不與答復、解決,并追究該職工所在隊的黨政領導,該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的責任,并對該隊黨政領導罰款50元,對該隊的各黨小組長、工會小組長、團支部書記各罰款50元,對該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罰款50元,對該職工所在班的其他職工各罰款50元,對職工本人罰款100元。
3、職工有問題,應由職工本人按上述程序到單位反映,不得讓家屬或其他親屬到單位進行反映、胡鬧,如有職工家屬或其他親屬到單位反映、胡鬧的,所反映的問題不作處理,并對職工本人罰款300元,對職工所在班的工班長罰款100元,對職工所在班的其他職工各罰款50元,對職工所在隊的隊黨政領導各罰款50元,對分管該隊的公司領導罰款50元,對包保該隊的人員各罰款50元,(如有重復罰款的,只罰一次,不重復罰款)。
4、職工如違犯此規定,出現分公司內部越級*行為,將與每月“五好班組”評選掛鉤,視情節給予該職工所在的班、隊進行扣分,
納入“五好班組”月考核,如出現越級到公司關部門*,將按照《zz公司信訪穩定工作責任追究制(試行)》的有關規定,除分公司處罰外,總公司將加倍處罰。
5、各隊職工如有問題可以按《zz公司信訪程序規定(試行)》去逐級反映,以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可以更好的化解矛盾,并有利于工公司的穩定,分公司的穩定,車間的穩定,為實現“平安zz”“平安公司”,車間創建“平安車間”奠定堅實的基礎。
6、各隊要根據上述規定,制定出各隊的保證措施,齊心協力把穩定工作抓實、做好。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篇3:學院信訪工作規定
學院信訪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信訪監督的作用,提高信訪工作效率,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上級有關信訪工作的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本學院師生員工以及與學院師生員工有關聯的當事人或組織采取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學院或相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并由學院或相關單位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信訪工作是了解學院各項政策、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聽取廣大師生員工和人民群眾批評、建議的窗口;是改進領導工作作風、促進勤政廉政建設、密切黨群關系的重要渠道;是維護學院穩定、促進學院改革與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四條 學院黨政領導和各單位負責人應當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批閱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定期檢查指導學院和本單位的信訪工作。
第五條 信訪工作人員應當文明接待來訪人員,認真處理信訪材料,主動接受師生員工監督。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全院信訪工作歸口院黨委(院長)辦公室(以下簡稱學院辦公室)管理,由分管學院辦公室工作的院領導主管。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明確一名領導分管信訪工作,并確定一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第三章 信訪處理
第八條 信訪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學院各單位收到的信訪事項,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直接由本單位負責調查處理,各單位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在 10 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答復信訪人。
(二)信訪內容不涉及本單位職責范圍的信訪件應當及時上交學院辦公室,并負責向信訪人員說明情況,由學院辦公室按領導批示批轉給有關單位處理。
(三)需多部門協同處理的信訪,由領導批示牽頭的單位擬訂方案,主動會同有關單位研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回告來信來訪人,同時將處m.dewk.cn理結果報學院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學院辦公室受理的信訪件,根據信訪內容,分別自辦、轉辦、立案轉辦。對學院辦公室交辦的信訪事項,學院各單位應當自收到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報告學院辦公室;情況復雜的,不能按期辦結的,在征得學院辦公室同意后,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由于客觀原因不能解決的信訪問題,應向來信來訪人說明情況和理由,作好解釋工作。學院辦公室認為對交辦的信訪事項處理不當的,可以要求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條 對于內容涉及幾個單位、情況又較復雜的信訪問題,由有關院領導或學院辦公室協調處理。
第十一條 學院各單位在獲悉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信息后,應當果斷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擴大,同時立即報告學院辦公室和學院有關領導。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辦理群眾來信、來電、傳真及電子郵件。
(一)按照來信、來電、傳真及電子郵件的有關內容,由接訪單位填寫《接訪登記表》,書信形式應將信紙、信封及其附件一并裝訂;提出擬辦意見,呈送有關領導閱示。
(二)學院辦公室受理的屬于反映一般問題的來信、來電等,經學院辦公室負責人同意,轉有關單位辦理,不宜轉辦的由學院辦公室自辦。
(三)上級機關交辦的或反映重大問題的來信、來電等,學院辦公室及時提出擬辦意見、呈送主管院領導批示后,由學院辦公室自辦或交有關單位督辦。
(四)來訪者反映重大問題,接待者應及時向主管院領導匯報,經審批、立案后交有關單位查辦,查辦結果應及時報告學院辦公室。
第十三條 對轉辦、立案交辦的信訪件,承辦單位要按規定的時間要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學院辦公室審查存檔;上級機關立案交辦件經主管院領導審查后,回報交辦機關。
第十四條 結案報告要求事實清楚、結論明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十五條 學院登記、受理的信訪,一律由學院辦公室回復信訪人;各單位直接受理的信訪件,由各承辦單位回復信訪人。
第十六條 凡經處理完結的信訪件,承辦單位應以信訪立戶,按時間順序排列編號,報綜合檔案室統一存檔。
第五章 信訪工作紀律
第十七條 嚴禁把信訪人檢舉、揭發和批語信件、材料轉交或透露給被檢舉、揭發、批評的部門和個人。因此造成對檢舉、揭發、批評人進行打擊報復和信訪人提出的正當要求采取拖著不辦,輕者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信訪工作要嚴守黨和國家機密,遵守紀律,不得擴散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對于信訪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文件等要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對信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承辦單位或個人,學院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學院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