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制度
(一)工作制度
1、經費審查委員會與同級工會同時按規定的民主程序改選換屆。
2、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有權列席同級工會常委會會議,參加工會有關財務工作會議;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列席同級工會委員會全體會議。
3、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年要按時審議財務預、決算。計劃外開支(包括重大開支)要事先審議。
4、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年度工作會議,總結本年工作情況,制訂下年工作計劃。
5、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年進行一次財務收支的審計。
6、經費審查委員會每年檢查一次經審會年度工作計劃落實情況。
7、經費審查委員會按《工會章程》及有關規定,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閉會期間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
8、在審議中,如遇需要暫時保密的事宜,經審人員要遵守保密紀律。
(二)學習制度
1、各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應有計劃的進行培訓,學習業務,學習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經法紀,學習工會財務的有關法規和制度。
2、市總經費審查委員會應及時學習貫徹上級工會和經審會有關會議精神及文件。
3、積極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業務培訓。
4、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要積極參加同級工會委員會組織的有關學習活動。
(三)議事規則
1、經費審查委員會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會議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2、經費審查委員會每次召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視為有效。
3、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要嚴格按照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工會財務規章制度進行工作,要做到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忠于職守,盡職盡責。
4、經費審查委員會要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決議并及時寫出會議紀要。
5、經費審查委員會與同級工會委員會在重大問題上意見不一致時,應同時報請上級工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處理。
篇2:A中學家長委員會工作制度
海路中學家長委員會工作制度
蔡路中學家長委員會在學校政教處及各位班主任的幫助下已正式成立,為配合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實施,順利開展家長委員會(簡稱家委會)的各項活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條:明確家委會的任務。家長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幫助家長了解學校的工作;及時反映家長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學校及班級組織交流家庭教育的經驗。”
第二條:認真履行家委會的職責。家委會是聯系學校和家長的橋梁和紐帶,代表家長聽取學校和班級的工作計劃、情況介紹,代表家長反映教育教學工作、飲食、安全等方面的意見,協助老師組織各類有利于學生健康發展的活動。
第三條:嚴格管理學校收費。收費管理嚴格規范、公開透明。學校每項收費需經全體家委會共同開會討論決定,并共同簽字。學校對學期末的收支清單進行告家長書形式公示。
第四條:家委會積極參與學校、班級組織的各項活動。家委會成員要廣泛征求全體家長的意見,并及時反饋到學校,以便學校更好地開展活動。
第六條:家委會的委員應積極主動承擔家委會安排的各項工作。委員在班級安排的職責之外,在不同的活動中會承擔不同的任務,每次活動都需要大家的集體配合,委員應積極主動承擔安排的各項工作,保證各項活動的順利開展。
第八條:家委會接受老師和全體家長的監督指導。家委會是我們全體家長的代表,代表大家協助老師的教育教學工作,希望大家暢所欲言、齊心協力、獻計獻策,為我們的孩子創造更好的學習、生活的環境,讓我們的孩子更加健康的成長。
海路中學 政教處
篇3:(公司)伙食委員會工作制度
> 企業(公司)伙食委員會工作制度第一條伙食委員會系公司為建立健全食堂管理機制,促進食堂整體工作水平不斷提升并籍以確實保證全體員工滿意就餐而設立的監督性機構。
第二條伙食委員會由工會組織設立,其管理行為對工會負責,工作質量受全體員工監督、評價。
第三條伙食委員會共設委員5人,由全體員工推選、工會認定產生,任職期限為叁月。
第四條委員任職:
1、委員產生要注意代表比例適宜,即處理好常住與臨時就餐等。
2、為人正直,工作作風素來認真負責,原則性強,能積極行使本職權限。
第五條職責權限:
1、依據《食堂承包協議》和《食堂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監督食堂工作是否存在違規行為。
2、根據食堂所報情況核定每周飯菜種類和價格,并明確其計量器具的使用辦法。
3、每月月底召開食堂工作管理會議,對本月食堂工作作出評價。
4、組織相關人員不定期地抽查飯菜價格、質量及給量情況。
5、根據實際需要,提請對食堂工作的相關制度(《食堂承包協議除外》)進行修改與調整。
6、反映就餐員工的違紀行為。
7、其它相關工作。
第六條獎懲措施
1、伙食委員會委員在任職期限內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委員任職資格外連帶處以5元以上罰款:(1)以公謀私,依仗職權少付或不付個人在食堂的消費費用的。(2)好人思想嚴重,發現食堂工作人員或就餐員工發生違紀行為置之不理的。(3)其它不良行為。
2、伙食委員會委員在任職期間恪盡職守,勇于負責,為食堂管理工作作出一定貢獻的,除可連任該職外,在公司舉辦的各種優秀員工嘉獎活動中優先考慮。
第七條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制訂,從20**年4月19日起施行。