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南城市學院院長特別獎學金評選辦法
為促進我校優良校風學風建設,培養具有實事求是、嚴謹踏實、奮發進取、開拓創新精神的優秀人才,學校自20**年起設立南京城市職業學院院長特別獎學金。院長特別獎學金每年秋季學期評定一次,是學校設立的最高榮譽獎學金。
一、評選范圍
具有南京城市職業學院正式學籍的普通專科二、三年級在讀學生,在二級學院就讀的五年制高職五年級的學生均有資格參加院長特別獎學金的評比。
二、評選名額及金額
院長特別獎學金每年評選至多10名,每名學生獎勵人民幣5000元,且學生在校期間至多一次獲獎。院長特別獎學金與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綜合獎學金不可兼得。
三、評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受獎勵的學生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政策,愛國愛校,守法誠信,品行端正;
2、本年度綜合素質測評合格或以上;
3、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處理或處分的,不得參加當年度評定。
(二)必備條件:
1、為學校發展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為學校贏得社會贊譽、樹立良好形象方面有突出事跡;
2、在思想道德建設、社會實踐、創新創業、見義勇為、發明專利等方面有突出成績或事跡;
3、在其他方面為學校爭得特別榮譽。
四、評選時間及程序
1.院長特別獎學金每年十月進行評定。
2.院長特別獎學金獲得者從符合上述資格及條件的學生中擇優產生。學生申請“院長特別獎學金”首先由個人提出申請,在班級進行評議,再由輔導員(班主任)老師推薦,并填寫《南京城市職業學院院長特別獎學金審批表》,同時在學院內公示,廣泛聽取意見,然后經院黨政相關會議討論審核,院黨總支書記(副書記)簽署意見后,報學生處。
3. 學生處對各學院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評審,提出學校當年院長特別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校學生工作委員會研究審定,經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各校區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正式行文。
五、獎學金管理與發放
1.本項獎學金是我校最高榮譽的學生獎學金。
2.本項獎學金由學校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資助經費提供,由學生處負責組織評選,財務處負責獎學金的發放,有關材料歸入獲獎者本人檔案。
六、院長特別獎學金工作機構設在學生處。
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八、本辦法由學生處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篇2:理工大學學生獎學金評選辦法
理工大學學生獎學金評選辦法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進一步適應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促進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鼓勵學生在校期間刻苦學習、奮發向上、立志成才,根據教育部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校院兩級大學生教育管理實際,制定本評選辦法。
一、評選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思想品德優良,表現良好;
2.勤奮學習,積極上進,成績較好;
3.關心集體,積極參加社會工作和文體活動,體育鍛煉達標。
(二)其他條件
1.英語未通過四級(英語專業專四、藝術專業三級)者或所修課程有一科不及格者,降低一檔評定獎學金;
2.有一學期的德育成績在 70 分以下者,不得參評獎學金;
3.學生試讀期間和休學期間,不能享受獎學金;
4.受處分期內,不得參評獎學金。
二、獎學金類別、比例和金額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特等:每人每年 2200 元,按不超過學生人數的 1%評定;
一等:每人每年 1400 元,按不超過學生人數的 5%評定;
二等:每人每年 1000 元,按不超過學生人數的 9%評定;
三等:每人每年 600 元,按不超過學生人數的 18%評定。
畢業生獎學金標準按照特等 1100 元、一等 700 元、二等 500 元、三等 300 元評定,比例不變。
卓越班獎學金比例按照特等 2%、一等 10%、二等 18%、三等36%評定,標準不變。
(二)單項獎學金
1.學習科技競賽獎:在校級以上(不含校級)學習科技競賽中獲獎者,或在省級以上(含省級)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具備 CN 或 ISSN 刊號)上發表論文者,可獲學習科技競賽獎,獎勵100-2500 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序號 |
類別 |
獎勵標準 |
獎勵 |
||||
對象 |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紀念獎 |
||||
1 |
國家級 |
1000 |
700 |
500 |
300 |
個人 |
|
省部級 |
700 |
500 |
300 |
100 |
|||
國家級 |
2000 |
1500 |
800 |
400 |
團體 |
||
省部級 |
1500 |
800 |
400 |
200 |
|||
(注:若競賽設有特等獎,則獲得特等獎者,在各類別一等獎的基礎上增加 500 元;論文、藝術類作品只發表但沒有評獎者,可獲紀念獎。)
2.文藝活動優秀獎:積極參加文藝活動,在校級以上(不含校級)文藝比賽中獲獎,可獲文藝活動優秀獎,獎勵 100-2500 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序號 |
類別 |
獎勵標準 |
獎勵 |
||||
對象 |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紀念獎 |
||||
1 |
國家級 |
1000 |
700 |
500 |
300 |
個人 |
|
省部級 |
700 |
500 |
300 |
100 |
|||
國家級 |
2000 |
1500 |
800 |
400 |
團體 |
||
省部級 |
1500 |
800 |
400 |
200 |
|||
(注:若比賽設有特等獎,則獲得特等獎者,在各類別一等獎的基礎上增加 500 元。)
3.體育競賽獎:參加國家、省(部)級運動會單項比賽獲前八名者,可獲體育競賽獎,獎勵 100-2000 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序號 |
類別 |
獎勵標準 |
獎勵 |
||||
對象 |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紀念獎 |
||||
1 |
國家級 |
1000 |
700 |
500 |
300 |
個人 |
|
省部級 |
700 |
500 |
300 |
100 |
|||
國家級 |
2000 |
1500 |
800 |
400 |
團體 |
||
省部級 |
1500 |
800 |
400 |
200 |
|||
(注:獲運動會單項比賽第四至第八名者,可獲紀念獎。)
4.社會實踐獎: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取得明顯效果,寫出有價值的調查報告,或產生一定的社會影響,受到省級以上(含省級)表彰獎勵者,可獲社會實踐獎,獎勵 100-2000 元。
5.精神文明獎: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見義勇為者,在保護國家財產方面表現突出并產生一定社會影響者,可獲精神文明獎(學校已獎勵者不再申報),視其影響大小獎勵 100-2000 元。
6.國防獎學金:積極響應國家號召,主動報名應征入伍,攜筆從戎,圓滿完成服役任務,在恢復學籍后當學年可獲得“國防獎學金”500 元;在服兵役期間獲得一、二、三等功的學生可再分別獲得 1000 元、800 元、500 元獎勵。
7.創新獎: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績顯著,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參加重大科研項目,作出較大貢獻;獲得專利;在技術上有較重要的革新,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具有重要的應用前景;可獲創新獎,獎勵 100-2500 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序號 |
類別 |
獎勵標準 |
獎勵 |
||||
對象 |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紀念獎 |
||||
1 |
國家級 |
1000 |
700 |
500 |
300 |
個人 |
|
省部級 |
700 |
500 |
300 |
100 |
|||
國家級 |
2000 |
1500 |
800 |
400 |
團體 |
||
省部級 |
1500 |
800 |
400 |
200 |
|||
8.創業獎:具有創新創業精神與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具有較好的社會聲譽,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創業項目運行良好;在各類創業大賽取得優異成績;創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產品或服務有較大的市場容量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獲創新獎,獎勵 100-2500 元。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序號 |
類別 |
獎勵標準 |
獎勵 |
||||
對象 |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紀念獎 |
||||
1 |
國家級 |
1000 |
700 |
500 |
300 |
個人 |
|
省部級 |
700 |
500 |
300 |
100 |
|||
國家級 |
2000 |
1500 |
800 |
400 |
團體 |
||
省部級 |
1500 |
800 |
400 |
200 |
|||
9.援疆、援藏畢業生獎學金
積極響應國家號召,援疆、援藏的非本地生源畢業生(新疆、西藏生源除外),學校給與一次性獎勵 5000 元。
10.管理人才獎:在組織各類學生活動、群體活動及學生管理等社會工作中有出色成績者(按不超過參評獎學金學生總數的 1% 評定,學校已表彰獎勵者不再申報),獎勵 200 元。
單項獎學金(除管理人才獎外)均須憑在省級以上(含省級)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具備 CN 或 ISSN 刊號)上發表的論文、調查報告或獎勵證書申報。同類單項獎學金原則上不重復獎勵,只按獎金最高項進行獎勵。獲獎時間以證書、表彰文件或刊物發行時間為準,以上一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為一個周期。
三、附則
1.轉專業學生在原學院參加獎學金評選。
2.獎學金評選結果必須向學生公布,學生可在公布后一周內向班主任、輔導員查詢。學生對存在異議的評選結果可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訴,由學院一周內組織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訴人。
3.獎學金評選由學院負責組織實施,實施細則由學院結合本學院實際情況制訂、解釋、執行與修訂。
4.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在籍本科生。
5.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6.本辦法自 20**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相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篇3:學院學生獎學金、助學金評選辦法
學院學生獎學金、助學金評選辦法
根據省、校有關文件精神及工作安排,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旅游與地理科學學院學生獎學金、助學金評定辦法。
一、評選內容
1、國家獎學金
2、省政府獎學金
3、國家勵志獎學金
4、省政府勵志獎學金
5、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
6、國家助學金
7、各級各類社會類獎、助學金
二、獎勵資助對象、標準及申請條件
申請各項獎助學金均需符合以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未受到學校紀律處分;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申請勵志獎學金及國家助學金的同學應為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并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5.承諾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及學校組織的義工服務活動,獲獎年度參加義工服務不少于10小時;
6.同一學年內,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只能獲得其中一項;
7.獲得以上任一種獎學金者,若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可以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8、具體評審細節要求以各類單項要求為準。
三、評選流程
1、學院廣泛動員,主動向全體學生宣講上級及學校各項資助政策,認真做好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2、符合條件的學生根據各類獎、助學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
3、成立班級評議小組進行初步評審并確定人選,小組成員: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
4、成立年級評議小組對初審名單進行復審和差額遴選,成員:葛曉茜、韓煜、楊秀、周昱宏。
5、學院學生工作委員會最終審批,成員:于苗、耿慶輝、蔣敏芝、葛曉茜、韓煜、楊秀、周昱宏,確定名單。
6、進行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后無異議,將名單上報學校有關部門審核。
四、工作要求
獎助學金的評審工作,關系到學生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關系到學校的和諧穩定,評審結束后省資助中心將組織檢查組對各高校的組織落實情況及上報材料進行檢查,對查出問題的學校進行通報,對報送的獲獎學生經評審專家認定達不到相關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的,將直接取消獲獎資格,不再允許更換人選。
1、獎、助學金評審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要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廣泛動員、宣講到位。
2、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組織評選,充分發揚民主,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3、若有異議可致電咨詢投訴,學院電話:85****3。
4、加強對獎助學金評審發放環節的監督管理,要確保獎助學金全額發放至獲獎助學生手中,嚴禁將學生領取的獎助學金回收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