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實行責任追究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發展黨員工作責任,進一步規范發展黨員工作程序,明確發展黨員工作責任,切實保證發展黨員工作的質量,根據《中國共產章程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黨內其他有關規定,結合《鄉新學院黨員發展工作實施細則》要求,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發展黨員責任追究制,是指按照責權統一的原則,在發展黨員工作中明確責任人,對違反發展黨員工作程序,未能堅持黨員標準和不履行發展黨員工作職責的行為及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條 責任追究的對象。在發展黨員工作中負有責任的黨委組織部負責人、黨總支、黨支部及其書記、副書記,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聯系人、入黨介紹人和其他相關人員。
第四條 屬以下情況之一的,黨委組織部、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及有關責任人應承擔責任:
1.不能正確執行發展黨員工作的政策和規定,不對發展黨員工作實施正確指導或指導不力、把關審核不嚴,在本單位造成發展黨員工作重大失誤的;
2.對發展黨員工作不重視,長期不做發展黨員工作的;
3.組織發展材料不全而預審的;《入黨志愿書》等材料不全不實,未按《鄉新學院黨員發展工作實施細則》要求審批為預備黨員的;預備期思想匯報、培養考察材料不全不實而審批轉正的;
4.沒有按照規定的內容、程序和方法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或因工作不力導致審查失實的;
5.未對發展對象進行集中培訓或集中培訓未按要求實施達到預期效果的;
6.預審后發展前、轉正前未按規定進行公示,或對公示期間師生反映的問題沒有進行認真調查而予以審批的;
7.黨委組織部、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預審發展對象、審批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后,未及時簽署審批意見;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未在規定時間內將有關材料報黨委組織部備案的;
8.檔案材料未按規定及時歸檔,造成丟失、缺漏,或故意篡改檔案材料的;
9.未召開總支委員會而審批接收預備黨員或審批預備黨員轉正的;
10.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預備黨員、正式黨員因學習、工作變動等原因,未及時轉接有關材料的。
出現以上情況之一的,校黨委將對相關總支(直屬黨支部)予以批評,并限期整改;當年過失兩次以上的,將對相關總支(直屬黨支部)予以通報批評,同時取消相關總支(直屬黨支部)及其領導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四條 屬以下情況之一的,黨支部及相關責任人應承擔責任:
1.將未提交入黨申請書或不符合入黨基本條件的師生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或未經過支委會研究討論而確定其為入黨積極分子的;
2.未指定2名正式黨員擔任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未吸收入黨積極分子參加黨內活動的;
3.未經過或未按組織部關于開展入黨積極分子培訓通知要求進行黨的基本知識培訓或培訓成績不合格發展的;
4.討論研究兩個以上的人入黨或預備黨員轉正時,未進行逐個審議和表決的;
5.未能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并作出客觀、全面考察記錄的;未能做到每半年對預備黨員進行一次考察,或未按要求如實、客觀填寫《預備黨員考察表》的;
6.將未經一年以上培養教育的入黨積極分子確定為發展對象的;
7.未能聽取培養聯系人和師生員工的意見,未經支委會討論和同意,將入黨積極分子列為發展對象的;未召開黨支部大會而接收預備黨員或給予預備黨員轉正以及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
8.預備黨員預備期滿,提交轉正申請后未能按時討論轉正,或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后未提出轉正申請,未能按時討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
出現以上情況之一的,黨總支應對所在黨支部及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整改;當年過失兩次以上的,應對該黨支部及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同時取消推薦該黨支部和黨支部書記、支委委員當年黨建工作評先評優資格。
第五條 屬以下情況之一的,培養聯系人、入黨介紹人及預審人員應承擔責任:
1.未能認真了解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對黨的認識、政治覺悟、入黨動機、思想品質、綜合表現等,對其重大問題未能如實了解清楚,或了解清楚未能如實向組織匯報的;
2.未能履行培養考察職責,對考察對象未進行培養聯系和教育幫助的;
3.未能按時在《入黨積極分子考察表》、《入黨志愿書》、《預備黨員考察表》上填寫客觀、全面的考察意見,未能向黨支部大會如實介紹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和預備黨員的綜合表現情況的;
4.審核把關不嚴,將材料不規范、手續不完備、不符合發展條件的發展對象提交預審的。
出現以上情況之一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黨支部應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出現兩次以上的,取消相關責任人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六條 黨委組織部定期和不定期對總支(直屬黨支部)發展黨員工作進行檢查或抽查。對在工作檢查中發現問題或群眾舉報且經核查屬實,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未做出處理意見或對相關責任人未進行責任追究的,由校黨委研究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連帶責任追究。
第七條 對違*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發展黨員,又不能及時糾正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要派人進行調查處理,及時進行整頓,必要時由校黨委研究取消該基層黨組織發展黨員預審權,同時視情節,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主要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內紀律處分。對相關責任人員,情節較輕的,進行誡勉談話,限期改正;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重大的違紀違規案件,要在黨內進行通報。
第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鄉新學院委員會辦公室 20**年5月14日印發
篇2:某食堂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
食品衛生責任追究制度
1、建立主管校長負責的各級崗位責任明確的崗位責任網絡圖。
2、各級管理人員重視職業道德,積極鉆研業務,提高管理水平。
3、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承包制度,各級管理人員嚴把責任關。
4、食堂承包人作為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必須時刻把食品衛生安全放在首位,嚴把食品衛生關,對以下幾種情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堂承包人應負全部責任。
(1)采購變質、劣質食品以及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2)采購無衛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動物檢疫合格證等商家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加工不符合標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4)食堂內部安全防范不到位造成投毒事故引發的食品安全事故。
5、對因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違反食品衛生有關規定造成的食物中毒的各級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后果的危害性等具體情況,給予批評、行政處分、調離崗位等處理,情節和后果特別嚴重的,將責任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6、一旦發生食物中毒后,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按應急預案處置過程中,處置不當的各級行為人、責任人事后根據情節和后果追究責任和給予相應的處理。
篇3:食堂衛生責任追究制度
學校食堂衛生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保證師生的食品衛生安全,特制定食堂衛生責任追究制度。
一、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由專人負責。每天作好進出庫登記,精制飯菜存放不得超過2小時,每天由管理人員指定專人分別進行試嘗,并作好飯菜試嘗記錄。
二、每天堅持作好飯菜留樣和記錄,飯菜留樣應存放于冰箱,溫度應在2-8攝氏度。
三、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的食品衛生安全。班上準備肥皂,要求學生飯前便后用肥皂洗手半分鐘以上。
四、一旦發生食物中毒,立即報告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再由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報教育局和區疾控中心,并組織人員將中毒師生送往醫院,進行搶救。
五、粗加工區,操作間,配餐間要分別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和指導,每間確立固定的員工,嚴格按流程進行操作,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避免出現混崗和食品交叉污染。
六、食堂管理人員指定專人負責餐具、容器用具消毒和保潔工作,要求嚴格按《餐具用具消毒制度》進行消毒和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