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東大學本專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學金的種類,根據資金來源分為政府獎學金、學校獎學金和社會力量獎學金三大類。
政府獎學金是指由中央政府和山東省政府出資設立的獎學金項目,包括國家獎學金、山東省政府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山東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等。
學校獎學金是指學校從事業收入中提取專項經費設立的獎學金項目,包括校長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學校一、二等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學校二、三、四等獎學金)、專項獎學金和優秀新生獎學金。
社會獎學金是指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設立的獎學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學生。除有特別說明之外,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二年級(含)以上學生。
第二章政府獎學金
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德智體全面發展、綜合表現特別優秀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人8000元,評審比例執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計劃。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山東省政府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山東省政府勵志獎學金。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因違紀受到紀律處分或被通報批評者,取消當年申請資格;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學習成績與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均位于同年級同專業(班級)前10%,無不及格課程。
第五條
山東省政府獎學金。山東省政府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德智體全面發展、綜合表現特別優秀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人6000元,評審比例執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計劃。同一學年內,獲得山東省政府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山東省政府勵志獎學金。
申請山東省政府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因違紀受到紀律處分或被通報批評者,取消當年申請資格;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學習成績與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均位于同年級同專業(班級)前15%,無不及格課程。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德智體全面發展、綜合表現優秀、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人5000元,評審比例執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計劃。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山東省政府獎學金和山東省政府勵志獎學金。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因違紀受到紀律處分或被通報批評2次及以上者,取消當年申請資格;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秀,學習成績與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均位于同年級同專業(班級)前30%,無不及格課程;
(五)通過學校組織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生活儉樸。
第七條
山東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山東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德智體全面發展、綜合表現優秀、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獎勵標準為每人5000元,評審比例執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計劃。同一學年內,獲得山東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山東省政府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
申請山東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因違紀受到紀律處分或被通報批評2次及以上者,取消當年申請資格;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秀,學習成績與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均位于同年級同專業(班級)前30%,無不及格課程;
(五)通過學校組織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生活儉樸。
第三章學校獎學金
第八條
校長獎學金。校長獎學金是學校面向學生設立的最高獎項,獎勵對象為思想品質優秀、專業知識扎實、綜合素質優異,或特殊專長突出、榜樣作用優良的學生。
校長獎學金總額度50萬元,獎勵標準為每人5000元,每年評選100名優秀學生,同時授予“魯東大學年度百優學生”榮譽稱號。
申請校長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因違紀受到紀律處分或被通報批評者,取消當年申請資格;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關心集體,團結同學,無任何不良信用記錄;
(四)學習成績優異,學習成績排名位于同年級同專業(班級)前15%,必修課程平均成績在85分以上,無不及格課程;
(五)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綜合測評成績排名位于同年級同專業(班級)前10%;
(六)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文體競賽等某一方面表現特別優秀,或為學校贏得較高聲譽、作出重要貢獻,具體標準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省產生較大影響。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省級及以上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市級以上獎勵或獲得國家專利(須通過專家鑒定)。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非體育專業學生獲得省級以上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體育專業學生獲得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或省級體育比賽個人項目、集體項目第一名。集體項目應為主力隊員。
6.在重大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參加省級比賽獲得第一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得省級及以上十大杰出青年、青年五四獎章、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社會實踐先進個人、全省高校十大優秀學生等榮譽稱號。
第九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獎勵對象為品學兼優、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
優秀學生獎學金分為兩個等級,分別獲得學校一等、二等獎學金,獎勵標準分別為每人3000元、1500元,同時授予校級和院級“優秀學生”榮譽稱號,評定比例分別不超過學生總數3%、5%。
申請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因違紀受到紀律處分或被通報批評2次及以上者,取消當年申請資格;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關心集體,團結同學,無任何不良信用記錄;
(四)學習成績優秀,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文體活動,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突出。學習成績與綜合測評成績排名方面,一等獎學金申請者均應名列同年級專業(班級)前15%以內,二等獎學金申請者均應名列前30%以內;無不及格課程。
第十條
單項獎學金。單項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評審項目包括道德之星、學習之星、成長之星、實踐之星、創新之星、文體之星、創業之星等。
根據獎項類別和實際成績,單項獎獲得者可以獲得學校二等、三等、四等獎學金或相應獎勵,其中二等獎學金按條件評定10名左右,三、四等獎學金評審比例不超過學生總數的5%、7%。獎勵標準分別為每人1500元、1000元、500元。
一、申請單項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因違紀受到紀律處分或被通報批評者2次及以上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關心集體,團結同學,無任何不良信用記錄;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績,一般不能出現不及格課程。
二、申請單項獎學金的具體條件:
(一)道德之星(學校二等獎學金)
1.主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規范,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引領社會道德風尚。
2.遵守社會公共秩序,維護校園安定團結,敢于同不良行為做斗爭,自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穩定、和諧。
3.尊敬師長,孝敬父母,誠實守信,禮貌謙遜,為建設文明校園、和諧社會做出突出貢獻。
4.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熱心公益,甘于奉獻,不計較個人得失,拾金不昧,助人為樂,積極幫貧助困。
5.面對困境,以巨大的勇氣接受挑戰,自強自立,在逆境中創造奇跡。
(二)學習之星(學校三等、四等獎學金)
1.學習成績優秀,綜合素質強,學習成績與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均在同年級專業(班級)前30%且未獲得學校二等獎學金及以上獎項。
2.在政府機構主辦的省級及以上各類學科競賽中,獲得省級一等獎及以上獎項的,具有申請三等獎學金的資格。
3.在政府機構或學校主辦的各類學科競賽中,獲得地市級二等獎、省級三等獎和學校一等獎及以上獎項的,具有申請四等獎學金的資格。
4.必修課程平均成績在85分以上,無不及格課程。
(三)實踐之星(學校三等、四等獎學金)
1.積極參加社會公益實踐活動,表現突出,取得優異成績,獲得地市級及以上政府機構表彰或新聞媒體獨立報道;
2.積極參加學校的學生教育管理服務活動,獲評校級以上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干部或在宿舍管理、社團活動、服務他人中取得突出成績;
3.學習成績較好,綜合素質較強,學習成績與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均在同年級專業(班級)前2/3以內。
(四)成長之星(學校三等、四等獎學金)
1.成長之星主要用于表彰獎勵取得顯著進步和實現高水平就業的學生。
2.取得顯著進步的學生,主要是指學習成績、綜合測評成績較上一學年取得突出進步的學生。其中學業成績或綜合測評成績在同年級同專業(班級)排名前進15個以上名次的,可申報學校三等獎學金;前進10個以上名次的,可申報學校四等獎學金
3.實現高水平就業的學生,主要是指通過升學深造、考取公務員(事業單位或選調生)、進入大型國企或上市公司、自主創業等形式,實現較高水平就業的應屆畢業生。參選者應獲得畢業和學位授予資格,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升學到國內(含港澳臺地區)重點高校(研究所)、或以全額獎學金到國外著名高校繼續讀研或直博的;
(2)考取公務員、事業單位、選調生,或被大型國企、上市公司錄用并已簽訂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的;
(3)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三支一扶”計劃,或志愿到邊遠地區、基層艱苦行業就業并已簽訂就業協議的;
(4)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就業,并取得良好經營業績或帶動多人就業的。
(五)創新之星、文體之星、創業之星
創新之星、文體之星、創業之星的評審標準、條件、比例和表彰,由團委、招生就業處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專項獎學金。專項獎學金主要包括專業獎學金和優秀退役士兵獎學金等。
(一)專業獎學金。專業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在學業成績、創新創業、社會實踐、出國留學等某一或某幾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的學生。
專業獎學金的評審條件、比例和獎勵標準由所在學院單獨制訂,報學校研究同意后,由學院負責組織實施。
(二)優秀退役士兵獎學金。優秀退役士兵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在校就讀期間應征入伍、服兵役期間表現突出的退役復學學生。獎勵標準為每人1000元,評定比例不超過當年退役復學人數的30%。
申請優秀退役士兵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1.應征入伍前取得魯東大學學籍(含高考錄取后保留入學資格)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2.在部隊服役期間獲評“優秀士兵”及以上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
優秀新生獎學金。優秀新生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高考成績優秀、第一志愿報考我校并被錄取的本科新生。一般在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評審發放。
優秀新生獎學金分為兩個等級,分別獲得學校一等、二等優秀新生獎學金,獎勵標準分別為每人5000元、2000元。優秀新生獎學金的評審按高考成績排名和入學后表現評定,一等按招生大類評審,二等按專業(班級)評審,評審比例分別不超過0.3%、2%。
申請優秀新生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品質優良,關心集體,團結同學,無不良記錄;
(四)第一志愿報考并被我校錄取;
(五)入學測試和綜合評定成績位于班級前20%;
(六)高考成績位于招生大類前0.3%的學生可以申請一等優秀新生獎學金。
高考成績位于本專業(班級)前2%的學生可以申請二等優秀新生獎學金。
外省考生成績以山東省數據為基數,綜合所在省份情況進行折算,申報數量以省為單位設定上限。藝體類學生將文化和專業成績按百分制折算后,再按專業成績70%、文化成績30%計算綜合成績。
第四章社會獎學金
第十三條
社會獎學金的獎勵對象為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符合設獎單位其它條件的學生。
第十四條
社會獎學金的獎勵標準、評審比例和申請條件,在充分尊重捐資單位(個人)意愿的基礎上,由捐資方和學校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或制定的章程,由學校(學院)組織評審發放。
第五章獎學金的評審
第十五條
獎學金的評審在學校評優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由學生工作處負責組織實施,學院成立相應的評優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學生獎學金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獎學金的評審一般按照“宣傳動員、個人申請、班級(學生組織)推薦、學院初評、學校審核評定”的程序進行。
(一)學校根據評審工作要求,每年10月前后印發通知,啟動年度評審工作;
(二)學院根據工作部署,結合學院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評選辦法,公布學生學業成績和綜合測評成績排名,進行廣泛的宣傳動員;
(三)學生對照評審條件,自主申報,填寫《魯東大學學生獎學金申報表》;
(四)以班級(學生組織)為單位,由輔導員(班主任)和班委會(學生組織主席團)負責,對照評審標準確定初步候選人名單,經確認無異議后,通過不記名投票的方式確定候選人,出具推薦意見并向學院推薦;
(五)學院對照評審標準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候選人進行公示,經評優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出具評審意見并報學生工作處;
(六)學生工作處對照評審標準條件和比例進行審查,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分管領導審批后發文公布,并頒發獎金和證書。
專業獎學金、社會獎學金的評審程序根據設獎單位(個人)要求,參照上述程序進行。
在國家獎學金、山東省政府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山東省政府勵志獎學金、校長獎學金和學校一等獎學金評審中,學習成績或綜合測評成績排名不符合基本條件,但在其他方面成績突出或做出重大貢獻、且學習成績與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均在同年級專業(班級)前40%的學生,經學院評優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可以推薦參加學校綜合評定。
第十七條
評審工作必須嚴格評審條件、嚴守評審紀律、嚴明評審程序、嚴密檢查監督、嚴肅責任追究,確保公平、公開、公正。嚴禁弄虛作假行為,不得擅自調整標準額度,不得擅自增減名額,不得以班費等名義擠占、截留和挪用獎學金。
違反評審工作要求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影響大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較重或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同時取消所在單位(個人)年度評優資格。
第十八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有關舉報線索和學生申訴。
第十九條
各類獎學金按學年評審發放,一般不重復發放。
獲得政府獎學金、高額社會獎學金的學生,年度內同時獲得學校一等獎學金及以上獎項時,一般只授予榮譽稱號,不再發放獎學金。
同一年度內,除專業獎學金外,一般不能同時申請并獲得兩項及以上學校獎學金。
因同一事項獲得校內其它獎勵的學生參評單項獎時,一般只授予榮譽稱號,不再發放獎學金。
第二十條
學生獲評獎學金后,應模范遵守校規校紀。凡獲評后半年內因違紀受到紀律處分或被通報批評兩次以上者,應當追回獎學金,取消榮譽稱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篇2:(中學)獎學金管理辦法
中學(學校)獎學金管理辦法
為了促進學習競爭風氣,體現優秀學生的價值,樹立學習榜樣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1、獎學金每學期根據期末考試成績評選一次,在下學期開學典禮或總結表彰大會上予以獎勵;
2、獎勵標準:以年級為單位,前5名獎勵150元,第6-15名獎勵100元,第16-30名獎勵50元;
3、除以成績為標準外,還要考慮學生的德育、體育等方面內容。
4、對年級內品學兼優的特困生可加大獎勵力度,具體情況有校委會決定;
5、本規定可隨學校規模變化而擴大。
篇3:企業(公司)獎學金管理辦法
企業(公司)獎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會為鼓勵在職員工及其子女繼續求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適用的對象一律限在本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在職員工及其子女。本條所稱的子女依民法的規定。
第三條 申請人就政府立案的公立學校為限,補習學校不予受理,凡品學兼優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檢附就讀學校簽發學期總成績單一份申請,如是子女應連同戶口謄本一份。
(一)大專組學期總平均分數80分以上,操行70分以上,并不得有任何一學科成績低于70分。
(二)高中組學期總平均分數80分以上,操行70分以上,并不得有任何一學科成績低于70分。
(三)初中組學期總平均分數85分以上,操行70以上,并不得有任何一學科成績低于65分。但大專組每學期必修選修學分必須超過14學分以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比照高中組;四年級、五年級比照大專組辦理。
第四條 申請期限每年分兩次接受申請上學期獎學金,逾期概不受理。
(一)每一次自每年4月1起至4月15日。
(二)第二次自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第五條 獎學金金額:
(一)大專組:每名每學期獎學金1800元。
(二)高中組:每名每學期獎學金1200元,但就讀公立學校學生每學期限額5名。
(三)初中組:每名每學期獎學金600元。
第六條 前條第二項高中組就讀私立學校學生申請人超過5名限額時,其優先次序如下:
(一)總平均較高者優先。
(二)在職員工優先。
(三)-高年級優先。
第七條 獎學金的審查應在申請期限截止后10天內審定,得獎人經副總審查決定后應公開公布,并通知得獎人7天內具領,逾期視同自愿放棄。
第八條 本辦法經副總經理審查通過,并報請主管總經理核準后公布施行。zz子女教育獎助辦法
第一條 本會為鼓勵員工子女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適用對象一律限于在本公司服務滿三個月以上,已繳納福利金在職員工,有子女在政府立案的學校就讀者為限。本條所稱子女依民法的規定。
第三條 申請人必須檢附戶口謄本,及其子女就讀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學校證明書一份申請,在學證明書應載明科系年級,但補習學校不得申請。
第四條 申請期限每年分兩次接受申請該學期子女教育獎助金,每人不得超過3名,逾期概不受理。
(一)第一次每年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
(二)、第二次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第五條 子女教育獎助金申請限額:
(一)大專組每名每學期1000元,但就讀私立學校者不予獎助。
(二)高中組每名每學期600元,但就讀私立學校者不予獎助。
(三)初中組每名每學期300元。
(四)小學組每學期200元。
(五)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比照高中組;四年級、五年級比照大專組辦理。
(六)夫婦同為本公司員工均享有申請權利時應擇定一人為申請人,不得兼領或重領。
第六條 各社于申請期限截止后立即詳細調查并簽具意見,送由副總核發,并報請副總經理備查,如有虛報冒領款項者,除將其已領獎助金在申請人的薪津內如數扣回,并停止享受子女教育獎助三年。
第七條 本辦法經副總經理審查通過并報請總經理核準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