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司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發生事故的單位對事故調查處理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二、堅持重視追究領導責任的原則
1、根據國務院<關于控制重、特大惡性事故的緊急通知>,嚴肅處理事故,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發生事故,首先要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對因嚴重官僚主義和忽視安全生產工作造成重大事故的,要從重處理,不得姑息遷就。
2、國務院302號令規定實行重、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對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職責而發生事故的應當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的報請上一級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篇2:初中教學安全規定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初級中學教學安全規定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規范教學行為,保證教學安全,落實事故責任,特制定有關教學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的具體規定。
1、教師須準時上課和下課,不得無故曠課、遲到或早退,并承擔管理職責期間的教學安全。有事或公差須事先按正常程序請假,否則予以通報,如造成嚴重后果,應承擔全部責任。
2、任何教師不能擅自調課。如因擅自調課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如空堂或教師遲到等),予以通報,如造成嚴重后果,調課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3、如因部門工作失誤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由部門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4、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如教學實驗、社會實踐、研究性學習、體育課等)時,應對學生相應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否則,組織活動的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5、對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組織活動的教師應阻止其參加相關活動,否則,組織活動的教師應承擔主要責任。
6、任何教師不得心罰、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否則,按《zz縣第二初級中學嚴禁教職工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規定》追究相關教師的事故責任。
7、任課教師上課(含自習和晚修)時必須落實點名制度,發現有曠課學生必須及時與班主任聯系。
zz縣第二初級中學教務處
篇3: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5)
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五)
1、全體教職工必須牢記“安全第一”的原則,確保幼兒、教師、財產的安全。
2、出了責任事故,影響了教學秩序的正常進行,領導不堅持原則,不及時處理,群眾反映大,扣有關領導2分/次、扣100元/次。
3、因房屋或教學設備出現了安全隱患,告知了不及時處理,出了事故,扣分管領導1分/次、20元/次。主要領導扣一半,責任教師扣1/3。
4、因工作失職,受到上級部門的通報批評,扣有關領導和具體責任人1分/次、30元/次。
5、體罰幼兒致傷,幼兒醫藥費和營養費都由責任人負擔,扣1分/次、50元/次;體罰幼兒致死、殘,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6、園內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扣采購和廚房工作人員1分/次、50元/次,分管領導扣一半,行政值日和主要領導各扣1/4。情節嚴重交司法部門處理。
7、發生幼兒逢針、骨折、燙傷、摔傷等事故,教師在崗扣0.2分/次、5元/次;在崗不負責,看書看報或與人聊天等,扣0.5分/次、10元/次;教師不在崗扣1分/次、50元/次。行政值日按責任教師的1/3扣除。
8、如果上述事故發生在幼兒進餐時間,由責任教師承擔,分不出責任人的由帶中餐教師平分責任。
9、幼兒發生事故,存在醫療費賠償的,1000元以內由教師協調解決,1000元以上的園里協調解決。脫崗者負全責。行政值日承擔1%。
10、在非離園時間出現幼兒獨自走出幼兒園的,扣責任老師0.5分/次、10元/次,扣行政值日、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分別扣0.1分/次、3元/次。造成走失、冒領、被拐等事故的加倍扣,情節嚴重交司法部門處理。
11、幼兒一旦出現以上安全事故,采取一票否決制,責任教師取消評模評優資格,所在班級不能評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