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工程管理辦法一
為加強工程管理,控制工程施工的質量、成本和工期,監督安全文明施工,保證工程項目施工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工程管理中心總、分部職責及關系
第一條
總部職責:配合項目進行可行性分析,制定工程技術和經濟標準;審查建筑設計施工圖紙及前期設計文件,確保適用、經濟;進行設備采購計劃編制;解決各項目部關系到重大技術、經濟變動的問題;負責專項設計(采光、照明、內外裝修、安防、音響系統、廣播系統、停車場管理系統等);監督、指導各項目工程部的相關深化設計;負責景觀工程的設計管理,工程合同起草工作;負責各項目部預、結算管理及經濟分析。
第二條
項目工程部職責:制定施工組織計劃;組織工程各分項和各單位工程驗收;管理各參建單位資質、進場及施工管理;對監理公司再監督管理;工程付款計劃制定;現場安全管理;建立定期例會制度(建議每周一次);負責政府報建、報批手續(規劃、方案、消防等報建,節能審查報批);負責施工圖查丈,竣工圖查丈,銷售模型委托、制作;變配電工程報批;現場銷售支持;組織門窗安裝單位進行門窗深化,報設計院確認。
第三條
總部和項目工程部的關系、總部對項目部通過工程流程向各項目部下達指令,各項目部第一時間將工作職責范圍的任務報與總部審查備案。
第二章
施工現場簽證管理
第四條
為控制支出和成本,清晰工程造價及成本投資計劃,規范因施工現場條件變化、異常或突發情況發生等合同約定之外的施工內容增減引起的工程工期或造價變化的現場簽證手續的辦理。
第五條
施工單位提出的現場簽證,均應由提出方提出書面申請(工程施工聯系單的形式),并應附有需要變更簽證的原因、理由、施工方案和預算等文件,且均由施工單位審核簽字蓋章后報監理單位審核,再由監理單位報建設單位審批后,方可施工。緊急情況時,可口頭征得監理和建設單位工程部經理(指合同中指定的各單位現場代表,下同)同意后先予施工,但書面手續必須在口頭同意后5天(指日歷天)內按本條規定的正常審核審批程序補辦,否則,建設單位可不予以確認。
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內部的簽證審核程序分別應在經建設單位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和《監理規劃》中規定,但必須有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的簽字確認。如施工方案涉及到重要施工技術問題,必須有相應單位總工程師的簽字確認。
第六條
簽證申請(工程聯系單形式)按流程獲批準后,應即時辦理現場驗證計量手續,并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完成簽證單手續并加蓋建設單位公章方可作為結算的依據,否則不予確認。一切工程聯系單或其它形式的函件等均不能獨立作為結算的依據。
第七條
建設單位內部對現場簽證申請文件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預算總價不超過貳萬元人民幣的現場簽證,依序由工程部現場專業工程師、工程部經理對簽證原因、理由和施工方案審核并送項目總經理審批;預算總價在貳萬元人民幣以上(含貳萬元)的現場簽證經以上程序由項目總經理、總工程師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在技術上,如有涉及重要施工技術或設計技術的施工方案還應由總工程師簽字確認或征得設計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至少提交現場簽證資料一式五套。
第九條
不得將簽證施工項目肢解或作不必要的分期分批申請。
第十條
施工方案應有質量、工期要求,人員機械安排,簽證施工項目對本體工程的影響評估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第十一條
簽證原因和理由必須遵循符合工程實際需要、合同精神和規范要求等原則。
第十二條
如簽證工程量不能通過書面計算而需要在現場實量,工程部現場管理人員和監理人員應至少共有3人參加現場實量。其中工程部人員不得少于2人。現場實量應在相應工程完成后3天(指日歷天)內完成,否則,建設單位可不予以確認。現場實量確認后,應按以上程序重新辦理各項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合同應對合同約定之外的增減工程計價方法做出規定,簽證預算和結算應按此規定執行。如合同無此規定,其計價方法通過與施工單位協商確定,但應按公司合同審批流程審批。
第三章
設計變更管理
第十四條
所有設計變更均應按本規定辦理變更前的可行性論證和審批手續、變更后的技術性及各專業協調性審查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設計、施工或監理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均應由提出方提出書面要求、建議或申請,并應附有變更設計的原因、理由、可行性分析和造價增減概算等文件,交建設單位設計研發部進行匯總和跟蹤辦理建設單位內部審批手續。必要時總工程師應及時組織公司相關部門、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論證,必要時,可邀請其他專家參與論證。
第十六條
對于概算價貳萬元人民幣(以經監理單位審核概算為標準)以下或對現場施工、建筑物結構安全、設計效果、使用功能影響不大或明顯設計錯誤的設計變更,論證程序可簡化,依序由公司責任工程師、工程部經理、專業設計工程師、設計部經理、總工程師審核后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對于概算價貳萬元人民幣以上(含貳萬元)的設計變更,經以上程序由總工程師組織論證后,由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緊急情況時,可口頭征得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和建設單位總工程師同意并由建設單位設計部專業工程師口頭征得設計單位專業負責人同意后先予施工,但建設單位設計部專業設計工程師必須及時補辦書面設計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批準意見出具合格且有效(指有責任人簽字和單位蓋章)的設計變更文件。設計部專業工程師應督促設計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按合同約定的圖紙份數及時完成和足份提交設計變更并審核,不得影響施工進度。
第十八條
設計部收到設計變更并審核后,在審批表中簽署審核意見,建設單位總工程師根據審批意見在每份設計變更單上簽字后交設計管理部資料管理員按設計圖紙的發放要求發放各單位和部門(其中加有審批表的一套由公司資料員歸檔)。
第十九條
合同應對合同約定內的工程項目因設計變更增減工程量的計價方法作出規定,設計變更的概算、預算和結算應按此規定執行。如合同無此規定,其計價方法通過協商確定,但應按合同審批流程審批。
5
篇2:撫順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辦法(1998)
撫順市人防工程管理使用辦法(1998)
[市政府42號令發布]
1998-03-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東北地區人民防空建設平戰結合若干問題暫行規定》,結合本市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含三縣),具有防范災害功能的各類人防工程(包括坑道、地道、地下室),以及為之配套的口部土地、地面偽裝房、管理房、防雨棚、擋土墻、排水溝、碴場、專用道路,風、水、電、暖、通信設備設施,均按本辦法進行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
第三條 撫順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全市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使用的指導、監督、檢查、調配、審批;負責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實行行政處罰。
各區(縣)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使用的指導、監督、檢查;負責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實行行處罰。
第二章 維護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防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維護管理好人防工程和內部設施設備,使其保持良好狀態。
第五條 人防工程應達到下列標準:工程結構完好;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防護密閉和消防設備設施性能良好,風、水、電系統工作正常;金屬、木質部件無銹蝕損壞;進出口道路暢通,孔口偽裝設施完好;檔案資料齊全。
第六條 公共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區(縣)以上人防工程主管部門負責;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本單位負責;凡使用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
第七條 凡是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所需經費,由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平時未使用的公共工程維護管理所需經費,由區(縣)以上人防工程主管部門負責;各單位的人防工程應列入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范圍,其維護管理經費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有人防工程的單位應指定管理部門和專、兼職人防工程管理人員,負責對分管內的各類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各有關單位或部門應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條 各級人防部門,應對其維護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建立檔案和管理制度。對管理、使用情況定期報上一級人防部門。
第十條 在人防工程及其維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或堵塞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進排風孔及其專用道路;
(二)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垃圾和便溺;
(三)在人防工程上方和兩側3米內打樁;坑道上方和兩側50米范圍內的山體采石、取土;掘開式、地道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圍2米內取土、挖溝、埋設各種管線;因城鄉改造,必須埋設各種管線的,須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采取可靠防護措施,有關部門方可審批;
(四)在人防工程上部地面和孔口占地范圍內修建工程設施,因城鄉改造,必須修建工程設施時,須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有關部門方可審批。
(五)在人防工程的外墻、密閉隔墻、門框墻、臨空墻等處開孔,確需開孔時,須報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可靠防護措施;
(六)擅自拆除人防工程內部設備設施,確需拆除時,須報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
(七)侵占和封堵人防工程。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改造人防工程主體結構,增設出入口部位設施。必須改造和增設口部的,改建單位或個人必須事先提出改造申請和改造設計,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竣工后,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毀人防工程。因城鄉建設,必須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單位應事先提出拆除申請和補建人防工程的設計,報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除單位要在限定的期間內按批準的人防工程等級標準、面積補建。對特殊情況不能補建的,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在限定期限內按有關規定,交納人防工程補建費。
第十三條 簡易人防工程如因滲漏嚴重,長期無法使用,又無坍塌危險的,經所在區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檢查,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臨時性封堵管理,管理單位要定期檢查。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口部偽裝建筑物的拆遷、改建、使用及人防工程口部土地的利用,必須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新建和改建的人防工程竣工后,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按國家規定的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章 平時使用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應當貫徹平戰結合的方針,本著有償使用的原則,鼓勵、支持單位或個人開發利用人防工程設施,為社會和經濟建設服務。各級人防工程管理部門應制定切實可行的開發利用計劃,充分利用人防工程,發揮其效益。
第十七條 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或個人,均應事先向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簽訂使用協議,并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后,方可使用。使用單位或個人按有關規定向人防部門繳納人防工程使用費。
未經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出租、轉讓人防工程,或改變人防工程的用途。
第十八條 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對平時可以利用的人防工程設施,應當督促使用。人防工程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后,雙方應辦好移交手續,原單位應為使用單位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人防工程內存儲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有害物品。確需存儲時,須報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批準,并采取可靠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 電業管理部門對人防工程內的通風、除濕、照明、排水等設備用電,按照國家政策,應給予優惠。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以上人防工程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個人或單位按下列 規定予以處罰:
(一)占用和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進排風孔及其道路的,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廢水、廢氣、傾倒垃圾和便溺的,對個人并處1000元至2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2萬元罰款;
(二)在人防工程上方和兩側3米內打樁,在坑道工程上方和兩側50米范圍內采石、取土、在掘開式、地道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圍2米內取土、挖溝、埋設各種管線的,對個人并處20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至3萬元罰款;
(三)在人防工程外墻、密閉隔墻、門框墻、臨空墻等處開孔及改變主體結構的,拆除人防工程內部設備設施或采用其它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使用效能的,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至5萬元罰款;
(四)侵占和封堵人防工程不足100平方米的,對個人并處20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至3萬元罰款,侵占和封堵100平方米及以上的,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3萬元至5萬元罰款;
(五)擅自改造人防工程主體結構,增設出入口部設施的,對個人并處4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4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擅自拆毀人防工程的,由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責令其在限期內修復、補建或賠償,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單位并處3萬元至5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未經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未簽訂使用協議、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而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的,由區(縣)人防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內補辦使用手續,可對當事人個人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未經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出租、轉讓人防工程的,由市、區(縣)人防主管部門責令其在限期內改正,補辦手續,可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未經市人防工程主管部門批準,拆遷、改建、使用人防工程口部建筑物和口部偽裝建筑物的,占用人防工程口部土地的,由市、區(縣)人防工程主管部門責令其在限期內改正、賠償損失,可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逾期不繳納人防工程使用費、人防工程拆除補建費的,責令其在限期內補繳,并按日加收欠繳總額的0.3%至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七條 對破壞人防工程,出賣和泄露人防工程機密,以及玩忽職守而造成重大事故或損失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秉公執法。對于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舞弊或有其它違法、失職行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獨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1994年3月21日市政府頒發的《撫順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篇3:X地產集團大型土石方工程管理辦法
某地產集團大型土石方工程管理辦法
為規范大型土石方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預決算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工程成本,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范圍:挖填土石方量在10萬立方米以上或造價在100萬元以上。
二、小區項目場地豎向設計和土方施工的原則是依山就勢、少動土、挖填平衡。
三、設計施工所用地形圖
新項目在收地后,地區公司工程部需對工程設計所用地形圖進行復核,如地形圖與現狀差別較大或精度不滿足要求的,地區公司須委托有資質的測量單位重新測量地形圖;地形圖精度不小于1:1000。
四、現場豎向設計討論會
集團設計院下發設計條件后,總工室須組織當地外委設計院完成豎向設計方案及編制土方平衡方格網圖(20M×20M),上報設計質量成本控制中心、集團預決算審計部后2天內,總工室組織設計質量成本控制中心、集團設計院、集團預決算審計部、當地外委設計院的相關專業負責人到現場踏勘、開會討論小區的豎向設計方案,形成初步意見后,地區公司完善豎向設計方案并報設計質量成本控制中心審批后,土方才可動工。
五、土方復核
1、原始測量數據要求
①土石方挖填前原地面、挖填后完成面必測;②實際挖填范圍線、邊坡線、坡度拐點、其它的輪廓點必測;③測量點要求布點均勻,間距大致為20M×20M,遇地形復雜的間距可大致為10M×10M或5M×5M或更密;④所有測量數據均需是三維坐標(*,Y,H)。⑤土方完成測量時,場地接收單位已進場的,竣工完成面測量須由土方施工單位、場地接收單位、工程部三方共同參加。
2、抽查復測
施工單位在完成土方開工前的原地面、土方完工后的完成面的地形測量后,工程部須對測量數據進行復核,復核確認后1天內,以書面或OA形式通知集團預決算審計部,預決算審計部在收到通知后2天內派測量工程師到現場進行抽查復測。
六、土方結算
經工程部、土方施工單位、接收場地的施工單位三方簽字蓋公章的土方工程挖填前和完成后的地形測量資料(含方格網電子版)作為土方結算的主要計算依據;集團預決算審計部的復測記錄作為結算資料之一。
七、招標定價
計價方式統一為綜合包干單價、按實測方量結算,招標時須確定場內挖填或堆土、外運等不同情況下的價格。
八、集團管理中心對本管理辦法進行監督和考核。
九、集團預決算審計部對本管理辦法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